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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发布时间:2020-03-03 16:46: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2国家司法考试重点解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

法治通常的理解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同时,法治又是指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系统化的法治意识形态,它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集中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五个方面的内涵,是有机统一,相辅相成,各自从不同侧面系统的揭示出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原理,同时又完整的描绘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图景。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三个统一”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线和灵魂。

2.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在实践层面上进一步体现为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1.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理论源脉。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主要包括马克思、恩格斯等革命导师依据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念,对于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系统认识和见解。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的工具,以及法作为上层建筑必须服务于经济基础的思想,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服务大局理念的理论渊源;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民主权和人民民主思想,以及人权和“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思想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理念的理论基础;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关于执政党的领导地位的思想,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党的领导理念的重要理论根据。

2.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理论依据。

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

3.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重要参照。

具体有:民为邦本的思想;法尚公平、法不阿贵的思想;治民无常、唯认法治的的思想;“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思想;“以和为贵”、“无讼是求”的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着唯物主义历史观,结合当代社会的实际情况,辨别吸收了我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中的一些有益因素以及我国民间传统中长期流行的“以和为贵”、“无讼是求”等观念,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根植于本民族深厚的历史文化土壤,显示出鲜明的文化特色和民族特色。

4.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这些理论观点有:人民主权论、基本人权论、权力制约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论、法律强制和权威论 等。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深刻把握。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正确判断。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所处的国际地位及国际环境的准确认知。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系统总结。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就在革命根据地进行了一系列法治创制和司法实践活动,为新中国法治建设积累了有益的经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新中国成立后,分为四个阶段:

(1)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和民主建国,1954年9月制定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制度,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创造了良好的开端。

(2)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开启了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全面推进的历史进程。

(3)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正式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治国方略,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对法治事业的各项工作做出了全面筹划和部署。

4.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局的高度,创造性的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崭新命题,解决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问题,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并提出是几十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所取得的最为重要的成果,它科学的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了更为全面而系统的认识和把握,对党的执政规律、执政方略有了更为深刻而成熟的认识和把握,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第二章

依法治国

第一节

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特征,从而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二、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方略上作出的的重大抉择

三、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

1.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必要前提。

2.坚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3.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要坚持司法公正,实现司法高效,树立司法权威。

4.普遍、严格遵守法律

5.构建权力制约体系与机制

第二节

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充分发挥依法治国方略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作用

1.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障我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推动我国社会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完善。

3.充分发挥法律手段,不断创新社会管理。

二、实现法律手段和其他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的有机结合

我国社会规范体系中,除了规范性文件外,还有党的方针政策、党纪党规、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各种社会组织合法的规章制度,以及为人民群众所广泛认同的民规、民约、民俗等。所有这些规范都对社会成员的行为有约束或导向作用,要全面发挥各种社会规范的调整作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统一。

第三章

执法为民

第一节

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二、执法为民体现了党的根本宗旨和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

1.执法为民是党的根本宗旨在法治事业中的具体贯彻

2.执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必然要求和实际体现。

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内在的规定了我国法治执法为民这一品质

3.执法为民是新时期我国民主政治实践创新的必由之路和重要内容

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法治的推行,我国民主政治的实践创新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执法为民理念的确立和践行。

4.执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顺利推进的重要动力。

执法为民是我国法治赢得广大人民认同支持和参与的重要前提和条件。

三、构建以社会成员为主体、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权利保护体系

1.保障和维护人民民主权利

2.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3.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4.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节

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的理念

1.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的核心。

2.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把改善民生作为执法的第一要务。

3.倡导和注重理性文明执法。

4.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二、坚持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高度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的执法为民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论中以自由资本主义为实践背景“个人权力至上”的主张存在重要区别。社会主义法治高度重视和强调人民利益,倡导和要求执法为民,但并不意味着认同个人权利绝对化。执法为民理念明确的寓含着引导和教育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要求。要引导和教育人民群众正确的对待和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利与自由,妥善、合理的处理个人和其他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自觉履行法律义务、道德义务和社会责任,在行使个人权利、享受个人自由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利益。

第四章

公平正义

第一节

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公平的朴素的含义包括惩恶扬善、是非分明、办事公道、态度公允、利益均衡、多寡相匀等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涵盖了这些朴素意蕴,并使之法律化,通过法治实践活动,使每个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平等的在法律中得到表达和体现。

二、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性的范畴

不同的社会条件下,公平正义的实际内容及其实现方式和手段都有重要的差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

公平正义,既借鉴了人类社会在追求公平正义实践中所形成的某些共同经验,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映公平正义精神的内容确定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原则,同时又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及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与实际状况出发,对公平正义的含义作出自己的理解和诠释。

三、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价值基础

1.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所倡导和维护的主流价值。

2.公平正义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与迫切要求。

3.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4.公平正义是树立强化法治权威的必要前提和保证。

四、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1.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是衡量法治公平正义的主要标尺。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从法治运行的客观规律和客观要求中提炼出来的,旨在保障公平正义在法律实施环节的具体实现的一项重要原则。

3.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公平正义在法治具体实践层面上的直接体现。

第二节

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

二、正确处理程序和实体的关系

三、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四、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五、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

第五章

服务大局

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服务大局的核心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事业都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大政方针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以及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的各种具体实践活动都必须充分考虑和高度重视对社会发展和社会运行全局的影响。

二、服务大决理念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性和实践性

1.服务大局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实践诠释。

2.服务大局是对法治运行实际状况和客观规律的深刻认识和正确把握。

3.服务大局是对我国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和态势的必要配合和积极响应。

三、充分认识和正确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大局的基本特征

1.认识大局的根本性。

认识大局的根本性,就是要认真学习和理解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和主要政策,从中认识大局;就要把握社会发展的主要趋势,从中把握大局,要善于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实践中,分清主流和直流,弄清现象和本质,从中感悟大局。

