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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综艺节目创意的保护

发布时间:2020-03-03 20:28: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电视综艺节目创意的保护.txt恨一个人和爱一个人的区别是:一个放在嘴边,一个藏在心里。人生三愿:一是吃得下饭,二是睡得着觉,三是笑得出来。

摘要:电视节目创意已经在国际上形成了一个巨大的产业,但人们对它本身的认识及其法律保护问题仍存在着巨大的分歧。在各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虽然电视节目创意的某些元素分别受到不同法律的保护,但电视节目创意作为一个整体往往不符合版权法的保护标准,也很难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关键词:电视节目创意;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图分类号:G22文献标识码:A

纵观现在的国际电视市场,电视节目创意已经成为一个极具商业价值的全球性产业。一方面,《美国偶像》《与星共舞》这些成功的电视节目创意通过著作权交易的方式被引进到全国各大地区,在取得良好收视率的同时,也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收益。另一方面,电视节目创意的著作权诉讼也呈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知名节目被扯进了著作权官司。这是因为很多的模仿者采用了他人的电视创意,却不愿意支付许可费,由此也给电视行业带来了困扰:节目创意是否能够在著作权的保护下创造更多的利润,模仿式借鉴是否要为其模仿付出代价?

一、我国电视综艺节目创意保护的现状

我国在90年代后期曾有过一次关于电视节目创意的克隆侵权问题大讨论,但终止于我过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现实。2006年10月份,因《舞林大会》涉嫌克隆侵犯BBC名牌节目《与

星共舞》,其在华的版权购买者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宣称要将之告上法庭。另外《超级女生》也差点成为被告。英国电视节目制作公司Fremantle Media亚洲版权总监伊迪斯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时候,他们没有购买我们的电视节目版权,必要时我们将对其提起法律诉讼。电视节目创意的争议再次成为焦点。

任何电视节目的创意都是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一个综艺节目从背景布置、主持风格、游戏种类、游戏规则等设置,都有可能是一个节目与其他节目相区别并取得成功的关键。而且对电视综艺节目的构思、制作和维持均需要付出大量的脑力劳动及庞大的人力、技术和资金的投入。但是模仿他人的节目形式,实际上是无偿占用和使用他人的智力成果,只需要投入很少的成本,就可以获得很大的回报。允许这样做势必会削弱原创者创作和投资的积极性,导致节目同质化严重,不利于电视综艺节目的创新和发展,不利于电视业的良性竞争和发展。

从国际上来看,迄今为止世界尚无一个国家有专门的电视节目模式版权法,更没有相关的国际公约。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中在这一方面也是空白。但电视节目模式在不同国家会收到不同法律的保护,例如在英美等过都不同程度的收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这是因为电视节目模式的作者创造性的脑力劳动应当和其他作品一样收到社会的尊重,他们因创造作品而产生的权益应当和其他作者因为脑力劳动创造了价值所产生的权益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电视节目创意本质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我国,电视业界对知识产权缺乏一定的认识,为了在短时间内快速建立品牌节目,获得高收视率,往往直接复制国内外现有的成功节目模式,这不仅导致我国电视节目同质化严重,同时也带来法律纠纷。理论界也开始关注这个问题,也展开了这方面的讨论。对电视节目模式进行法律保护,可以从法律上保证制作者通过其创作活动获得精神鼓励和物质利益的权利,调动其创作活动的积极性,创作出更多的作品,促进科学文化的发展。同时也能遏制电视台之间互相模仿,节目雷同的状况,促进电视节目的创新和发展。电视节目创意创新也是交流与传播文化的手段,也是文化传承的一种方式。所以对电视节目创意进行保护,不仅对权利人本身,而且对文化经济和社会公众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我国电视综艺节目创意的法律困境

1.著作权法对电视综艺节目创意的保护困境

我国,电视节目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但是电视节目的创意却有着或多或少的窘境。究其原因,著作权法只保护对独创性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通常认为电视节目模块目前只能取得著作权法的不完全保护,只能保护其中的部分内容。电视节目中的场景设计、歌舞、话题等可以归到美术作品、音乐舞蹈作品、规则、节目形式等创意性的东西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任何电视节目模板都是建立在某个创意的基础之上,创意是一个电视节目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所以,创意只能是一个思想,思想如果收到著作权保护,不利于文化的传播、只是的创新,对整个社会是不利的。无法获得版权保护,无论它多么具有创新性与商业价值。

2.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电视综艺节目创意保护的困境

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一个口袋法,对电视节目创意保护可以发挥很大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电视节目创意并不理想。

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针对商业销售行为,对电视节目创意的克隆是否为商业销售行为定义不明确。

其次,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保护电视节目创意保护的额具体条款,范围过于狭窄。除了总则以外没有可以具体适用的条款,从而导致实际操作十分困难。

3.其他法律对电视节目创意的保护困境

除此之外,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商业秘密等中都有一定适用性,但是均有各自弊端。总是让电视节目创意保护游走在沾边并不靠谱的边缘。

三、完善我国电视节目创意的法律保护

对电视节目创意能否受到著作权邻接权保护,是理论界的研究重点。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品的形式不断的发展演变,亦在思想和情感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出现了很多新变化,版权的对象范围也相应扩充。我国2001年新颁布著作权法,主要致力于解决与国际条约冲突的部分条款和因网络环境给版权保护整体带来的新问题。除此之外,对其他问题,尤其是版权法保护对象的扩充也给予了必要的关注,增加了杂技艺术作品一项对象,也就意味着可以增加电视节目创意为著作邻接权的保护客体。

参考文献:

[1]胡智锋.《电视节目策划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2]任自力,曹文泽.《著作权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3]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4]周作斌,刘凡,周子雯.《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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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沈苹.电视节目形式创意的版权保护[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5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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