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使陕西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其在法学研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陕西省法学会章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开展金融法学研究活动。
第三条本会是陕西省法学会领导下的法学理论研究机构,在陕西省法学会的指导下开展金融法学研究活动。
第二章会 员
第四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会员必须是陕西省法学会会员。
第五条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参加本会的意愿,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司法实务的部门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会员登记表;
(四)发给会员证。
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省法学会会员当然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活动;
(二)获得本会的服务;
(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八条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任 务
第十一条本会每年召开1—2次学术研讨会,进行金融法理论与实践的研讨和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本会积极组织、推动本学科的法学、法律工作者进行专题研究和调研活动。积极组织本会成员参加中国法学会和陕西省法学会的重点科研课题的申报和立项。
第十三条本会促进会员之间、本会及会员与有关学会之间的联系与协作,以及与国内外从事金融法理论与实践活动的组织和团体及个人的友好往来。
第十四条本会可举办法律培训,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学教育活动,编辑出版法律图书和资料。
第十五条本会积极组织会员参与省市有关部门法规、规章的起草、修改、咨询、论证等工作,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支持。
第十六条本会积极组织会员参与省、市、区(县)司法部门的案件研讨、咨询、论证等工作,为司法公正提供理论支持。
第十七条本会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委托的法律事务,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八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积极完成陕西省法学会的各项法学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开展与实现本会宗旨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每年年终对本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并报陕西省法学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本研究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理事、常务理事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如有必要,可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若干名。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可设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两种。
第二十四条本会实行常务理事负责制,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研究会章程的修改、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工作机构的设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推选等重大问题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重要会务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须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到会方可召开,表决事项须有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通过方可有效。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由研究会和挂靠单位协商提出建议名单,报省法学会同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会长对省法学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人选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并报省法学会备案。
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由会长提出,会长办公会同意并报请省法学会批准后聘任。
第二十六条本会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每届常务理事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推选经省法学会同意任命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由会长办公会决定的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挂靠单位及其的条件
(一)在金融法学专业研究方面有优势;
(二)有合适的会长或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三)在经济上能给予研究会支持,保证研究会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条件:
(一)有突出的法学研究成果或工作成绩,在本专业方面有一定社会影响;
(二)长期从事法学研究工作;
(三)具有副教授以上或副处级以上职称。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条件:
(一)从事与本学科相关的教学科研或法律实际工作;
(二)热心研究会工作,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五章经费来源
第三十条本会经济来源:
(一)挂靠单位资助;
(二)有关单位资助;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研究会名称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重要事项的变更需报经陕西省法学会同意。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经出席研究会成立大会的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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