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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调解基本功及和谐警民关系

发布时间:2020-03-01 21:02: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治安调解基本功及和谐警民关系

经数据统计,公安机关的接处警中,有40%的报警警情为群众纠纷,而一个小小的纠纷却需要花费一个乃至几个民警很长的时间,往往使基层民警疲于应付。前公安部部长*同志曾提出:一线民警在执法时要说得过,追得上,打得赢。在我看来,这里的“说”也包含着调解的意思。

一、调解的概念

调解是指当双方发生纠纷时,由第三者出面主持,依据一定的规范,用说服、教育、感化的方式进行劝解、说和,使当事人双方深明大义,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以达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的目的。

调解在公安业务上特指治安调解。治安调解是指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自愿为原则,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为人,依据国家法律政策,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行为人双方进行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解决行为人之间争议的公安机关的一种工作方法和行政行为。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因此,治安调解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第一,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二,该行为必须是由于民间纠纷引起的;

第三,该行为必须是情节较轻的。

只有在以上三个构成要件都具备的条件下,才可适用治安调解。公民之间或公民与法人之间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由法院或政府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下列行政案件可以调解处理:

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

2、因民间纠纷造成他人财物损毁,情节轻微的;

3、其他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三、治安调解的基本方法

1、“快刀斩乱麻”快速调解法。许多纠纷起因简单,发生突然,且情节后果一般都不严重。只要分清责任,指出当事人双方各自错误,让有过错或过错大的一方向对方赔礼道歉或赔偿一定数额的损失,事情即能很快得到圆满解决

2、教育说服法。在一般的矛盾纠纷中,通过调查取证后,谁是谁非,一目了然。只要客观公正地依法处理,不偏袒任何一方,矛盾的双方只要是明事理的人,大多数纠纷能很快得到处理。

3、迎合法。有许多矛盾纠纷的当事人,产生的纠纷只是因为一些小事,但他对于“面子”比较看重,所以长时间导致其不肯听从调解意见。但如果他产生一种很有“面子”的感觉,让他 “风光”一下迎合其好面子的本性,使其飘飘然,然后乘机指出他的错误,问题一般能得到较快解决

4、黑白配法。参加调解的民警相互配合,一个扮演“白脸”扮演一个和事老的角色,另外一个扮演“黑脸”扮演一个公正无私的执法者形象,视具体情况而定,待时机成熟,即可完成一次调解。

5、从旁侧击法。发生在邻里之间的纠纷往往双方发生矛盾的时间长次数多、积怨较深。对这类纠纷,如果直接进行调解往往不能取得任何进展,反而事与愿违,导致双方关系更差。不妨摸清当事人的社会关系,选择旁人进行劝说,从旁侧击就能做到事半功倍。

6、协同解法。在现实的纠纷中很多不仅仅是公安机关一家可以处理的,很多关系到其他专业部门,如消费者协会、工商局、交管局等等兄弟单位,。于是,就需要联系这些部门对于纠纷当事人进行共同调解。

除以上方法外还有 “冷处理”调解法、法律震慑调解法等等。在实际工作中,应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调解的方法,可能是以上方法中的一种,也可能是几种方法有效的结合。

四、民警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1、对于法律至上的意识。公正、规范、严格执法是做好各类调解的前提。从事治安调解工作的基层民警必须牢固树立“法律权威、法律至上”理念,切实掌握治安调解工作的相关法律知识,并做到熟练运用,在治安调解过程中,能“以法律为准绳”、“对法律负责”,使每起治安调解都能依法办理,经得起质证。

2、对于各类社会现状了解。对公安机关来说,遇到的一些纠纷很多,可谓千奇百怪,对于一系列常见的社会没有详细的了解,在调解时,你就无法可讲,不知从何入手进行。在工作之余多多接触社会,拒绝做一只井底之蛙,多于各式各样的人打交道,充实自己的社会阅历。

3、具备坚实的法律基础。平时要多学习现行的法律法规等,对于常用法律法规要吃深吃透。在调解时对法律知识信手拈来,自身底气足,才能胸有成竹地控制整个调解过程。民警在受理纠纷后学会总结整理,逐步归纳出纠纷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把相关的法律问题弄懂弄透。