2.坚持大局的统领性。

从法治的角度坚持大局的这种统领性,就是要把各项法治实践活动自觉地纳入到党和国家的总体战略部署中,使法治实践活动成为实现党和国家总体战略部署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此同时,要维护法治的统一性,克服和排除一切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或部门和行业的保护主义,警惕各种利益集团对于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影响,消除法律实施中的“禁区”,用法制的统一性体现和实现大局的统领性

3.适应大局的历史性。

法治工作适应大局历史性,要着重克服和解决法律固有的稳定性以及由此而带来的法律的相对滞后性、司法机关职能固定性以及以此带来的履职的相对被动性与社会变化发展之间的矛盾。为此,要加强立法工作的主动性,把法律修改与制定和社会发展的大局结合起来。

4.分辨大局的层次性。

要正确认识处理地方或部门大局与党和国家大局之间的关系,坚定不移的坚持地方服从中央、局部服从全局的大局观念和大局原则,决不允许把地方和部门的利益要求凌驾于党和国家大局之上。

第二节 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法治实践活动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1.坚持在法治实践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

要围绕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的要求,组织和开展法治实践活动,要把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作为法律适用中的重要参考依据,要结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对法律条文作出符合社会发展现实的合理解释,增强法律条文的实用性和适应性。

2.高度重视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

在立法环节,不仅要追求法律体系形式上的完备,更应该重视法律、法规的内容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条件和状况,是否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同和接受;在法律实施环节,不仅要依照法定程序,把法律正确的适用于具体实施,更要审视法律适用对于解决实际问题的效果以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3.重视和强调各地方、各部门和各机构的协调和配合。

各地方、各部门和各机构必须摒弃狭隘的地方、部门、机构利益,站在大局的角度,正确对待处理法治实践活动中的各种问题。

二、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1.法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充分履行职责,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恪尽职守,爱岗敬业,不折不扣的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事务。

2.要正确履行职责,要求法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治实践中始终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和求真务实的精神,遵从法治运行的客观规律,坚守法律的基本原则。

3.要能动的履行职责,特别是在处理各种案件时,要善于把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的总体要求导入到案件的处理之中,通过能动的执法和司法,有效践行社会主义法治服务大局的重要使命。

第六章

党的领导

第一节

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特色,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党的领导,就是通过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实施与贯彻,依靠各级党组织作用的正确发挥,把握我国法治事业发展的根本方向,决定我国法治事业的战略部署,推动我国法治事业的总体进程,协调我国法治事业中的重要关系,指导我国法治实践活动的具体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旗帜鲜明的突出和强调党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健康发展和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更加坚定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于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和决心。

二、深刻认识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的客观必然性

1.党在长期革命建设中逐步形成的历史地位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2.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实际推行必须依靠党的领导的。

只有坚持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才能保证我国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适合中国国情,也才能保证有效地动员和组织各种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推动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顺利进行。

3.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推进党的各项事业,必须加强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

从根本上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要把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与法治的特殊功能很好的结合起来,开创在法治背景下实现党对各项事业领导的全新政治实践,走出一条既符合当代世界法治发展潮流,又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状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三、准确把握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作用

1.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积极倡导者

2.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主要推动者

3.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坚定维护者

四、党的领导在法治事业中的集中体现

1.思想领导

党对法治事业的思想领导,是保持我国法治社会主义方向的根本和关键所在。党对法治事业的思想领导,就在于牢牢地把握我国法治发展的方向,有效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和理论的干扰,保证我国法治的发展始终不偏离社会主义的轨道,坚定不移的走社会主义道路。

2.政治领导

党对法治事业的政治领导是社会法治也其他各项社会事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实现党对社会全面领导的重要保证

3.组织领导

党对法治事业的组织领导,是实现党的思想领导和政治领导的必要方式和手段,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组织构造的重要特色。

第二节

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注重突出和维护党中央的领导地位和权威

当对法治事业的领导,主要体现于总览法治事业的全局,在于为法治事业谋大局、定战略、把方向、主大事。因此,加强和改善对法治事业的领导,应该进一步突出和维护党中央的领导地位与权威。要及时把党中央的决策转化为法治实践的具体实施意见,把党中央的要求细化为法治实践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具体规则,形成对地方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与规范,从而有效的践行党中央的决策和要求。

二、始终坚持依法领导

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同样需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各级党组织在具体实施领导工作的过程中,必须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必须充分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得违法法律的规定而插手法治机关正常的法治实践活动,更不应该代替法治机关处理具体的法治事务;必须严格的遵循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法律框架下处理和解决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不能以牺牲基本的法律原则或者损害法律的应有的权威为代价而求得问题的表面或者暂时的解决。

三、充分重视科学领导

科学领导是加强和改善党对法治事业领导的一个重要方向,主要体现在规范化领导、集体领导、和理性化领导。规范化领导,就是要努力的将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的成功经验和主要做法,及时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和规则,逐步实现制度化、程序化;集体领导,就是要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不允许党组织个别成员,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将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意志之上,对法治机关正常的法治实践活动实施干预。党组织对法治实施活动的具体领导,必须严格按照党内民主程序,集体研究讨论,集体决策,并组织化的实施;理性化领导,就是要尊重法治运行的客观规律,尊重司法机关独立开展司法活动的权力,把党所倡导政治文明充分体现在对法治实践活动的领导之中。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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