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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发布时间:2020-03-02 17:54: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

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促进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要求,结合公司在建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公司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 第三条

公司安全部对公司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 指导项目部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安全部具体监督落实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和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 第四条

加强综合整治,安全部联合工程部、生产计划部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是规范建筑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 明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 职责和要求,考核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除应遵循本实施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青岛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第七条

项目部各方责任主体应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并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八条

项目部各方责任主体应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推进建筑工程的科学管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为管理性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应执行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安全管理基本术语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活动。本实施细则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即为了确保职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而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措施——为实现安全生产,在防护上、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的措施,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为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的组织机构、程序、过程和资源。 第十三条

安全检查——确定安全活动和有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安排,以及计划安排是否有效实施并达到预定目标的具体行为。 第十四条

事故隐患——可能导致伤害事故发生的任何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或管理制度上的缺陷。不安全行为是指作业人员未按安全操作规程去做的违章作业行为,管理者不按安全制度规定的违章行为等;制度缺陷是指管理制度制定时存在漏洞或不切合实际,劳动组织的不合理,人员操作技能搭配不合理等。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指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物质条件包括物、作业环境潜在的危险。 第十五条

危险源——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第十六条

“三宝”——建筑施工现场作业区工作人员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用于安全保护目的的安全网。 第十七条

“四口”——建筑施工现场的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设备——建筑施工现场适用的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塔吊、吊篮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 第十九条

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 或地下室三层以上,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第二十条

高大规模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 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施工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或建造师) ;经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在工程施工项目上,组织实施施工合同的代表人(甲方代表)

第三章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一节全生产管理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工程安全报监,应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方的安全生产和工程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具有保证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送死必须办理职工以外伤害保险,应有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详细内容,绘制施工现场总平面图,按图设立围档,搭建临时设施,做到设置合理、安全可靠、美观整洁。 第二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公司及项目部会同建设、监理单位按规定分阶段对工程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评定结果报告安全监督部门进行阶段检查验收安全评价。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并上墙,安全目标责任要分解到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实际控制指标要悬挂、张贴在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明显位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公司内部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指标,并有明确的奖罚措施。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配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并悬挂在操作岗位前。 第二十八条

施工项目部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单项工程应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0000m2 至 50000m2的房屋建筑工地和 5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地应配2至 3 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50000m2以上的大型房屋建筑工地应按各专业设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设安全主管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还应增配。 第二十九条

对涉及地下暗挖工程、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m以上高空作业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公司必须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第三十条

对技术难度大的分项、分部工程应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审查报告,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按照审定的方案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项目部应建立检查、验收制度,对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进行重点监控,严禁随意变动经过审查的施工方案。 第三十二条

施工作业前,项目部技术人员应将分部分项工程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三十三条

安全技术交底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对操作者讲明安全事项,要有针对性、指导性。第三十四条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交接人双方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 第三十五条

公司必须落实安全检查制度。企业安全主要负责人组织每月定期进行一次的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组织每周定期一次的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掌握当天的天气情况。六级风以上及雨、雪等恶劣天气,公司及项目部必须立即组织检查。有影响施工作业环境的异常天气,施工现场应停止施工。 第三十七条

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公司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项目部对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四十条

项目部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受教育者应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 第四十一条

项目部必须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各班组每天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活

动,针对当天作业中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提示防范,并做好记录。安全管理人员应对 班前安全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在工人上岗的必经之路,应设置安全防护用品正确佩戴示意图及警示标牌。上岗前,安全管理人员应检查工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佩戴情况和施工现场各处安全防护状态。 第四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书原件应存放现场以备查验,做到人、证相符。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项目部必须分别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足应急物资、器材和车辆,保证通讯道路畅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建立工伤事故档案。项目部每月向公司上报安全事故情况,施工企业每月向安全监督部门上报安全事故情况报表。 第四十六条

发生事故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启动应急救援员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项目部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配合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安全管理资料要使用安全监督部门统一监制的标准格式文本。施工现 场安全技术资料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十九条

