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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5-23 09:02:56 来源:广告词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1 2016.9.1日施行新广告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八条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九条 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 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十一条 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第十二条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第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可以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通过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有针对性地发布。

2 2016.9.1日施行新广告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第十四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发布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

媒介方平台是指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服务平台。

广告信息交换平台是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数据处理平台。

第十五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 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二)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 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 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2016.9.1日施行新广告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后台数据,采用截屏、页面另存、拍照等方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 (五)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6.9.1日施行新广告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互联网新规解读

互联网广告如何定义?互联网广告与传统广告的“同与不同”如何区别对待?各参与主体之间的义务、责任如何确定?本报就《暂行办法》的相关问题独家采访了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

付费搜索广告等五类必须标明“广告”

问:根据《暂行办法》,哪些活动属于互联网广告活动? 答:互联网广告概念是《暂行办法》的核心与基础,也是社会各界关心的焦点问题。目前《暂行办法》采用了外延描述的方法对互联网广告进行了界定,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并且列举了互联网广告包括的类型,共分为五类:“(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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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问:互联网上有些广告还没有被标明“广告”,《暂行办法》对此有规定吗? 答:针对《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可识别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显著的可识别性,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除要明确标明“广告”外,还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确区分。

微博、微信等平台也有制止发布违法广告的义务

问:谁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 答:《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

不同于传统广告,《暂行办法》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行为特征界定为“推送或者展示”,并规定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广告法》所规定的预先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

问: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暂行办法》中有规定吗? 答:这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实际上并没有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但客观上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信息服务平台。例如微博、微信、电商平台等平台上的用户作为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者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暂行办法》规定当平台在明知或者应知有其他人利用其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时,应当予以制止。

厘清“广告联盟”各方义务和责任

问:对“广告联盟”这种互联网广告特有的经营模式,如何管理? 答:“程序化购买”是互联网广告特有的一种经营模式,俗称“广告联盟”,连接了广告主与众多中小网站和应用程序,既为广告主提供了多样化的广告展示资源和更精准的广告投放效果,又为没有广告经营能力的中小网站提供了流量变现的机会,但也使其内部法律关系变得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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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程序化购买广告的相关主体及各自的义务,规定程序化购买经营模式中的广告需求方平台,应当履行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或者经营者的义务,必须清晰标明广告来源。而其他参与到程序化购买经营模式里的经营者,承担普通的查验合同相对方主体信息、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违法时予以制止的义务。

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为主,以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为辅

问:《暂行办法》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做了进一步明晰和细化,请问这样规定的考虑是什么? 答:《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结合互联网广告的特征和互联网广告业发展的新趋势,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的管辖权进行了规定:一是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为主。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确定的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的原则为基础,《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二是以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为辅。考虑到互联网广告发布链条长、广告资源碎片化、广告精准投放带来的不同浏览者同一时间在同一网站上看到的是完全不同的广告等特征,规定:“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三是广告主自行发布广告的,由广告主所在地管辖。在互联网广告中,有海量的互联网广告是由广告主在自设网站或者其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上自行发布的,这一部分广告出现违法,由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所在地管辖。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接投诉、举报后,由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有利于更快断开违法广告链接,形成“一处违法被查,全网清扫干净”的高效监管局面,更具可操作性。

什么是“程序化购买”? “程序化购买”是互联网广告特有的一种经营模式,俗称“广告联盟”,可通过信息技术自动完成广告采买及广告投放。“广告联盟”通常分为“流量平台”(广告位供应方)、“广告主平台”(广告需求方)以及中间的结算方三类。广告主通过结算方实时竞价购买流量平台的广告位,每个环节只有几十到一百毫秒的处理时间。

常见的“广告联盟”有百度联盟、搜狗联盟、淘宝联盟、京东商城销售联盟、广点通联盟等。

2016.9.1日施行新广告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新广告法禁用词(2015 年发行)

与“最”有关:

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档、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时尚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科技、最新科学。 与“一”有关

第一、中国第

一、全网第

一、销量第

一、排名第

一、唯

一、第一品牌、NO.1、TOP.

1、独一无

二、全国第

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

与“级/极”有关

国家级、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高级、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

与“首/家/国”有关

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首发、全网首发、全国首发、XX网独家、首次、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级产品、国家(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中国驰名(驰名商标)、国际品质。

与品牌有关

大牌、金牌、名牌、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巅峰、奢侈、优秀、资深、领袖、之王、王者、冠军。

与虚假有关

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高档、正品、真皮、超赚、精准。 与权威有关

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专家推荐、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国家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

与欺诈有关涉嫌欺诈消费者

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

涉嫌诱导消费者

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更便宜了、没有他就XX、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

与时间有关

限时必须具体时间(目前看京东消息是这样说)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精品团、单品团(必须有活动日期) 严禁使用

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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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87 号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张 茅

2016年7月4日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九条 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 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十一条 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第十二条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第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可以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通过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有针对性地发布。

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第十四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发布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

媒介方平台是指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服务平台。

广告信息交换平台是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数据处理平台。

第十五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 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 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 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后台数据,采用截屏、页面另存、拍照等方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

(五)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

(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3篇: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九条 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 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十一条 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第十二条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第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可以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通过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有针对性地发布。

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第十四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发布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

媒介方平台是指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服务平台。

广告信息交换平台是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数据处理平台。 第十五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 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 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 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后台数据,采用截屏、页面另存、拍照等方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

(五)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

(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解读一

7月8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旨在从互联网广告实际出发,落实新《广告法》的各项规定,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广告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广告产业最大和增速最快的板块,成为商品生产经营者及服务提供者的重要选择。互联网广告迅速发展的同时,问题也逐步显现。监测显示,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问题时有发生。由于互联网广告诸多不同于传统广告的特性,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办虚假违法的互联网广告案件时,遇到许多特殊问题和困难,亟须通过立法立规解决。

《暂行办法》对互联网广告概念的外延进行了描述,“本办法规定的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包括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电子邮件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发布的商业广告等。

《暂行办法》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

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暂行办法》规定了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为主,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为辅的管辖原则。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一般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如果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广告主自行发布广告的,由广告主所在地管辖。

《暂行办法》还规定了互联网广告程序化购买经营模式中,各方参与主体的义务与责任,互联网广告活动的行为规范,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的职权,以及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3]

解读二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请您介绍一下《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

互联网广告的出台是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是紧密相关的,我们最早的广告法是1995年开始实施的,那个时候还没有互联网广告这种形式的广告,所以那部法律里面,对互联网广告只字未提。后来出现了互联网广告这种形式之后,由于互联网技术发展得非常快,广告的形态也在不断地演化。工商总局从2011年就开始研究针对互联网广告的管理办法,对互联网广告的认知也在随着互联网广告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发展。2015年新《广告法》颁布实施后,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为互联网广告的立法立规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撑。工商总局在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了互联网企业、业内专家、地方工商、市场监管机构、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基础上,形成《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5年7月1日至31日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和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开了征求意见稿,同时征求了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的意见。结合公开征集来的意见建议,又多次组织了由业界、法学专家、行业协会、基层富有执法办案经验的工商干部、消费者代表等多个层次广泛参与的座谈和调研,数易其稿。在《暂行办法》规章起草工作中,我们始终注重把握从实际出发、开门立法、科学立法的原则,坚持从互联网和互联网广告行业的实际情况出发,突出互联网广告特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可操作性,立足于准确认识和把握互联网广告与传统广告的“同与不同”,着重解决基层监管执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处理好《广告法》与互联网广告的衔接问题,厘清各参与主体之间的义务、责任分担,一手抓互联网广告市场环境规范,一手促互联网广告行业及互联网业健康发展。

之所以制定《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一是为了跟上目前广告业态的发展变化形势,因为现在互联网广告的经营额已经超过或者即将超过传统广告的经营额的总和。互联网广告已经越来越多的渗透到人民的生活当中。另一方面,互联网广告当中的违法现象也屡屡发生,急需一部规范互联网广告的管理办法。在这种情况下,在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在逐渐成熟比较完善的基础上,今天终于把它颁布。但是,大家注意到,我们这个办法叫暂行办法,也就是说,这种业态可能还会发展,还会变化。随着它的发展变化,将来还有可能新的条款、新的规制要不断完善,所以叫做是暂行办法。

根据《暂行办法》,都有哪些活动属于互联网广告活动?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服务都属于互联网广告的范畴。具体讲有这么五类: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有的时候展现是一个推销商品服务文字或者图片,或者视频,但是你点开之后,它是链接到一个目标网站,其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这种形式是互联网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有的时候进入邮箱后有很多邮件广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的规定,不经本人同意是不能发送的。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比如说像搜索服务平台中的付费搜索、电子商务平台当中垂直搜索的付费搜索广告,是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通过一些方法改变了自然搜索的排名或者位置,这属于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比如说我们打开一个商品的网页之后,有很多商业展示性的广告,这种形态比较明显。但这里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这些信息要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因为消费者有知情权,对产品的材质、成份、功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这些商品或者服务的客观说明,这类信息和广告是有区别的。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广告法》规定了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注“广告”,可是我们在互联网上看到的有些广告还没有标明,《暂行办法》对此有规定吗?

《广告法》里面明确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对广告明显标注“广告”两字。现在在传统媒体的广告里面基本上做到了。但是,在互联网上,情况不一,有的叫商业推广,有的标了广告。这次《暂行办法》里明确规定,凡是互联网上发布的广告,都要标注“广告”两字。也就是说,从9月1日开始,再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这两个字,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如果不标注的话,就和《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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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广告司负责人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6-07-11 12:0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冯松龄 ︳ 我要分享

中国消费者报北京报道(冯松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7月8日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负责人日前就《暂行办法》的相关问题回答了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提问。

一手抓规范一手促发展

问:请介绍一下《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广告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广告产业最大和增速最快的板块,成为商品生产经营者及服务提供者的重要选择。但互联网广告迅速发展的同时,问题也逐步显现。监测显示,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问题时有发生。由于互联网广告诸多不同于传统广告的特性,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办虚假违法的互联网广告案件时遇到许多特殊问题和困难,亟须通过立法立规解决。

2015年新修订的《广告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为互联网广告的立法立规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撑。工商总局在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了互联网企业、业内专家、地方工商、市场监管机构、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基础上,形成《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5年7月1日至31日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和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开了征求意见稿,同时征求了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的意见。结合公开征集来的意见建议,又多次组织了由业界、法学专家、行业协会、基层富有执法办案经验的工商干部、消费者代表等多个层次广泛参与的座谈和调研,数易其稿。

在《暂行办法》规章起草工作中,我们始终注重把握从实际出发、开门立法、科学立法的原则,坚持从互联网和互联网广告行业的实际情况出发,突出互联网广告特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可操作性,立足于准确认识和把握互联网广告与传统广告的“同与不同”,着重解决基层监管执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处理好《广告法》与互联网广告的衔接问题,厘清各参与主体之间的义务、责任分担,一手抓互联网广告市场环境规范,一手促互联网广告行业及互联网业健康发展。

付费搜索广告要“一看便知”

问:根据《暂行办法》,哪些行为属于互联网广告活动?

答:互联网广告概念是《暂行办法》的核心与基础,也是社会各界关心的焦点问题。《暂行办法》采用了外延描述的方法对互联网广告进行了界定,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暂行办法》还列举了互联网广告包括的类型,共分为以下5类: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问:《广告法》规定了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注“广告”,可是我们在互联网上看到的有些广告还没有标明,《暂行办法》对此有规定吗?

答:针对《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可识别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在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显著的可识别性,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除要明确标明“广告”外,还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确区分。

明确互联网广告发布者

问: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谁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

答:《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这一规定,主要的考虑是从互联网广告实际出发,为参与广告活动的各类主体公平地分配义务和责任,同时也对消费者权益予以保障。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行为特征界定为“推送或者展示”,并规定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广告法》所规定的预先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

问:《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暂行办法》中有规定吗?

答:《广告法》考虑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处于其控制下的网络空间负有合理注意的义务,在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义务。《暂行办法》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对这一类主体的义务也进行了规定。这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他们实际上并没有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但客观上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信息服务平台,例如微博、微信、电商平台等平台上的用户作为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者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暂行办法》规定当平台在明知或者应知有其他人利用其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时,应当予以制止。

规范“广告联盟”经营模式

问:《暂行办法》规定了一种程序化购买经营模式,这是一种互联网广告特有的经营模式吗?能为我们解释一下吗?

答:“程序化购买”是互联网广告特有的一种经营模式,俗称“广告联盟”。在互联网广告领域,由于存在大量的中小型广告主和中小网站、中小应用软件的广告位置提供者,他们本身的议价能力很弱,又没有专门的广告经营和审核人员,因此出现了一些从事程序化购买广告经营模式的经营者。这些经营者包括: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发布服务广告需求方平台;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媒介方平台;以及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广告信息交换平台。

程序化购买经营模式,连接了广告主与众多中小网站和应用程序,既为广告主提供了多样化的广告展示资源和更精准的广告投放效果,又为没有广告经营能力的中小网站提供了流量变现的机会,但也使其内部法律关系变得复杂。

《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程序化购买广告的相关主体及各自的义务,规定程序化购买经营模式中的广告需求方平台,应当履行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或者经营者的义务,必须清晰标明广告来源。而其他参与到程序化购买经营模式里的经营者,承担普通的查验合同相对方主体信息、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违法时予以制止的义务。

明晰违法行为管辖权

问:我注意到《暂行办法》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明晰和细化,请问这样规定的考虑是什么?

