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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示本

发布时间:2020-03-01 22:03: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1.一般规定 1.1定义

本合同下文所列词语及文字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均需按下文所赋定义解释: 1.1.1 合同

1.1.1.1“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雇主要求、投标文件、合同附件及合同协议书中所列的其他文件。

1.1.1.2“雇主要求”指合同中包括的对工程目标、工程范围、工程设计、技术标准、进度安排、支付计划等方面的说明,以及依合同对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

1.1.1.3“承包人建议”指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工程设计和(或)施工基于发包人的要求,或承包人基于有利于工程的竣工和(或)工程价值提高而向发包人提交的书面建议。 1.1.1.4“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依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1.2 各方和人员

1.1.2.1“发包人(雇主)”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及其继承人或经许可的受让人。

1.1.2.2“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承包人的当事人及其继承人或经发包人许可的受让人。

1.1.2.3“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在合同中指明的人员,或由发包人根据第2.3款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如没有,发包人代表即为工程监理人。

1.1.2.4“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在合同中指明的人员,或由承包人根据第3.2款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1.1.2.5“发包人人员”指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和发包人代表的所有雇员,以及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指定的任何其他人员。

1.1.2.6“承包人人员”指承包人代表、承包人和承包人代表在工程现场聘用的所有人员(包括承包人和其分包商的任何雇员),以及承包人或承包人代表指定的其他人员。

1.1.2.7“分包商”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包括其继承人或经承包人许可的受让人。

1.1.2.8“其他承包人”指除承包人(包括其分包商)之外为发包人所雇用的,为工程某一部分提供服务的当事人。

1.1.2.9“第三人”指除本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之外的其他当事人,除非相关条款特别指明,否则第三人不包括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或经发包人聘请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其他人;也不包括承包人的分包商或其代理人,或经发包人同意,受承包人聘用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当事人。 1.1.2.10“工程监理人”指本合同中的设计监理人或施工监理人。

1.1.2.11“设计监理人”指具有与本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级别,并由发包人委托其对承包人承担的设计工作进度和设计成果质量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1.2.12“施工监理人”指具有与本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级别,并由发包人委托其负责对本工程施工阶段和(或)质量保修阶段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1.3日期、期限、试验和竣工

1.1.3.1“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规定,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开始日期。

1.1.3.2“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规定,由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含各种竣工试验、试运转)的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3“竣工试验”指依合同中规定,工程或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在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前,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试验。

1.1.3.4“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有),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3.5“接收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接收过程中向承包人颁发的,以证明工程已交接的书面证书。

1.1.3.6“竣工资料”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后交付给发包人的完整的资料(包括竣工图纸)。

1.1.3.7“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组织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并由承包人指导进行工程的竣工试验(如有)。

1.1.3.8“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组织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并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如有)。 1.1.3.9“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如有)。

1.1.3.10“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3.11“质量保修责任期”指承包人依专用条款约定对已竣工工程或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期间。

1.1.3.12“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 l.1.4 款项与支付

1.1.4.1“合同价格”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列明的合同总价款,是承包人完成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如有)、试运行考核(如有)和工程质量保修服务等工作的全部价款。 1.1.4.2“费用”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和工程施工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用及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1.1.4.3“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4.4“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

1.1.4.5“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4.6“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金额、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包括设计和施工的进度款。

1.1.4.7“质保金”指发包人依专用条款扣留的一定数量的合同价格。 1.1.5 工程、资料和设备

1.1.5.1“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5.2“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但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

1.1.5.3“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

1.1.5.4“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1.1.5.5“施工设备”指为承包人所有的且不构成工程一部分的,为承包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所有仪器、机械、车辆和其他物品。但施工设备不包括临时工程、发包人设备(如有)、以及构成或计划构成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或)其他任何物品。 1.1.6 其他定义

1.1.6.1“方案设计”(如有)指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方案设计文件,以及发包人和设计监理人对该方案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1.1.6.2“初步设计”(如有)指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以及发包人、设计监理人和(或)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1.1.6.3“施工图设计”指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发包人、设计监理人和(或)政府有关部门对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1.1.6.4“履约担保”指承包人在开工前依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发包人提交的担保。 1.1.6.5“现场”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6.6“变更”指发包人书面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雇主要求或工程的任何改变。 1.1.6.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6.8“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恰当履行合同义务所须承担的责任。 1.1.6.9“不能预见”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日期前不能合理预见。 1.1.6.1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6.11“承包人文件”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给发包人的所有图纸、手册以及其他技术性文件。如果发包人要求,包括该类文件的电子版。

