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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02 21:27: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分析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分析

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世界性难题的利器,在重振经济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根据2010年3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显然,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只有与银行合作才能够正常开展业务,与银行合作关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担保公司的生存与发展。

1、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流程

一般的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流程为:有贷款需求的客户与担保公司联系,提出担保申请。担保公司指派业务组对客户进行一系列调查,由客户经理立项并出初审报告报评审会,评审会委员综合评议该项目是否可做。评审会评议项目通过的话,担保公司报合作银行。银行根据自身的一套调查程序对该项目进行信用评级,如果银行同意,那么担保公司、客户、银行签订一系列合同,担保公司向银行出具担保函,银行向客户发放贷款。贷款到期客户没有还款,由担保公司代偿;如果银行不同意该项目,要么项目流产,要么担保公司选择另外的合作银行。还有一种情况是,申请贷款的客户直接联系银行,银行对客户评级以后认为达不到直接从银行贷款的要求,银行会将客户推荐给担保公司。客户通过与担保公司的合作从银行得到贷款。通过银行推荐的客户,相比较而言资信水平较高,但是不排除资信水平低的可能性,因此担保公司对银行推荐的客户还要进行考察与分析。

2、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利弊分析

2.1合作优势

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在推动地方经济、降低信贷风险、促进相互发展、贯彻宏观调控等方面能够做出突出贡献。第一,担保公司通过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能够更好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部分不符合银行担保标准的优质中小企业,通过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原本没有希望在银行融资的企业,顺利得到了资金。第二,银行通过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大大降低了贷款风险。担保公司在经营风险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代偿机制也使得银行贷款违约风险几乎为零,并能够极大简化银行的追偿程序。第三,与银行合作的担保公司注册资金都在1亿元以上,担保公司将资金存入合作银行,可以为银行增加业务量,担保公司也可以获得利息。担保公司有了银行的支持,能够更快地拓展业务,达到了客户、银行、担保公司共赢的效果。第四,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合作使得双方成功贯彻了政府宏观调控的意图,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可以促进政府企业的改制进程。

2.2合作中遇到的问题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分析

在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当中也同样存在着问题。第一,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是最主要的问题。银行和担保公司独立对企业展开调查,银行不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渠道了解到的信息告知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也不把从同行了解到的信息透漏给银行。双方难以建立有效的信息通道,信息不能互补。第二,信息不对称会产生道德风险。担保公司为被担保企业提供担保,银行的贷款风险非常低,银行也乐于向企业发放贷款。因此银行遇到有贷款意向的企业, 首先想到是由担保公司担保,在降低风险的同时又保证了收益。银行有可能会放松对企业的考察和筛选,这无形当中增加了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第三,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地位不对等。银行离开了担保公司,只是一部分的中小企业融资业务流失,中小企业融资本身只占银行业务非常少的一部分,对银行来说影响微乎其微;但担保公司失去了与银行的合作,带来的打击是致命的。因为正规的担保公司不能从事吸收贷款和发放贷款的业务,这就使得担保公司在合作当中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第四,银行对担保公司的经营状况了解十分有限。担保公司在发生巨大亏损后,同时遇上被担保企业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银行就会受到贷款无法追回的损失,增大了风险。第五,银行收取的贷款利息和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加大了企业融资负担。

3、二者合作产生问题的原因

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产生的问题主要是由以下几点原因造成:

第一,社会总体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完成。从西方发达国家来看,担保公司的项目运作成本较低,运作时间较短,放大倍数很高。而在我国,社会上信用观念和制度严重缺失,信用体系仍然很不健全。由于缺乏失信惩罚机制,中小企业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投机心理大,银行对实力弱小的中小企业缺乏信心。这样直接影响到了合作关系的建立。

第二,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建立。我国虽然近年来非常重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也提出很多纲领性的指导意见,但对于中小企业融资和担保的法律法规并没有配套到位。除了1995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外,其他都是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立法层次不高,效力有限。另外,出台的法律法规当中,都一致侧重于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以及对担保行业的监管与规范管理,对于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方式、权益的保护以及市场准入并没有太多的涉及。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无法可依,打击了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的积极性。

第三,担保公司存在一定的问题。担保行业在我国从诞生到现在只有短短20年的时间,发展道路非常的曲折。由于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借鉴,20年的发展始终是在探索中前进。从最初的遍地开花,到经受寒冬时的惨淡经营,再到些许曙光照耀的现在,能够存活下来的担保公司寥寥无几。担保公司缺乏专业的担保人才,这对行业的未来发展极为不利;政府没有制定相应的补偿机制,担保公司的担保费收入过低,一个项目的代偿就可能对让公司几年来的辛苦经营毁于一旦。

第四,我国银行体制不完善。与国外银行积极寻求与担保公司合作的趋势不同,我国的商业银行缺乏主动与担保公司合作的积极性。银行更倾向于将贷款发放给信用良好的大型企业,对于中小企业的贷款扶持,更多的时候是源于对国家政策的响应。

4、改善合作关系的对策

一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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愈加激烈,社会竞争意识普遍提高,社会对诚信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可以降低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的风险成本,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二是健全担保行业的法律法规。国家应当尽快出台担保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担保公司的行业准入、风险管理、规范运作、财务制度等具体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对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模式、风险分担机制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详细的规定。

三是担保公司应该加强风险管理与创新业务。担保公司经营的是风险,应当建立成熟的风险管理机制并不断完善。担保公司在向国外先进经验学习的同时,注重与国内的实际环境相结合,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创新经营业务,打造规模效应。

四是加快银行体制和业务创新。银行应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优化体制和贷款审批的程序。如中国民生银行的商贷通业务就是一种很成功的银行业务创新。商贷通是中国民生银行向中小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经营商户提供快速融通资金、安全管理资金、提供资金效率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产品。商贷通手续简便,审批速度非常快。

5结语

虽然我国的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存在着一些问题,但在国家的大力推动和鼓励下,经过时间的推移和社会整体的进步都是可以消除的。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是实现企业、担保公司、银行共赢的必要条件,前途非常光明。同时我们应当保持足够的风险意识,保证合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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