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第1篇:治安调解协议书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治安调解协议书
X公( )调解字〔 〕 号
主持人姓名 工作单位 调解地点 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工作单位、现住址)
其他在场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工作单位、现住址)
主要事实(包括案发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包括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
。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对已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再处罚。不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 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
主持人
见证人
当事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调解机关(印)
年 月 日
推荐第2篇: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
饶阳县公安局
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
编号:
当事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事实: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并当场履行,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 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签名):
办案民警:
年月日
(第一联:存根;第二联:送当事人;第三联:送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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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调研报告
基层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的利与弊
一、派出所及个人实习基本情况
2011年2月29日开始,我作为政法干警试点改革第二批公安院校毕业生,依据公安院校毕业实习要求,被学校安排到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京站派出所为期三个月实习。北京站派出所是“小户籍大治安”工作格局,为我在实习中更好接触基层公安机关基础业务工作、了解公安工作性质、锻炼自身提供了很好的条件。初来北京站派出所,我就与所里的民警师父们投入到“两会”安保紧张而忙碌的勤务工作中,“两会”安保结束后,我被分到治安巡逻组跟班学习,治安巡逻组主要负责辖区巡逻、民事纠纷现场调解、110处警及治安案件的防控工作。在北京站派出所实习时期间,我注重跟班学习,在跟班过程中积极与老民警交谈,逐渐熟悉了实习单位和实习岗位基本情况,并对现阶段基层公安派出所调解工作的现状有了初步了解。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京站派出所于2001年9月1日正式挂牌,为户籍派出所,辖区范围:东长安街建国门桥至东单路口以南,崇文门东大街(不含北京站及站前广场)以北,崇文门内大街南口至东单路口以东、二环路建国门桥至东便门铁路桥以西,辖区面积1.96平方公里,派出所下设站东、苏州、崇内居民社区,实有人口20457人,其中常住人口6196户,16440人(其中男8265,女8175,集体户10个1061人),出租房屋572户、1005间,暂住人口4017人。派出所共有民警72人;所领导班子6人;民警66人;其中女民警12人;队伍平均年龄44岁,目前派出所共有党员民警5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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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员2人;群众18人;全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辖区内有国家海关总署,北京日报社,新闻大厦,北京邮政中心局,恒基中心,中粮广场等多家大型企、事业单位,北京站地区共有公交线路64条,地铁出入口6处,每日进出站的国内外旅客20多万人次,站区日流动人口100多万人次,是北京乃至全国重要的人、财、物重要集散地。北京站地区的治安秩序长期以来一直是东城区乃至北京市各级领导关注的热点之一。 “工作压力大、领导期望高、媒体关注多、群众要求迫切”是我们工作的真实写照。北京站派出所工作需要民警具备一般刑事侦查、治安管理、公安群众工作和现场保护的综合性业务知识;要掌握巡逻盘查、盘问、拦堵设卡、基本格斗和询(讯)问技巧的警务技能;要懂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基层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的利与弊
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轻微的行为进行处理的一种特定方式,是我国行政调解的重要手段,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处罚原则,同时也是“规范执法行为、构建合谐警民关系”的具体体现。因此公安派出所应重视做好治安调解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稳定。治安调解是基层公安民警的“家常便饭”,它直接涉及群众利益,关系到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我在派出所实习时间,发现派出所有的民警工作做了不少却屡屡处于被动,牵扯了大量警力不说,调解不好还容易引发投诉和上访。为此,开始搜集材料和具体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调研报告
案件案情调查研究,谈谈基层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的利弊之处,为基层派出所更好地提高治安调解能力提供参考。
(一)基层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的利处