4、不断增强自身口才。调解时,一定要能说、会说、说的入情、说得合理,同样一个意思的话采用不同的说话方式却会产生迥然不同的效应。在新入公安机关要多跟老同志学习说话。

5、学会忍耐。纠纷的当事人文化程度千差百易,很多人的说话很伤人,不少年轻人在调解中极易容易产生不耐烦甚至对于纠纷人的仇恨等。一定要学会忍耐,因为你代表着整个公安机关的形象。不少纠纷人在得不到正常发泄渠道会将气出向公安机关。

第二篇

关于加强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几点思考

时间:2010-11-24 09:40:37 来源:三门峡市公安局 作者: 李英

治安调解工作是公安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推动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的现实需要。当前,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期与金融危机爆发期,各种意识形态领域、经济领域、社会领域的矛盾和冲突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引起社会矛盾纠纷增多。人民群众对治安调解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也将不断增多,对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的执法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考验。因此,运用调解手段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就显得更加重要。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基础力量、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公安派出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在开展“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中,积极发挥治安调解工作功能作用,切实把公安派出所建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减压阀”、“缓冲带”、“救助站”、“着陆场”,当好服务企业项目建设的实践者、促进者和保障者,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一、我市公安派出所探索治安调解工作的实践与启示 近年来,我市基层公安派出所按照“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不断改进和探索治安调解工作新方法、新途经,积极发挥居民(村民)委员、治保组织、保卫部门等群众性组织在治安调解工作的作用,认真做好法院调解、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对接,把警务室搬进居民(村民)委员家门口,启动了治安纠纷、民间纠纷等治安调解工作,不仅减轻了基层派出所警力紧张、节省了办案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而且及时化解一批治安纠纷,预防了一批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促进了和谐社会发展。

(一)加强调解队伍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解队伍工作能力

一是加强公安派出所调解队伍“充电”,及时补充新的“营养”。2007年公安部印发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三门峡市公安局分四批先后对全市430名派出所社区(驻村)警务室民警举办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培训班,提高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治安调解能力。二是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提高群调组织工作能力。各县(市)区公安局采取举办法律讲座、治安调解知识竞赛、印发宣传手册等形式,先后对1426个社区和行政村基层组织进行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了社区民警和居民(村民)委员、治保组织、保卫部门工作人员对治安调解工作重要性、必要性认识,全面掌握治安调解的基本工作方法,并运用法律武器,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治安调解工作。三是树立典型,推动一批治安调解先进典型。为使全市公安派出所学有先进,赶有目标,三门峡市公安局按照“宏观统筹、微观施治、打造品牌、培育亮点”的指导思想,在全市组织开展了“五好十佳”评选活动,对在治安调解等方面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10名优秀社区民警给予表彰记功,湖滨分局社区民警张国强等6名提拔为副科级或副所长、指导员。先后推出了一批治安调解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灵宝市公安局川口派出所将精心核算的“打架成本账”制成传单,发放到群众手中,通过“公布打架成本”的方式,以劝代罚,以言之有物的治安警示,诉诸公民经济人用理性的柔性手段化解矛盾冲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打架成本核算单”包含打架成本计算公式、案事例和防范小知识,它直白地告诉群众:“打架成本≈10日拘留+500元罚款+1000元医疗费+心情郁闷。在你冲动时,先算算:这拳下去亏多少,你有可能要为你的冲动‘买单’,不但精神肉体痛苦,家属担惊受怕,甚至还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寻找合理的、合法的途径才是正确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截止目前,川口派出所已向群众发放“打架成本核算单”20000余份,通过“打架成本核算单”直接调解各类纠纷20起,元月至5月该辖区由民事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伤害案件同比分别下降43%、35%。辖区内老百姓编出顺口溜称赞该所做法:“民警一笔打架账,百姓心里亮堂堂;想出手时算算账,互忍互让喜洋洋。”