答:《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结合互联网广告的特征和互联网广告业发展的新趋势,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的管辖权进行了规定:

一是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为主。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中确定的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的原则为基础,《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二是以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为辅。考虑到互联网广告发布链条长、广告资源碎片化、广告精准投放带来的不同浏览者同一时间在同一网站上看到的是完全不同的广告等特征,规定:“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三是广告主自行发布广告的,由广告主所在地管辖。在互联网广告中,有海量的互联网广告是由广告主在自设网站或者其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上自行发布的,这一部分广告出现违法,由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所在地管辖。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接投诉、举报后,由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有利于更快断开违法广告链接,形成“一处违法被查,全网清扫干净”的高效监管局面,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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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文件:《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彩票市场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销售彩票行为,维护彩票市场秩序,保护彩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互联网销售彩票是指使用浏览器或客户端等软件,通过互联网等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销售彩票。

第四条 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彩票发行机构)分别负责互联网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统一规划和实施管理工作。[彩票发行机构: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彩票发行机构的授权,分别负责互联网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有关工作。[彩票销售机构:各省市级彩票中心]

第六条 彩票发行机构可以与单位合作或者授权彩票销售机构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也可以委托单位开展互联网代理销售彩票业务。

彩票发行机构、经授权的彩票销售机构与单位合作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应当与合作单位签订互联网销售彩票的合作协议;彩票发行机构委托单位开展互联网代理销售彩票业务的,应当与接受委托的单位(以下简称“互联网代销者”)签订互联网销售彩票的代销合同。

第七条 合作单位、互联网代销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要求的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五)单位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近五年内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六)取得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展、调整或者停止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应当根据条例规定,经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

财政部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对彩票发行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九条 申请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市场分析报告及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合作单位或者互联网代销者的资质证明材料;

(四)合同类材料,包括与银行、设备和技术服务供应商、合作单位或者互联网代销者等单位的合同或者协议意向书;

(五)管理类材料,包括合作单位或者互联网代销者管理、资金管理、销售管理、风险控制方案、设备和技术服务管理、监督和审计管理、应急处理等;

(六)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

第十条 申请调整互联网销售彩票品种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调整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停止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彩票参与者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三)停止后的相关处理方案。

第十二条 经财政部批准开展、调整或者停止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在开展、调整或者停止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10个自然日前,将互联网销售彩票的品种、合作单位或互联网代销者及网站等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三条 彩票发行机构、经授权的彩票销售机构、合作单位或者互联网代销者应当按财政部批准的彩票品种进行销售。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彩票品种不得利用互联网销售。第十四条 合作单位或者互联网代销者,应当按照财政部批准的事项和合作协议或者代销合同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不得委托他人代销。

第十五条 彩票购买者利用互联网购买彩票,应当通过彩票发行机构的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注册开设投注账户。投注账户仅限彩票购买者本人使用,账户信息包括彩票购买者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交易记录、资金收付记录等。

第十六条 彩票购买者应当提供本人使用的银行借记卡账户,并与投注账户绑定。银行借记卡账户与投注账户的个人有关信息应当一致。

第十七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及时划转、结算彩票购买者的投注资金,确保互联网销售彩票过程中的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 彩票购买者的投注信息由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的前端服务平台受理,由后台管理系统对彩票购买者的投注信息和投注账户资金结余情况核实确认后,向彩票购买者发送彩票购买成功或未成功信息。

信息内容应当包括投注账号、投注彩票游戏名称和金额、投注时间、合作单位或者互联网代销者名称以及相关的验证码等,或购买未成功的原因。

第十九条 彩票发行机构、经授权的彩票销售机构、合作单位或者互联网代销者应当妥善保管彩票购买者投注账户信息,并对彩票购买者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第二十条 合作单位或者互联网代销者应当按彩票发行机构的规定缴纳销售保证金,用于防范互联网销售彩票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

第二十一条 彩票发行机构、经授权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保存彩票销售原始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个月。

第二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经授权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定期对彩票购买者的投注账户信息进行统计,及时掌握彩票购买者基本信息及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为未成年人开设投注账号。不得向未成年人兑奖。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销售彩票资金按照财政部批准的彩票游戏规则规定的比例,分别计提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五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按规定归集互联网销售彩票的资金,分配结算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根据彩票购买者的银行借记卡账户所属行政区域,对互联网销售彩票销量进行省际划分,并分别计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彩票销量。

第二十六条 彩票中奖奖金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按规定支付给中奖者。第二十七条 彩票发行费按规定比例和代销合同,分别计提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互联网代销者销售费用。

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按规定分别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互联网代销者的销售费用按照代销合同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 彩票公益金按规定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省级国库。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制定互联网销售彩票的设备和技术服务标准,建立资金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保障互联网销售彩票的资金安全。

第三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建立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当包括销售监控系统、后台管理系统和前端服务平台,具有投注账户的开设和管理、投注受理和确认、资金划转结算、奖金支付管理、统计报表、投注服务指南、信息查询、销售实时监控等功能。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数据备份、数据恢复、防病毒、防入侵等安全措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销售彩票的数据应当以彩票发行机构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应当预留信息采集接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根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制定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规范,对合作单位或者互联网代销者管理、投注账户管理、资金管理、销售管理、兑奖管理、风险控制方案、设备和技术服务管理、监督和审计管理、应急处理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彩票市场健康发展,规范电话销售彩票行为,维护彩票市场秩序,保护彩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话销售彩票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话销售彩票是指利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通过短信、语音呼叫等方式销售彩票。禁止将电话销售彩票系统以任何方式与互联网联结销售彩票。

第四条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电话销售彩票业务。

第二章审批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全国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彩票发行机构)分别负责全国电话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业务的统一规划和组织管理工作。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电话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业务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彩票销售机构可以与单位合作开展电话销售彩票业务,也可以委托单位开展电话代理销售彩票业务。

彩票销售机构与单位合作开展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应当与合作单位签订电话销售彩票的合作协议;委托单位开展电话代理销售彩票业务的,应当与接受委托的单位(以下简称“电话代销者”)签订电话销售彩票的代销合同。

第八条合作单位、电话代销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要求的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五)单位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近五年内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六)取得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彩票销售机构认为本行政区域需要开展、调整或者停止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应当经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向彩票发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建议。

彩票发行机构对彩票销售机构的申请建议研究同意后,应当经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

财政部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对彩票发行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条申请开展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市场分析报告及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合作单位或者电话代销者的资质证明材料;

(四)合同类材料,与银行、设备和技术服务供应商、合作单位或者电话代销者等单位的合同或者协议意向书;

(五)管理类材料,包括合作单位或者电话代销者管理、资金管理、销售管理、风险控制方案、设备和技术服务管理、监督和审计管理、应急处理等;

(六)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申请调整电话销售彩票品种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调整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停止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彩票参与者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三)停止后的相关处理方案。

第十三条经财政部批准开展、调整或者停止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在开展、调整或者停止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10个自然日前,将电话销售彩票的品种、合作单位或者电话代销者等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销售管理

第十四条彩票销售机构、合作单位或者电话代销者应当按财政部批准的彩票品种进行销售。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彩票品种不得利用电话销售。

第十五条合作单位或者电话代销者应当按照财政部批准的事项和合作协议或者代销合同开展电话销售彩票业务,不得委托他人代销。

第十六条彩票购买者利用电话购买彩票,应当通过彩票销售机构的电话销售彩票管理系统注册开设投注账户。投注账户仅限彩票购买者本人使用,账户信息包括彩票购买者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注册电话号码、交易记录、资金收付记录等。

第十七条彩票购买者应当提供本人使用的银行借记卡账户,并与投注账户绑定。 银行借记卡账户与投注账户的个人有关信息应当一致。

第十八条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划转、结算彩票购买者的投注资金,确保电话销售彩票过程中的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彩票购买者的投注信息经电话销售彩票管理系统的前端服务平台受理,由后台管理系统对彩票购买者的投注信息和投注账户资金结余情况核实确认后,向彩票购买者发送购买成功或者未成功信息。

信息内容应当包括投注账号、投注彩票游戏名称和金额、投注时间、合作单位或者电话代销者名称以及相关的验证码等,或购买未成功的原因。

第二十条彩票销售机构、合作单位或者电话代销者应当妥善保管彩票购买者投注账户信息,并对彩票购买者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第二十一条合作单位或者电话代销者应按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规定缴纳销售保证金,用于防范电话销售彩票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

第二十二条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保存彩票销售原始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个月。

第二十三条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定期对彩票购买者的投注账户信息进行统计,及时掌握彩票购买者基本信息及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禁止为未成年人开设投注账户。不得向未成年人兑奖。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电话销售彩票资金按照财政部批准的彩票游戏规则规定的比例,分别计提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六条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规定归集电话销售彩票的资金,分配结算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七条彩票中奖奖金由彩票销售机构按规定支付给中奖者。

第二十八条彩票发行费按规定比例和代销合同,分别计提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电话代销者销售费用。

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按规定分别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电话代销者销售费用按照代销合同进行结算。

第二十九条彩票公益金按规定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省级国库。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制定全国统一的电话销售彩票的设备和技术服务标准。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建立资金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保障电话销售彩票的资金安全。 第三十一条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建立电话销售彩票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当具有实时监控彩票游戏、数据和资金等功能。

第三十二条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电话销售彩票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当包括后台管理系统和前端服务平台,具有投注账户的开设和管理、投注受理和确认、资金划转结算、奖金支付管理、统计报表、投注服务指南、信息查询、销售实时监控等功能。

第三十三条电话销售彩票监控系统和管理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数据备份、数据恢复、防病毒、防入侵等安全措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十四条电话销售彩票监控系统和管理系统应当实时连接,实现彩票销售数据实时交换,保证彩票销售数据的安全性、时效性和一致性。

第三十五条电话销售彩票的数据应当以彩票销售机构电话销售彩票管理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三十六条电话销售彩票监控系统和管理系统应当预留信息采集接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彩票发行机构应当根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制定电话销售彩票管理规范,对合作单位或者电话代销者管理、投注账户管理、资金管理、销售管理、兑奖管理、风险控制方案、设备和技术服务管理、监督和审计管理、应急处理等做出明确规定。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根据彩票发行机构的统一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电话销售彩票操作规程。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6篇: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0]83号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要按照《条例》、《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各地彩票销售机构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认真纠正和制止未经财政部批准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的行为;抓紧选择具备《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管理基础好的单位,报财政部批准后开展试点,为互联网销售彩票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打好基础。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互联网销售彩票行为的监督检查,密切跟踪分析彩票市场发展形势,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彩票发行销售工作顺利推进。对未经财政部批准的互联网销售彩票行为,要会同民政、体育部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查处和打击,切实维护彩票市场秩序。 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财政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彩票市场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销售彩票行为,维护彩票市场秩序,保护彩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互联网销售彩票是指使用浏览器或客户端等软件,通过互联网等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销售彩票。

第四条 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彩票发行机构)分别负责互联网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统一规划和实施管理工作。 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彩票发行机构的授权,分别负责互联网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彩票发行机构可以与单位合作或者授权彩票销售机构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也可以委托单位开展互联网代理销售彩票业务。 彩票发行机构、经授权的彩票销售机构与单位合作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应当与合作单位签订互联网销售彩票的合作协议;彩票发行机构委托单位开展互联网代理销售彩票业务的,应当与接受委托的单位(以下简称“互联网代销者”)签订互联网销售彩票的代销合同。 第七条 合作单位、互联网代销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要求的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五)单位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近五年内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六)取得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第八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展、调整或者停止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应当根据条例规定,经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

财政部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对彩票发行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九条 申请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市场分析报告及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合作单位或者互联网代销者的资质证明材料;

(四)合同类材料,包括与银行、设备和技术服务供应商、合作单位或者互联网代销者等单位的合同或者协议意向书;

(五)管理类材料,包括合作单位或者互联网代销者管理、资金管理、销售管理、风险控制方案、设备和技术服务管理、监督和审计管理、应急处理等;

(六)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

第十条 申请调整互联网销售彩票品种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调整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停止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彩票参与者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三)停止后的相关处理方案。

第十二条 经财政部批准开展、调整或者停止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在开展、调整或者停止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10个自然日前,将互联网销售彩票的品种、合作单位或互联网代销者及网站等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三条 彩票发行机构、经授权的彩票销售机构、合作单位或者互联网代销者应当按财政部批准的彩票品种进行销售。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彩票品种不得利用互联网销售。

第十四条 合作单位或者互联网代销者,应当按照财政部批准的事项和合作协议或者代销合同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不得委托他人代销。

第十五条 彩票购买者利用互联网购买彩票,应当通过彩票发行机构的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注册开设投注账户。投注账户仅限彩票购买者本人使用,账户信息包括彩票购买者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交易记录、资金收付记录等。

第十六条 彩票购买者应当提供本人使用的银行借记卡账户,并与投注账户绑定。 银行借记卡账户与投注账户的个人有关信息应当一致。

第十七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及时划转、结算彩票购买者的投注资金,确保互联网销售彩票过程中的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 彩票购买者的投注信息由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的前端服务平台受理,由后台管理系统对彩票购买者的投注信息和投注账户资金结余情况核实确认后,向彩票购买者发送彩票购买成功或未成功信息。

信息内容应当包括投注账号、投注彩票游戏名称和金额、投注时间、合作单位或者互联网代销者名称以及相关的验证码等,或购买未成功的原因。

第十九条 彩票发行机构、经授权的彩票销售机构、合作单位或者互联网代销者应当妥善保管彩票购买者投注账户信息,并对彩票购买者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第二十条 合作单位或者互联网代销者应当按彩票发行机构的规定缴纳销售保证金,用于防范互联网销售彩票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

第二十一条 彩票发行机构、经授权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保存彩票销售原始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个月。

第二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经授权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定期对彩票购买者的投注账户信息进行统计,及时掌握彩票购买者基本信息及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为未成年人开设投注账号。不得向未成年人兑奖。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销售彩票资金按照财政部批准的彩票游戏规则规定的比例,分别计提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五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按规定归集互联网销售彩票的资金,分配结算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根据彩票购买者的银行借记卡账户所属行政区域,对互联网销售彩票销量进行省际划分,并分别计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彩票销量。

第二十六条 彩票中奖奖金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按规定支付给中奖者。

第二十七条 彩票发行费按规定比例和代销合同,分别计提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互联网代销者销售费用。

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按规定分别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互联网代销者的销售费用按照代销合同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 彩票公益金按规定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省级国库。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制定互联网销售彩票的设备和技术服务标准,建立资金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保障互联网销售彩票的资金安全。

第三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建立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当包括销售监控系统、后台管理系统和前端服务平台,具有投注账户的开设和管理、投注受理和确认、资金划转结算、奖金支付管理、统计报表、投注服务指南、信息查询、销售实时监控等功能。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数据备份、数据恢复、防病毒、防入侵等安全措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销售彩票的数据应当以彩票发行机构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应当预留信息采集接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根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制定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规范,对合作单位或者互联网代销者管理、投注账户管理、资金管理、销售管理、兑奖管理、风险控制方案、设备和技术服务管理、监督和审计管理、应急处理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 财政部综合司有关负责人就《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2010年9月26日,财政部制定印发《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2号)、《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3号),对开展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审批管理、销售管理、资金管理、安全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做出了规定。日前,财政部综合司有关负责人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为什么制定印发两个办法?

答: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电话、互联网技术已广泛应用于银行、证券、电子商务等领域,我国电话、互联网用户快速增加,特别是互联网不仅进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成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将电话、互联网技术应用于彩票销售,既是我国彩票发行销售工作顺应时代进步、加强技术创新的必然要求,也是拓宽和丰富彩票销售渠道、稳步扩大彩民队伍、完善彩票市场结构的现实需要。为此,根据《彩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的业务特征,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一方面,有利于引导彩票机构按照规范的管理制度开展业务,规范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活动,促进彩票市场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打击非法彩票行为,保护彩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彩票市场秩序。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于2010年9月26日制定印发了两个办法。

问:制定两个办法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第一,开展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属于变更彩票品种的发行方式,根据《彩票管理条例》规定应由彩票发行机构报财政部批准。财政部按照《彩票管理条例》的要求,在两个办法中对有关审批、销售、资金、安全等管理事项做出了规定。第二,根据电话、互联网的不同特征,其销售彩票采取区别对待的管理模式。电话销售彩票具有区域属性,由彩票发行机构负责统一规划和组织管理,彩票销售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互联网销售彩票涉及到跨区域问题,由彩票发行机构统一规划和实施管理,销量按省份进行划分。第三,对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的业务开展方式只作原则性规定,具体操作由彩票机构根据现行彩票管理制度政策并结合实际情况予以掌握。开展电话销售彩票业务,彩票销售机构可以合作,也可以委托;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彩票发行机构可以合作或者授权,也可以委托。第四,合作或者代销单位必须是法人。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与网点销售彩票不同,需要有一定的资金和技术能力,要有相应的团队和场所,要取得相关电话、互联网服务的资质许可。 问: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的申报审批流程是什么?

