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一、招商
(一)、由管理中心起草出租房屋的请示报告 ,经公司领导批准。
(二)、在济南房地产网发布出租房屋信息,在出租房屋张贴招租告示。
二、合同管理
(一)、签订合同时须核对有效证件、身份证、暂住证证明等。
(二)、出租房屋原则上合同签订期限为1-3年,最高为3年,特殊行业如银行、电信、医院等需超过3年的报公司批准。
(三)、承租户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转租,确需转租的必须1月前征得管理中心同意,提前终止合同,但须按违约处理。转租后原合同终止,管理中心负责重新与新承
租户签订租赁合同,但原合同截止日期不变,私自转租经发现收回出租房屋并按
违约处理。承租户终止合同要求退房的必须1月前征得管理中心同意,终止合同
退房租金额为80%.
(四)、承租户原则上必须一次性付年租金,特殊情况及金额较大的可考虑半年付款方
式。
(五)、承租户必须交房屋合同保证金,按年租金的10%收取,退房时退回。
(六)、对租赁合同到期的出租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与原承租户签订合同。
(七)、合同到期的根据市场情况及出租房屋周边情况需涨房租的,上报公司批准后,
如愿承租户不接受新租金,管理中心收回房屋、重新招租。
(八)、合同有管理中心签订,经公司办公室审核后盖章,合同一式三份,公司财务、
管理中心、承租户各保留一份。
三、承租户违约责任与处罚
(一)、承租户按合同约定,逾期拖欠不交房租超过5个工作日,管理中心将增收每天
5%的滞纳金,拖欠不交房租一个月按违约处理,中心收回房屋押金不予退还。
(二)、承租户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转让,如确需转让必须事先征得管理中心同意,但
须按违约处理,违约金为年租金的10%,承租户交纳违约金后方可办理转让手
续。
(三)、承租户不得在所租房屋周围私自搭建,发现后责令拆除并作罚款处理。
(四)、承租户不遵守违反承租户管理规定的,管理中心有权对其处罚。
(五)、承租户违反国家明文规定、法律法规,所造成的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承租户
自负。
四、承租户管理
(一)、因营业需要对承租房屋进行改造、装潢,必须先提出申请,经管理中心同意、
费用自理,解除合同时改造及装潢费用不作补偿。
(二)、公司对门头房统一管理,如遇政府和公司发展规划需要拆迁,承租户应无条件
服从公司决定,公司不作补偿。
(三)、承租户聘用外来人员、必须有暂住证。
(四)、注意用电、防火安全,不得随意乱拉电线,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五)、除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人为原因造成的出租房屋损坏,由承租户负责赔偿。
(六)、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承租户必须及时搬出房屋自己的全部物品,从终止合同
之日起7天后,屋内仍有余物,是承租户自动放弃,有管理中心处理。
五、委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