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审核(批)办理机构: 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传媒
机构与电视剧管理处
联系人: 薛小强受理地址: 郑州市纬一路2号广播大厦联系电话: 0371-65888803
办理程序: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管理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同一省(市)内两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视为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批。
30个工作日
1、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2、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3、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4、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5、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
6、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
8、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9、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 办理时限: 受理条件: 材料明细:
(2)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5)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6)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
(7)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不收费 收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