答: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对彩票行业实行依法管理、严格监控,所有彩票游戏及其发行方式都需要经政府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以防范经济社会风险,这也是国际上对特殊行业实行严格监管的一般作法。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经验,按照《彩票管理条例》的规定,两个办法对彩票机构开展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的申报审批流程做出了规范。电话销售彩票申报审批流程:

(一)彩票销售机构选择合作或者代销单位,经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向彩票发行机构申报;

(二)彩票发行机构同意后,经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向财政部申报;

(三)财政部审查后作出审批。互联网销售彩票申报审批流程:

(一)彩票发行机构选择合作或者代销单位,经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向财政部申报;

(二)财政部审查后作出审批。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彩票管理条例》和两个办法的规定,开展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是由彩票发行机构向财政部申报,财政部不直接受理其他单位的申请;财政部对彩票发行机构的申请审查后作出审批,按照《彩票管理条例》规定,属于对变更彩票发行方式的行政审批,并不是直接向合作或者代销单位发放“牌照”。 问:如何保障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的安全运行?

答:安全工作无小事。两个办法按照《彩票管理条例》的要求,规定彩票投注账户、数据、资金和技术等管理均由彩票机构负责,以保障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活动的安全。一是保障账户安全。购买者通过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注册开设投注账户,投注账户与银行账户绑定。彩票机构、合作或者代销单位要妥善保管投注账户信息,并对个人信息保密。二是保障数据安全。购买者的投注信息要经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受理、核实确认。销售数据以管理系统的记录为准。彩票机构要保存彩票销售原始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个月。三是保障资金安全。彩票机构要建立资金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保障资金安全。合作或者代销者要按规定缴纳销售保证金,用于防范风险。四是保障技术安全。彩票机构要制定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的设备和技术服务标准,建立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管理系统要具备完善的数据备份、数据恢复、防病毒、防入侵等安全措施。 问:如何将两个办法落到实处?

答:政策制度的关键是落实。彩票发行机构要按照《彩票管理条例》和两个办法的规定,抓紧对各地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行为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纠正和制止未经批准的行为;尽快按规定向财政部上报电话销售彩票的申请材料,经批准后稳步实施;选择条件具备、管理基础好的单位,报财政部批准后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试点,以循序渐进,掌握规律,发现问题,完善办法;抓紧制定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的设备和技术服务标准、管理规范,建立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和电话销售彩票监控系统。彩票销售机构要认真开展清理规范,按照彩票发行机构的统一部署上报申请材料,抓紧制定本地区电话销售彩票的操作规程,建立电话销售彩票管理系统。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行为的监督检查,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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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列车互联网售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互联网售票工作,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互联网售票是指通过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网站(www.daodoc.com,以下简称“12306.cn网站”)销售铁路电子客票及其改签、退票等业务。

铁路互联网售票范围、购票方式以及铁路电子客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办理铁路电子客票业务的售票窗口等事项以“12306.cn网站”和车站公告为准。

第三条 铁路电子客票是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与纸质车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在12306网站,购买铁路电子客票以确认交易成功的时间作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生效的时间,退票以网站确认交易成功的时间作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终止的时间,改签按照购票、退票处理。

第五条 旅客或购票人应当妥善保管铁路电子客票信息及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章 售票

第六条 在12306网站购买铁路电子客票时,应当注册并准确提供乘车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第七条 在12306.cn网站购票可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护照。

第八条 购买儿童票的乘车儿童没有办理有效身份证件的,应当使用同行成年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第九条 一张有效身份证件同一乘车日期同一车次只能购买一张车票,但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在12306网站购买学生票、伤残军人(警察)优待票时,应符合规定的减价优惠(待)条件。

第十一条 在12306.cn网站购票应当在车票预售期内且不晚于开车前2小时,并在规定的支付时间内完成网上支付。

第十二条 网上支付应使用具备网上银行功能的银行卡,并由12306.cn网站跳转(链接)至购票人选择的银行网站进行。

第十三条 12306.cn网站收到银行网站支付成功的信息后,方确认购票交易;收到银行网站支付失败的信息或超过规定的支付时间未收到银行网站支付成功信息的,取消购票交易。

第十四条 12306.cn网站确认购票交易成功后,根据购票人提供的手机、电子邮箱将所购车票信息以短信、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购票人。购票人应及时通知乘车人,并妥善保管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在12306.cn网站购票后,遇以下情形,应当在购票后、开车前换取纸质车票后进站乘车:

(1)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外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购票的。

(2)使用同行成年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购买儿童票的。

(3)购买学生票、伤残军人(警察)优待票的。

(4)乘车站或下车站不具备二代居民身份证检票条件的(目前,除京津城际和京沪高铁本线以外的其他动车组列车经停站,均不具备二代居民身份证检票条件)。

(5)二代居民身份证无法在自动检票机上识读的。

(6)需车票报销凭证的。

(7)乘车人按所购车票的乘车日期、车次在中途站进站乘车的。

第十六条 换取纸质车票时,按如下规定办理:

(1)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购买的铁路电子客票,可凭购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车站售票窗口、铁路客票代售点或车站自动售票机上办理换票手续。

(2)学生票凭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和附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的学生证(均为原件)到安装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识别器的车站售票窗口或铁路客票代售点办理。

(3)伤残军人(警察)优待票凭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均为原件)到车站售票窗口办理。

(4)二代居民身份证无法自动识读或者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外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购买的铁路电子客票,需出示购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订单号码,到车站售票窗口或铁路运输企业授权的铁路客票代售点,由售票员录入证件号码和订单号码并核实后办理换票手续。

(5)购票后、换票前,有效身份证件丢失的,乘车人本人或代办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乘车站铁路公安制证口,办理载明原购票时使用的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临时身份证明,并按本条第(4)项办理。

(6)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订单号码等经核实一致的,予以换票;不一致的,不予换票。学生票、伤残军人(警察)优待票同时核对减价优惠(待)凭证。换学生票时,应核减优惠乘车次数。

第十七条 纸质车票票面载明购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姓名,并标记“网”字。

第十八条 旅客换取纸质车票后,铁路电子客票失效,不能再在12306.cn网站办理改签、退票手续,应凭纸质车票办理检票、验票、改签、退票等手续。

旅客应当妥善保管车票,保持票面信息清晰、可识读,并妥善保护票面身份信息。

第三章 使用铁路电子客票进站乘车

第十九条 在12306.cn网站购买铁路电子客票且乘车站和下车站都具备二代居民身份证检票条件(目前仅限京津城际和京沪高铁本线车站)的,可凭购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直接通过车站自动检票机办理进、出站检票手续。

自动检票机在识读二代居民身份证时所做的进站、出站记录分别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运送期间的起、止证明。

第二十条 旅客在所购车票乘车区间中途站出站的,自动检票机验证后予以放行。

第二十一条 列车验票时,通过旅客所持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核对铁路电子客票及证件等信息;经确认没有旅客铁路电子客票信息的,应当先行补票。旅客因二代居民身份证丢失、补票后,又找到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列车确认后开具客运记录交旅客,旅客持客运记录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下车站退票窗口退还后补车票,不收退票费。

客运记录应填写旅客二代居民身份证号码、姓名、席位等有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到站检票时,确认旅客没有铁路电子客票信息的,应当按规定补票。

第二十三条 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作为乘车凭证的旅客,在车站、列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站车工作人员应当在客运记录中记录其居民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事故案卷中应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章 改签和退票

第二十四条 铁路电子客票可以在12306.cn网站或车站售票窗口办理改签、退票手续。

第二十五条 旅客在12306.cn网站购票后,尚未换取纸质车票的,可以在12306.cn网站办理铁路电子客票改签、退票手续,但不晚于开车前2小时;已经换取纸质车票的,只能在车站办理改签、退票手续。

第二十六条 旅客在车站办理铁路电子客票改签、退票手续的,应当到安装有银行POS机的车站售票窗口办理。

以下情形,按下列规定办理:

(1)已经换取纸质车票的,在换票地车站或票面发站办理。

(2)在具备二代居民身份证检票条件的乘车站,持二代居民身份证已经办理进站检票手续但未乘车的,经车站确认后办理。

(3)乘车站和下车站均具备二代居民身份证检票条件,持二代居民身份证乘车,因伤、病或者承运人责任中途下车的,凭列车长出具的客运记录在下车站办理未乘区间退票手续。

第二十七条 改签后新票票价高于原票、需补收票价差额时,应当使用购票时所使用的银行卡或具备网上银行功能的其他银行卡支付新票全额票款,原票款按发卡银行规定退回原银行卡。

退票或改签后新票票价低于原票的,应退票款按发卡银行规定退回购票时所使用的银行卡。

第二十八条 在车站售票窗口办理铁路电子客票改签后,出具纸质车票。

第二十九条 在12306.cn网站办理退票手续后、需退票费报销凭证的,应当凭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办理退票之日起10日内(含当日)到车站退票窗口索取。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车站”和“铁路客票代售点”指开通铁路互联网售票业务的铁路客运营业办理站(含同城车站)和铁路客票代售点;“开车前”为车票载明的发站开车时间前。

第三十一条 使用网上、银行卡支付有关收、退款等事项按照付款人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合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

1.本办法内容选自哈尔滨、沈阳、北京、太原、郑州、武汉、西安、济南、上海、南昌、成都、兰州铁路局和广铁集团公司文件,详情以其公布文件为准。

2.目前,仅京津城际和京沪高铁本线车站具备二代居民身份证检票条件,其他线路均需提前换票。

详情以车站公告为准

12306火车票网上订票须知

1.用户注册

1.1 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12306.cn网站(www.daodoc.com,以下简称“12306.cn网站”)只对注册用户提供网上购买火车票服务(以下简称“购票”)。互联网用户在12306.cn网站购票前,须先注册为12306.cn网站用户(以下简称“用户”)。

1.2 用户注册时,须准确提供真实信息,以保证顺利购票乘车及享受12306.cn网站提供的各项服务。

1.3 一张有效身份证件只能注册一个用户。

1.4 购票时,凭用户自行设定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2.有效身份证件

2.1 在12306.cn网站,用户可以为自己购票,也可以为他人购票,但均须准确填写乘车人的真实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2.2 12306.cn网站接受的有效身份证件是指:

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2.3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2.4 护照。

2.3 购买儿童票的乘车儿童没有办理有效身份证件的,须使用同行成年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于开车前换取纸质车票后乘车。

2.4 用户使用虚假身份证件购买车票或进站乘车的,后果自负。因此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或第三方损失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3.网站服务时间

3.1 12306.cn网站每日5:00~24:00提供服务。

3.2 在12306.cn网站购票、改签和退票须不晚于开车前2小时。

3.3 12306.cn网站车票预售期与车站公告一致。

4.购票范围

已开通“C”、“D”、“G”、“Z”、“T”、“K”字头以及1000至5000次列车订票,其它列车订票春运前逐步开通。

5.购票数量

5.1 一张有效身份证件同一乘车日期同一车次限购一张车票,但2.3除外。

5.2 同一笔订单可购买的车票数量不超过5张。

6.网站购票及支付

6.1 12306.cn网站可以购买全价票、儿童票、学生票、伤残军人(警察)优待票。

6.1.1 儿童票:按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随同成人旅行身高1.2~1.5米的儿童,享受半价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以下简称儿童票)。超过1.5米时应买全价票。每一成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2米的儿童,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买儿童票。儿童票的座别应与成人车票相同,其到站不得远于成人车票的到站。免费乘车的儿童单独使用卧铺时,应购买全价卧铺票,有空调时还应购买半价空调票。

6.1.2 学生票:按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等有关规定,在普通大专院校(含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大学)或军事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城市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的学生证,每年可享受家庭至院校(实习地点)之间四次单程优惠价格票(以下简称学生票)。学生票乘车时间限定为每年的暑假6月1日至9月30日、寒假12月1日至3月31日。如果学校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时,学生往返于学校与实习地点时,学生证未按时办理学校注册的,学生证优惠乘车区间更改但未加盖学校公章的,或者没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学生火车票优惠卡”不能识别或者与学生证记载不一致的,不能发售学生票。目前12306.cn网站只受理持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的学生票。如果在12306.cn网站购买学生票,但不符合规定减价优惠(待)条件或没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的,不予换票,所购车票可按规定办理退票手续。

6.1.3 伤残军人(警察)优待票:按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伤致残的军人(以下简称伤残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享受半价的软座、硬座客票和附加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发,铁路运输企业有权进行核对。

6.2 购票时,须在申请车票成功后15分钟内完成网上票款支付。

6.2.1 网上支付时,须使用具备网上银行功能的银行卡,并由12306.cn网站跳转(链接)至购票人选择的银行网站进行。目前只受理:使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和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并开通了网上银行的用户。

6.2.2 同一笔订单只能使用一张银行卡一次性支付票款。

6.2.3 开始网上支付后、未完成支付前,不能再次购买车票。

6.2.4 12306.cn网站收到银行网站支付成功的信息后,方确认购票交易;收到银行网站支付失败的信息或超过30分钟未收到银行网站支付成功信息的,取消购票交易,车票席位不予保留;继续购票时,须重新申请车票。

6.3 12306.cn网站确认购票交易成功后,根据购票人提供的手机、电子邮箱将所购车票信息以短信、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购票人。购票人应及时通知乘车人,并妥善保管有关信息。

7.换票

7.1在12306.cn网站购票后,遇以下情形,应当在购票后、开车前换取纸质车票后进站乘车:

7.1.1 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外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购票的。

7.1.2 使用同行成年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购买儿童票的。

7.1.3 购买学生票、伤残军人(警察)优待票的。

7.1.4 乘车站或下车站不具备二代居民身份证检票条件的(目前,仅京津城际、京沪高铁、沪宁高铁、沪杭高铁本线车站具备二代居民身份证检票条件,其他各线均须提前换票)。

7.1.5 二代居民身份证无法在自动检票机上识读的。

7.1.6 需车票报销凭证的。

7.1.7 乘车人按所购车票的乘车日期、车次在中途站进站乘车的。

7.2 换取纸质车票时,按如下规定办理:

7.2.1 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购买的铁路电子客票,可凭购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办理互联网售票业务的车站售票窗口、铁路客票代售点或车站自动售票机上办理换票手续。

7.2.2 学生票凭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和附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的学生证(均为原件)到办理互联网售票业务、安装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识别器的车站售票窗口或铁路客票代售点办理。换票时同时核对减价优惠凭证,并核减优惠乘车次数;不符合减价优惠条件的,不予换票,所购车票可按规定办理退票手续。

7.2.3 伤残军人(警察)优待票凭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均为原件)到办理互联网售票业务的车站售票窗口办理。换票时同时核对减价优待凭证,不符合减价优待条件的,不予换票,所购车票可按规定办理退票手续。

7.2.4 二代居民身份证无法自动识读或者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外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购买的铁路电子客票,需出示购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订单号码,到办理互联网售票业务的车站售票窗口或铁路运输企业授权的铁路客票代售点,由售票员录入证件号码和订单号码并核实后办理换票手续。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订单号码等经核实一致的,予以换票;不一致的,不予换票。学生票、伤残军人(警察)优待票同时核对减价优惠(待)凭证,不符合减价优惠(待)条件的,不予换票,所购车票可按规定办理退票手续。换学生票时,将核减优惠乘车次数。

7.2.5 购票后、换票前,有效身份证件丢失的,需到乘车站铁路公安制证口,凭载明原购票时使用的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或原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信办理临时身份证明,并按7.2.2办理。为他人代购车票并代为换票的,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方可办理临时身份证明。

