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员核赔师考试辅导之三--保险合同(第三章)
【考试目的】
通过考核,检验考生对保险合同的含义、特征等基本理论的了解和认识,测试其熟悉或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要素以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的程度,以提高其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保险业务问题的能力。
【考试内容】
掌握:
1、保险合同的含义和特征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征:有偿合同、保障性合同、有条件的双务合同、附合同、射幸合同、最大诚信合同。
2、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2.保险标的是险利益的载体
熟悉:
1、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保险条款及其分类:
按性质分:基本条款、附加条款;
按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法定条款、任意条款。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1.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2.保险标的;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5.保险价值;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2、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3、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单、暂保单、保险凭证、其他书面形式。
4、保险合同的生效、有效与无效
生效: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保险合同是附条件、附期限生效的合同。“零时起保制”。
有效:主体合意、客体合法、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
无效:1保险合同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2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3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4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5、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了解:
1、保险合同的解释
2、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
理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理赔员定级考试试卷(C32车险理算核赔高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