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通过教育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互谅互让、以一定条件和解,从而达到消除隔阂、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治安调解工作是公安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推动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的现实需要。尤其在当前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矛盾和纠纷不断增多,人民群众对治安调解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也不断增长,这对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考验。多年以来,基层公安机关运用治安调解手段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治安调解具有程序简便、处理及时、公开公正的优势和特点,是从根本上解决一些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的有效办法。适用治安调解手段解决的治安案件,既能使一些民间纠纷得到及时化解,又能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思想上受到教育、认识错误,最终使邻里、家庭成员、同事之间的矛盾得以消除,使纠纷双方化干戈为玉帛,和睦相处。根据北京站派出所辖区的人口构成的实际情况,北京站派出所形成了“小户籍大治安”的工作格局,派出所年均接110报警4700件,治安拘留480人。派出所平均每个月发生治安案件71起,其中经调解解决的就有21起,占总治安案件数的52.5%,有力地维护了北京火车站周边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二是有利于减少犯罪诱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如果简单行事,就事论事,一罚了之,不消除和解决产生民间纠纷的根源,不仅不利于缓解矛盾、解决问题,而且可能造成双方的积怨,纠纷往往会再度发生,甚至激化矛盾,酿成刑事案件,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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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大的社会危害和财产损失,波及更多的人员,危及社会稳定。在北京站派出所实习期间我注意到,尽管每一位民警调解治安案件的方法各不相同,但是,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注意,那就是不能使纠纷在调解后出现“民转刑”,因此,及时有效地调解处民间纠纷,可以有效减少犯罪诱因,减少并防范“民转刑”案件发生。
三是有利于改善警民关系。治安案件调解处理,将涉及法律宣传、思想教育、情感交流等许多方面,能进一步建立办案民警与当事人之间的情感纽带,树立人民警察公正执法的形象。对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民警依法教育处理而不简单地给予治安处罚,也能减少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对立情绪,对促进警民关系的和谐发展、减少因调解不力引发的上访事件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北京站派出所民警大多是拥有20多年警龄的老民警,他们拥有丰富的生活经验,也拥有丰富的治安调解工作经验,往往是调解结束了,纠纷的双方对调解民警都很认可,近3年来未曾出现因调解不力引发的上访的事件。
四是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从办案程序上看,治安调解将案件处置在受案阶段,无需再经告知、裁决、送达、执行等法定程序环节;从办案过程看,调解案件只需在办案单位内处置,无需再经法制审核、局领导决定等;从办案要求上看,只要办案单位弄清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一般就可以实施调解。由此可见,治安调解具有省时省财省人的优越性。北京站派出所辖区人流量大,居民来自全国各地,因口角纠纷、邻里纠纷、买卖纠纷、经济纠纷、婚姻纠纷、家庭纠纷、用工纠纷、合同纠纷等等,便在“有困难找民警”深入人心的口号下,打的,哭的,闹的,一齐拥进了派出所。有时,一天少则几起,多则上十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有文化、素质高的,也有文盲、甚至流氓的。有装穷的,有冒富的;有耍横、耍痞的,有得理不饶人的;有讲理的,有不讲理的,还有既不讲理又不要命的,涉及社会的很多层面和年龄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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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派出所简直成了闹市区和自由市场,调解的民警则成为评委、裁判,评说是非,明断曲直,主持公道,扶正压邪,而调解工作的便利性使90%的调解案件可以在一个值班日内得以解决。
(二)基层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存在的弊端
矛盾纠纷案件的调处是基层维稳工作的重要部分,因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更是基层常发的案件。但在治安案件调解过程中,均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执法规范化建设”进程,有的甚至影响了警民关系和谐。通过与派出所老民警多次交谈和实际情况调研,其弊端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不重视调解作用
在实习期间,我发现派出所里有的民警认识不到治安调解的重要作用,过分强调法律的威慑和打击功能,认为对治安案件进行调解处理,达不到惩处违法者的目的;有的民警执法主体意识不浓,过分依赖调解处理,影响了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出现以调代处的现象,使违法者看不到法律的威严。势必造成该调的不调,不该调的乱调,有的是因熟人打招呼碍于情面,有的是看重当事人的一些小恩小惠„„虽然原因多多,但结果却会最终导致执法混乱,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影响法律的公信力。
2、不重视调解范围
“治安调解是口缸,所有案件往里装。”对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如将寻衅滋事、非因纠纷引起的聚众打架斗殴等不符合调解范围的案件予以调解处理,尤其是对一些案件事实调查有困难、取证不足的案件,往往不愿意花功夫进行深入调查,而是寄望于调解结案,最终导致部分案件久调不结,案件积压。有的理解只要是“情节较轻”,有的理解只要是“民间纠纷”,都可以调解结案。对一些情节较重、非纠纷案件也予以调解,没有严格遵守治安调解的四个必备条件。
3、不重视调解程序
治安调解是一种结案方式,其程序性要求是相当严格的。但在实践中部分基层民警人为简化调解程序,调解随意性大。比如有的对应当受案的不受案,应当调查不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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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书的而不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应当立卷的不立卷,导致很多案件都是在调解不成需转入治安处罚程序后,才不得不办理受案手续进行调查取证,给案件办理造成被动,严重的甚至由于最终事实调查不清,无法对案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进而引发上访。少数民警报警登记不能做到及时、认真地填写和录入,特别是一些打架的案件,也不调查取证,当事双方找来时,给调解一下,如果能调解完毕,就按现场调解补记一下;如果调解不了,就一拖再拖,工作非常被动。
