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机关审计建设工程造价的一般程序
1、审计机关根据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政府的要求,确定对造价审计工作的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2、各级审计机关根据国家财政体制,按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指建设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建设项目名单,并通知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必要时,应同时通知相关的施工企业、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和监理机构。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范围内的重大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事项,上级审计机关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社会审计组织接受建筑单位委托,对工程造价审计,不受上述审计范围的限制。
3、审计工作人员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预(决)算文件、施工变更签证单等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4、审计小组堆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后,应当向所属的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的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期为10天。
5、审计机关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做出审计结论和决定,通知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执行。
6、建设单位不同意该审计结论和决定的,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15天内,可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诉,申请复审。
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继续执行。
7、上一级审计机关做出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
审计署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
8、建设单位堆终审结论和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审计机关审计建设工程造价的一般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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