(二)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调解原则,治安调解工作凸现实效

按照“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坚持自愿,事实清楚,公平、公开、公正,讲求效率的调解原则,全市公安派出所进一步加大治安调解工作力度,采取“两个必须”有效治安调解方法(必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必须在事实清楚、责任清楚的基础上调解),全面提高治安调成率,确保了治安调解结果合情、合理、合法。2007年全市共受理治安案件32660起,查处治安案件29389起,办结治安调解案件23440起,调解案件占查处治安案件总起数的79.7%;2008年共受理治安案件22587起,查处治安案件22385起,其中办结治安调解案件15894起,调解案件占查处治安案件总起数的71%;2009年元至3月份,治安案件3099起,查处治安案件3058起,其中办结治安调解案件1933起,调解案件占查处治安案件总起数的63.2%。义马市公安局泰山路派出所针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对象以及当事人不同的经历、不同人不同事,推出了隔离法、冷却法、感化法、震慑法、权威法、质证法、寻根法、背靠背法、换位法 “九种”治安调解工作法。开发区分局涧河派出所推出了“三个公”调解方法。2008年,张小六向开发区锦源果汁厂送煤1100余吨,价值约58万余元,至今锦源果汁厂未偿还所欠煤款,张小六多次索要无果。2009年4月20日,张小六及妻子于民鸟等人到锦源果汁厂门口,采取拉横幅、锁大门、张小六妻子在厂门口支一张钢丝床,采取静坐等方式索要煤款,并扬言到市委、市政府门前上访。开发分局涧河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通过公平、公开、公正“三公”调解法,成功预防了一起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卢氏县公安局瓦窑沟派出所推出“三合”调解法,2009年3月26日,该所接到辖区龙泉坪村居民叶付忠电话报警,称其放在邻居李某家的三轮摩托车被人砸坏。该所立立即赶到现场开展调查,经查叶某的三轮摩托车是被瓦窑沟村居民关新民所毁坏,原来2005年瓦窑沟乡观沟村村民郭某的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关新民和郭某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无办理结婚手续)。期间因两人性格原因,屡次发生矛盾纠纷,后郭某因为小孩上学到龙泉坪村租房居住,关新民以为郭某不回家是因为郭某受叶付忠挑拨所致,关某因无望曾经喝农药自杀,后将怨气转到叶付忠身上。2009年3月26日晚将叶停放在邻居家的三轮摩托车砸坏,并扬言还要将叶某的腿砸断。为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该所在开展调查工作的同时,通知关某的家人一同做关某的思想工作,办案民警多次从法律、人情等方面和关某进行面对面谈心,做关某的思想工作,通过合情、合理、合法“三合”调解法,终于使关某放下了思想包袱,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2009年5月6日,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关某将叶某的摩托车修复完好,双方握手言和。

(三)以开展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为载体,及时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008年12月以来,全市公安派出所开展了“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和谐”要求,以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送温暖、送平安、送法律、送服务“四进四送”为主题,以解决整治“六个一批”(解决一批实际困难、化解一批矛盾纠纷、整治一批治安乱点、宣传一批防范常识、整改一批突出问题、探索一批长效机制)问题为目标,以建立领导带头走访、群众困难解决办理回复、安全防范和普法宣传、预警、矛盾纠纷疏导稳控、人物技防漏洞弥补、情报搜集“七个”为机制,充分发挥社区民警和居民(村民)委员、治保组织、保卫部门工作人员在排查调解矛盾纠纷作用,及时化解了一批治安纠纷,预防了一批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实现了“人走近、活干实、农民群众得实惠、和谐的警民关系凸显实效”新格局。截至目前,全市公安派出所共排查各种矛盾纠纷1006起,调处化解矛盾纠纷966起,防止民转刑案件35起,防止群体性事件20起,防止集体越级上访15起。义马市耿村矿47岁的孙某,家有三个子女外出打工。2006年初因高血压发病,落下半身不遂,由于偏瘫后行动不便,长期足不出户,性格变得比较暴躁、多疑,妻子外出回家晚一点就会引起老孙的猜疑,对妻子发脾气,横眉竖眼,夫妻经常吵架生气。二年多时间里,妻子韩某一边上班一边照顾生病的丈夫和家庭,感到心力憔悴,天长日久夫妻关系出现裂痕。2009年2月17日,峡东分局副局长赵阳带领耿村派出所民警到矿居委会走访座谈了解到孙某和妻子韩某的情况后,上门做孙某夫妇的思想工作。询问了解老孙的病情,劝解老孙要放下思想包袱,安心调养,多理解和体谅妻子的辛苦。劝导妻子韩某平时要多关心体贴和照顾丈夫,要珍惜两人20多年的夫妻感情,经过近3个小时的思想工作,夫妻脸上又露出了多日未有的笑容。