4、不重视调解效果
治安调解既有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等原则性要求,又是一项艺术性较强的工作,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也不进行教育疏导,就进入处罚程序,使调解成了“无用功”,达不到宣传法律、教育群众、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效果。有的民警认为调解干的是“和稀泥”,当的是“和事佬”,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不管是否公平、公正,就算是调解成功,没有达到教育的目的。有的故意损毁财物案件的经济损失了近千元,受害方迫于对方威严只接受了几百元;有的打了对方一下也没有造成任何后果,却因害怕处罚赔偿了好几千元。虽然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但社会效果肯定不理想。
在目前的体制和机制下,公安派出所既肩负辖区社会治安,又肩负着辖区人口管理的综合性职能。在实际工作中,派出所各个班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上级单位定下的任务指标,既有治安案件拘留人数的指标,又有刑事案件拘留人数的指标,与完成这些指标的任务量相比,治安调解工作在整个基层公安业务中就显得很渺小不被重视,这势必对治安调解工件的开展和民警治安案件调解能力的提升产生冲击和影响,这与当前基层公安机关发展趋势相背离。
三、基层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存在问题对策分析
公安派出所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力量、作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如何发挥好治安调解工作的功能作用,运用调解手段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把公安派出所建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减压阀”、“缓冲带”、“救助站”、“着陆场”,就显得更加重要。针对现阶段基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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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我的自学所思,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
(一)正确认识好治安调解
1、正确认识治安调解的作用
治安调解对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稳定、增进和谐、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都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我们应当重视并充分运用这一手段,对符合条件可以调解的案件应尽量进行调解处理。但是,治安调解也不是万能的,对那些主观恶性较大,故意滋事,或者屡教不改的,进行调解处理只能降低法律的威严,起不到教育和震慑的作用,所以我们又不能过分依赖于治安调解。
2、准确把握治安调解的范围
一是明确可以调解的案件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第一条规定:“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可见,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由民间纠纷引起的;(2)必须是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应受治安管理处罚;(3)必须是情节较轻;(4)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愿意调解处理。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也可以调解处理。二是明确不能调解的案件范围。对雇凶伤害他人、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的、累犯、多次伤害他人身体、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案件,即使当事人愿意调解,也不能“以调代罚”。
3、严格遵守治安调解的办案程序
一是使治安调解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凭据,丧失了合法性和有效性。二是使治安调解行为具有了不同的法律后果。《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解释
(二)规定,对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
(二)项,应予执行行政拘留。如果治安调解后不立卷,将无法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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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该规定,产生了不同的法律后果。三是使得调解不成需要转为行政处罚程序办理的案件取证难、处理难,导致案件久拖不结。
(二)认真把握好治安调解
孟建柱部长要求民警做到“三懂四会”,即懂群众心理、懂群众语言、懂沟通技巧,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强调要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主动适应全面开放、高度透明的社会环境,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要求,在维护社会秩序、加强社会管理过程中,遇到挑衅、面临复杂情况时,不冲动、不感情用事,不说过头的话、不做过激的事。规范执法中的语言和动作,切实做到言行文明、举止得当。要准确把握当前社会心理的变化和执法对象的感受,讲究方式方法,尽可能融法、理、情于一体,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做好以下几点就能把握好治安调解的主动权。
首先,实事求是,是调解的基础和根本。调解要尊重事实,秉公办事,明辨是非。处理任何一桩民间纠纷,公安民警首先须了解是何种原因引起的何种行为,何种情节与后果,而后分辨孰对孰错,做到是非曲直了然于心。如一名治安调解员,心中无衡量是非的尺度,则无法进行调解。是非分明后,则要根据事实,秉公办事,决不循私,也不可不分清红皂白,对当事人双方各打五十大板。
其次,调查研究,是调解关键点和突破口。治安调解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分清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以此为基础展开调解。首先派出所至少要有两名民警及时开展现场调查,依法收集物证,走访知情人获取证言。其次,除伤情严重无法取笔录的情况,对传唤到案的当事人立即取笔录,力争在第一时间获取真实的情况,民警要对获取的证据材料进行认真的分析,才能找准案件调解关键点和突破口,调解起来才能得心应手。