7.3 纸质车票票面载明旅客姓名和购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并标记“网”字。旅客应当妥善保管车票,保持票面信息清晰、可识读,并妥善保护票面身份信息。

7.4 换取纸质车票后,铁路电子客票失效,凭纸质车票按现行规定办理检验票、改签、退票等手续,不能再在12306.cn网站办理改签、退票手续。

注:

(1)办理互联网售票业务的车站和铁路客票代售点是指动车组列车的始发站、经停站、终到站(含同城车站)及所在地的铁路客票代售点,铁路运输企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换票窗口可能排队人数较多,请出门前做好出行计划,预留足够的换票时间。

8.改签、退票

8.1 用户在12306.cn网站购票后,尚未换取纸质车票的,可以在12306.cn网站办理改签、退票手续:

8.1.1 不晚于开车前2小时。

8.1.2 同一订单中相同日期、车次、发站、到站、席别的车票方可批量改签。

8.1.3 在12306.cn网站退票后,需退票费报销凭证的,凭在12306.cn网站购票所使用的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办理退票之日起10日内到车站售票窗口索取。

8.2 用户在12306.cn网站购票后,无论是否换取纸质车票,均可在车站售票窗口办理改签、退票手续:

8.2.1 在开车前到车站安装有银行POS机的售票窗口办理。

8.2.2 以下情形如下办理:

8.2.2.1 已经换取纸质车票的,只能在换票地车站或票面发站办理。

8.2.2.2 在具备二代居民身份证检票条件的车站,已经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办理进站检票手续但未乘车的,在乘车站经车站确认后办理。

8.2.2.3 在具备二代居民身份证检票条件的车站,已经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办理进站检票手续,但在乘车途中因伤、病或者承运人责任中途下车的,凭列车长出具的客运记录在下车站办理未乘区间退票手续。

8.2.3 改签后,出具纸质车票。

8.3 改签后新票票价高于原票、需补收票价差额时,应当使用购票时所使用的银行卡或具备网上银行功能的其他银行卡支付新票全额票款,原票款按发卡银行规定退回原银行卡。退票或改签后新票票价低于原票的,应退票款按发卡银行规定退回购票时所使用的银行卡。改签后的新票票价等于原票的,无需办理支付手续。

8.4 无论在12306.cn网站还是车站售票窗口,只能办理一次改签手续。

9.进出站检票和列车验票

9.1 用户按本须知规定的任一方式取得纸质车票后,铁路电子客票失效,凭纸质车票办理进出站检票和列车验票手续。

9.2 在12306.cn网站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购票的乘车人,其乘车站和下车站均具备二代居民身份证检票条件的,可以将二代居民身份证作为乘车凭证,直接通过车站自动检票机(闸机)办理进出站检票手续;在列车上由工作人员通过核对二代居民身份证、铁路电子客票信息和乘车人办理验票手续。

9.2.1 进站检票时,发现乘车人二代居民身份证不能识读,自动检票机(闸机)不予通过,旅客须到车站窗口换取纸质车票。

9.2.2 列车验票时,确认乘车人没有铁路电子客票信息的,须按规定补票。

9.2.3 出站检票时,自动检票机(闸机)不予通过的,旅客须至到站补票处确认铁路电子客票信息。经确认没有旅客铁路电子客票信息的,须按规定补票。

9.2.4 乘车途中,旅客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丢失的,须按规定先行补票。补票后、到站前又找到其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列车长确认后开具客运记录交旅客,旅客持客运记录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到车站退票窗口,车站通过售票系统核实旅客电子客票信息后,退还后补车票,不收退票费。客运记录要填写旅客二代居民身份证号码、旅客姓名、席位信息等有关内容。

10.合同事项

10.1 在12306.cn网站购买的铁路电子客票,是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与纸质车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购票时以12306.cn网站确认交易成功的时间作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生效的时间,退票时以12306.cn网站确认交易成功的时间作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终止的时间,改签所涉及的原车票退票、换(购)新票分别按照退票、购票处理。

10.2 铁路电子客票不办理挂失,不允许转让。

10.3 用户在12306.cn网站注册时自行设定的用户名、密码是在12306.cn网站办理车票购买、改签、退票以及查询订单、取消订单等业务的初步凭证。

10.4 用户在12306.cn网站购买车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12306.cn网站确认用户购票成功后给予的订单号码,是用户凭以在铁路售票窗口办理换票、改签、退票或者检验票等相关手续的有效凭证。请牢记并妥善保管,否则后果自负。

10.5 12306.cn网站确认用户在12306.cn网站购票交易成功后,根据购票人提供的手机、电子邮箱将所购车票信息以短信、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购票人。购票人应及时通知乘车人,并妥善保管有关信息。请用户妥善保管有关信息及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因保管不当致铁路电子客票信息被盗用的,责任自负。

10.6 使用网上、银行卡支付有关收、退款等事项按照付款人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合同处理。

10.7 对以下行为,12306.cn网站将对用户进行诚信评价,并视情况单方面拒绝为用户提供12306.cn网站购票服务:

10.7.1 一天内3次申请车票成功后但未完成网上支付的。

10.7.2 其他损害铁路运输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11.提示

11.1 本须知中的部分条款,可能因具体情况调整,请关注12306.cn网站及车站公告。

11.2 本须知“车站”和“铁路客票代售点”指哈尔滨、沈阳、北京、太原、郑州、武汉、西安、济南、上海、南昌、成都铁路局和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管内开通铁路互联网售票业务的铁路客运营业办理站(含同城车站)和铁路客票代售点(铁路运输企业另有规定的除外);“开车前”为车票载明的发站开车时间前。

11.3 本须知中的未尽事宜,按《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办理,请参阅有关规定。

关于春运期间北京铁路局客票预售期调整的通知

[北京铁路局 2011-12-26]

一、关于实名制售票要求:

自2012年1月1日起(乘车日期),北京局全部列车实行购票实名制,预售期按现行执行,即电话订票2011年12月22日9:00发售2012年1月1日的车票、窗口和互联网售票2011年12月23日9:00发售2012年1月1日的车票,全部凭有效证件购票。

二、关于春运期间预售期调整安排:

北京局春运期间客票预售期调整如下。

1、2012年1月1日—1月14日(指售票日期)预售期为电话订票与互联网售票12天、车站与代售处窗口8天。

电话订票与互联网售票发售日期安排:2011年12月31日按现行不变,电话订票发售2012年1月10日,互联网售票发售2012年1月9日;2012年1月1日电话订票与互联网售票同时可发售1月12日之前(含12日)的车票,同时预售期改为12天,以此类推。 车站与代售处窗口售票发售日期安排:2011年12月31日按现行不变,窗口可发售2012年1月9日的车票;2012年1月1日、2日,窗口仍只可发售1月9日的车票;2012年1月3日,窗口可发售1月10日的车票,同时预售期改为8天,以此类推。

2、自2012年1月15日起(指售票日期)预售期为电话订票与互联网售票12天、车站与代售处窗口10天。

电话订票与互联网售票发售日期同上。

车站与代售处窗口售票发售日期安排:2012年1月15日,窗口可发售1月24日之前(含24日)的车票,同时预售期调整为10天;1月16日,窗口发售1月25日的车票,以此类推。

3、错时起售时间。

电话订票与互联网售票:自2012年1月1日起(指售票时间),电话订票与互联网售票采取“分地区错时方案”,北京局主要站安排,北京西站8:00;北京、北京南、北京北站10:00;天津、天津西、石家庄、石家庄北站12:00;其它车站15:00起售。

车站与代售处窗口售票:全局所有车站及代售处窗口均为为上午9:00。

推荐第8篇:铁路互联网售票暂行办法

(6)通过其他方式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

前款证明(信)的内容应包括旅客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与购票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一致,并加盖证明单位公章。

车站铁路公安部门办理的临时乘车身份证明一式两联,载明旅客姓名、性别、年龄、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内容,一联为公安部门留存,一联供旅客换票、改签、变更到站、退票、验证检票以及乘车使用,由旅客自行妥善保管,站车不予收回。

第十八条 纸质车票票面载明购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姓名,并标记“网”字。

第十九条 旅客应当妥善保管车票,保持票面信息清晰、可识读,并妥善保护票面身份信息。

第二十条 旅客购票后丢失车票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到车站售票窗口办理挂失补办:

(1)提供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原车票乘车日期和购票地车站名称;

(2)不晚于票面发站停止检票时间前20分钟。

以下情形,不办理挂失补办:

(1)超过规定时间提出的;

(2)原车票已经退票的;

(3)已经挂失补办的。

车站确认旅客身份、车票等信息无误后,旅客应按原车票车次、席位、票价重新购买一张新车票。新车票票面标记“挂失补”字样。

新车票发售后,原车票失效。新车票不能改签或变更到站,但可以退票;退票时按规定核收补票的手续费。新车票退票后,原车票效力恢复。

旅客持新车票乘车时,应向列车工作人员声明。到站前,列车长确认该席位使用正常的,开具客运记录(即退票证明)交旅客作为到站退票的凭证。

旅客到站后24小时内,凭客运记录、新车票和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至退票窗口办理新车票退票,按规定核收补票的手续费。 第三章 使用居民身份证进站乘车

第二十一条 在12306.cn网站使用居民身份证购票且乘车站和下车站都具备居民身份证检票条件的,可凭购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直接通过车站自动检票机(闸机)办理进、出站检票手续。

自动检票机(闸机)在识读居民身份证时所做的进站、出站记录分别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运送期间的起、止证明。

第二十二条 旅客在所购车票乘车区间中途站出站的,自动检票机验证后予以放行。

第二十三条 列车验票时,应核对旅客所持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车票等信息;经确认没有旅客车票信息的,应当先行补票。旅客因居民身份证丢失、补票后,又找到 居民身份证的,列车确认后开具客运记录交旅客,旅客持客运记录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下车站退票窗口退还后补车票,不收退票费。

客运记录应填写旅客居民身份证号码、姓名、席位等有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 到站检票时,确认旅客没有车票信息的,应当按规定补票。

第二十五条 旅客乘车后需换取纸质车票的,不晚于自车票所载乘车日期之日起31日,逾期不予办理,换取的纸质车票仅作报销凭证。

第二十六条 使用居民身份证作为乘车凭证的旅客,在车站、列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站车工作人员应当在客运记录中记录其居民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事故案卷中应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章 改签、变更到站和退票

第二十七条 铁路电子客票可以在12306.cn网站或车站售票窗口办理改签、变更到站、退票。

第二十八条 旅客在12306.cn网站购票后,尚未换取纸质车票的,可以在12306.cn网站办理铁路电子客票改签、变更到站、退票;已经换取纸质车 票的,只能在车站办理。在12306.cn网站办理时,改签、退票应不晚于开车前30分钟,变更到站不晚于开车前48小时。

第二十九条 旅客在车站办理铁路电子客票改签、变更到站、退票的,应当到车站售票窗口并比照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办理。

(1)已经换取纸质车票的,凭纸质车票按现行规定办理改签、变更到站、退票。

(2)在具备居民身份证检票条件的乘车站,持居民身份证已经办理进站检票但未乘车的,经车站确认后按规定办理改签、退票。

(3)乘车站和下车站均具备居民身份证检票条件,持居民身份证检票乘车,因伤、病或者承运人责任中途下车的,凭列车长出具的客运记录在下车站按规定办理退票。

第三十条 改签或变更到站时,新车票票价高于原车票、需补收票价差额的,在12306.cn网站应当使用购票时所使用的在线支付工具、在车站售票窗口应当 使用银行卡支付新车票全额票款,原票款按购票时所使用的在线支付工具相关规定退回原在线支付工具;新车票票价低于原车票的,退还差额,对差额部分核收退票 费并执行现行退票费标准,应退票款按购票时所使用的在线支付工具相关规定退回原在线支付工具。退票时,应退票款同样退回原在线支付工具。

第三十一条 在车站售票窗口办理铁路电子客票改签或变更到站后,出具纸质车票。

第三十二条 在12306.cn网站办理改签、变更到站、退票后,需退票费报销凭证的,应当凭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办理退票之日起10日内(含当日)到车站退票窗口索取。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站”和“铁路代售点”指开通铁路互联网售票业务的铁路客运营业办理站(含同城车站)和铁路代售点;“开车前”为车票载明的发站 开车时间前,由于车站售票厅、进站口、检票口、站台之间有一定距离,需要一定的走行时间,为了确保旅客人身安全和铁路运输秩序,车站将在开车时间之前提前 停止售票、检票,请关注车站关于提前停止售票、检票时间的公告,在停止售票、检票时间前抵达车站换票、候车,避免耽误乘车。

第三十四条 使用在线支付工具有关收、退款等事项按照付款人与在线支付工具之间签订的合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及车票实名制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铁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

本办法内容选自各铁路局文件,详情以其公布文件为准。

推荐第9篇: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

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第二条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机构应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适合互联网经营的保险产品及其销售范围,不能确保客户服务质量和风险管控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保险机构应保证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享有不低于其他业务渠道的投保和理赔等保险服务,保障保险交易信息和消费者信息安全。

第三条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

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第二章

经营条件与经营区域

第四条

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

除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第五条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实时对接,并确保与保险机构内部其他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二)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三)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四)具有专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互联网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应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二)具有安全可靠的互联网运营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实现与保险机构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三)能够完整、准确、及时向保险机构提供开展保险业务所需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联系信息、账户信息以及投保操作轨迹等信息;

(四)最近两年未受到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未被中国保监会列入保险行业禁止合作清单;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方网络平台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机构不得与其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三)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上述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险种范围。

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标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险公司没有设立分公司的,保险机构应在销售时就其可能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做出明确提示,要求投保人确认,并留存确认记录。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应与提供相应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保持一致。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八条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保险机构应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相关网络平台的显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列明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需列明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产品的承保公司、销售主体及承保公司设有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单;

(二)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采用电子保险单的,应予以明确说明;

(三)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以及保险单证、保险费发票等凭证的配送方式、收费标准;

(四)投保咨询方式、保单查询方式及客户投诉渠道;

(五)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的办理流程及保险赔款、退保金、保险金的支付方式;

(六)针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交易安全的保障措施;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其中,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页面上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保险产品名称(条款名称和宣传名称)及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报备文件编号;

(二)保险条款、费率(或保险条款、费率的链接),其中应突出提示和说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并以适当的方式突出提示理赔要求、保险合同中的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等重点内容;

(三)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按照《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利益演示,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

(四)保险产品为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新型产品的,须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

(五)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后果;

(六)保险产品销售区域范围;

(七)其他直接影响消费者利益和购买决策的事项。

网络平台上公布的保险产品相关信息,应由保险公司统一制作和授权发布,并确保信息内容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在其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需披露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站名称、网址,如为第三方网络平台,还要披露业务合作范围;

(二)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条款费率(或链接)及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报备文件编号或条款编码;

(三)已设立分公司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等;

(四)客户服务及消费者投诉方式;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披露的信息还应包括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及内容。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十条

保险机构应将保险监管规定及有关要求告知合作单位,并留存告知记录。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应签署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分工清晰、责任明确。因第三方网络平台原因导致保险消费者或者保险机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在醒目位置披露合作保险机构信息及第三方网络平台备案信息,并提示保险业务由保险机构提供。

