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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6:02: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南广镇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2013年月日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仅供各指导组参考)

第一条 为规范本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及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届村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人,共人组成,其中1人妇女委员实行专职专选。

第四条本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采用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办法,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以下简称选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第五条本村的选举日定于2013年12月日。

第六条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条件。

1、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2、公道正派,作风民主,身体健康,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3、组织协调能力强,热心为群众服务,有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愿望和本领,带头遵守村规民约和社会公德,带头履行村民(党员)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选无效,并且不能确定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

1、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查处尚未结案的;

2、判刑(含缓刑)、劳教释放未满三年的;

3、受留党查看以上处分未恢复正式党员权利的,被开除党籍未满三年的;

4、拖欠集体公款长期不还的;

5、三年内有计划外生育的;

6、扰乱社会治安、败坏社会公德的;

7、长期闹不团结、无政府主义思想严重,散布与党的现行政策相违背言论的;

8、换届选举期间有拉票贿选行为,群众反映强烈,经查核属实的。

村“两委”成员或村委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并且不能确定为或同时确定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

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审查,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和镇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一肩挑”的村党组织书记和交叉任职的村党组织委员应该被推荐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

第七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妇女委员的正式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一人。

第八条每一选民所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妇女委员的职数。每一职位栏提名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该职位无效。每一选民不得同时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候选人,同一选民同时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候选人的,该被提名人无效。选民不得委托他人提名。

提名计票采取“下加法”,即同一选民被提名二项以上候选人职

务的,其高职位得票数不能成为正式候选人的,可以把高职位得票数计入低职位得票数中。

提名可采用设立流动票箱或其他方式进行,工作人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提名结束后要将所有票箱集中,当众开箱,公开计票,并由监、计票人进行记录、签字。计票结果经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

第九条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十日以前按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正式候选人由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提名,经过资格审查后,按得票多少直接确定。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候选人,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确定为候选人。

选民被同时提名为两项以上候选人职务的,本人可以提出书面报告,确定为其中一项职务的候选人;本人不提出的,以高票数职位确定其候选人。

第十条正式候选人不愿接受提名的,应当在选举日七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确认并公告。由此造成候选人名额不足的,在原投票提名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补足。

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确定并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

第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选民或选民代表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第十三条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一次性投票选举,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投票采用固定投票站(可设中心会场、分会场)和流动票箱相结合的方式。固定投票站设在村部(中心会场)或人口集中的大屋场(分会场)。

固定投票站应设立秘密划票处。每个固定投票站和流动票箱必须有3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看护。

第十五条选票应由选民本人填写,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同意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画“○”;不同意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如需另选他人的,在候选人姓名后方空格内填写另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只写姓名不画“○”的视为无效。

因其它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候选人以外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的意愿。任何人不得干预或干扰选民行使选举权。

选民因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委托投票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受委托人不得再行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告,未经公告的委托无效。

受委托人必须凭选民证和委托书,到专设的固定委托投票站领取选票,秘密划票,当场投票。工作人员应将委托书保存备案。

第十六条 选民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公布的投票时间内投票有效,超过规定时间的属自动弃权。投票结束后,应及时封存票箱,所有票箱集中到统一场所,由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当众核对、统计选票,作出记录,经监、计、唱票人签字后报告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十七条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或者选举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无效;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妇女委员实行专职专选,该项填写男的无效;对难以确认是否有效的选票,由监票人在公开唱票前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过半数候选人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候选人”以外的选民当选的,应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村党组织和镇村(社区)换届领导小组审查,并签订“承诺书”。

第十九条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进行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应当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按未当选人

得票多少确定(未实行资格审查的,应该在确定候选人前立即进行资格审查)。另行选举时,已经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还没有妇女成员的继续专职专选。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应当在选举日的当日或次日(选举日后十五内)进行。

经另行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仍未选足3人的,可以不再进行选举,已选出的成员资格有效。主任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

第二十条 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即公布,并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同时将收回的选票封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

201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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