再次,注重语言,不要轻易发表意见。俗话讲“一句话让人笑、一句话让人跳”。调解民警要善于察言观色,循循善诱,注意语言适度,控制局面,避免激化矛盾或将矛盾引向公安机关。通过人性化的教育引导,大力宣讲法律政策,启发和引导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或违法行为,分清当事各方的责任。让双方知道公安机关在为他们着想和办事,才能争取当事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最后,要注重调解前的准备工作。要有最少两名以上的民警参加调解,可以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委会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参加,准备好调解的场所和茶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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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赢造一个好的调解环境。另外调解前应经过派出所领导的审核和把关,严格治安调解的法律程序。
总之,各地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地方实际,加强工作责任心、严格依法办事、充分依靠组织、注重社会效果,就一定可以提升自身的治安案件调解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件的社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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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田金仙、女、汉族、现年51岁、文盲、铜厂村委会大河边村村民
赵稳书,男,汉族,现年30岁,铜厂村委会大河边村村民
赵稳华,男,汉族,现年24岁,铜厂村委会大河边村村民
大河镇大水昝煤矿
案由:2010年10月10日,大水昝煤矿锅炉工赵石成在煤矿宿舍不幸死亡,大河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于2010年10月10日及时赶现场进行尸表检验。经检验,全身无伤痕、无中毒迹象,排除他杀、自杀、投毒等人为因素,经征求死者家属意见,不作医学鉴定,初定为疾病意外死亡,大河镇综治中、大河镇派出所、大河司法所、铜厂村委会于2010年10月11日召集煤矿领导及当事人亲宿在煤矿现场调处,死者亲属申请法律援助并获得批准,自愿达成善后处理协议书。
一、死者赵石成的善后处理事宜由大水昝煤矿积极配合亲属处理;
二、死者赵石成在煤矿工作多年,不幸在煤矿宿舍死亡。参照大河煤矿企业工亡和意外死亡的补偿标准,由大水昝煤矿付给补偿费71.6万元(柒拾壹万陆仟元整)、(安葬、包裹及其他费用);
三、双方自协议签字之日起,由亲属领尸离矿,择日安葬;
四、补偿款分两次付清,2010年10月11日18时付30万元(叁拾万元整),剩下的在死者安葬后第二日付清。死者亲属在领款时应出具身份证复印件及收据为证;
五、本协议自签字之日生效,今后死者家人及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碍煤矿正常生产、生活;
六、本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大河法律援助工作站及双方当事人各一份。
当事人签字:
调解单位:大河镇法律援助工作站
201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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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甲方与乙方就
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意支付乙方一次性赔偿费用元整,(大写)。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三、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相关此事的权利、义务。乙方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五、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六、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七、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公安机关存档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见证方:(签字)
年
月
日
撤诉书
年月日在一事,事后经过双方共同调解, 愿意向赔偿医药费及其他费用共计元整,(大写),
自愿撤诉并对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的法律责任。
撤诉人: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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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书
编号:
甲方: _冯世元 (身份证号:__ _ (电话: __ ) 乙方: 郑留阳 (身份证号:__ __ 电话:_ _) 丙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年 月 日,甲方驾驶 车在 与乙方(口 行人、口 驾驶非机动车、口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乙方受伤,该事故中,,甲方承担全部 责任,乙方不承担责任。 现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于年月日在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达成如下协议:
1、丙方依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核定赔付该案件总赔款共计人民币壹万贰仟圆整(¥12000.00),该赔款包含但不限于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
2、该赔款赔付乙方人民币壹万壹仟肆佰圆整(¥11400.0) 甲方账户:( ) 开户行:
3、该赔款赔付乙方人民币陆佰整(¥600.00) 乙方账户:( ) 开户行:
此协议一式三份,经各方签章捺印后成立,上述金额支付后,协议生效。丙方对甲乙双方的赔偿责任终结,甲乙双方互不追究,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均出于自愿,并且该意思表示为不可撤销的意思表示,也放弃以任何理由向有关部门提出诉讼、申诉等权利,今后就本事故的其它损失不得追究丙方的其他赔偿责任。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捺印):
日期: 日期:
丙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日期:
(签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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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书