(四)创新治安调解工作方法,营造良好和谐社会环境

随着公安工作110品牌的树立,发生一般性纠纷,群众往往拨打110报警或直接到派出所报警,经常在报警时称,如果不出警处理就会要出人命。面对这种情况,本来简单的纠纷基层民警也不得不出警处理。大量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压在派出所民警身上,不仅增加了派出所民警的工作压力,而且耗费了民警工作精力,导致案件调处不及时,影响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为此,我市公安机关大胆探索,把人民调解机制引入派出所警务室,启动了治安纠纷、民间纠纷对接,由居民(村民)委员、治保组织、企业保卫部门提供办公用房,社区(驻村)民警进驻,基层组织派驻具有调解经验的调解员到警务室工作,既承担治安巡逻,又负责调解任务,有效地减轻了派出所的工作压力。灵宝市公安局函谷关派出所针对近年来邻里、房基、土地、赡养类纠纷突出问题,积极探索纠纷排查、案件调解新机制,推行“组”、“村”、“警”三级联调工作制。第一级,组级小组调解主要通过村组内的干部、宗族辈分较大、群众威信较高或当事人相对信任的人员进行调解,力争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第二级,在组级调解的工作难度较大的情况下,找准产生纠纷的主要矛盾,由村级调委会依照村规民约或民情风俗,对矛盾纠纷进行调解;第三级,组、村、警务室民警统一调解,对涉及面大,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纠纷有警务室民警牵头,协调各方力量,齐心协力共同调解。为确保“三级联调”工作制落实,该所首先建立了警务室驻村民警与村、组调解委经常性联系制度。所里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联席会议,交流经验,互通信息,梳理台帐。对重大、复杂、疑难纠纷,制定调解方案,集中人力、精力进行调处。其二,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组、村和警务室民警三级调解制度。实行分级考核、兑现奖惩,所务会对驻村民警进行考核,驻村民警对民调治保组织、参与调解人员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对矛盾纠纷排解率考前民警进行奖励。根据驻村民警提供考核依据对参与调解村组级治保、干部成员发放单案奖金;对全年矛盾纠纷发生少或矛盾纠纷调处率高的行政村提议党委、政府给予表彰。其三,规范具体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必须建设台帐,发生的矛盾纠纷限时在两周内基本调解结束,调解人员必须与双方当事人接触并开展调解工作。通过推行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三级联调责任制”,实现了“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难事警民联合调”工作目标。去年10月8日,灵宝市焦村镇李某约定好到函谷关梁村何建河家责任田收购柿子,所驾驶农用三轮车经过梁村二组何会军地头,不慎将地里的南瓜苗碾倒,何会军拦住三轮车,抢夺摇把要殴打李某,一场流血冲突发生在即。灵宝市公安局函谷关派出所接警后,立即起动“三级联调制”,通知二组长何成贵开展现场调解。对该组何建河与何会军讲:“咱先让外乡人走,压倒南瓜苗也不是故意地,再说咱村还要靠人家卖柿子哩!有啥事情咱自己说,不要难为收柿子的。”何建河与何会军很认同,李某就开着三轮车走了。经组长何成贵口头调解:何建河卖柿子,收柿子的人不小心将何会军地里的南瓜苗碾倒,何建河负责将何会军碾实的地重新犁一遍,双方达成协议并履行了约定,避免了一起恶性治安案件的发生。

