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的内容
⑴工程概况。
⑵项目法人的机构和人员情况。
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情况;供图协议签订及施工详图供图情况。
⑷投资落实和资金到位情况。
⑸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情况。
⑹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招标和合同签订情况。
⑺征地移民工作完成情况。特别土地使用预审件的批复情况。 ⑻施工准备完成情况和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情况。
⑼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⑽附录材料
①项目法人组建批准文件;
②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③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文件; ④质量监督书;
⑤施工图供图协议;
⑥监理合同及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副本;
⑦征地审批手续;
⑧其他证明材料。
7、项目法人应当自开工申请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开工审批单位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
次不超过三个月。在三个月内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批准延期时限的,开工审批文件自行废止。两次延期后仍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重新申请开工。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项目法人应当向开工审批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开工审批单位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应当重新申请开工。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开工审批文件废止后仍开工或弄虚作假骗取开工审批的建设项目,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停工,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
《项目法人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的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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