甲方:浙江城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乙方: ××× 丙方: ×××
年 月 日,甲方派遣×××(系 班组员工)到××××××××××××工地工作时不慎受伤,经医院治疗,现已康复出院。甲方已垫付医药费和其他费用共计 元。现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就乙方受伤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与浙江城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 年 月 日解除。
二、劳动关系解除后,甲方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待遇、生活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含后续治疗、康复治疗、二次手术费等)、意外伤害赔偿、未结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
三、甲方于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 元。余款(人民币 元)待乙方配合甲方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报销事宜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甲方支付款项以银行出具的转账凭证为准。(注:甲方可委托其他公司或个人支付。) 乙方指定银行帐号: 。
四、乙方承诺配合甲方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报销事宜,索赔报销款由甲方收益。
五、乙方自愿放弃追究赔偿差额权力。
六、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力。
七、除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款项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甲方、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以及该工地所有相关单位和人员)提出任何条件和要求。
八、双方无其他任何争议。丙方×××(系 班组负责人)为本协议见证人;甲方与丙方按双方合同约定比例承担相关费用及责任。
九、甲乙双方承诺:本协议的签订不存在任何欺诈或胁迫等违法行为,双方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十、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捺印即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日期: 日期: 日期:
附:×××身份证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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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解 协 议 书 甲方:
乙方:
2013年3月27日在上体育课时,甲方与乙方打架至乙方受伤。为妥善解决相关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打架事件即行终止。同时双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再次滋扰惹事。如发生,一切后果由闹事方承担。
2、甲乙双方应坚持和平友好的原则,严格要求自己,健康成长,认真做人,不再因此产生任何纠纷,确保以后类似事情不再发生,否则自愿接受相关处罚。
3、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并且公平合理。
4、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课费和精神抚慰金,家长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元。家长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5、双方在校必须遵守学校的相关制度,努力学习。
6、不能拉帮结伙,再次参与打架等一切违纪违法行为。
7、凡是在校期间,任何一方被打,经调查核实是与另一方相关(直接或间接关系),后果由造事方承担一切责任(包括一切费用),学校将严肃处理。
8、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清楚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9、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一份,大保当小学存档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家长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甲方家长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字:乙方家长签字:
年月日
见证人签字:
大保当小学201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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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调解方:名称(姓名)______:性别:______
职务(岗位):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
申请调解对方:名称(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职务(岗位):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
上列双方因______引起争议,申请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请求,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
申请调解方:(签名盖章)
申请调解对方:(签名盖章)
调解委员会负责人:(签名盖章)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公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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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书
2013年6月27日,甲方胡聚宝,乙方李能国在昌邑市公园道一号工地发生打架斗殴事件,造成李能国老婆一人受伤,经内部调解,决定一次性解决,医药费、路费、餐费、药费5005元,饭费422元,车费70元,超市购物票78.9元,共计5575.9元。
一、双方一致同意甲方一次性提供人民币5500元给乙方;