二、当前治安调解工作面临困难及存在突出问题

(一)“三位一体”调解工作体系衔接机制不够

法院调解、治安调解、人民调解“三位一体”调解工作体系是未来调解工作的趋势。目前,法院调解、治安调解和人民调解之间配合、衔接跟不上。从法院调解方面来看:一是现行民诉法中规定法院调解要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不利于办案效率的提高和诉讼成本的减少,影响了诉讼调解的程序利益;二是同一审判人员兼作调解法官和裁判法官调审结合的模式往往使法官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规避诉讼风险,在审理案件时忽视调解的“自愿”原则,以压促调、以判促调、久调不决,从而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调解法官对诉讼双方不了解,对调解的可行性、可靠性很难考证,容易导致有的案件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从人民调解方面来看:一是人民调解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容易被人操纵利用,可能使调解的自愿难以保障;二是目前调解员的法津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参差不齐,难以适应社会变化发展的需要和难以充分体现公正公平的目的。三是调解的结果在效力上缺少权威性、确定性和强制性等。针对当前我国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存在的弊端,如果在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室,使法院调解、人民调解进驻派出所,功能互补、资源共享,不仅节省办案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同时,公安机关的调解工作可以更好地帮助当事人寻求民事救济的事实,使治安调解与法院调解能很好地衔接,但尚需立法上的完善。如乘出租车不付费的问题,如果公安机关不介入,乘车人就会扬长而去,司机奈何不得。从上述纠纷的性质看,属于民事纠纷,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到法院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但是,因为个人的手段有限,无法有效地了解侵权行为人的身份、住址,无法有效地控制侵权行为人,因而也就无法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公安机关不介入干预的话,类似民事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至少是解决起来比较难,而且可能使争议进一步激化,变为治安案件、甚至是恶性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如何预防、制止矛盾进一步恶化,如何更好地运用调解或出警弄清当事人基本情况,为债权人下一步寻求民事诉讼救济铺平道路,这是一个在立法上需要完善的问题。

(二)专业知识匮乏,调解技巧不高

受国际金融风暴影响,我国经济出现前所未有的困难与挑战,社会矛盾纠纷的内容和形式也日趋复杂,涉及民事、经济、行政等多种法律关系,而派出所民警平时接触和学习较多的是有关刑事和治安法律法规,对民事和经济法律法规了解较少。同时民警没有受过严格而系统的培训,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调解技巧,往往调解效果不佳,使有些纠纷久调难结,且警力陷入其中难以解脱。

(三)注重调解,忽视调查取证

有的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到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没有必要花时间去做调查取证工作。一时调解不成,事过境迁,该取的证据无法取到,不仅导致难以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案件调解不下去,而且等到需要做出处罚决定时,也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不成,处罚不成就有可能引起群众上访。有的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到时候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没有必要花时间、费力去做调查取证工作。结果一旦调解不成,事过境迁,该取的证据无法取到,不仅导致难以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案件调解不下去,而且等到需要作出处罚决定时,也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不了。这不仅不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而且影响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机关的威信。

(四)调解功能的扩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破案打击职能的发挥

当前基层公安机关在处理民间纠纷工作中遇到了越来越多的困境。首先是调解工作量逐年增大,由于公安机关“110”报警台的设立,群众联系民警方便快捷,加之公安机关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因而一般民事纠纷发生后,群众首先想到的是找公安机关解决。目前的各类民事纠纷日趋复杂,往往涉及到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等多种法律关系,这时的民警在办理调解往往力不从心。其二,公安机关对一般民事纠纷并无实质的管辖权,调解缺乏法律支持和效力,派出所调解中难免有逾越权限,执法不规范之嫌。2008年度湖滨公安分局治安系统各部门共接受市局110报警服务台以及群众直接投诉的警情13684件次,经审查符合立案及受理条件的1795起,其中属于治安调解范畴的639起,占整个立案总数的三成左右,实际调解结案的共有9652起,是治安调解总数的十余倍。在这些调解事件中,绝大多数都是农村的宅基地、耕地纠纷以及城市的务工、债务、服务、婚姻家庭、产权等民事纠纷。从法律管辖上而言,这些纠纷的解决,既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更不属于治安调解的范畴,但有关群众执意通过基层派出所的渠道予以化解,根本不愿到民调、司法部门解决,更不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广大群众心目中,派出所(尤其是农村派出所)是“万能油”,什么事情都该管,也都能得到解决,而且还不收取任何费用。另外,有些基层民警为了规避越来越严格的执法检查和考评,要么是不愿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及裁处工作,热衷于采取“调解”的手段息事宁人,要么是基于有关方面和人员的压力,将本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寻衅滋事、盗窃以及情节较为严重的案件予以调解结案,私自扩大了“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使一些应当受到追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得以逃脱法律的惩处。

