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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技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21:49: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节能技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为充分调动各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减少能源消耗,增加公司收益,特设立节能奖励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节能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支持范围。节能奖励资金用于节能改造项目,并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三、支持条件。申请节能奖励资金的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提出项目单位自行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行投入使用的全部投资;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吨标准煤以下、10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四、支持方式。节能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节能项目的相关支出。

五、奖励标准。节能奖励标准为300元/吨标准煤。

六、资金申请和拨付。项目完工后,向企管部节能办提出节能奖励资金申请。

七、企管部节能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确认项目年节能量。

八、企管部节能办根据审核结果,及奖励资金报财务部拨付给节能项目单位,并在季后10日内填制《节能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

九、监督管理及处罚。节能办加强对节能项目和节能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节能资金安全有效。

十、单位对节能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单位,除追缴扣回节能奖励资金外,并视情给予500-10000元的处罚。

十一、节能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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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技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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