二、在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后,乙方保证今后绝不以任何形式就此事再向甲方要求各种名义补助、补偿等费用,后续事宜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三、在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此事衍生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四、协议签字后,双方保证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向上级司法机关上诉;
五、协议签字后,双方应保证不得因此其他争端,如因乙方原因出现其他事故,后果及相应法律责任均由该方负责;
六、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心实意表现,双方签字之日为本协议生效之时;
七、本协议的甲乙双方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完全明白本协议内容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均对此表示理解并尊重本协议所达成目的,甲乙双方对此处理结果同意;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调人存档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调解人:时间:2013年月日
第11篇: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
甲方:陈娟,女,196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江阴市澄江镇红光村12号
乙方:倪柳萍,女,1977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秦皇连洲村26号
租在月城填红旗路75号“娟娟理发店”的甲、乙双方
就使用权发生纠纷,经月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在2011年7月10日前娟娟理发店由乙方经营,房租金、水电费乙方承担。
2、2011年7月10日乙方将娟娟理发店的原有经营设施、用品全部交给甲方;乙方增加的设施、用品,乙方搬走,如乙方到期不搬出,视为乙方放弃。
3、2011年7月10日之后“娟娟理发店”由甲方经营,房租金、水电费乙方承担。
4、本协议为一次性处理,双方将严格要求遵守。
5、本协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月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一份。
甲方:
乙方:月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2011年4月27日
第12篇: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
据蚌政2009年2号文件,关于新农村建设中宅基地因建设需要被占用。可以申请宅基地互换的原则。现有本村,村民张其林,张其伟的祖宅被村里主干街道占用。经张集村委会和刘集土地所与村民张其林协商,现将张其林,张其伟的宅基地置换在紧挨着新建的村主干道北侧第一排由西向东第九间开始到第十五间结束。六间宅基地经村里同意由张道生统一代建。以下是代建商张道生(乙方)与张其林(甲方)关于代建协议如下:
一、由甲方付给乙方总承建费人民币叁拾四万整(房屋面积实际使用为480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630元,房屋造价为302400元整。修建下水道费用为17400元整,修建村主干道费用为20000元整。)房子标准长
米,宽
米,高第一层
米,第二层高
米。楼梯建到二楼顶。
乙方承诺在
时候施工,在2012春节前交付使用,如果不能按期交付,则赔付甲方违约金(以一年计算按甲方以付实际金额的百分之五赔付给甲方)。或者甲方有权选择乙方建好的房子。反之甲方不能按期交付工程款,则甲方赔付给乙方违约金(以一年计算按甲方应付实际金额的百分之五赔付给乙方)。甲方与乙方付款方式如下:
一、乙方工程进度进入第一层封顶,甲方付给乙方九万元整。
二、乙方工程进度进入第二层封顶,甲方付给乙方十二万元整。乙方工程进度全部结束,甲方付一次性结清余下工程款。街面下水道另算。
三、如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以次充好,建筑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房子使用3年之内如有质量问题乙方负一切责任。
以上的协议必须遵守,刘集土地所和张集领导共同监督,一式四份,甲方,乙方,村委会,刘集土地所各持一份,本协议从签字之日起,即日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张集村村委会:
刘集镇土地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13篇: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
协议人:,男,汉族,1988年10月10日生人,现住河北省兴隆县 (以下简称甲方)
协议人:,男,汉族,1992年12月18日生人,现住天津市蓟县(以下简称甲方)
协议人:,男,汉族,1990年3月13日生人,现住天津市渔阳镇(以下简称甲方)
协议人:,男,汉族,1987年11月7日生人,现住天津市蓟县时代花园小区(以下简称甲方)
协议人:,男,汉族,1987年月日生人,现住天津市蓟县(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年月日晚时左右在因琐事发生打架,在双方争执过程中将头顶左侧、左小臂处造成伤害,经法医鉴定乙方所受伤情已构成轻伤,为此乙方共在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天,开支医药费元,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此事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由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各项费用共计元,该费用包括乙方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法医鉴定费、就医交通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在甲乙双方在此协议签字按手印时由甲方给付乙方,并由乙方给甲方出具收据。
二、自此协议签字按手印后,此事即为解决完毕,自此之后乙方的身体及伤情再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三、乙方自愿放弃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并建议相关机关免除对甲方的处罚。
四、此协议系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并无任何欺诈胁迫之行为。
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安机关存档一份,此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见证人:
年月日
第14篇: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
甲方: 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
