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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干教师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21:50: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骨干教师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选拔、培养一大批优秀的中青年教师,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和终身学习,为实现我校教育强校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第二条 总体目标

通过评选,到2015年,在全市建立占教师总人数30%以内校级,20%以内区县级,15%以内市级等多层次骨干教师队伍,对他们进行重点培养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动态管理,使他们快速成长并发挥积极的辐射作用。 第三条 工作重点

制定科学评选标准,严格规范评选程序,全面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考评奖励机制,充分发挥辐射作用,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第二章 评选范围、对象、条件

第四条 评选范围、对象:全市公民办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以及其它教育机构(教研部门、教师培训部门等)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五条 评选比例:中小学市级骨干教师评选名额控制在全市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以内。评选推荐名额按中小学教师比例分配到各县(市)区。 第六条 骨干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

2、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3、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成绩显著。

4、身体健康,三年任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

5、幼儿园、小学教师须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中学教师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证。

6、其它教育机构的参评人员要按岗位职责出满勤,并坚持参加教学、上示范课和公开课等教学活动。

7、申请市级骨干教师须为任期内县(市)区级骨干教师(局直学校教师须为任期内校级骨干教师)。 第七条 骨干教师应具备的专业条件

1、综合业务素质较强。教学基本功过硬,学科专业知识系统扎实;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学分年检合格;努力学习并掌握现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理论和相关学科新知识、新经验,在教育理论及学科专业知识方面有较高造诣,在新课程实施中起示范和带头作用;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班级组织管理能力和自学能力;有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积极组织和参与课题研究和教改教研活动;普通话、信息技术达到岗位要求,能熟练应用现代教育技术。

2、教育教学成绩显著。教学工作满量;教学经验丰富,效果显著,所教学生的学业成绩在本区域名列前茅,在培养学生创造能力、发展学生智力、指导优秀学生以及教育后进生方面具有较丰富的经验和实际成效,近三年来上过1次较高水平的公开课、观摩课或示范课并获奖。

3、具有较强的教研能力,对本学科的教育教学有独到的见解。近3年来主持或参与校级或以上级别的科研课题研究;至少有1篇教育教学经验总结、实验报告或专业论文在市级或以上单位获奖或发表。

4、在实施素质教育方面起示范作用。在教学中起骨干作用,热情关心青年教师的成长,发挥传、帮、带作用,近三年来辅导2—3名青年教师且成效明显;积极担任班主任工作,关爱学生,成绩突出。

5、从事教育教学工作7年以上,具有高级以上(小学、幼儿园教师具有小高)职称。

第三章 评选原则、办法、程序

第八条 评选的原则和办法: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选拔的办法。 第九条 评选的程序:

1、单位推荐。由本人向所在单位申请,经单位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同意后向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市局直学校向市教育局推荐。

2、县(市)区审评。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专门的评审小组,制订评审方案,对各单位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核、业务考核,现场说课,专家评议等,确定推荐人选报市教育局。局直学校上报的推荐人选审评工作由市教育局组织。

3、市教育局审定。市教育局组织专家对各县市区推荐人选进行材料核查,量化记分,全市排序,按一定比例末位淘汰,确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再予以认定。

第四章 职责

第十条 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理论和课程改革研究,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和教科研前沿动态;每学年至少做1场以上研究性报告,1节以上公开课、示范课;主持或参与县级或以上课题研究。 第十一条 认真研究本学科本专业教育教学中的问题。每年在市级及以上单位的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在市级及以上论文评比中获奖。

第十二条 结对指导2-3名青年教师并有明显成效,所教学科学生学业成绩优秀或有明显进步。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学校负责骨干教师的日常管理,要建立骨干教师业务成长档案,支持和督促骨干教师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建立骨干教师年度考核制度。市、县教育局每年对骨干教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认定能履行职责的,享受骨干教师的待遇;年度考核为优秀者,优先推荐参评市级学科带头人;年度考核不合格者,进行诫勉;任期内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荣誉称号,不享受骨干教师待遇。

第十五条 骨干教师每届任期三年,三年后重新评选认定,连任者应当重新参加评选。

第十六条 骨干教师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骨干教师称号和待遇并通报:

1、在评选中弄虚作假的;

2、教师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的;

3、单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任期内不在岗位任教的;

5、任期内离开本市教育系统的;

6、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7、被取消县(市)区级骨干教师称号或校级骨干教师称号的;

8、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消其骨干教师称号的。

第六章 待遇和奖励

第十七条 骨干教师由衡阳市教育局授予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培训进修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学校要安排一定的经费支持,安排一定的活动项目,为骨干教师创造有利的工作学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为其成长和进步提供平台。

第七章 附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衡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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