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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学习材料

发布时间:2020-03-01 16:12: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什么是公路“三乱”?

公路“三乱”是指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

二、治超工作“五不准”:

1、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上路执法;

2、上路执法人员,不准不开收费票据和乱收费、乱罚款;

3、车辆没有称重检测的,不准认定超限超载;

4、车辆没有卸载消除违章行为的,不准放行;

5、同一违章行为已被处理的,不准重复处罚。

三、治超执法“十条禁令”:

1、严禁刁难、辱骂、殴打驾驶人员;

2、严禁在治超工作时间饮酒;

3、严禁伙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收费带车放车或以其他约定形式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4、严禁接受与治超执法有关的吃请或馈赠;

5、严禁对同一超限超载违法违章行为进行重复罚款;

6、严禁利用职权参与或者让其亲属、朋友参与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的经济活动;

7、严禁对超限超载车辆不卸载而只实施罚款和收取赔(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8、严禁将超限超载车辆长时间扣留而不处理;

9、严禁将罚款和收取的公路(补)偿费纳入小金库或者中饱私囊;

10、严禁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

四、山西省纪委“五个不准”

1、不准上班时间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

2、不准上班时间打牌、下棋、打麻将和玩电脑游戏等;

3、不准上班时间到茶社、歌厅、洗浴等休闲娱乐场所活动;

4、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5、不准参加赌博。

五、交通部门在治超站点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流程

1、配合交警部门引导车辆进入检测通道;

2、根据称重结果,依据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作出认定。如超限超载,要对其滞留,并按规定严格卸载。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收取超限超载车辆路产损坏赔(补)偿费(其标准为1元/吨.公里);

4、在卸载后,按照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对车辆状态进行复检确认,以消除违法状态的予以放行;

5、对超限超载当事人进行教育;

6、对违法车辆、驾驶人做好违法记录,抄告车籍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六、交通部门在治超站点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处罚标准

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其额度为:每超过限定标准1%,加处200元的罚款;超过限定标准100%的,处30000元的罚款。同时,依法收取超限车辆的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七、绿色通道执行的“三不”政策

加强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源头治理,严格按规定装载。对非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超限超载、无检疫检验证明的运输车辆,不得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对已行驶在公路上的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车辆,不得滞留、卸载和罚款,但必须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对超限车辆,收缴相应的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八、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超限超载车辆的相关规定

对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超限超载车辆,在检测现场不予卸载,由当地公安和安监部门派专人到场,在交警和运管等部门的配合下,引导至就近指定的地点消除违法行为后方可放行,同时要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车籍地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九、二轴车辆的认定标准

对整车装载、证照齐全有效的运输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和新鲜肉、蛋、奶以及农副产品、生活日用品的二轴车辆,执行国家绿色通道的有关政策。

对运输重质物品(不含上述物品)的二轴车辆,其装载货物不得超过机动车原始登记的车厢几何尺寸,并封盖严密,不得抛洒,同时车货总重不准超过20吨。对非法变更车厢栏板高度、车厢长、宽的二轴车辆一律强制拆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记分。

十、悬浮轴核定装载质量的认定标准:

1、如果是非法改装不仅不予认可而且必须要坚决拆除并严厉处罚;

2、如属国家公告车型的悬浮轴车辆,在实际载重过程中,未放下(要调查取证),只是在经过站点时才放下,坚决不予认可;

3、如属国家公告的车型,在重载过程中确是放下行驶的可予以认定,但要在总重下减4吨。

十一、车货总重55吨以上车辆的处理规定

加大执法力度,发现超限超载车辆,特别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严格实施卸载处理,消除违法状态。所卸货物3日内由车主自行运走,超过3日后,按照国家规定予以拍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违法车主处以上限的罚款。但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如经复检与法律文书记载的载质量不一致的,可依法在卸载、再处罚。

十二、交通执法人员上路执法依据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征稽机构的执法人员,可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进行检查。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臵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1、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保护路产;

3、实施路政巡查

4、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5、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6、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7、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三、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抛洒污染公路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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