地址: 福州市817中路602号联系电话: 0591-83947180林炳贵性别:男住址: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南少年宫路南八弄10号 联系电话: 13859666399与当事人关系:母子邮政编码:□当事人本人、□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其他直系亲属:儿子甲乙双方就石娇霞(身份证号码:352221194103260028)于2013 年 10月 7
日在甲方探视期间不慎摔倒,从而出现争议,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1、倒,当时无任何不适,未在意。2013年10月10日因腹胀不适就诊我院,检查发现第九肋骨骨折。患方以在我院摔倒导致肋骨骨折为由向我院监审科投诉。
2、甲方已经告知乙方发生争议后其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解决争议的所有合法
途径,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但乙方自愿放弃就本争议其所享有的上述权利。
3、考虑对方的实际情况,甲方决定一次性补偿对方人民币共计伍仟圆整
(5000.00)。
4、自甲方补偿后,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
5、本协议一式料。
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
第15篇: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
甲方:浙江城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丙方:×××年月日,甲方派遣×××(系班组员工)到××××××××××××工地工作时不慎受伤,经医院治疗,现已康复出院。甲方已垫付医药费和其他费用共计元。现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就乙方受伤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与浙江城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年月日解除。
二、劳动关系解除后,甲方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待遇、生活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含后续治疗、康复治疗、二次手术费等)、意外伤害赔偿、未结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元。
三、甲方于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元。余款(人民币元)待乙方配合甲方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报销事宜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甲方支付款项以银行出具的转账凭证为准。(注:甲方可委托其他公司或个人支付。) 乙方指定银行帐号:。
四、乙方承诺配合甲方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报销事宜,索赔报销款由甲方收益。
五、乙方自愿放弃追究赔偿差额权力。
六、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力。
七、除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款项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甲方、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以及该工地所有相关单位和人员)提出任何条件和要求。
八、双方无其他任何争议。丙方×××(系班组负责人)为本协议见证人;甲方与丙方按双方合同约定比例承担相关费用及责任。
九、甲乙双方承诺:本协议的签订不存在任何欺诈或胁迫等违法行为,双方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十、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捺印即生效。
甲方:乙方:丙方:
日期:日期:日期:
附:×××身份证复印件
第16篇:调解协议书
调解申请书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
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纠纷事实及申请事项:特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申请人(签名)登记日期年月日1
调解申请书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
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纠纷事实及申请事项:
特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申请人(签名)登记日期年月日
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人姓名和职务):纠纷简要情况:经调解,于年月日达成如下协议:协议履行情况:
因调解不成,于年月日告知当事人因,决定不受理该纠纷,告知当事人。
登记人(签名)登记日期年月日 纠纷类别:编号:
调查笔录
时间:地点:事由:参加人:被调查人(签名)调查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被调查人笔录:
调解笔录
时间:地点:事由:参加人:当事人(签名)调解员(签名)参加人(签名)记录人(签名)当事人笔录:
人民调解协议书
编号: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人姓名和职务):纠纷简要情况: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本协议一式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印) 调解员(签名)年月日
回访记录
当事人调解协议编号回访事由回访时间回访情况:
回访人(签名)年月日
第17篇: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模板
第一篇: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模板
甲方: 乙方:
事故经过:
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许,____驾驶黑____号“江淮”牌中型普通货车在20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老依兰桥处时因超载并未确保安全车速行驶导致侧翻。造成车内乘坐的被害人____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上事实有延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延公交认字第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该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宪南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____无过错行为。
