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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0:13: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常政办发〔2011〕27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六月三日

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桥梁、车站、码头、水域、空间等公共场所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采取架设、悬挂、张贴、飘浮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具体组织实施;

(二)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审批、验收,并监督实施;

(三)征收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与户外广告设置规划,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功能相适应,不得妨碍交通、消防,不得损害城市容貌。

第六条下列载体和区域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道路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设施上;

(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上;

(三)城市桥梁、雕塑上;

(四)机动车车辆正面、前后挡风玻璃及两侧车窗上;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公共绿地和风景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

(六)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

(七) 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其他载体和区域。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影响公共交通候车亭、停靠站牌、车站出入站口等公共交通设施的识别,妨碍通行的;

(三)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四)利用行道树设置的;

(五)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六)损害城市容貌和园林景观的;

(七)未经规划审批,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

(八)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

(九)影响建筑物通风、采光和消防安全的;

(十)在堤防等防洪设施用地范围影响防洪设施使用的;

(十一)影响公共安全的;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在城市公用资产上设置固定户外广告位,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按照《常德市城市公用资产经营权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办发〔2008〕10号)规定,一律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设置人。

第九条在非城市公用资产上设置固定户外广告位,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非自有所有权的,须征得所有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同意,并签订租赁使用协议。

第十条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

(三)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协议;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材质、造型、安全性等的说明;

(五)户外广告设施实景效果图及制作说明书。

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收到设置申请,依法应当经其他部门批准或者同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和资料转送有关部门审查;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是否批准或者同意的书面意见。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同意设置的,向申请人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书;不同意设置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人还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发布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二条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活动组织者或者户外广告承办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批准的地点、期限、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规定缴纳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

收取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必须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且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设置期限为5年。临时性户外广告一般不超过3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0日。

建筑施工工地经批准后可在实体围挡上设置宣传自身项目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依法核准的施工期限,设置高度不得超过实体围挡高度。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地点、形式、材料、规格、时间设置,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标明批准文号、设置人、有效期。 第十六条鼓励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设计户外广告;户外广告应当设置新颖、造型别致,具有时代气息,体现地方特色。

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完成户外广告的设置。

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原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失效。

第十八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施工完毕后,依法需要竣工验收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持申请报告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安全检测合格证明,在许可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 及时对户外广告进行检查、维护,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

(二) 保证照明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开启照明设施;

(三)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和检测,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应在隐患排除期间设置警示标志,安排专人现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位于建筑物的最高点或高于地面20米时应设置避雷设备,高度逾35米时,应装设经灯(红色闪光灯)。

第二十二条因设置户外广告对设置场地、设施造成损坏或者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恢复或赔偿。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许可期限内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遮盖、涂改、损坏。

第二十四条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规定,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门店招牌实行“一店一牌”。

门店招牌的内容应当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一致,并不得含有商业广告内容。确需含有商业广告内容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公益广告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户外广告设置人有义务进行社会公益宣传,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安排不少于10%的广告版面或广告发布时间用于发布公益广告。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不得空置,如有空置应当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自行清除或者拆除;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违反规划、市政公用、城市市容、园林绿化管理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应当由设置人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而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负有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区(管理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1、新《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新《办法》共有多少条?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新《办法》共有30条,从2011年7月1日开始施行。

3、新《办法》在适用范围上有什么变化?

答:新《办法》和旧《办法》在适用范围上从“城市建成区”扩展为“城市规划区”(武陵区、鼎城区、常德经开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扩大了统一管理的范围。

4、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新《办法》第三条有明确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具体组织实施;

(二)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审批、验收,并监督实施;

(三)征收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5、新《办法》对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有什么要求?

答:新《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设置户外广告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新《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与户外广告设置规划,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功能相适应,不得妨碍交通、消防,不得损害城市容貌。

7、哪些载体和区域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答:新《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下列载体和区域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道路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设施上;

(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上;

(三)城市桥梁、雕塑上;

(四)机动车车辆正面、前后挡风玻璃及两侧车窗上;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公共绿地和风景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

(六)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

(七)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其他载体和区域。

8、有哪些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答:新《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影响公共交通候车亭、停靠站牌、车站出入站口等公共交通设施的识别,妨碍通行的;

(三)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四)利用行道树设置的;

(五)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六)损害城市容貌和园林景观的;

(七)未经规划审批,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

(八)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

(九)影响建筑物通风、采光和消防安全的;

(十)在堤防等防洪设施用地范围影响防洪设施使用的;

(十一)影响公共安全的;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9、新《办法》对申请人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许可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新《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申请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

(三)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协议;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材质、造型、安全性等的说明;

(五)户外广告设施实景效果图及制作说明书。

10、设置户外广告需要缴纳费用吗?

答:是。新《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规定缴纳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

11、新《办法》对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有哪些规定?

答:新《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设置期限为5年。临时性户外广告一般不超过3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0日。

12、户外广告申请后可以擅自更改吗?

答:不能。新《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地点、形式、材料、规格、时间设置,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标明批准文号、设置人、有效期。

13、新《办法》对设置人应当履行的管理责任有哪些?

答:新《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及时对户外广告进行检查、维护,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

(二)保证照明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开启照明设施;

(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和检测,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应在隐患排除期间设置警示标志,安排专人现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4、新《办法》对户外广告设施超过一定高度时有哪些安全规定?

答:新《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位于建筑物的最高点或高于地面20米时应设置避雷设备,高度逾35米时,应装设经灯(红色闪光灯)。

15、新《办法》对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可以随意侵占吗?

答:新《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许可期限内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遮盖、涂改、损坏。

16、新《办法》对门店招牌有什么规定?

答:新《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规定,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门店招牌实行“一店一牌”。门店招牌的内容应当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一致,并不得含有商业广告内容。确需含有商业广告内容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17、户外广告设置人有发布公益广告的义务吗?具体是什么?

答:新《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公益广告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户外广告设置人有义务进行社会公益宣传,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安排不少于10%的广告版面或广告发布时间用于发布公益广告。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不得空置,如有空置应当发布公益广告。

18、新《办法》对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行为如何处罚?

答:新《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自行清除或者拆除;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新《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应当由设置人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而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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