第三方网络平台应于收到投保申请后24小时内向保险机构完整、准确地提供承保所需的资料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账户等资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保险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机构和个人。

第三方网络平台为保险机构提供宣传服务的,宣传内容应经保险公司审核,以确保宣传内容符合有关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管理,选择适合互联网特性的保险产品开展经营,并应用互联网技术、数据分析技术等开发适应互联网经济需求的新产品,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保险基本原理及相关监管规定。

第十三条

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保费收入专用账户包括保险机构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以赠送保险、或与保险直接相关物品和服务的形式开展促销活动的,应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不得以现金或同类方式向投保人返还所交保费。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交易信息,确保能够完整、准确地还原相关交易流程和细节。交易信息应至少包括:产品宣传和销售文本、销售和服务日志、投保人操作轨迹等。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协助和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取得上述信息。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服务管理,建立支持咨询、投保、退保、理赔、查询和投诉的在线服务体系,探索以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多种方式开展客户回访,简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确保客户服务的高效和便捷。

对因需要实地核保、查勘和调查等因素而影响向消费者提供快速和便捷保险服务的险种,保险机构应立即暂停相关保险产品的销售,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解决的,应终止相关保险产品的销售。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加强业务数据的安全管理,采取防火墙隔离、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与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关交易数据和信息的安全、真实、准确、完整。

保险机构应防范假冒网站、APP应用等针对互联网保险的违法犯罪活动,检查网页上对外链接的可靠性,开辟专门渠道接受公众举报,发现问题后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加强客户信息管理,确保客户资料信息真实有效,保证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过程中收集的客户信息,保险机构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应对因突发事件、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中断。

保险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中断的,应在自营网络平台或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主页显著位置进行及时公布,并说明原因及后续处理方式。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加强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控和报告,严格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

保险机构应要求投保人原则上使用本人账户支付保险费,退保时保险费应退还至原交费账户,赔款资金应支付到投保人本人、被保险人账户或受益人账户。对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核对投保人账户信息的真实性,确保付款人、收款人为投保人本人。

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反欺诈制度,加强对互联网保险欺诈的监控和报告,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协助保险机构开展反欺诈监控和调查。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相关费用时,应当由总公司统一结算、统一授权转账支付。

保险公司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费用种类和标准,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用或向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信息技术费用等,不得直接或间接给予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对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应予配合。

第二十三条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同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擅自授权分支机构开办互联网保险业务的;

(二)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的;

(三)发生交易数据丢失或客户信息泄露,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或做出提示,进行误导宣传的;

(五)违反本办法关于经营区域、费用支付等有关规定的;

(六)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条件的;

(七)违反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有关保险机构立即终止与其合作,将其列入行业禁止合作清单,并在全行业通报:

(一)擅自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机构或个人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擅自开展宣传,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反本办法关于信息披露、费用支付等规定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保险机构提供或协助保险机构依法取得承保所需信息资料的;

(五)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条件的;

(六)不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

(七)违反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统筹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各保监局负责辖区内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日常监测与监管,并可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对有关保险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保险机构或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通过监管谈话、监管函等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构成《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再保险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对保险机构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应用软件、社交平台等途径销售保险产品的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属非保险类子公司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参照第三方网络平台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3年。《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保监发〔2011〕53号)同时废止。

推荐第10篇:互联网广告合同样本

互联网广告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武汉市中勘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互联网广告信息制作、发布服务,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在乙方所属手机网站“中国勘察设计网”(kcsjw.sookin.com)和互联网站()上发布广告信息。手机网站规格大小为(220*320)像素;互联网站规格大小为(480*680)像素;放置位置为上述网站(中)部。

二、甲方在乙方所发布广告、信息、链接网站等内容,均需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

三、乙方负责制作和发布甲方所发布的信息,发布信息所需相关资料由甲方提供。

四、甲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做出修改。

五、甲方自合同签定之日起即向乙方提供所需相关资料,乙方在收到甲方资料后三 工作日之内完成广告的制作和在手机网站、互联网上发布。

六、合同期间乙方如因国家法规、上级政策等因素,对甲方发布广告位置改动,需与甲方协商。

七、费用:经双方商定,甲方在乙方发布信息时间为个月(自信息发布之日起计算),乙方前期策划、制作、播放、推介、实时维护等费用的收费标准为元/月;共计元(大写万元整 )。

八、付款方式:甲方需在广告发布五日内将广告制作及发布费用汇至乙方帐户。

九、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网络广告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数据或网站,协助乙方完成此项网络广告发布工作;

2.甲方的广告内容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完成广告内容的发布;

4.乙方不得随意更改甲方广告内容,若确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改,需征求甲方意见。

5.乙方保证对发布该广告的网站进行及时维护,保证正常浏览。

十、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能遵守所承诺条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改正;若仍不能按照合同内容执行,则按《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赔偿乙方的损失及支付违约金。

2、乙方如不能遵守所承诺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改正;若仍不能按照合同内容执行,则按《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赔偿甲方的损失及支付违约金。

十一、责任免除:因战争、自然灾害等导致乙方服务器不能正常运行;因政府行政行为导致乙方不能开放服务器;因互联网灾难导致乙方服务器不能正常联通等原因,导致乙方网站不能正常运行,双方均不承担任何法律上及其它责任。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甲、乙两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此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武汉市中勘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盖章)

委托人(签字):

开户行:

银行帐号:

税号: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年月

日委托人(签字):开户行:光大银行东湖支行银行帐号:38390188000013667税号:420112562349431 组织机构代码:56234943-1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工业园特1号邮编:430040电话:027-81318152传真:027-83370012年月日

第11篇:长沙市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管好用好财政资金,发挥资金绩效,加快培育发展移动互联网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市人民政府〔2014〕9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单位〈关于加快推进长沙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长政办函〔2014〕88号,以下称《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和《行动计划》,市本级每年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各切块5000万元,共计整合1亿元,按照移动互联网产业特点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管理,支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切块整合的专项资金统一按照本暂行办法进行管理,不再适用原相关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负责制定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目标,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汇总、资金支持计划编制、绩效管理、项目后期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资金管理、资金下达、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1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支持创新、注重实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的程序进行管理,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移动互联网技术领域关键、共性、重大技术攻关、技术研发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对应用进行补贴等,主要包括:

(一)鼓励园区(产业集聚区)、企业和机构加强技术研发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经长沙市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称联席会议)评估认可的服务平台,给予其建设投资额10%的补助或贷款贴息,单个平台建设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移动互联网企业与其他产业相关企业加强对接。加大移动互联网技术在机械装备、汽车、食品、新材料、电子信息等产业的应用示范,对应用示范项目,按不超过合同金额2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鼓励移动互联网企业走出去开展交流与合作,对企业参加大型国际、国内展会,对参展企业按不超过展位费5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园区、国内外知名机构和企业在长沙举办移动互联网领域的创新创业赛事、行业峰会、手机文博会等活动,按不超过实际举办费用50%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活动补助总

2 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加大对移动互联网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对企业通过司法途径等维护知识产权权益的行为给予鼓励和支持。对经联席会议认可的典型案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加快移动互联网产业资本引进。吸引社会资本,与省级财政资金联合设立移动互联网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具有成长潜力的初创企业,促进长沙产业集聚。

(六)鼓励创新创业。支持园区(产业集聚区)建立移动互联网创新创业孵化平台(以下称孵化平台),对经联席会议认可的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孵化平台按1:1配套提供创业扶持资金),该资金通过孵化平台对小微创业企业提供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资金补助,并提供免费办公环境、财税政策扶持等创业孵化服务,具体由孵化平台运营主体制定相关细则(办法)报批后执行。

(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基金投入等支持方式。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资料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长沙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以移动互联网业务相关研发设计、软件、应用开发及服务为主营业务(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总收入的比重原则上需超过30%)的独立法人企业及机构。

3

(二)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拥有发明专利、著作权、版权等自主知识产权。

(三)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时按财政部门要求上报财务信息。

(四)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无偿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均需由申报单位上报资金申请文件,填报专项资金申请表,出具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项目申报除上报以上纸质文件、承诺书、申请表之外,还需按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网上申报,提供相应的附件资料。

第十条

申请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或贷款贴息,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主体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人员构成、相关研发人员情况等;

(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主要内容,可行性分析;

(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主体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非盈利组织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移动互联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应用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人员构成等;

(二)应用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非盈利组织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

(三)产品或服务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名称、主营业务、人员构成、相关研发人员情况、研发成果等;

(四)产品或服务提供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五)产品或应用服务合同复印件,付款凭证复印件。第十二条

申请展会、行业峰会、创新创业赛事、手机文博会等开拓市场补助,应当在举办前,同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备案;举办后,申请补贴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组织单位(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单位(企业)名称、性质、人员构成等,其中企业还应介绍主营业务情况,提供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二)组织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非盈利组织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期、参会人员、会议主要议程、会议主要成果等;

(四)会议开支发票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补助,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人员构成、主要产品和知识产权等;

(二)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相关知识产权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知识产权维权相关资料和实际发生费用凭证明细表及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上一会计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四条

申请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补助,应提供以下资

5 料:

(一)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运营主体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人员构成情况等;

(二)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创业专项资金配套承诺函、孵化专用场地证明;

(三)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批准的平台相关证明文件及创新创业孵化平台管理细则(办法)文件;

(四)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运营主体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园区(产业集聚区)内创新创业小微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第十五条

申请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的项目,按湖南省移动互联网产业投资基金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第四章 申报主体和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分别由以下主体申报:

(一)企业(单位)项目,由企业(单位)申报;

(二)平台项目,有投资主体或承担主体的,由投资主体或承担主体进行申报,无投资主体或承担主体的,由园区(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进行申报。

第十七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知。每年7月—10月,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发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资金申报通知同时在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相关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

6

(二)组织项目申报。各区县(市)、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工业经济局(产业发展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含工业园区项目)组织联合申报。各区县(市)、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工业经济局(产业发展局)负责项目资料的接收(各区县(市)和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可常年受理接收申报资料,集中上报时需修改调整资料的,通知补充修改后上报),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规定上报时限内以联合行文的形式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中应同时上报汇总表。

(三)项目汇总和部门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项目汇总,并会同市财政局进行项目合规性和符合性审查。

(四)专家评审。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市财政局参与评审工作。

(五)政府审批。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共同拟定项目支持计划和资金安排意见,报联席会议对拟定的项目支持计划和资金安排意见进行审定。

(六)结果公示。经联席会议审定的项目资金计划在《长沙晚报》和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集中支付。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根据经联席会议审定的项目资金计划,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如有异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同市财政局审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报联席会议最终审定。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为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采取两次拨款方式,首次拨付资金额度的80%,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剩余的20%。

7

第五章 项目后期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检查验收制度。单个项目支持额度200万元以下的,按照管理级次由各区县(市)、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检查或验收。单个项目支持额度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验收。

验收单位应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并形成书面意见。凡项目单位有应验收项目而未验收的或项目还未执行完的,原则上不再安排该单位新的项目。

第十九条

支持额度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补助资金下达后两年内实施完成并提出验收申请。逾期未申请验收的,不再组织验收,已经拨付的补助资金,予以收回,有后续资金拨付的,不再拨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企业(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应该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主动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在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相关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

8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规定,发生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有关政策与其他政策有重复的,企业可以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政策,但不重复享受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5年1月4日起实行。

9

第12篇:《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关键条款解读

《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关键条款解读

1、明确界定了“互联网投注”和“手机投注”,界定依据是信息承载模式。使用浏览器或客户端等软件,通过互联网等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销售彩票,为“互联网投注”,手机浏览器和客户端,依然属于互联网投注。利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通过短信、语音呼叫等方式,为“电话投注”;(第一章 第三条)

2、明确了财政部、中彩中心和国家体彩中心这三部委的权责:财政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国家体福彩中心负责彩票销售的统一规划和实施管理,省市级彩票中心负责具体销售组织工作。财政部不会涉及销售具体环节,只执行监管职能;两个国家彩票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但同时具有销售职能;省市级彩票中心接受国家彩票中心的管理,和财政部的监管,只具有彩票销售职能。这个分工,和目前实体彩票销售环节中,各部门分工相近;(第一章 第五条)

3、两个国家级彩票中心可以与单位合作或者授权彩票销售机构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也可以委托单位开展互联网代理销售彩票业务。两个国家级彩票中心在互联网彩票销售中主导性增强,他可以采取合作或者委托方式,通过合作单位开展互联网售彩,也可以授权省市级彩票中心开展互联网彩票销售;(第一章 第六条)

4、明确了企业准入资质:关键一条是互联网要求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手机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这个门槛,将使得一些小企业,失去竞争的资格;(第一章 第七条)

5、所有彩票品种如果需要进行互联网销售,必须经国家体育总局或民政部审核同意,然后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双色球等全国性玩法,获批的时限和流程可能会相对轻松,但对于一些地方性玩法来说,可能会有一些小小的阻碍。(第二章)

6、两个国家彩票中心需要各自搭建一个“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这个系统具有管理和销售两个功能,彩民的所有注册资料,购买信息,资金存储和奖金划拨,都将在这个平台上完成。这将彻底改变现状,现行的互联网彩票销售企业,以上信息都存储在自己平台上,确实存在很多不安全因素;(第三章)

6、彩票发行机构应当根据彩票购买者的银行借记卡账户所属行政区域,对互联网销售彩票销量进行省际划分,并分别计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彩票销量;(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7、彩票发行机构应当按规定归集互联网销售彩票的资金,分配结算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

第13篇:最新《旅客列车互联网售票暂行办法》

旅客列车互联网售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互联网售票工作,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互联网售票是指通过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网站(,以下简称“12306.cn网站”)销售铁路电子客票及其改签、退票等业务。

铁路互联网售票范围、购票方式以及铁路电子客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办理铁路电子客票业务的售票窗口等事项以“12306.cn网站”和车站公告为准。

第三条 铁路电子客票是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与纸质车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在12306网站,购买铁路电子客票以确认交易成功的时间作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生效的时间,退票以网站确认交易成功的时间作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终止的时间,改签按照购票、退票处理。

第五条 旅客或购票人应当妥善保管铁路电子客票信息及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章 售票

第六条 在12306网站购买铁路电子客票时,应当注册并准确提供乘车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第七条 在12306.cn网站购票可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护照。

第八条 购买儿童票的乘车儿童没有办理有效身份证件的,应当使用同行成年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第九条 一张有效身份证件同一乘车日期同一车次只能购买一张车票,但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在12306网站购买学生票、伤残军人(警察)优待票时,应符合规定的减价优惠(待)条件。

第十一条 在12306.cn网站购票应当在车票预售期内且不晚于开车前2小时,并在

规定的支付时间内完成网上支付。

第十二条 网上支付应使用具备网上银行功能的银行卡,并由12306.cn网站跳转(链接)至购票人选择的银行网站进行。

第十三条 12306.cn网站收到银行网站支付成功的信息后,方确认购票交易;收到银行网站支付失败的信息或超过规定的支付时间未收到银行网站支付成功信息的,取消购票交易。

第十四条 12306.cn网站确认购票交易成功后,根据购票人提供的手机、电子邮箱将所购车票信息以短信、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购票人。购票人应及时通知乘车人,并妥善保管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在12306.cn网站购票后,遇以下情形,应当在购票后、开车前换取纸质车票后进站乘车:

