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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员核赔师考试辅导之三

发布时间:2020-03-02 13:51: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理赔员核赔师考试辅导之三--保险合同(第三章)

【考试目的】

通过考核,检验考生对保险合同的含义、特征等基本理论的了解和认识,测试其熟悉或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要素以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的程度,以提高其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保险业务问题的能力。

【考试内容】

掌握:

1、保险合同的含义和特征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征:有偿合同、保障性合同、有条件的双务合同、附合同、射幸合同、最大诚信合同。

2、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2.保险标的是险利益的载体

熟悉:

1、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保险条款及其分类:

按性质分:基本条款、附加条款;

按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法定条款、任意条款。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1.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2.保险标的;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5.保险价值;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2、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3、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单、暂保单、保险凭证、其他书面形式。

4、保险合同的生效、有效与无效

生效: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保险合同是附条件、附期限生效的合同。“零时起保制”。

有效:主体合意、客体合法、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

无效:1保险合同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2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3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4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5、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了解:

1、保险合同的解释

2、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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