安全管理资料应及时填写、内容完整真实、分类清楚、装订规范。安全管理资料中涉及相关责任人签字的各类记录,严禁代人签字。 第二节落地式与悬挑式脚手架 第五十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搭设要求、基础处理、杆件间距、连墙杆设置、设计计算书、施工详图及大样图等内容。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执行第一节第三十二条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

严禁使用木、竹脚手架和钢木、钢竹混搭脚手架及单排脚手架。 第五十二条

钢管、扣件进场时,供应方必须出具证明其产品合格的相关资料,施工单位进行验收,证明材料及验收记录应存档备案。严禁不合格钢管、扣件等进入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时,搭设人员应对钢管、扣件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

脚手架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搭设人员进行联合验收,并履行验收签字手续。脚手架在下列阶段必须进行检查验收:

(一)脚手架基础完工后、架体搭设前;

(二)每搭设完10-13m 高度后;

(三)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

(四)达到设计高度后;

(五)遇有六级风、雨、雪天气后;

(六)停用超过一个月; 第五十四条

基础必须夯实平整,设置木垫板、钢底座和纵横向扫地杆,排水良好。 第五十五条

架体与建筑物拉结按规定设置,拉结可靠牢固;拉结点应设明显标志。 第五十六条

按规定设置剪刀撑,剪刀撑必须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 第五十七条

脚手架高度在24米以下的,各组剪刀撑间距不大于15m;脚手架高度在25m以上的,剪刀撑必须沿长度连续设置。 第五十八条

脚手架铺设脚手板一般至少二层,上层为操作层,下层为防护层,脚手架必须满铺,固定牢固,材质符合要求;操作层应设18m高的挡脚板,并居中设一道防护栏杆。严禁擅自拆除密目式安全立网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五十九条

卸料平台必须有设计计算书,设置荷载标志牌,平台底板应满铺,固定牢固,材质符合要求。卸料平台必须有独立的支撑系统,严禁与脚手架架体连接。 第六十条

悬挑式脚手架悬挑梁必须使用型钢,并进行计算,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六十一条

架体内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10m设层间安全网,3.2m处设首层安全平网,操作层下设随层安全平网,安全平网应架设牢固、封闭严密。 第六十二条

内立杆与建筑物距离大于15m必须进行封闭。 第三节附着式(整体提升式)脚手架 第六十三条

附着式(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 第六十四条

每次升降前后,项目部必须对安全装置、保险设施。提升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并经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全面复查验收,符合要求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作业使用。 第六十五条

主框架必须在每个楼层设置连接点,钢挑架与墙体应连接牢固。 第六十六条

必须设置防坠落、防倾斜装置,且不得少于两处,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 第四节基坑支护 第六十七条

基坑开挖前,公司及项目部必须对基坑周边环境、土质等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应按照本细则第一节三十二条的要求编制、审批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方案组织施工。 第六十八条

基坑开挖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放坡,不具备放坡条件的要根据现场情况,对坑壁进行加固与支护。 第六十九条

对基坑的加固与支护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基坑内应搭设上下通道,作业人员应有安全立足点,禁止垂直交叉作业。 第七十条

基坑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并满足施工、防汛要求。 第七十一条

基坑周边应设置防护栏,严禁堆放土石方、料具等荷载较重的物料,对周边原有建筑物。公共设施等必须设置观测点,专人负责,及时观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 第五节模板工程 第七十二条

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第一节三十二条的要求,并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第七十三条

模板支撑材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立柱底部设置垫板,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立杆间距符合设计要求。 第七十四条

模板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要求,堆料均匀。模板存放高度不得超过1.8m,大模板存放必须要有防倾倒措施。 第七十五条

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必须达到规定的强度要求,经现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批准后,方可实施。拆除实必须划定警界区域,设置监护人。

第六节“三宝”“四口”与“临边”防护 第七十六条

任何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高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高挂低用。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 第七十七条

建筑物必须采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架体内按规定设置安全平网。 第七十八条

楼梯口必须设牢固稳定的防护栏。通道口必须搭设防护棚,高层建筑应设双层。通道口两侧设防护栏,挂立网。预留洞口必须用坚实盖板盖严,固定不移位。电梯井口必须设置防护门,宜采用定型化、标准化、工具化产品。井内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10m应设安全平网,网内不得有杂物,不得进行硬防护。 第七十九条

