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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考试《法律法规》总结

发布时间:2020-03-03 10:26: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章、关于时间的总结(P98)

一、0 小时类

(1)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要求同一时间。 (2)仲裁裁决和二审判决立即生效。

(3)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要求开标当场提出,招标人当场答复并只制作记录。

(4)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二、1 小时

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2 小时

安全质量事故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2 小时。

三、3 小时

加班时间限制:一般每日不超过1 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 小时。

四、4 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 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五、24 小时

(1)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3)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 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 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4)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先作出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预期未发出指示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且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承包人“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的情形。

六、48 小时(2日)

(1)建设工程工期: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

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

(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48小时内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 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4)诉讼证据保全: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前证据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5)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注意区别对招标文件有异议)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活动。

七、3 日(工作日)

(1)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

(2)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注意区别第六点内的第五条)异议的答复时间: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5)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投诉时间: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在内。

八、5日(工作日)

(1)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自出售之日起至

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不得少于5日。

(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存款利息。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4)质量监督机构:于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劳动仲裁(商事仲裁)的受理: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受理后5日内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状。

(6)被公告的招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公告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公告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

九、7日(工作日)

(1)建设工程工期:承包人不能及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2)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

(3)民事诉讼的受理:收到起诉书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4)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5)生产安全事故补报时间: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内补报。

(6)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十、10日(工作日)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2)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投诉时间: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4)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十

一、15日(工作日)

(1)澄清或修改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4)拆除工程在施工15日前进行备案。

(5)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6)劳动仲裁裁决的起诉期: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8)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9)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受诉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10)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1)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十二、20日(工作日)

(1)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2)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

十三、30日(工作日)(1个月)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事故处理时限:特大事故:30日;其他:15日;最长可延长30日。

(3)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经济性裁员: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5)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工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6)举证时限:普通程序的举证时限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简易程序的举证时限可以少于30日。

(7)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30日。

(8)投诉处理的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9)安全事故补报时间:一般事故30日内补报。 (10)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1)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12)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13)企业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1个月。

(14)施工起重机械,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15)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受证书的,以提交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十

四、2个月(60天)

(1)事故调查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最长可延长60日。

(2)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60日办理延续手续。 十

五、3个月(90天)

(1)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2)开工日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注:最长9个月不开工,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企业可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4)试生产: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5)一审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6)发包人原因缺陷责任期的确定: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7)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8)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不良行为公布的最短时间: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10)试车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否则应另加收保险费。

(11)合同解除提出异议的时间:异议期限没有约定时最长为3个月。

(1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十

六、120天

120天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情形: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十

七、6个月

(1)开工报告: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4)试用期: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5)经济性裁员: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6)申请再审的时间: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7)一审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8)再申请执行: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9)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10)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11)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

(12)商标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可以无数次续期。

(13)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14)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15)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经过行政复议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十

八、7个月

怀孕7个月以上及哺乳期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十

九、1年

(1)短期诉讼时效(1年)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2)施工许可证: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一般为1年。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受1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撤销权的消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明确表示或以行为放弃撤销权。

(5)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人民法院管辖。

(6)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7)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1年。

(9)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没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

十、2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2)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4)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

(6)不予注册情形: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二十

一、3年

(1)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3年内不注册需继续教育后才可以注册;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的有效期:3年。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

(3)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4)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5)不予注册的情形:a.非执业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b.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6)投标人自本总结第四章第八条、第九条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自本总结第四章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业执照。 二十

二、5年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2)不予注册的情形: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3)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4)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0日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期也是5年。 二十

三、10年

(1)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期:10年。

(2)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3)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 a.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b.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二十

四、12年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十五、20年

(1)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20年。

(2)诉讼时效最长保护期:20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

(3)租赁合同最长有效期:20年。 二十

八、30年

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二十

七、50年著作权保护期

(1)自然人:生前加上死后50年。

(2)法人:发表之日起50年。

第二章、关于数量的总结

一、3个

(1)邀请招标: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3)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4)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二、5个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3/2。

三、三分之二

1、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三章、关于金额的总结

一、关于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一闪搞得。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二、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实行两阶段招标的,保证金应在第二阶段提出。

三、履约保证金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实

第四章、各类情形之一总结

一、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邀请招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评标委员会否决评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否决评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文件的例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四、投标人限制、排斥投标人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情形: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制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

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

五、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相互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统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为。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账户转出。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七、招投标法其他的弄虚作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投标法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弄虚作假的其他行为。

八、属于招投标法第5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5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1)以行贿谋取中标的。

(2)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的。

(3)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投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4)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九、属于招投标法第54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54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1)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2)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3)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4)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国家工作人员干涉招投标活动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2)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招标人以制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招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的,影响招标结果。

(3)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十

一、违法分包的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时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五章、罚款处罚类型

一、0.5%以上1%以下罚款

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2、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部招标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项目合同金额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的招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处项目金额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可处中标项目金额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5、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6、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

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投标。

三、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招标人向他人透露以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影响招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四、10万元以下罚款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

(2)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3)接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 (4)接收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五、5万元以下罚款

1、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六、1%以下罚款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处以中标项目金额1%以下罚款: (1)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2)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4)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5)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2、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以中标项目金额1%以下的罚款。

七、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八、2%以上4%以下罚款

1、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从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建立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建立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利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包括类型

一、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包括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投标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包括总承包(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共同承包、分包等制度。

三、信用档案

1、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2、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四、物权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具有以下特征: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财产权、物权具有排他性。

五、所有权

所有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它是一种财产权,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是最完全的一种权利。

六、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七、土地划分

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IZ304000总结

一、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2)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观点、主张强加给对方。

(3)合同的目的性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合同的城里必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两个以上当事人不仅作出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二、合同订立的原则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

三、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 (2)双无合同与单务合同(如无偿委托合同、无偿保管合同)。 (3)诺诚合同(大多数合同为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如保管合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6)主合同从合同。

四、合同成立的条件

(1)存在两方以上的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五、赔偿损失的特征

(1)赔偿损失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式;(2)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是强制违约方给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3)赔偿损失具有一定的任意性。(P127)

六、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具有具有违约行为:(2)造成损失后果;(3)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P127)

七、无效合同的特征

(1)具有违法性;(2)具有不可履行性;(3)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P129)

八、无效合同的类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又称伪装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注意不含违反地方规定)。(P129)

九、免责条款无效的类型

(1)造成对方人生伤害的;(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P130)

十、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十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P130) 十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订立的合同。(P130) 十

二、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的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P134) 十

三、合同解除的特征

(1)合同的解除使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2)合同解除需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3)合同解除须有解除的行为;(4)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可视为当事人之间未发生合同关系,或者合同尚存的权利义务不在履行。(P135)

十四、可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P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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