(1)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外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购票的。

(2)使用同行成年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购买儿童票的。

(3)购买学生票、伤残军人(警察)优待票的。

(4)乘车站或下车站不具备二代居民身份证检票条件的(目前,除京津城际和京沪高铁本线以外的其他动车组列车经停站,均不具备二代居民身份证检票条件)。

(5)二代居民身份证无法在自动检票机上识读的。

(6)需车票报销凭证的。

(7)乘车人按所购车票的乘车日期、车次在中途站进站乘车的。

第十六条 换取纸质车票时,按如下规定办理:

(1)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购买的铁路电子客票,可凭购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车站售票窗口、铁路客票代售点或车站自动售票机上办理换票手续。

(2)学生票凭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和附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的学生证(均为原件)到安装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识别器的车站售票窗口或铁路客票代售点办理。

(3)伤残军人(警察)优待票凭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均为原件)到车站售票窗口办理。

(4)二代居民身份证无法自动识读或者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外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购买的铁路电子客票,需出示购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订单号码,到车站售票窗口或铁路运输企业授权的铁路客票代售点,由售票员录入证件号码和订单号码并核实后办理换票手续。

(5)购票后、换票前,有效身份证件丢失的,乘车人本人或代办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原件到乘车站铁路公安制证口,办理载明原购票时使用的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临时身份证明,并按本条第(4)项办理。

(6)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订单号码等经核实一致的,予以换票;不一致的,不予换票。学生票、伤残军人(警察)优待票同时核对减价优惠(待)凭证。换学生票时,应核减优惠乘车次数。

第十七条 纸质车票票面载明购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姓名,并标记“网”字。

第十八条 旅客换取纸质车票后,铁路电子客票失效,不能再在12306.cn网站办理改签、退票手续,应凭纸质车票办理检票、验票、改签、退票等手续。

旅客应当妥善保管车票,保持票面信息清晰、可识读,并妥善保护票面身份信息。

第三章 使用铁路电子客票进站乘车

第十九条 在12306.cn网站购买铁路电子客票且乘车站和下车站都具备二代居民身份证检票条件(目前仅限京津城际和京沪高铁本线车站)的,可凭购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直接通过车站自动检票机办理进、出站检票手续。

自动检票机在识读二代居民身份证时所做的进站、出站记录分别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运送期间的起、止证明。

第二十条 旅客在所购车票乘车区间中途站出站的,自动检票机验证后予以放行。第二十一条 列车验票时,通过旅客所持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核对铁路电子客票及证件等信息;经确认没有旅客铁路电子客票信息的,应当先行补票。旅客因二代居民身份证丢失、补票后,又找到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列车确认后开具客运记录交旅客,旅客持客运记录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下车站退票窗口退还后补车票,不收退票费。

客运记录应填写旅客二代居民身份证号码、姓名、席位等有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到站检票时,确认旅客没有铁路电子客票信息的,应当按规定补票。第二十三条 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作为乘车凭证的旅客,在车站、列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站车工作人员应当在客运记录中记录其居民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事故案卷中应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章 改签和退票

第二十四条 铁路电子客票可以在12306.cn网站或车站售票窗口办理改签、退票手续。

第二十五条 旅客在12306.cn网站购票后,尚未换取纸质车票的,可以在12306.cn网站办理铁路电子客票改签、退票手续,但不晚于开车前2小时;已经换取纸质车票的,

只能在车站办理改签、退票手续。

第二十六条 旅客在车站办理铁路电子客票改签、退票手续的,应当到安装有银行POS机的车站售票窗口办理。

以下情形,按下列规定办理:

(1)已经换取纸质车票的,在换票地车站或票面发站办理。

(2)在具备二代居民身份证检票条件的乘车站,持二代居民身份证已经办理进站检票手续但未乘车的,经车站确认后办理。

(3)乘车站和下车站均具备二代居民身份证检票条件,持二代居民身份证乘车,因伤、病或者承运人责任中途下车的,凭列车长出具的客运记录在下车站办理未乘区间退票手续。第二十七条 改签后新票票价高于原票、需补收票价差额时,应当使用购票时所使用的银行卡或具备网上银行功能的其他银行卡支付新票全额票款,原票款按发卡银行规定退回原银行卡。

退票或改签后新票票价低于原票的,应退票款按发卡银行规定退回购票时所使用的银行卡。

第二十八条 在车站售票窗口办理铁路电子客票改签后,出具纸质车票。

第二十九条 在12306.cn网站办理退票手续后、需退票费报销凭证的,应当凭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办理退票之日起10日内(含当日)到车站退票窗口索取。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车站”和“铁路客票代售点”指开通铁路互联网售票业务的铁路客运营业办理站(含同城车站)和铁路客票代售点;“开车前”为车票载明的发站开车时间前。第三十一条 使用网上、银行卡支付有关收、退款等事项按照付款人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合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

1.本办法内容选自哈尔滨、沈阳、北京、太原、郑州、武汉、西安、济南、上海、南昌、成都、兰州铁路局和广铁集团公司文件,详情以其公布文件为准。

2.目前,仅京津城际和京沪高铁本线车站具备二代居民身份证检票条件,其他线路均需提前换票。

详情以车站公告为准

第14篇:互联网广告投放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互联网广告投放服务合同

甲 方: 指定网站:

地 址: 联系人:

乙 方: 地 址: 联系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乙方为甲方提供DSP广告平台投放服务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之日止。

第一条 服务事宜 1.1 广告投放服务内容

(1) 广告投放:乙方负责执行广告的优化执行工作,并保证广告投放的稳定性及可靠性;投放期间乙方每日为甲方提供广告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内容包括所投放广告的每日展示数、点击等。乙方保证其提交的监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2) 广告监测:使用第三方监测系统在广告执行过程中进行统一监测,并以第三方平台监测数据为准。(合同签订后,甲方需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配合乙方在甲方网站上完成部署监测代码,用以进行广告投放,并且监测投放效果,以保障乙方做效果数据分析。)第三方检测系统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条 投放费用、付款期限及方式

2.1 本合同费用:充值金额为¥

元整(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

2.2 续费:指甲方后续向乙方支付的“互联网广告投放服务费”预付款,具体续费金额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3 付款方式:汇款

2.4 甲方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笔充值款,到账后2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充值进甲方DSP账户,并安排投放。乙方应在收到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与收到款项相对应的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发票抬头为合同签订主体。乙方将以快递的方式寄送至本合同约定的甲方“联系地址”,因甲方填写或提供“联系地址”错误导致发票在邮寄过程中丢失的,甲方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同时发票一经开出,一概不予退换,所有损失乙方概不承担。

2.5乙方收到甲方汇款后开具等额的发票给甲方,发票内容为“技术服 务费”。 2.6乙方收款银行账号: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2.7甲方汇款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退还款项(乙方违约的情况除外)。第三条 广告创意及内容

3.1 双方同意由甲方自行负责广告创意制作。甲方应在广告发布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以e-mail的方式向乙方提供所需的全部广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广告物料、物料所链接的页面以及符合媒体审核相关规定的资料)。对因客户未能按照本合同之规定按期提供广告资料而造成的广告发布的延期或不能执行,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2甲方应保证提供的广告素材的合法性以及符合媒体相关规定,广告链接内容的真实性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若甲方违反此保证导致任何争议,则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3.3 乙方对该链接从广告职业者角度按照《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审查的义务,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修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若甲方拒绝修改,则乙方有权拒绝发布广告。如果因甲方广告链接内容的原因造成广告投放推迟,乙方不承担责任。

3.4 如因投放媒体网站对其服务内容、版面布局、页面设计等进行调整而影响广告计划的执行,则乙方在上述调整对甲方的影响范围内不承担相关责任,但乙方有义务同相关媒体协商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双方协商后续执行事宜。

第四条 双方保证

4.1 任何一方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已经获得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全部许可和授权。

4.2 任何一方签署本合同将不构成其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利益冲突。

4.3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合作期间,若与第三方发生公司合并、并购事件,新公司将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该方未完成的合同内容。

第五条 知识产权及保密

5.1 双方使用的所有硬件、软件、程序、密码、商品名、技术、许可证、专利、商标、技术知识等皆归各方所有权人所有,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另一方及第三方对于此无任何权利或利益;

5.2 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需双方保密的事项,在合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两年内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 5.2.1 一般义务:一方必须对自另一方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在未事先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惟第5.2.2条款所规定之情况除外。 5.2.2 商业秘密之披露

任何一方在下列任一情形下披露商业秘密不视为违反本合同: 5.2.2.1 该信息在披露时已为公众所知悉; 5.2.2.2 该信息根据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而披露;

5.2.2.3 一方按照对其有管辖权的政府司法等部门依据我国法律法规执行公务时的要求而披露,前提为披露之前一方先以书面形式将披露的商业秘密的确切性质通知另一方。

5.3 以上2款并不因本合同的解除、终止、撤消而失效.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如果乙方在投放期内单方面终止合同,或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服务条款进行广告投放,乙方应该退还甲方已支付但未投放的广告费用。

6.2 如因本合同第三条广告创意及内容条款之3.1,3.2,3.3,3.4规定的原因,不视为乙方违约。

6.3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1.1条所列各项服务内容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未发生部分的广告投放费用。

6.4 乙方只是负责互联网广告投放服务,对任何(包括但不限于)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 一旦本合同各方确认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延期履行,任何一方都将可以暂停履行本合同,但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交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及有效证据。如果上述不可抗力的影响未能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30天内消除,且双方未能就本合同协商一致达成变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解除,双方按广告实际发布时间进行结算。

7.2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使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已不可能。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政策变化、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鉴于互联网之特殊性质,不可抗力亦包括下列影响互联网正常运行之情形: 7.2.1 7.2.2 7.2.3 7.2.4

第八条 争议解决

8.1 本合同的签订、生效、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8.2 有关本合同和签署本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该争议将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九条 其他

9.1 任何一方如需将权利或义务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让与他人,需获得另一方同意,并签署三方协议。

9.2 本合同规定了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规定事项的完整一致意见应取代双方之间以前的任何和全部口头和书面的建议、协商、陈述、承诺、书面文件或其他一切信息。除非经双方各自的正式授权代表书面签署文件,本合同不应以任何方式解除、废止、补充、解释、修改或变更。

9.3 本合同项下文件、数据、报告若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寄送,则以收件日期以邮件进入收件方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的时间为准;若通知及函件以传真方式传送,则通知收件日期以传真传送记录所显示的时间为准,当发出该传真时间在该日下午五(5)时之后,或是非工作日时间,则传真收件日期以收件方下一个工作日为准;若通知及函件以专人派送(包括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发送时,则通知收件日期以寄件方寄发之日起第5日为准;

黑客攻击;

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重大影响; 因政府管制而造成之暂时关闭; 病毒侵袭;

7.3 一方违约后发生不可抗力,违约方不予免责。

以多种方式通知收件方的,收件日期以最早的收件日期为准 。

9.4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修改与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条款有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甲 方: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E-mail: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以下无正文)

乙 方: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6 E-mail: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第15篇:广告管理

为什么形象广告要求对广告主的经营理念有深入的了解?

所谓形象广告,是企业向公众展示企业实力、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广告,通过同消费者和广告受众之间进行深层的交流,增强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产生对企业及其产品的信赖感。专为树立企业形象而进行的广告,目的在于增进社会各界对企业的了解和支持。

品牌形象是指企业或其某个品牌在市场上、在社会公众心中所表现出的个性特征,它体现公众特别是消费者对品牌的评价与认知.品牌形象与品牌不可分割,形象是品牌表现出来的特征,反映了品牌的实力与本质.品牌形象包括品名、包装、图案广告设计等.形象是品牌的根基所以企业必须十分重视塑造品牌形象。

品牌形象论是广告创意策略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流派。在此策略理论影响下,出现了大量优秀的、成功的广告。他认为品牌形象不是产品固有的,而是消费者联系产品的质量、价格、历史等,此观念认为每一则广告都应是对构成整个品牌的长期投资。因此每一品牌、每一产品都应发展和投射一个形象。形象经由各种不同推广技术、特别是广告传达给顾客及潜在顾客。消费者购买的不止是产品,还购买承诺的物质和心理的利益。在广告中诉说的产品的有关事项,对购买决策常比产品实际拥有的物质上的属性更为重要。

经营理念即是系统的、根本的管理思想。管理活动都要有一个根本的原则,一切的管理都需围绕一个根本的核心思想进行。这个核心思想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经营理念。所谓经营理念,就是管理者追求企业绩效的根据,是顾客、竞争者及科技优势、发展方向、共同信念和企业追求的经营目标。 这些可称为企业的“经营理念”。不论是营利组织还是非营利组织,不论是企业,还是团体机关,任何一个组织都需要一套经营理念。事实证明,一套明确的、始终如一的、精确的经营理念,可以在组织中发挥极大的效能。

一套经营理念包括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对组织环境的基本认识,包括社会及其结构、市场、顾客及科技情况的预见。 第二个竞争是对组织特殊使命的基本认识。例如,大战期间及战后,美国电话公司界定其使命为“让每一美国家庭及公司都拥有电脑。” 第三部分是对完成组织使命的核心竞争力的基本认识。

以企业形象作为广告的诉求点,特别是对企业社会公益的关注广告,应尽量避免企业商业色彩的出现,这样会招致消费者的反感,认为是玩弄他们的感情,招致一些“敏感”的网友的谴责是很可怕的,丰田“霸道”,立邦漆“龙”篇,甚至的耐克广告等争议广告的发源地都来自网络。是不是对广告的过于敏感,农夫山泉阳光工程篇的广告中,广告最后全体孩子齐声说“农夫山泉,有点甜”,给我的感觉是怪怪的,虽然说这个广告片是商业广告,不属于公益广告,肯定不能用公益色彩起衡量,但给我的感觉不是滋味,是一个败笔!最高明的设置产品的参与,但不招致反感。

任何一支广告都是对企业形象,品牌形象的塑造,所以目前最常用的广告形式,在广告片结尾大多都是企业的VI标识的出现,这样能节约广告费,无形中对企业形象的累积,宝洁任何子品牌的广告最后都是宝洁VI的出现,其目的可以告知该品牌是宝洁的产品,请消费者放心使用。其二。塑造宝洁的企业形象,在反之刺激购买。甚至有的企业还加入了声音识别系统,自己的企业有自己的特点声音来认识区别。

形象广告是广告主要求比较高的一类广告。因为这是广告主的面子问题,这样的广告既需要夺人眼目,过目不忘,又需要受众对广告品牌产生美誉度和依赖度。如果不懂广告主的经营理念,很难做出好的形象广告作品。

总而言之,企业无论怎样宣传,最终要表现企业的形象。企业形象的体现就是一个企业的理念的展示。每个企业都做在广告,但是为什么所做出来的广告不同。这其中会涉及到很多因素。比如要考虑产品的特征,面对的消费人群,以及这些人群会接受什么形式。另外企业发展到不同时期,销售计划不同,这都不会影响企业经营理念的改变。所谓企业经营理念,是企业的领导者会带领企业按着这个想法去做事,好比一种信念。 如何您连企业最要表达的东西都不知道,胜算就很小。最终我们要成事,那就要知己知彼,去满足企业,或者给企业创造需求。