临边防护栏应设置上下两道,上杆距地高度为1.2m,下杆高度距地为0.5-0.6m,立杆间距不大于2m,并设置挡脚板或立网,防护栏宜使用钢管,牢固可靠,并涂红白相间警戒色。 第七节施工用电 第八十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应有施工单位电气工程师参加会审,方案得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第一节三十二条得要求。 第八十一条

施工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 系统,符合“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达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电箱设置、线路敷设、接零保护、接地装置、电气联接、漏电保护等各种配电装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八十二条

配电箱、电缆、漏电保护器等电气产品必须施工登记备案产品。 第八十三条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以及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要保证最小安全距离,无法保证最小安全距离。必须按照规范要求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护措施应同时满足供电部门要求。现场无法实现绝缘隔离防护措施的,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未采取上述措施的严禁施工。 第八十四条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 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第八十五条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第八十六条

电线的绝缘颜色标记依次为相线L1(A)黄色、L2(B)绿色、L3(C)红色;工作零线 N 线淡蓝色;保护零线 PE 线绿/黄双色。任何情况下颜色标记严禁混用和互相代用。 第八十七条

使用电缆必须包括全部工作芯线和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项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第八十八条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路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第八十九条

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0.7m,并应在电缆紧邻上、下、左、右侧均匀敷设不小于50mm 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或混凝土板等硬质保护层。 第九十条

埋地电缆在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及引出地面从 2.0m 高度道地下 0.2m 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防护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第九十一条

埋地电缆与其附近外电电缆和管沟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 1m.第九十二条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电器测试仪器,电工必须每天巡回检查。漏电保护器测试每周不少于一次,各类电器的绝缘、接地电阻测试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雨雪天气后必须进行测试,并做好检查维修记录。 第九十四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

(二)修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资料

(三)用电技术交底资料

(四)用电工程的检查验收表

(五)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六)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

(七)定期检(复)查表

(八)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 第八节起重机械设备 第九十五条

施工现场要配备设备管理专职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建档登记注册手续,取得登记注册手续铭牌。安装完验收后,使用单位应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标志。使用登记标志牌置于改设备的显著位置。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拆装。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安全监督部门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第九十六条

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安装拆卸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报施工总承包单位,设备使用单位,设备产权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后,组织实施。 第九十七条

拆装作业前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堆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拆装过程中,应划出警戒区域,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总监必须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九十八条

设备的产权、安装和使用单位必须对起重机械进行验收,合格和后方可使用,并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对使用中的其中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对安全限位保险装置和钢丝绳、吊索等易损部件每天进行检查,确保灵敏可靠,保证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正常运行。 第九十九条

多台塔吊作业时必须满足安全距离要求,并采取有效的防碰撞措施。 第一百条

设备管理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建立现场机械设备档案,设置设备台账,设备档案必须有安装验收记录、安全技术交底、维护保养记录及定期检测记录、大中修记录、操作人员定期培训、考核记录。 第九节起重吊装 第一百零一条

起重吊装工程必须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划定危险作业范围,设置警示标志,设专人实行全过程监护。 第一百零二条

吊装前应对起重机械的安全保险装置、钢丝绳、索具、卡扣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完好有效,并按规定试车。

第一百零三条

被吊物件必须合理存放,确保稳固安全,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有可靠的立足点。结构吊装时,应设置移动式安全平网。严禁采用人工绞磨起重吊装。 第十节施工机具 第一百零四条

机具传动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不得使用倒顺开关。机具使用前应经公司设备材料部和项目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固定施工机具应搭设防护棚。 第一百零五条

平刨应设防护手安全装置,圆盘距应设分料器、防护挡板。严禁使用平刨和原盘踞合用一台电机得多功能木工机具。 第一百零六条

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做保护接零,电缆线不得有接头,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第一百零七条

钢筋冷拉作业区应设置警戒区和防护栏,钢筋对焊作业区应有防止火花烫伤得措施。 第一百零八条

电焊机必须设置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一次线长度不得超过5m,二次线长度不得超过 30m,无破皮老化现象;接线柱应设防护罩。 第一百零九条

