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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党课内容

发布时间:2020-03-03 12:23: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廉政党课内容

发布人: 张恩军 发布时间:2011-12-4 16:26:00 阅读次数:661次网友跟帖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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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千里之堤,溃与蚁穴”,从古之至,从中国到世界,腐败问题时有发生,如何惩治腐败已成为全球的话题。下面主要从三个方面阐述一下:

一、什么叫腐败?

(一)腐败的定义

“腐败”一词原意是指物质的一种化学运动状态,即事物的原

初的纯粹状态而变质和腐烂。这一含义后来逐渐演变为泛指人类道德行为和社会风气的败坏和堕落。

在现代社会中,“腐败”一般是指权力腐败,也即指权力职能的蜕变。腐败具有以下特征:(1)它主要与国家公职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关系。这里,“国家公职人员”概念是特定的,它不等同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干部”概念。它是指涉及公共利益,与国家公职权力相联系,担任特定职务、掌握具体权力、需要履行一定职责、具有某种特定身份的人员,包括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工作。(2)权力成为牟取个人私利的商品。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利益是腐败的重要特点。这里,“牟取利益”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为自己牟取利益,二是指为他人牟取利益。(3)主体行为突破了权力的合理界限,与权力相对应的责任消除。

(4)其行为后果损害了公共利益。

(二)腐败的根源

腐败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随同私有制、阶段和国家而出现,凡权力存在的地方,都存在着权力腐败的可能。纵观中国古代史,每个国家在每一时期、每一朝代都出现过贪官污吏及随之而起的治腐肃贪行动。近代社会以来,尽管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都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但是腐败现象依然有增无减,成为各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大障碍,几乎没有一个领域能够避免之。说到底,腐败产生的根源就是腐败者牟利的动机、自私自利的品质、贪欲的心理以及贪赃枉法、以权谋私等不法行为的主体因素和以低贿金或成本谋取高收益或超额利润的“寻租者”以及社会关系、社会风气等原因造成的。

(三)关于腐败犯罪

腐败犯罪是腐败的极端形式,也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或偏离公共职责,私用或滥用公共权力,由此不仅损害了国家公共职务的廉洁性,而且也侵害了国家公共

管理职能和秩序,致使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损失,从而按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以《刑法》规定的罪名分类,腐败犯罪主要包括贪污犯罪、贿赂犯罪、挪用犯罪、私分犯罪、渎职犯罪等。从犯罪的主体分类,主要分为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司法人员的犯罪,行政执法人员的犯罪,经济管理部门人员的犯罪,国有公司和企业管理人员的犯罪,金融工作人员的犯罪以及其他公职人员的犯罪等。从腐败犯罪表现的特征分类,分为以权谋私犯罪(包括贪污犯罪、挪用犯罪、私分犯罪等),权钱交易犯罪(即贿赂犯罪),玩忽职守犯罪,滥用职权犯罪,徇私舞弊犯罪。从腐败犯罪的动机来看,分为贪利型的腐败犯罪,渎职型的腐败犯罪,侵权型的腐败犯罪,徇私型的腐败犯罪。

二、“反腐之路”

(一)全世界的“反腐之旅”

1997年欧盟制定了《反腐败公约》,同时成立了监察专员机构,强化内部监督机制。1996年3月《美洲反腐败公约》在委内瑞拉首都加拉加斯举行的特别反腐败会议上得到通过,该公约旨在建立一套预防、侦查、惩治乃至根除腐败的机制,提高对跨国腐败案的查办效率,推动美洲各国携手推进反腐败斗争。1999年,非洲各国草签了《非洲反腐败指导原则》的文件,将非洲的反腐败斗争与反腐败合作向前推进

了一步.而亚太地区是反腐败起步较早的地区之一。其中反腐效果最好的当属新加坡。新加坡有“廉洁之帮”的美誉,其能获此美誉,关键在于政府坚持了打击与预防相结合的方针。新加坡反腐倡廉工作值得我们借鉴的工作成效主要有以下四点:一,加强政府领导;二,依法治腐;三,分权制衡;四,高薪养廉。

(二)反腐败斗争的模式

1、重刑促廉模式

重刑促廉是一种以严法苛刑方式达到官吏奉公守法目的反腐倡廉模式,这是封建统治者主要采用的一种反腐倡廉模式。重刑促廉的理论依据是“以刑去刑”论。这一理论认为,对于触犯法律的罪犯,倘若不苛以重刑而从轻发落,那么只能导致他再度犯罪,或使他变本加厉扩大罪行,同时也不能使受害人从对该罪犯的惩治中得到补偿以及威慑与该罪犯有相同欲望和行为的其他人,所以必须对之严加惩罚,以重刑展示权威。我国最早提出“以刑去刑”理论的是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在中国封建社会,以重刑去恶几乎成为历代统治者立法的指导思想。如南北朝北魏孝文帝为治各州官吏贪腐行为,规定今后凡犯赃绢一匹以上的处以死刑,枉法不论多少一律处死,诏令一出,40多个刺史以下的官吏因犯赃被处死,孝文帝的舅公刺史李洪之也因贪污被孝文帝赐死。 重刑促廉在抑制大面积的贪腐现象方面有其独特的功效,

但它的局限性也是一目了然的,

封建法律的阶段偏私性决定了各种刑罚在实际操作时并不平等地施于每一个违法者。例如:我国南朝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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