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告 发 布 委 托 合 同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方):
地址:
乙方(受托方):
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发布广告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发布 电视广告。
二、广告发布媒体为。
三、广告的编排方式、发布总次、时段、发布时间表
详见合同附件(电视广告投放排期表)附件应提供由双方盖章确认。
四、广告采用经甲方签字确认的打样稿/胶片或样带,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广告样稿/胶片或样带作任何改动。
五、广告费
1、广告费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元)。 该费用已含税费、代理费、广告审批手续费、发布费等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费用,甲方无需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给乙方。
2、乙方须于年月日前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发票及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经甲方认可的发布证明资料,否则甲方有权相应顺延款项支付日期或扣减相应税金后支付,乙方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甲方应于 2010年 12月 31 日前将上述款项支付至以下账户: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银行帐号:
六、乙方责任
1、乙方保证具有相应的资质代理/投放发布甲方的广告发布业务。1
2、乙方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的申报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3、乙方负责理顺与甲方及广告发布媒体之间的关系,处理相关事宜并承担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
4、推广期间每周配合甲方发布两篇新闻稿,新闻稿由甲方提供。
七、乙方审查义务
乙方负责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保证广告的合法性,并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如因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侵犯他人的权利受到政府部门处罚或被追究责任,或者由于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不适当引起消费者的反感,给甲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行政、民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商誉损失。
八、违约责任
1、各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甲方无故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不具备从事本合同广告发布业务相应资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甲方全部已付款项,按合同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乙方应严格按双方约定(广告播出时间段及广告长度等)播出甲方确认的广告,如发生错播、漏播及播放长度不足的情况,乙方须按错一补
一、漏一补一原则进行补播处理,广告的错、漏播查询须在广告播完后的二个月内进行。
如乙方未按照上述约定处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回甲方就本合同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按合同总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已发布的广告内容未经甲方签字确认,或与甲方提供的样稿/胶片或样带不符的,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乙方应退回甲方已付全部款项,并向甲方支付广告费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直至广告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并应向甲方支付广告费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若因此侵犯他人权利的,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送达
双方约定的通讯地址:
甲方:;
乙方:;
双方约定的非邮寄送达的联系人:
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任何一方就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必须按以上通讯资料、以中文书面形式进行。如以人手传送,以联系人签收之时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形式进行,则以联系人确认接到传真时视为已送达。如以邮件邮递形式进行,应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寄送,以邮局在信封面盖收邮戳之日为发出日,自发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视为送达。任何一方如需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或联系电话,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原通讯资料进行的传送视为送达。
十、甲方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甲方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应按本合同送达条款中记载的乙方通讯地址,以邮件邮递方式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自送达之日起,本合同自动解除。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产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的,应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进行诉讼。
十二、其他
1、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在甲方所在地签订,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代表:
日期:
乙方(盖章):代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