(五)不少治安调解未严格按程序进行

由于日常接处警任务较为繁重(特别是城区派出所),当班民警来不及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而是急急忙忙地将当事人双方召集到一块儿予以当场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遇到当事人双方发生分歧时,又拿不出证据来说服对方,失去说服力,导致调解失败;倘若调解不成再行调查,错过了调查取证的有利时机,结果造成了大量的疑案和积案;一旦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协议,既不记录在案,也不制作正规的调解笔录,致使当事人在口头协议不能真正履行的情况下诉讼无门,引起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以及民警的工作的强烈不满。

三、解决问题办法及对策

(一)切实加强基本功训练,提升“治安调解”工作的质量与效能

要通过短期专项培训、轮班作业、以老带新等多种有效形式,拓宽培训渠道,进一步提高派出所民警,特别是社区(驻村)民警的法制观念、法律素养,以及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化解矛盾纠纷的技巧与水平,不断增强执法工作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提升办理治安调解案件的效率和质量,切实提高调成率和履行率,最大限度地缩减提请民事诉讼的发生。

(二)整合社会力量,架构多部门联动“大调解格局”平台

由党委政法委牵头,协调公安、司法、法院以及基层民调组织等多方力量,在划分职能、明确分工的基础上,努力构建新的治安调解运行机制。首先,大张旗鼓地宣传和教育群众明确派出所的职责范围,通过加强与司法所、民调组织、法院等单位的沟通合作,及时通报信息、移交相关矛盾纠纷。引导群众正确解决合法诉求,以便使派出所摆脱过多地被民间纠纷牵扯警力、精力的困境,突出防范、打击的主业;其次,积极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建立乡、村、派出所整体联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变单一的治安调解为综合调解,形成多种调解主体协同作战的调解运行机制,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程度地增加稳定基因。

(三)组建“专业调解队伍”,推行流动调解、集体会诊制度

为最大程度地保证治安调解工作的公正性以及成功几率,除了各乡、镇、街道自行组建自己的由派出所民警、司法所干部、法庭法官以及综治办成员组成的“联合调解办公室”负责日常的民间矛盾纠纷调处和化解之外,每个县、市、区可以从政法各部门在职干部以及离退休人员中选调一批德高望重且精通法律、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建立一支“专业调解队伍”,作为常设机构,由综治部门牵头,定期不定期地分赴各乡、镇、街道实施“流动调解”和集体会诊,确保最大限度地将民间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尽可能预防和减少民事诉讼以及“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经常性的协作与交流

为尽可能避免警力资源的浪费,确保治安调解与民事诉讼活动的有效衔接,公安派出所与人民法院的民事庭之间应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互通有关疑难、棘手案件的案情,共同商讨相关解决方案,必要的时候法院也可派员提前介入,全程参与,以便能够在后期的诉讼活动掌握主动权,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与此同时,对于公安派出所调查终结但因调解不成或者是达成协议而未得到实际履行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经过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审查之后,除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是程序违法、显失公正,原则上可以依据公安派出所认定的事实和调解意见予以结案,既减轻了自身的工作量,又维护了治安调解工作的权威。

(五)适度提升治安调解工作的法律地位,强化违约者的责任承担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对“治安调解”过于弹性化,只是笼统地规定“不服从调解或者达成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但对于协议中所载明的经济赔偿部门则是“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样的规定不仅不能使有关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而且还使不少当事人对治安调解活动的作用及法律效力产生了怀疑。因此,建议有关立法机构在综合权衡利弊的基础上,不妨在有关治安调解的条目中酌情增加“强制执行”的规定,这样做或许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此而产生的民事诉讼。

和谐的警民关系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和谐警民关系建设

和谐警民关系1

和谐警民关系构建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学习心得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学习心得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心得体会

助推和谐警民关系心得体会

和谐警民关系的衡量标准

治安调解基本功及和谐警民关系
《治安调解基本功及和谐警民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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