第16篇:莆田市广告企业资质认定暂行办法

莆田市广告企业资质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培育我市大中型广告实力企业,推动广告产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增强广告企业国内外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市广告业健康、跨越发展,为莆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更大贡献,根据国家《关于加快广告业发展的规划纲要》和福建省广告协会《福建省广告企业资质认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莆田市内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单位,为莆田市广告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申请认定广告企业资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莆田市广告行业协会负责全市广告企业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设立莆田市广告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开展福建省三级、莆田市一级、二级、三级广告企业资质的认定工作,莆田市广告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福建一级、二级广告企业资质初审工作,负责中国广告企业资质推荐工作。

第二章认定等级和标准

第四条莆田市广告企业资质标准由莆田市广告行业协会制定。莆田市广告企业资质等级分为莆田一级广告企业、莆田二级广告企业、莆田三级广告企业。其标准是:

公司类

一、莆田一级广告企业

(一)经营条件标准:

1.企业成立2年以上,上年度资产净值有所增加;

2.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3.广告设备净值不低15万元;

4.上年度广告营业收入70万以上;

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6.照章纳税;

7.为广告业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作出突出贡献,在本行业有很高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二)从业人员标准:

1.企业主要领导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广告经营管理资历和大专以上学历;

2.企业职工15人以上,其中50%以上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50%以上人员取得省级以上广告协会颁发的《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

(三)服务能力标准:

1.有成功服务1年以上的固定客户;

2.3年内曾为2个以上品牌提供综合代理服务;

3.获得省级以上广告协会授予的广告作品奖1件或荣誉1项以上,或获本市广告行业协会授予的广告作品奖2件或荣誉2项以上。

二、莆田二级广告企业

(一)经营条件标准:

1.企业成立1年以上,近期资产净值有所增加;

2.注册资本25万元以上;

3.广告设备净值不低于10万元;

4.年度广告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上;

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6.照章纳税;

7.为广告业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作出突出贡献,在本市行业中有较高的影响力。

(二)从业人员标准:

1.企业主要领导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具有1年以上广告经营管理资历和大专以上学历;

2.企业职工10人以上,其中30%以上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30%以上人员取得省级以上广告协会颁发的《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

(三)服务能力标准:

1.有成功服务的固定客户;

2.1年内曾为1个以上品牌提供综合代理服务。

3.获得本市广告行业协会授予的广告作品奖1件或荣誉1项以上。

三、莆田三级广告企业

(一)经营条件标准:

1.企业成立半年以上;

2.注册资本15万元以上;

3.广告设备净值不低于5万元;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照章纳税;

6.为广告业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有所贡献。

(二)从业人员标准:

1.企业主要领导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企业职工5人以上,其中15%以上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15%以上人员取得省级以上广告协会颁发的《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

第三章申请和认定

第五条广告企业资质申请向企业注册地的市广告行业协会申请。

第六条除特殊情况外,广告企业资质认定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上半年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30日,下半年申报截止时间为10月31日,逾期转为下期认定。

第七条申请莆田广告企业上一级资质等级的企业,必须取得原等级1年以上,并按本办法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莆田广告企业资质证书和牌匾,由莆田市广告行业协会制发,其资质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九条企业申请资质时,必须提供下列真实有效材料:

公司类

(一)《莆田市广告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人员花名册》,《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

(六)企业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和两年缴纳税款(营业税)税单复印件;

(八)上年度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复印件;

(九)广告专业设备明细表;

(十)成功服务2年以上的固定客户证明;

(十一)品牌综合代理服务证明;

(十二)品牌广告策划案例;

(十三)《广告作品获奖证书》复印件;

(十四)《荣誉证书》复印件;

(十五)上年度

1、

6、12月份职工工资表复印件。

第四章年检换证

第十条《莆田市广告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需保留原资质等级企业,必须在期满前3个月内填报《莆田市广告企业资质年检申请表》

第十一条广告企业年检向本市广告行业协会申请,同时向本市广告行业协会报送企业申报年检的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年检合格的企业,由莆田市广告行业协会统一换发证书、牌匾。

第十三条对年检不合格的广告企业资质不予降级认定。

第十四条年检不合格和逾期3个月(以广告企业资质证书时间为准)未申报年检的企业,其资质自然失效。企业不得以无效资质对外宣传和使用,否则,予以警告直至法律诉讼。

第十五条年检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莆田市广告企业资质年检申请表》;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和两年缴纳税款(营业税)税单复印件;

(三)上年度企业《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年检复印件;

(四)广告资质等级有效期内获得的市级以上广告协会颁发的广告作品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复印件。

(五)《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其标准按第二章第四条执行。

第五章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莆田市广告行业协会对本市广告企业的资质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资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因违反广告法规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在行业内有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企业诚信欠佳的;

(四)申请资质所提供的材料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六)注册资本、资产净值,广告设备、营业收入、纳税、专业培

训证书、获奖广告作品或荣誉证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第十八条 市广告行业协会负责审查和把关申请资质企业所上报的材料,对申报手续不全的,要求按时补齐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件,不予上报。

第十九条获取福建广告资质的企业,仍应保留莆田广告资质,取消莆田广告资质的企业,其福建广告资质自然取消。

第二十条广告企业因各种原因撤销、歇业的,应当将广告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单位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广告企业获得资质等级后,发生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况的,由莆田市广告行业协会视情况分别作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和取消资质处理。其中,对申请资质所提供的材料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单位,三年内不予以认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四条中资产净值增加是指: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或者企业经营规模(营业额、税收)增加。广告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全部广告收入减去付给媒介及其它单位广告发布费用后的实际收入(以计税额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莆田市广告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施行。

第17篇:动车组列车互联网售票暂行办法

郑西、武广、沪宁、沪杭、广深、广珠、海南东环、成灌线

互联网售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互联网售票工作,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互联网售票是指通过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网站(www.daodoc.com,以下简称“12306.cn网站”)办理铁路电子客票的销售、改签、退票等业务。

铁路互联网售票范围、购票方式以及铁路电子客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办理铁路电子客票业务的售票窗口等事项以“12306.cn网站”和车站公告为准。

第三条 铁路电子客票是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与纸质车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12306.cn网站购买铁路电子客票并按本办法规定换取纸质车票后,铁路电子客票失效,换票后旅客凭纸质车票按现行规定办理检票、验票、改签、退票等手续。

第四条 在12306.cn网站,购买铁路电子客票以确认交易成功的时间作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生效的时间,退票以网站确认交易成功的时间作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终止的时间,改签所涉及的原车票退票、换(购)新票分别按照退票、购票处理。

第五条 旅客或购票人应当妥善保管铁路电子客票信息及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章 售票

第六条 在12306.cn网站购买铁路电子客票时,应当准确提供乘车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第七条 在12306.cn网站购票可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护照。

第八条 购买儿童票的乘车儿童没有办理有效身份证件的,应当使用同行成年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第九条 一张有效身份证件同一乘车日期同一车次只能购买一张车票,但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在12306.cn网站购买学生票、伤残军人(警察)优待票时,应符合规定的减价优惠(待)条件,并持有规定的减价优惠(待)凭证。学生证应附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

第十一条 在12306.cn网站购票应当在车票预售期内且不晚于开车前2小时,并完成网上支付。

第十二条 在12306.cn网站购票后,应凭购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车站售票窗口办理换票、改签、退票等手续。

铁路客票代售点仅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换票手续,但铁路运输企业授权可受理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铁路客票代售点除外。

第十三条 换取纸质车票时,按如下规定办理:

(1)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购买的铁路电子客票,可凭购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车站售票窗口、铁路客票代售点或车站自动售票机上办理换票手续。

(2)学生票凭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和附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的学生证(均为原件)到安装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识别器的车站售票窗口或铁路客票代售点办理。

(3)伤残军人(警察)优待票凭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均为原件)到车站售票窗口办理。

(4)二代居民身份证无法自动识读或者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外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购买的铁路电子客票,需出示购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订单号码,到车站售票窗口,由售票员录入证件号码和订单号码并核实后办理换票手续。

(5)购票后、换票前,有效身份证件丢失的,需到乘车站铁路公安制证口,办理载明原购票时使用的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临时身份证明,并按本条第(4)项办理。

(6)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订单号码等经核实一致的,予以换票;不一致的,不予换票。学生票、伤残军人(警察)优待票同时核对减价优惠(待)凭证。换学生票时,应核减优惠乘车次数。

第十四条 纸质车票票面载明购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姓名,并标记“网”字。

第十五条 旅客应当妥善保管车票,保持票面信息清晰、可识读,并妥善保护票面身份信息。

第三章 改签和退票

第十六条 铁路电子客票可以在12306.cn网站或车站售票窗口办理改签、退票手续。

第十七条 旅客在12306.cn网站办理铁路电子客票改签、退票手续的,不晚于车票发站开车前2小时。

第十八条 旅客在车站办理铁路电子客票改签、退票手续的,应当到安装有银行POS机的车站售票窗口办理。

已经换取纸质车票的,在换票地车站或票面发站办理。

第十九条 改签后新票票价高于原票、需补收票价差额时,应当使用购票时所使用的银行卡或具备网上银行功能的其他银行卡支付新票全额票款,原票款按发卡银行规定退回原银行卡。

退票或改签后新票票价低于原票的,应退票款按发卡银行规定退回购票时所使用的银行卡。

第二十条 在车站售票窗口办理铁路电子客票改签后,出具纸质车票。

第二十一条 在12306.cn网站办理退票手续后、需退票费报销凭证的,应当凭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办理退票之日起10日内(含当日)到车站退票窗口索取。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站”和“铁路客票代售点”指郑州、武汉、西安、成都铁路局和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开通铁路互联网售票业务的铁路客运营业办理站(含同城车站)和铁路客票代售点;“开车前”为车票载明的发站开车时间前。

第二十三条 使用网上、银行卡支付有关收、退款等事项按照付款人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合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郑州、武汉、西安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8篇:京沪高铁互联网售票暂行办法

京沪高铁互联网售票暂行办法.txt单身很痛苦,单身久了更痛苦,前几天我看见一头母猪,都觉得它眉清目秀的什么叫残忍? 是男人,我就打断他三条腿;是公狗,我就打断它五条腿! 京沪高铁互联网售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互联网售票工作,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互联网售票是指通过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网站(www.daodoc.com,以下简称“12306网站”)销售铁路电子客票及其改签、退票等业务。

第三条 购票人可以在12306网站购买京沪高速和京津城际铁路“G”、“C”、“D”字头列车的全价票、儿童票、学生票、伤残军人(警察)优待票。

第四条 铁路电子客票是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与纸质车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12306网站购买铁路电子客票并按本办法规定出具纸质车票后,铁路电子客票失效,旅客应凭纸质车票按现行规定办理检票、验票、改签、退票等手续。

第五条 铁路互联网售票范围、购票方式以及铁路电子客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办理铁路电子客票业务的售票窗口等事项以12306网站和车站公告为准。

第六条 在12306网站,购买铁路电子客票以确认交易成功的时间作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生效的时间,退票以网站确认交易成功的时间作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终止的时间,改签按照购票、退票处理。

第七条 旅客或购票人应当妥善保管铁路电子客票信息及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章 售 票

第八条 在12306网站购买铁路电子客票时,应当准确提供乘车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第九条 12306网站购票可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护照。

在12306网站购票后,可凭购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车站售票窗口办理换票、改签、退票等手续;铁路客票代售点受理二代居民身份证换票,但铁路局授权可受理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铁路客票代售点除外。

第十条 购买儿童票的乘车儿童没有办理有效身份证件的,应当使用同行成年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第十一条 一张有效身份证件同一乘车日期同一车次只能购买一张车票,但第十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12306网站购买学生票、伤残军人(警察)优待票时,应符合规定的减价优惠(待)条件,并持有规定的减价优惠(待)凭证。学生证应附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

第十三条 在12306网站购票应当在车票预售期内且不晚于开车前2小时,并完成网上支付。

第十四条 遇以下情形,应当在开车前换取纸质车票后进站乘车:

(1) 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外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购票的。

(2) 使用同行成年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购买儿童票的。

(3) 购买学生票、伤残军人(警察)优待票的。

(4) 乘车站或下车站不具备二代居民身份证检票条件的。

(5) 二代居民身份证无法在自动检票机上识读的。

(6) 需车票报销凭证的。

(7) 乘车人按所购车票的乘车日期、车次在中途站进站乘车的。

第十五条 换取纸质车票时,按如下规定办理:

(1)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购买的铁路电子客票,可凭购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车站售票窗口、铁路客票代售点或车站自动售票机上办理换票手续。

(2)学生票凭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和附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的学生证(均为原件)到安装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识别器的车站售票窗口或铁路客票代售点办理。

(3)伤残军人(警察)优待票凭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均为原件)到车站售票窗口办理。

(4)二代居民身份证无法自动识读或者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外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购买的铁路电子客票,需出示购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订单号码,到车站售票窗口,由售票员录入证件号码和订单号码并核实后办理换票手续。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订单号码等经核实一致的,予以换票;不一致的,不予换票。学生票、伤残军人(警察)优待票同时核对减价优惠(待)凭证。换学生票时,应核减优惠乘车次数。

(5)购票后、换票前,有效身份证件丢失的,需到乘车站铁路公安制证口,办理载明原购票时使用的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临时身份证明,并按本条第4项办理。

第十六条 纸质车票票面载明旅客姓名和购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并标记“网”字。

第十七条 旅客应当妥善保管车票,保持票面信息清晰、可识读,并妥善保护票面身份信息。

第三章 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进站乘车

第十八条 在12306网站购买的铁路电子客票,旅客可凭购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直接通过车站自动检票机办理进、出站检票手续。

自动检票机在识读二代居民身份证时所做的进站、出站记录分别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运送期间的起、止证明。

第十九条 旅客在所购车票乘车区间中途站出站的,自动检票机验证后予以放行。

第二十条 列车验票时,通过旅客所持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核对铁路电子客票及证件等信息。确认旅客没有铁路电子客票信息的,按无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乘车途中,旅客二代居民身份证丢失的,按无票处理。补票后、到站前又找到其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列车长确认后开具客运记录交旅客,旅客持客运记录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到车站退票窗口,车站通过售票系统查实旅客电子客票信息后,按退票手续办理。

客运记录应填写旅客二代居民身份证号码、旅客姓名、席位信息等有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到站检票时,发现旅客没有铁路电子客票信息的,按无票处理。

第二十三条 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作为乘车凭证的旅客,在车站、列车发生旅客意外伤害事故的,站车工作人员应当在客运记录中记录其居民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事故案卷中应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章 改签和退票

第二十四条 铁路电子客票可以在12306网站或车站售票窗口办理改签、退票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12306网站办理铁路电子客票改签、退票手续的,应当不晚于车票发站开车前2小时。

第二十六条 在车站办理铁路电子客票改签、退票手续的,应当在开车前至车站安装有银行POS机的售票窗口办理。

以下情形,按下列规定办理:

(1)已经换取纸质车票的,在换票地车站或票面发站办理。

(2)持二代居民身份证已经办理进站检票手续但未乘车的,在乘车站经车站确认后办理。

(3)持二代居民身份证乘车,因伤、病或者承运人责任中途下车的,凭列车长出具的客运记录在下车站办理未乘区间退票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车站售票窗口办理铁路电子客票改签、退票手续时,未换取纸质车票的,先按照第十五条换取纸质车票。改签后,出具纸质车票。

