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 ********************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
电话:*************
请求事项:撤销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东劳人仲黄庭案字[2012]*******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和理由:
一、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事实是:2011年10月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为2011年10月18日至2012年11月18日,职务是业务员。合同期间,被申请人没有完成任何一单业务。试用期满前,因为被申请人长期在公司以外活动,不回公司上班,即使申请人电话通知他回公司结算,被申请人也不回,所以申请人只得在2011年11月17日以短信方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被申请人不同意。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手机证据予以佐证,但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南城劳动争议仲裁庭直接以申请人主张的事实“申诉人不予确认,故本庭对被诉人该主张不予确认”为由对上述事实予以否定,导致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二、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南城劳动争议仲裁庭在认定事实上的错误,导致适用法律上严重错误。在上述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综上所述,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黄江仲裁庭作出的东劳人仲黄庭案字[2012]*******号仲裁裁决书,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存在严重错误,导致错误裁决,为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撤销该裁决书。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