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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节 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等明确规定,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对输入该国家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输往该国家或地区的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行注册登记。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未有明确规定,且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一、适用范围(了解)
二、主管部门
受理机构:拟出口水果的果园及其加工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审批机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三、注册条件
(一)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应当具备的条件(了解)
(二)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包装厂应当具备的条件(了解)
四、申请材料
1、申请注册登记的果园,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申请注册登记的包装厂,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五、注册登记程序
1、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2、受理申请后,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
3、检验检疫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六、有效期
1、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证。
2、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出现需要办理变更情况的,应办理申请变更手续。
3、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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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果园位置及种植水果种类发生变化;
(2)包装厂改建、扩建、迁址;
(3)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七、监督管理
1、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实施监督管理。每年水果采收季节前对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进行年度审核,对年审考核不合格的果园、包装厂限期整改。
2、已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包装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注册登记资格:
(1)限期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2)隐瞒或瞒报质量和安全问题的;
(3)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
(4)出现重大变更事项,未按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登记的。
3、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来自注册果园、包装厂的水果混有非注册果园、包装厂水果的;
(2)盗用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编号的;
(3)伪造或变造产地供货证明的;
(4)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的水果被调换的;
(5)其他违反规定导致严重安全、卫生质量事故的。
※注意结合教材145页复习,出口水果应向包装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二十节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一、适用范围: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注册登记管理。
二、主管部门(了解)
1、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工作。
2、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
3、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受理、考核、日常监督管理及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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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册登记条件(了解)
四、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与考核
1、从事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书面审核,符合要求的,接受申请。
3、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检验检疫机构将组成考核组,依据注册登记条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核。
4、经现场考核合格或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的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上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批,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册登记,并颁发《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经现场考核不合格或在整改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以注册登记,并及时下达《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未获批准通知书》,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5、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获得注册登记资格的企业日常监管和年度审核。
五、监督管理
1、注册登记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请换证或变更手续:
(1)注册登记证书满3年有效期;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
(3)厂检员发生变化;
(4)产品种类发生变化;
(5)其他有较大变更情况。
2、注册登记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1)企业生产加工工艺发生重大变化;
(2)企业改建、扩建、迁址;
(3)有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3、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责令整改,必要时暂停报检,直至符合要求。
(1)厂区卫生条件和防疫条件不符合要求
(2)不按规定要求进行除害处理
(3)出口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无法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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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口产品被检验检疫机构检出质量安全问题
(5)被输入国家或地区通报检出质量安全问题
4、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被取消注册登记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1)对发现的问题在限期内不能整改完成;
(2)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
(3)一年内未有出口报检或停产一年以上、破产或者被兼并不再生产竹木草制品;
(4)隐瞒或瞒报质量安全问题;
(5)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
(6)变卖或出借注册登记证书;
(7)伪造和变造注册登记证书;
(8)企业自行提出注销申请;
(9)其他不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的。
第二十一节 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
一、适用范围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注册登记管理。
二、主管部门(了解)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
三、注册登记要求(了解)
1、种植基地要求
2、加工包装厂及储存库要求
四、申请程序
1、从事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有关要求组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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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考核合格的,颁发《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检疫注册登记证书》。申请人凭该证书办理报检手续。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五、监督管理
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应对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检验检疫机构将建立出境种苗花卉生产企业诚信管理制度。
对伪造单证、逃避检验检疫、弄虚作假的企业、报检人或代理人,将取消其注册登记资格、报检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节 供港澳蔬菜
供港澳蔬菜须来自备案的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未经备案的不得从事供港澳蔬菜的生产加工和出口。监督管理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年度审核等形式。
一、适用范围(了解)
适用于供港澳新鲜和保鲜蔬菜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和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二、主管机构(了解)
三、备案管理
(一)种植基地备案
1.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应当具备的条件(了解) 2.申请材料(了解) 3.受理与审核
(1)受理: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备案申请。
(2)审核: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4.变更、重新申请与延续申请
(1)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2)重新申请:种植基地备案主体更名、种植基地位置或者面积发生变化、周边环境有较大改变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基地中种植产品质量安全的,以及有其他较大变更情况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种植基地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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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延续申请:种植基地备案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延续申请。
(二)生产加工企业备案
1.申请备案的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了解) 2.申请材料(了解) 3.受理与审核
(1)受理:提交材料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备案申请。
(2)审核: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发放备案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 4.变更、重新申请与延续申请
(1)变更:生产加工企业厂址或者办公地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生产加工企业备案变更手续。
(2)重新申请:生产加工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生产车间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生产加工企业的备案。
(3)延续申请:生产加工企业备案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备案资格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延续申请。
(三)取消备案
1.种植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将取消备案(了解)
2.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将取消备案(了解)
(四)备案主体职责(了解)
1.种植基地备案主体职责
2.种植基地负责人职责
3.生产加工企业职责
四、监督管理
(一)检验检疫
(二)日常监督检查
(三)年度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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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和备案的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分别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年度审核申请。
检验检疫机构次年1月底前对其所辖区域内备案种植基地和备案生产加工企业, 的基本情况进行年度审核。
五、法律责任
1、供港澳蔬菜运输包装或者销售包装上加贴、加施的标识不符合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供港澳蔬菜在港澳发生质量安全事件隐瞒不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生产加工企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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