第二十八条 改签后新票票价高于原票、需补收票价差额时,应当使用购票时所使用的银行卡或具备网上银行功能的其他银行卡支付新票全额票款,原票款退回原银行卡。

退票或改签后新票票价低于原票的,应退票款退回购票时所使用的银行卡。

第二十九条 在12306网站办理退票手续后、需退票费报销凭证的,应当凭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办理退票之日起10日内(含当日)到车站售票窗口索取。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车站”和“铁路客票代售点”指北京、济南和上海铁路局管内的铁路客运营业办理站和铁路客票代售点;“开车前”为车票载明的发站开车时间前。

第三十一条 使用网上、银行卡支付有关收、退款等事项按照付款人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合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规定办理。 本办法由乘车站所在铁路局负责修改、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等有关

第19篇: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广告新发展

摘要 ..................................................................................................................................................2 1 引言 ..............................................................................................................................................2 2 移动互联网理论文献综述 ...........................................................................................................3 2.1 国内外对移动互联网的定义 ............................................................................................3 2.2 移动终端广告的定义 ........................................................................................................3 3 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 ...............................................................................................................3 3.1 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现状 ....................................................................................................3 3.2 移动互联网的特点 ............................................................................................................4 4 移动互联网时代下的广告 ...........................................................................................................4 4.1 移动互联网时代下的广告特点 ........................................................................................4 4.2 移动互联网时代下的广告形式 ........................................................................................6 5 未来的广告动向 ...........................................................................................................................7 6 总结 ..............................................................................................................................................7

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广告新发展

摘要

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也改变了人们接收和传播信息的方式。这也使得传统媒体的广告在移动互联网的大潮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企业必须在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新时代背景下研究新的广告策略,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抢占份额,取得自己的一席之地。中国拥有全世界最多的移动终端用户,这对广告界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市场。本文通过对移动互联网时代下的广告新特点进行总结,以微信和微博为例来解析移动终端广告的优势和未来发展的方向。有利于企业在新媒体的冲击下快速调整营销策略,不断推动自己的战略转型,这样才能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下掌握主导权。 关键词:移动互联网

广告形式

企业发展

1 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更新完善和我国移动终端企业技术的创新,大量智能手机推向市场,降低了移动智能终端的使用门槛,更多的普通手机用户转化为智能终端用户。我们生活的世界早已从传统互联网时代悄无声息地过度到移动互联网时代。移动互联网终端的覆盖程度、影响广度已经和电视、互联网在同一量级,并远远超过了报纸、杂志、广播、户外等传统媒介。这也标志着中国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将要进入了一个黄金时期。而广告因其强调传播力的特点,注定要与新的科学技术联系在一起,这也意味着移动互联网时代下的广告形式将发生新的变化。

2009年,国家工信部正式向几家移动互联网运营商颁布了3G牌照。此后,随着国家对3G的大力推广,以及移动终端的普及,移动互联网迎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据巨流无线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移动网民对通过移动终端上网的依赖性较强,近80%的移动网民每天至少使用移动终端上网一次,典型用户每天接触手机120-150次,媒体伴随时间超过15小时。移动终端的普及大大提高了网民的上网体验,完成了从“碎片时间垃圾化”到“碎片时间黄金化”的转变,实现了碎片时间的有效利用。

广告的未来发展将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而改变与受众沟通的方式,企业只有积极主动的拥抱互联网这片大海,改变传统广告形式,才能用最低的成本创造最有效的广告效益。

2 移动互联网理论文献综述

2.1 国内外对移动互联网的定义

在维基百科中,移动互联网被认为是使用移动无线调制解调器,或者利用在手机或独立设备(如USB、PCMCIA卡等)上的无线调制解调器接入互联网。在Information Technology论坛中,移动互联网被认为是通过无线终端,如手机、无线上网本等,随时随地地接入世界范围内的无线网络。无线网络成功突破用户在使用时间与空间方面的限制,用户可以选择在任意时间以及任意地点接入网络发送与接收电子邮件、查询新闻信息等。

艾瑞咨询公司(iResearch)基于技术与终端两个层面给移动互联网的含义作出相应的界定。从技术层面来看,移动互联网是指一种属于开放性质的基础型电信网络,该种网络可以在同一时间为用户提供多种业务服务,如:语音服务、多媒体服务等,而且该种网络的技术核心被人们公认为是宽度IP;从终端层面来看,移动互联网却拥有广义以及狭义两个维度的定义。广义上移动互联网是指使用者利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通过移动网络获取移动通信网络服务以及互联网服务。狭义上是指用户使用手机终端,通过接入移动网络,浏览互联网网站信息、在线观看视频以及下载手机应用等。

上述定义给出了移动互联网两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 移动互联网是移动通信网络与互联网的融合,用户以移动终端接入无线移动通信网络 (2G 网络, 3G 网络, WLAN, WiMax 等) 的方式访问互联网;另一方面, 移动互联网还产生了大量新型的应用, 这些应用与终端的可移动、可定位和随身携带等特性相结合, 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 位置相关的服务.[1] 2.2 移动终端广告的定义

移动广告实际上就是一种互动式的网络广告,它由移动通信网承载,具有网络媒体的一切特征,同时比互联网更具优势,因为移动性使用户能够随时随地接受信息。可将手机广告(Mobile telephone advertising)定义为:通过移动媒体传播的付费信息,旨在通过这些商业信息影响受传者的态度、意图和行为。移动广告实际上就是一种互动式的网络广告,它由移动通信网承载,具有网络媒体的一切特征,同时比互联网更具优势,因为移动性使用户能够随时随地接受信息。[2] 3 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

3.1 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现状

从19世纪60年代到现在,信息技术已经发展了五十多年。国内移动数据服务商QuestMobile发布了《2015年中国移动互联网研究报告》,报告显示:截止到2015年12月,国内在活跃移动智能设备数量达到8.99亿,使用移动终端上网的人数占互联网接入人群的74.5%,超过七成网民使用手机上网,设备用户的男女比例接近6:4,设备用户年龄构成中80后接近8成。 3.2 移动互联网的特点

移动互联网是在互联网发展的基础上更深的发展,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上网成本的降低,移动互联网渐渐融入大家的生活中,与传统PC端相比,移动端具有更高的便利性。用户可以使用手机等移动终端设备随时随地观看视频、新闻,听音乐、聊天甚至办公等各种功能。弥补了传统PC端对设备使用地点不方便移动的弊端,打破了互联网对空间与时间的限制,使用户可以更便捷的使用网络。移动互联网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快速的传播速度。只要在网络覆盖的情况下,用户就可以快速获得需要的信息,掌握最新的资讯并及时同朋友分享。美国媒介理论专家保罗·莱文森就在其著作《手机:挡不住的呼唤》指出:正是手机的出现把人们从某一单一固定的信息交流形式解放出来,不再受时空的限制。因而,智能手机等移动端通讯设备成为最为便捷的信息传播媒体工具。

其次,与传统互联网相比,移动端设备一般仅仅为一个人所有,这就使移动互联网具有更强的个性化,用户可以拥有更精准的个性化服务。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关注不同类型的信息,有选择的下载各种应用软件。同时,移动端独有的定位服务,可以根据用户的位置提供特有的服务。比如,可以根据定位搜索附近的酒店、饭店以及交通情况。除此之外,移动互联网还保留了互联网记录消费者浏览记录的特点,可以根据用户平时的浏览记录和消费行为推荐合适的产品,这样用户就可以在商家推送的信息中选择需要的消费,大大缩短了搜索的时间,同时也为商家快速精准的锁定了目标客户。

4 移动互联网时代下的广告

4.1 移动互联网时代下的广告特点

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广告传播的媒介和内容发生了革命性的转变。传统广告因为受传播媒介的限制,使得广告主对广告传播的途径和广告内容的自主选择受到了限制,而移动终端广告借助移动互联网技术的优势,拥有许多自身独特的优点和不可避免的缺点,主要分为下面几点:

互动性强

移动端广告大大提高了受众的参与度,商家更注重与受众的互动。传统的电视广告、广播广告、报纸广告因受其媒介的限制,形式比较单一,受众是一种比较被动的方式去接受广告,更无法参与到其中,因此受众对传统广告会产生一种排斥心理。而移动设备自身的优点,以及遥感技术的发展,使广告能够在无形中以多种形式呈现给受众。可以通过小游戏、测试、图片等互动性较强的形式吸引受众,与受众之间建立起相互沟通的关系,在娱乐的同时潜移默化接受广告,并且能够参与其中,及时将意见回馈给商家,极大的提高了用户的参与兴趣,从而对广告中的品牌产生更直接深刻的印象。

受众明确 定位精准

智能手机作为众多移动终端设备中的主要设备,它的私有性决定了移动终端广告的个性化和精准的投放。自从2010年,我国颁布《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实行手机用户实名制后,手机用户的身份性就更加明显。广告主可以根据手机用户的注册信息,浏览记录和消费行为进行筛选,选出相匹配的目标消费者进行广告投放,与传统广告盲目投放相比,这样就大大提高了广告的效果也降低了广告的成本。

中国博客网懂事长胡之光说“我们曾经做过一个实验,在中国博客网上为欧莱雅做了一个网络广告,网页上只有一个简单的标示,受众想要了解广告的详细内容,必须点击进去,填写自己的信息,才能看到详细的产品信息。我们收到2000多份有效报表,最后10%以上的人购买了欧莱雅的产品。

广告成本低

传统的电视、广播、报纸等广告形式都需要商家投入大量的资金,尤其是电视黄金档的广告价格更是高的惊人,而且投入广告的周期和跨度较长,广告效果的反馈也需要一段时间。而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各种开放的平台使用户可以随时随地在网上发布信息,人人都可以是自媒体。企业可以创建自己的公众号、微博来建立自己的企业形象,也可以创建自己的社群来维护加强消费者与品牌的联系,企业可以有更多免费的渠道去宣传自己的产品,与传统广告高额的费用相比,移动终端广告的成本要低很多。

可监控性强

通过移动互联网技术,可以有效的监测受众接触广告的频率与行为。可以及时的监控回复率和回复时间。通过这些数据分析,广告主可以随时调整自身的广告投放策略。同时可以根据受众的反馈了解到产品的不足,可以及时作出改进,对提高市场竞争力和促进企业高效运作有着非常大的提升作用。

信息可辨度低

移动互联网为我们提供了多种公开免费发布信息平台,带来方便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会有一些虚假信息。在大量的信息中一些商家为了吸引到受众,不惜采用虚假标题或是与虚假图片,因为发布信息的方便快捷,也会导致大量垃圾信息充斥在网络中,让受众难辨真假。 4.2 移动互联网时代下的广告形式

与传统媒体广告形式不同,移动互联网广告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我们以目前最受欢迎的两个平台微信和微博为例来进行具体分析:

微信公众号

微信作为一款家喻户晓的社交软件,因其用户多、广而成为广告主宣传企业形象的重要平台。公众号是微信营销的一个主要工具。企业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向微信用户推送企业信息、产品信息,举办一些活动来增加消费者与品牌的感情。

以星巴克的微信营销为例,在推出早餐系列新品之前,星巴克基于目标消费者不仅具有早餐的习惯,策划了一次以”星巴克早安闹钟“为主题的活动,鼓励消费者下载或更新”星巴克中国“的手机应用。只要用户在星巴克闹钟铃声响起后的一个小时之内,进入星巴克门店购买咖啡饮品,就会有机会品尝到五折的早餐系列新品。在这次活动中,星巴克先是从店里的老顾客着手,引导到店消费的顾客扫描二维码下载手机应用,同时分享给身边的朋友。通过这种活动的形式去鼓励老顾客在朋友圈中进行传播,可以快速达到粉丝的积累,从而转化为线下的消费者。同时,星巴克为了留住粉丝,定期在公众号发布文章,且主题明确,以介绍咖啡知识为主,并及时发布优惠活动信息,不仅能够维护与客户的良好关系,也能不断吸引咖啡爱好者加入,快速找到目标消费者。

星巴克通过微信公众号来维护企业形象和提高品牌知名度,与传统的广告方式相比,即节省了大量成本,又增加了与消费者的互动,深化了品牌形象,达到了良好的广告效益。

微博

与微信相比,微博是一个更加开放性的平台。覆盖面广,同时各个明星和各类行业的精英的参与,更让微博成为一个快速曝光和传播信息的平台。同时微博营销的成本大大低于传统广告,操作简便、并且每一条微博的内容都比较精炼,没有以往的长篇大论,对于忙碌的上班族而言最适合不过了,能够在短时间内关注到焦点事件。

以”野兽派“花店为例,作为一家没有实体店,没有淘宝店的新品牌,根据消费者的故事去创作作品的创意在微博上被网友大量转发,凭借几张花卉礼盒的照片和文字介绍,不到一年时间就积累了18万以上的粉丝,更有名人加入帮其宣传,使品牌快速吸引到年轻人,并打动了消费者,使”野兽派“在没有一家实体店的情况下成为了行业的传奇。

”野兽派“利用微博的病毒式的故事传播免费获得大量的潜在客户,而动辄几百上千的礼盒又保证了毛利。这完全颠覆了传统电商拼的刺刀见红拼价格的悲催局面。可见微博营销的效果之惊人。

5 未来的广告动向

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深入发展,未来的广告将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伴随着我们在移动终端看到的一切事物当中。人人都可以参与到广告中来,人人都将成为重要的传播渠道,我们分享自己喜欢的产品,参与到品牌的传播当中来,我们将乐于将广告分享给自己的朋友,受众将不再是被动的接受广告。同时更加精准的数据统计也将使广告的投放更加精准,个性化,受众不再每天面对一堆无用的广告信息,而将收到自己更感兴趣的产品广告,同时广告的形式也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更加多样化,更有趣的体验会使用户的参与度大大提高,用户将有更多的自主性,同时对广告的情感传达和创意要求也会越来越高。未来的广告将开拓数字营销新的模式,给予客户更多快捷、高效、优质的体验。

6 总结

本文通过对移动互联网时代下的广告特点分析,以及通过具体案例来说明了新时代下新广告策略的重要性。企业只有不断革新,抓住时机,利用好移动互联网的优势来选择最有效的广告形式,才能实现企业从传统到互联网的成功转型。同时,企业要深入了解移动终端互联网广告的特点才能进行决策,切忌盲目跟风效仿,要根据自己企业的自身条件和受众特点结合互联网的特点,去选择正确的广告策略。

第20篇:中国互联网广告服务行业需求[推荐]

2014年中国互联网广告服务行业需求

智研数据研究中心网讯:

内容提要:未来,互联网营销服务商只有不断加强自身技术和服务能力,才能满足客户的营销需求。

互联网广告服务市场供求状况及变动分析

从供应方来看,我国互联网广告服务业较为分散。从需求方来看,随着大量行业客户开始逐步将市场营销重点转入互联网领域,未来供需双方总量上相对平衡。但互联网广告服务市场同时还存在一定的结构性供需失衡,一方面部分互联网广告服务商扮演的是简单的代理服务角色,具有自有技术平台同时能够提供涵盖策略、投放、监测、优化等整合式互联网广告服务内容的服务商较少,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和服务深度不够;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企业客户更加注重互联网营销服务综合化、整体化,对广告效果的量化分析更加重视。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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