交办机应选址合理,固定牢固,轮胎不得支承在地面或其他物体上。钢丝绳和保险挂钩应符合要求,操作手柄应设保险装置。 第一百一十条 气瓶应有防护帽、防震圈、色标明显。存放和使用时应距离明火10m 以上,不同种类气瓶间距应大于 5m 。乙炔瓶不得平放。 第一百一十一条

潜水泵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必须小于 15 毫安,负荷线应采 用专用防水橡皮电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水磨机具和打务机手柄应绝缘,用电线路不得拖地。操作人员应戴好绝缘防护用品,一人操作,一人把线。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振捣器具应使用移动式配电箱,电缆长度不超过30m,操作人员应 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第四章文明施工

第一节文明施工方案编制 第一百一十四条

施工前应由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 第一百一十五条

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应包括围挡墙、临检设施搭设、场容场貌、卫生管理、环境保护、消防等主要内容。 第一百一十六条

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建设单位项目负人审核并签字。 第一百一十七条

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根据工程地点、规模、施工周期和区域文化,设置与周边建筑物风格相协调得实体围挡。市容景观道路和主干道、商业繁华区和教学区的建筑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 2.5m,其他地段围挡高度不得低于 1.8m。围挡应整齐划一全封闭,并书写依法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宣传标语和城市建设发展及企业形象宣传画面,重大节日夜间应采用灯光亮化装饰。 第一百一十八条

房屋建筑施工现场新建挡墙必须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金属板材等硬 质材料,禁止使用彩条布、竹笆、安全网等易变形软质材料,做到坚固、平稳、整洁、美观。 第一百一十九条

围挡墙保持整洁,禁止依靠围挡墙堆放物料、器具等。禁止用围挡墙做挡土、挡水墙或做广告宣传牌、机械设备等的支撑体。 第一百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档土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巡查制度和验收、巡查档案。恶劣天气条件下必须进行重点检查。 第一百二十一条

施工中的建筑物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实施封闭围挡。密目式安全网应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密目安全网应用棕绳或尼龙绳绑扎在脚手架内侧,不得使用金属丝等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绑扎。 第一百二十三条

脚手架杆件必须涂黄色漆,防护栏、安全门及挡脚板必须涂红、白相间警示色。 第一百二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对施工所占的场地四周设置金属彩钢板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 1.8m;横不留缝,不留缝,底部用直角扣劳。 第一百二十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严格控制施工区域占路范围和占路时间,先进行管线施工的不得将全路封闭,并合理分布实施。土石方开挖时,坑、槽、沟边缘 1m 以内 不得堆放弃土、机械或责其他杂物,并做好降水排水和防雨防坍塌措施。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临街两侧,用彩色钢板连续设置行人专用安全通道。防护栏中间 设置两道水平栏杆,防护栏用密目式安全网牢固封闭,防止行人进入现场。 第一百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无法进行全封闭,采用半封闭施工的,要留有满足车辆通 行的车行道和人行道。 第一百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无法设置行人专用通道,而现场进行深基槽(坑)、管沟作 业行人不能通行时,应将危险出入口封死,架设立交行走通道或在其他安全处开辟出入口。 并设置文明告示和行走交通标志。架设立交行走通道要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第一百二十九条

当基槽(坑)、管沟施工造成沿线单位、居民出入口交通障碍而又必 须通过,基槽(坑)、管沟临边防护栏杆应分段搭设,在各出入口通过的基槽(坑)、管沟上 铺设 2 ㎝厚度的钢板或 5 ㎝厚度的硬木板,两边搭设 1.2m 高度的防护栏与纵向防护栏杆牢 固搭接,保证行人过往安全。 第二节安全警示

