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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简答题

发布时间:2020-03-01 18:38: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我国行政指导的原则有:1.正当性原则。正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指导行为必须最大限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导指导的可接受性。2.自愿性原则。自愿性原则是指行政指导行为应为行政相对人认同和自愿接受,因为,行政指导行为不是一种行政主体以行政职权实施的,期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3.必要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采取行政指导行为比实施行政行为可能会产生更好的客观效果的一种主观认识。

二、行政追偿的条件: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行政追偿以国家承担了赔偿责任为前提,这是国家行使行政追偿权必要条件。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国家行使行政追偿权的主观要件。把行政追偿限制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范围内,主要原因是鼓励工作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和抑制违法行政的平衡问题。

三、行政合同的作用:

1、行政合同可以使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晰化,既有利于保证行政目标的实现,又可避免官僚主义。

2、行政合同可以扩大行政参与,更好地发挥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行政合同的订立;使合同双方的争议更易于解决。

4、行政主体还可通过行政合同,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没有具体规定的领域与行政相对人,通过合意来形成其所预期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达到弥补立法的不足,并在一定条件下替代立法规制的效果。

5、行政合同的出现引起了观念上的巨大变革,在理论层面,对现代行政法的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制度创新、对市场经济下行政管理方式和管理体制的变革都有积极意义。

四、行政监督检查的特征::(1)其主体是享有某项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情况;(4)行政监督检查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5)行政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五、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原则:(1)高层级法律规范优于低层级法律规范;(2)新的法律规范优于旧的法律规范;(3)特别法的规范优于普通法的规范;(4)送请或报送有关机关解释、裁决。

六、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是指按照行政机关的上下级隶属关系确定行政复议案件由有领导权或指导权的上一级机行政机关受理。它包括主管部门管辖和政府管辖两层含义。在主管部门和政府管辖中,对行政复议的案件的管辖采取政府管辖与部门管辖并重的原则。

七、行政行为撤销的后果:

1、行政行为的撤销通常使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但根据社会公益的需要或行政相对方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撤销也可使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效。

2、如果行政行为被撤销是因为行政主体的过错而引起,而已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形式行政行为的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起,那么由此造成向对方的一切的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如果是应为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相对人主体的共同过错造成被撤销的,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一给予相对人的利益均应收回,相对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自己承担,国家或社会公众因此遭受的损失,由行政相对人依起过错程度予以适当赔偿,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如接受行政处分等。

八、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 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 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九、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1.通报批评;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4.返还权益;5.恢复原状;6.停止违法行为;7.履行职务;8.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9.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10.行政赔偿。

一、试论行政合理原则:行政行为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起基本含义是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合理性原则主要产生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性原则作为一个普遍适用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有一些具体的内容:

1、行政行为应符合理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

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的事实给予不通的对待;

4、符合自然规律,如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采伐森林”、“合理利用土地”等;

5、符合社会道德,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

二、试论依法行政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 (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

2、行政合理行政原则;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

3、行政程序正当原则;即(1)行政公开原则、(2)公众参与原则、(3)回避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即(1)行政效率原则、(2)便利当事人原则。

5、诚实守信原则;(1)行政信息真实,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可信。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2)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6;权责统一原则;(1)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2)责任行政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论司法的审查范围:

司法审查制度是与一国的民主政治和宪政体制关系极为密切的法律制度;作为司法审查制度重要方面的司法审查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反映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以及政府与公民、法人的关系。因此,司法审查范围绝对不是法学家或者立法者凭空想象的结果,司法审查范围的界定必然受到多种复杂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主政治状况和宪政体制。民主政治是司法审查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司法审查制度首先在实行民主政治制度最早的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产生,足以证明这一事实。

2、历史文化背景和法律传统。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都离不开一定的的思想条件,而思想条件是在一定的历史文化背景下形成的;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建立也必然借鉴以往的法律传统,或者受以往法律传统的限制和影响。综观世界各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司法审查范围的界定都不同程度受历史文化和法律传统的影响。

3,诉讼价值观念和现实条件。影响司法审查的价值观念是指在一个国家的行政法学界中起主导地位的行政诉讼或司法审查价值观念。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政治经济制度不同,形成各种各样的行政诉讼价值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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