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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松北区委员会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发布时间:2020-03-01 17:47: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共哈尔滨市松北区委员会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北区行政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各党组,各直属党委(工委),区直各部、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驻区单位:现将《松北区行政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松北区委办公室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18日

松北区行政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聘人员管理,本着既考虑工作需要,提高工作效率,又要合理控制财政支出,降低行政成本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党政群机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和财政补助类事业单位的临聘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聘人员系指上述机关或单位为完成所承担职责任务,在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上临时聘用的非在编人员。

第二章 使用临聘人员工作程序

第四条 全区临时聘用人员的使用按“用人单位申请、编制部门审核、人事部门审批、人才交流中心承办、财政部门集中支付”的程序进行办理。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的单位或部门,可向区编制部门提交使用临聘人员的书面申请。

(一)由于本部门、本单位编制偏少,编内人员确实难以完成现有工作任务的;

(二)由于专业技术岗位和技能岗位现有人员满足不了工作需要,需引进特殊人才的;

(三)由于职责任务增加,编制调整不及时,急需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

(四)由于特殊、临时任务经区党政联席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同意,需短期内增加工作人员的。

第六条 各部门在提交使用临聘人员的书面申请后,由区编制部门依据用人单位承担现有职能、正式人员配备及工作量情况,对用人理由进行调查和核实,提出是否同意使用临聘人员的意见。由区人事部门根据编办意见,对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条件进行审核后,报部门分管区级领导、主管人事工作区级领导及区长审定。

第七条 具体招聘工作由区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实施。用人单位持区人事部门

批复向区人才交流中心提交临聘人员的岗位、条件和聘期等基本情况,由人才交流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特殊稀缺人才除外)或在全区范围内组织推荐。

第八条 由区人才交流中心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对被推荐的待聘人员进行笔试、面试和考核。对初步人选经一个月试用,考核合格后正式聘用。

第九条 人员正式聘用后,用人单位凭人事部门签发的五联单,在一周内与被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到区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合同鉴证,到区人事部门进行工资审批,到区财政部门办理工资支付手续,到后勤服务中心办理相关事宜。

第三章 聘用条件及合同的管理

第十条 临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二)具有拟聘职位所需学历、专业技术条件,胜任所承担工作;

(三)身体健康,经体检确认无重大疾病者。

第十一条 合同的管理

(一)合同期限聘用人员依据岗位需要和工作性质,可将聘用人员分为长期和短期(阶段性工作需要)两种,一次签订聘用合同最长期限为一年,合同续签的前提条件是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对已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的,合同自行解除。

(二)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临聘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式三份,本人、用人单位和区人才交流中心各执一份。

(三)合同的解除和续聘

第十三条 临聘人员因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或提前解聘的,用人单位应于临聘人员离岗前五个工作日内到区临聘人员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合同到期后继续聘用的,在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到区临聘人员管理办公室履行续签手续及备案。办理续签手续,需向临聘人员管理办公室提供上一个聘期的考察材料。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临聘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根据工作性质参照同类在编人员的管理方式对临聘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临聘人员的考核由用人单位和临聘人员管理办公室共同完成。用人单位负责对临聘人员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及季度考核。各用人单位按照《临聘人员绩效考核纪实簿》的填写要求,每月由所在科室对临聘人员进行考核,每季度由所在单位对临聘人员进行考核,并填写季度考核登记表,上报区临聘人员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季度绩效工资;区临聘人员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临聘人员的半年及年度考核测评。对临聘人员较多的单位,连续两次测评均为后10%的人员予以辞退;对临聘人员较少的单位,两次测评结果均为“不合格”者予以辞退;对有投诉反映全年累计两次以上者,经调查属实,立即中止和同。

第十六条 为加强对临聘人员的自身诚信建设,提高我区临聘人员的自身约束能力,保证临聘人员在松北区工作期间能够尽职尽责,临聘人员管理办公室将对临聘人员的现实表现情况形成材料建立档案,当临聘人员调离本岗位时,将其在我区的工作情况及主要优缺点反映给有关部门及新的用人单位。

第五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临聘人员实行经费预算管理。用人单位要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区里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对临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各项保险等内

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经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部门备案。临聘人员的工资体系由岗位工资、区龄津贴及季度绩效奖金构成。其中岗位工资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及特殊稀缺人才岗位,具体工资标准为管理岗位700元,专业技术岗位800元,特殊稀缺人才岗位根据实际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确定工资标准;区龄津贴按进区时间长短,区龄每增加一年,月工资上浮20元;季度绩效工资按考核结果分为三个档次发放,即“优秀”500元,“良好”400元,“合格”300元(上述标准视区财政收入状况及阶段性工作难易程度实行浮动)。同时,按国家规定,为相关临聘人员缴纳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金,对于年度考核优秀的临聘人员,区委、区政府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区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为用人单位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临聘人员经费。各用人单位不得改变经费用途、不得截留。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十九条 除区里统一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准用预算外经费为临聘人员发放各种津贴、补贴。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按相关财务规定追究部门主要领导责任。第二十条 对未经审批擅自使用临聘人员的单位,财政部门不予核拨临聘人员业务经费,不予支付临聘人员工资及享受区里各项福利待遇;用人单位自行解决的,由财政审计部门追查经费来源,并按违反财经纪律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已擅自聘用的临聘人员,用人单位必须限期自行清退,对本规定实施后未经审批继续聘用的,要对违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第二十二条 临聘人员合同的终止、变更,必须上报区人事部门履行相关手续,对未经同意,用人单位自行变更合同或擅自调换人员的,一律无效,并收回临聘人员指标,对部门领导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经营类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参照本办法施行。具体实施方案报区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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