第一百三十条 施工现场应悬挂人性化安全警示用语牌。警示用语牌要统一规范,满足数量和警示要求。 第一百三十一条

警示用语牌应在施工现场的作业区、加工区、生活区等醒目位置设置。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安全标志应针对作业危险部位悬挂,并绘制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不得将安全标志不分部位、集中悬挂。安全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GB2894-1996)的要求。 第一百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各危险处交通警示红色照明灯,应使用安全电压。无论夜间是否施工及工程完工,防护设施未拆除之前,要保证夜间警示照明。 第三节临建设施 第一百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搭设临建设施应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严禁使用黏土实心砖。活动房屋不得超过两层,并满足安全、卫生、保温、通风等要求,炎热季节应安装纱门、纱窗。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临建设施内用电应达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未使用安全电压的灯具距地高度应不低于 2.5m。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临时设施完成后对临建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巡查制度和验收、巡查档案。恶劣天气条件下必须进行重点检查,确保临建设施稳固。 第四节职工宿舍 第一百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宿舍要安装开启式窗户,且每间不得超过 16 人。实行单人单铺,可采用定型的上下床,留有行走通道。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严禁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住人。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宿舍内应设置封闭式餐具柜,个人物品应摆放整齐,保持卫生整洁。 第一百四十条

宿舍卫生制度、卫生值日表、宿舍负责人标牌应上墙。 第一百四十一条

冬季施工现场宿舍应当采用统一供热方式。应当使用合格的环保炉具,室内配备暖气片;使用电暖气采暖应当使用优质产品并单独敷线,严禁与照明混用;不宜采用明火取暖。夏季应有防汛、防暑降温和防蚊虫叮咬措施。 第五节职工食堂 第一百四十二条

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距离厕所、垃圾点等污染源不得小于 30m。炊事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时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 第一百四十三条

灶间、售饭间、食品储藏室应分隔设置,食堂内禁止人员住宿和放 置施工料具、有毒有害物品等。生、熟炊具器皿应有明显标记,分别放置,经常消毒,保持洁净。温暖季节食品出售前应加盖防蝇罩。严禁购买、出售变质食品。 第一百四十四条

食堂应设上、下水设施,排水、排气口应采用金属网封闭,通风、排气良好;砌筑式灶台应使用面转材料饰面。

第一百四十五条

食堂应使用油、气、电等清洁燃料,禁止然用散煤等污染性燃料。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堂、食品储藏室门口处应按规定设置挡鼠板,高度不低于0.2m。 第六节厕所 第一百四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水冲式厕所及盥洗设备,蹲位应满足使用要求,蹲位之间设置隔墙,隔墙高度不低于 1.2m;便池应采用面砖等材料饰面,饰面高度不低于 1.5m。 第一百四十八条

高层建筑应设置楼层间临时简易厕所,搁置封闭式便桶。 第一百四十九条

厕所应设专人管理,及时冲刷清理、喷洒药物消毒,无蚊蝇擎生。 第七节其他设备 第一百五十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淋浴室,墙面应使用面砖等材料饰面;淋浴喷头数量应,满足使用要求,保证冷、热水供应,排水、通风良好;淋浴间与更衣间应隔离,并使用防水电器。 第一百五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职工文化学习娱乐室,配备电视、报刊、杂志等学习娱乐用品。 第一百五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卫生室,配备担架等急救器材,配备止血药、绷带及其其他常用药品。现场应配备急救人员。

第一百五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吸烟室、饮水室,严禁在施工区域那吸烟。饮水室应设置密封式保温桶,保温桶应加盖加锁,保持卫生、清洁。 第一百五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达到牢固、美观、防雨要求,并进行亮化。宣传内容应及时更换。

第八节场容场貌 第一百五十五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实体大门,严禁透视及敞口施工。在大门内和办公区前适当位置设统一标准的“十一牌两图”(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牌等),门头应设置公司标志。 第一百五十六条

大门处应设门卫室,实行人员出入登记和门卫人员交接班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一百五十七条

施工现场生活区、作业区应按照平面布置图设置,生活区、办公区、施工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生活区、办公区要设置宣传栏。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水泥、钢筋等建筑材料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强度和生产日期分类存放,稳定牢固、整齐有序,并设置材料状态标识牌。水泥存放应设专用库房,并有防潮、防雨措施。 第一百五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整齐堆放各种设施和材料,设置标识牌。现场内集中堆放的砂石堆等散体物料应当砌筑不低于 0.5m 高度的挡墙,并进行苫盖。施工备用渣土存放高度不得超过围挡高度,并采洒水、苫盖等措施。 第一百六十条

