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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支付售付汇证明概述

发布时间:2020-03-02 14:20: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一、业务概述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二)境内机构办理下列境内外汇划转或境内再投资、增资活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所得利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在境内转增资本或再投资;

2.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财产在境内再投资;

3.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以外汇向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划转利润。

(三)境内旅行社对外支付代售境外航空公司机票销售款,应按照汇发[2008]64号文件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外支付其投资收益以及依法取得境内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境外投资者减持A股上市公司流通股份及分红所得资金的购汇汇出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二、法律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签章复印件,中文);

(二)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签章复印件,中文);

(三)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签章复印件,中文);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如已将上述资料报送过主管税务机关的,申请对外支付时不再重复报送。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对外支付前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该审核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申请表》项目填写完整、所附资料齐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场为其出具《税务证明》;主管地税机关在收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时,应当场在《税务证明》上填注相关栏目并签章。

(二)对于涉及境外劳务不予征税的支付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审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为境内机构和个人出具《税务证明》或填写相关栏目。

售付汇流程

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办理非贸易售付汇证明工作流程

开具非贸易售付汇证明所需资料

售付汇管理流程

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申请书

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材料)

开具对外支付纳税证明

办理对外付汇流程

对外支付售付汇证明概述
《对外支付售付汇证明概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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