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补充请求
1、因申诉人与被诉人未签订正式工作合同,被诉人未予以交纳失业保险,由于申诉人未拿到约定的劳动报酬,以至于申诉人离职。现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向被诉人赔偿2个月失业金,共计3000元。
2、由于申诉人未拿到约定工资,导致两者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申请提前解约补偿金2500元。
3、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处工作期间,共计加班12天。2012年国定节日清明节加班2天,五一劳动节加班2天,端午节加班那2天,8月份加班4天,9月份加班2天,国定节日国庆节加班4天,且未予休息或者给予法定假期的法定加班费或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合计4772.7元。
4、申请被诉人补偿交通费,通讯费,精神补偿费共计1000元。
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仲裁申请补充请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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