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严禁工程现场进行消化石灰,拌石灰土或其它具有严重粉尘污染的作业。

第一百六十一条 施工现场道路、加工区和生活区地面应进行硬化。道路应采用混凝土硬化,并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生活区、加工区可采用砖铺等其他有效防尘措施进行硬化处理,裸露地面应绿化或采用绿色防尘网苫盖。 第一百六十二条

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区应进行封闭作业。堆放、装卸、运输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措施。风速四级以上天气应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严禁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扬垃圾。 第一百六十三条

工程垃圾和工程渣土及产生扬尘的废弃物装载过程种,必须采取喷淋压尘、及使用封盖车辆运输等措施。车辆严禁洒漏、带泥上路。场地周边围挡、道路必须有施工单位设专人负责清扫保洁。 第一百六十四条

施工现场大门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备,保持出场运输车辆清洁。 第一百六十五条

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应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垃圾清运应委托有资格的运输单位,不得乱卸乱倒。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第一百六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保持排水畅通,地面无积水;合理设置沉淀池,严禁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水城市管网和河流。 第一百六十七条

温暖季节,施工现场应进行绿化并保证一定的绿化面积。 第一百六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在边角等处每隔 15m 设“灭鼠屋”,并设专人负责管理投放药物;温暖季节应设置“捕蝇笼”。

第九节现场防火 第一百六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制定消防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第一百七十条

生活区、仓库、配电室(箱)、木制作区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严禁在施工现场内燃用明火取暖。 第一百七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制定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管理制度,购领、运输、保管、发放、使用等环节应设专人负责,并建立台帐。 第一百七十二条

高层建筑应设置临时消防水源管道,立管直径不小于 2 寸。每层应留有消防水源接口,配备消防管具。 第一百七十三条

施工人员宜统一着劳动工作服装,并带胸卡。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其他人员的安全帽应颜色区别。安全员应戴黄色安全帽,并佩戴袖标。 第一百七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及时办理暂住登记,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在施工现场留宿。 第一百七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防疫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人进行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发现疫情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第一百七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因地制宜利用晚间,每周为工人进行一次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及卫生防疫知识讲座。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严格控制噪声污染,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对使用易产生噪音的机具应采取封闭作业,装卸材料应轻卸轻放;未经审批,施工现场严禁晚十点至次日早晨七点施工作业。高考期间,晚八点至次日早晨六点禁止施工。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及项目部应采取优先措施,避免施工扰民,妥善处理与周边居民的关系。

第五章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监督检查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部门依据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和《青岛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导则》,对项目部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安全部对建筑施工现场实施检查的主要方式是:

(一)听取项目经理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

(二)查阅所有安全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文档资料;

(三)现场随机抽查有关人员对建筑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操作规程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内容的应知应会,进行口试或笔试。

(四)检查工程实体安全施工措施。

(五)纠正施工种违反安全生产及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的行为。 第一百八十一条

安全部监督项目部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对施工现场按比例检查评分。作为公司对项目部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依据。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安全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暂 时停止施工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制定整改方方案,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经安全监督部门复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复工作业。 第一百八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等情况,按照各自职权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八十四条

施工现场工程竣工时,应由安全部对工程施工安全作出安全评价,作为公司对项目部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安全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行责任制。公司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履行相应安全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在建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项目部与公司安全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一百八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向公司报告生产安全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当与公司安全部签订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备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九十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公司报告。

第七章奖励与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建筑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安全“优良率”突出的。防止或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及在事故抢险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在建筑安全科学研究、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等方面由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中取得明显实效的项目部与个人,由安全部报请公司安全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一百九十二条

项目部违反本实施细则及违反有关建筑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安全部报请公司依照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第一百九十三条本年度施工现场,安全合格率、优良率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准化工地达不到要求的,对项目部予通报批评, 严格兑现责任书。对三个以上安全不合格的工程,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

银川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关于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质量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细则

建筑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

岳阳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

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定稿]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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