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
本人袁某某,拥有位于钟山区西宁社区明景小区5栋1单元1003室房屋一套,因本人与袁某某为父子关系,现愿将此房屋无偿提供给袁某某做为经营场所使用。 特此证明
签字:
2016年7月25日
《无偿提供住所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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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
本人袁某某,拥有位于钟山区西宁社区明景小区5栋1单元1003室房屋一套,因本人与袁某某为父子关系,现愿将此房屋无偿提供给袁某某做为经营场所使用。 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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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