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有利于克服监禁刑的弊端,避免服刑人员“监狱化”
长期服刑的犯人在适应监禁生活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人格类型,其实质是犯罪人的一种弥散性的消极心理结构,是一种独特的人格障碍1。在消极的心理背景上,长期监狱服刑的犯人会在人格上产生不良变化,这些变化产生后,不容易很快消失或改变,当犯人刑满释放后,这种在监狱服刑生活所留下的人格印记也会继续很长时间,甚至会延续终生。犯罪人产生出现这种情况,与封闭的监禁环境密不可分。
在实训中了解到,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可以和家人生活在一起,可以正常的工作,对于在社区矫正的人员都能够得到家人在精神上的支持,也使得他们更加配合工作者的工作,更好的进行矫正。这使得服刑人员有较高的自由程度,社区固有的开放性和信息多样性,以及正常社会生活对犯罪人行为的积极引导作用,有利于消灭监禁刑的负面影响。可以及时的对服刑人员的不良情绪进行疏导,对其认知和思维偏差进行引导,提高其职业技能,使他们能够最大可能的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重塑他们健康向上的社会人格,使他们最终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顺利回归社会。在社区矫正中,矫正机关可以充分利用良好的社会资源,更加有效地帮助解决。
1 肖君拥主编:《社区矫正工作手册》,研究出版社2009年版,第6页。
《2社区矫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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