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3.6.1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 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 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
(二)B 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 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港币;
(三)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 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
(四)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 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 万元人民币;
(五)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 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 万元人民币。
(六)多只A 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 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 万股。
(七)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 万份。
(八)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 千张。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6.2 本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 至11:30、13:00 至 15:30。
3.6.3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3.6.4 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交易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3.6.5 股票、基金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 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3.6.6 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本所公布大宗交易的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3.6.7 大宗交易通过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该细则出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第三章第六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