现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先赔偿乙方各项经济损失100000元整,由甲方转账至乙方指定账户余款_____万元由甲方在5年内还清,每年支付乙方_____元,于每年的4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本协议签订并全面履行之后,乙方认可甲方已赔偿受害者全部经济损失,甲、乙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乙方保证不得就本次交通事故再次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3、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出具收款收据给甲方或其代理人。对于甲方在此次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方同意出具谅解书给甲方。
4、甲方在未全部清偿上述款项前,不得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否则乙方有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并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
5、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之后,
双方必须按协议履行,如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6、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民法院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人民调解协议书模板
甲方:邹××,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兰州××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兰州市××路××号
乙方:兰州××大酒楼,地址兰州市××路××号。
负责人:张××,该酒楼经理。
丙方:兰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董事长。
二00七年×月××日凌晨,兰州××酒楼雇员肖××、曾××、王××、曹××与人斗殴误将在酒楼就餐的邹××打伤,造成邹××右眼永久性失明。事件发生后,肖××
等四人潜逃至今下落不明。调解协议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甲乙丙三方就邹××伤害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一、就甲方被误伤致残一事,乙方认为除直接肇事者外,自身也有一定责任,并愿就甲方受伤致残一事予以赔偿。
二、乙方的赔偿金额总数为人民币贰拾壹万伍仟元整,主要为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考虑到乙方的具体情况,甲方愿放弃其它赔偿要求。
三、乙方付款方式为:全部现金付款。本协议生效后,六月底以前向甲方交付现金×万元,其中五天内先付×万元,余下×万元六月底前付清。七月×日前付×万元,八月×日前付×万元,九月×日前付完最后×万元。逾期未付,乙方应承担未付部分的违约金每日千分之一。调解协议书
四、丙方作为乙方的物业管理单位自愿担保本协议的执行。
五、乙方赔偿后,甲方将不再就此事提起诉讼。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提起诉讼。
六、乙方及担保人有权追究本案几名肇事者的民事责任。但乙方是否追究,不影响本协议执行。
七、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乙、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调解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
2016年X月X日
第18篇:调解协议书
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
宜市工商伍 调〔 〕号
投诉人:
电话:
住 址:
单位: 委托代理人:
电话:
被投诉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地 址(经营场所):
委托代理人:
电话:
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有关规定,本局(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调解书生效后无法执行的,消费者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投 诉 人(签名):
被投诉人(签名):
调 解 人(签名):
年 月 日(印章)
第19篇: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
( )字第 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引起争议,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写明协议的内容,并应当注意履行顺序和可执行性)
上述协议经本委审查,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会议成员签名并加盖本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的,此部分应写明:本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会议成员签名并加盖本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被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 调 解 员:(签名) 调 解 员:(签名)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年××月××日 (调解委印)
书 记 员:(签名)
第20篇: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一、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二、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三、治安调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疏导,化解矛盾。当事人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调解。
四、被侵害人委托他人参加治安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注明委托权限。当事人中有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五、治安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治安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协议。
六、对已经履行调解协议的,予以结案。对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当事人的民事争议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