1.1.6.12“适用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工程或服务有关的省、市地方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颁布的政策、规定、命令等所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效并对工程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文件。除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所提到的法律应包括在本合同生效日后对原有法律所作的任何修订以及颁布的新法律。 1.2 解释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采用下列解释规则:

1.2.1本合同所提到的条、节、款、项和附件(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指本合同的条、节、款、项和附件。

1.2.2本合同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的方便,不构成对本合同的解释。

1.2.3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次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应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1.2.4本合同中所提到的本合同或其它任何合同或协议包括按该文件中所规定的方式修订、修改、补充、更换、更新、扩充或取代后的该等合同或协议,不顾及当事人身份的变化。 1.2.5“包括”一词不具有限制性含义。 1.3 通信交流

根据本合同给予或颁发的批准、证明、同意、确定、通知和请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应通过专人交付、邮寄传送或以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至专用条款注明的地址。

如以专人递交方式发送,则应以接收人或其指定人员签署回单的时间作为送达时间。如以邮寄方式发送,则应以邮寄单位的回执载明时间作为送达时间。如以电子传输方式发送,则应以双方商定的时间作为送达时间。

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讯信息应按新址发送。

通信交流应使用本合同第1.10款【适用法律和合同语言】中约定的合同语言。 1.4 权益转让

除非经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否则,任一方都不应将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合同中规定的或根据合同所具有的任何利益或权益转让他人。但任一方:

(1)在另一方完全自主决定的情况下,事先征得其同意后,可以将全部或部分转让; (2)可以作为以银行或金融机构为受款人的担保,转让其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到期或将到期应得款项的权利。 1.5 许可和批准

1.5.1发包人应从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方依法取得所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应以发包人名义取得的各种许可、批准和(或)许可证。在发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尽最大努力协助发包人及时从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方获得上述的许可、批准和(或)许可证。

1.5.2承包人应负责取得除应由发包人负责取得的批文及许可以外的、为实施工程所必须的所有其他许可、批准和(或)许可证。 1.6 标准和规范

1.6.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工程所在地标准规范和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6.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6.4 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6.5 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 1.7 补充和修改 合同的补充和修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方为有效。此书面补充和修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 遵守法律

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均应遵守适用法律。 1.9 不放弃权利 双方理解并同意,任何一方延迟、放弃或遗漏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解释为该方对该等权利的放弃,也不应被解释为该方对其日后产生或享有的权利的放弃。

1.10 适用法律和合同语言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进行解释。

本合同以中文简体语言书写,并依中文语言习惯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中文简体语言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1.11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应遵守本合同第19条【保密】的规定。 1.12 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如果承包人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则应该共同履行本合同中的承包人的合同义务:

(1)这些单位应被认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2)承包人应将每个单位在履行合同中的具体义务及每个单位的负责人通知发包人; (3)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改变其组成和每个单位的具体义务。

2 发包人

2.1 工程现场进入权

发包人应负责工程现场的征用、借用、拆迁、补偿及复耕安排,并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进入和占用工程现场各部分的权利。

如果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没有规定上述时间,发包人应依进度计划中的进场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入和占用工程现场各部分的权利。此项进入权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所独享。

如果因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上述工程现场进入和占用权利,而使承包人遭受工期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代表发出通知,且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2款【承包人索赔】约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但如果发包人未能依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前述工程现场的进入和占用权利是因承包人的任何错误或延误造成的,则承包人无权获得竣工日期的延长和(或)费用的增加。 2.2 资金安排 发包人应以合理的方式向承包人说明工程的资金安排情况,并确认该项资金安排可以保证本合同项下的款项支付。如果发包人拟对其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其变更的详细的情节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应按第15.3款【进度付款】的约定方式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2.3 发包人代表

如有发包人代表,应遵守本款之规定。

发包人应委派一名代表履行发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享有发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代表应是唯一经授权代表发包人的人。发包人应将其委派的发包人代表人选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发包人代表应常驻工程现场。如果发包人代表需离开工程现场,则其必须指定一名全权代表代行其职责,并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代表。 在本合同工期及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包人可在书面通知承包人后随时更换原发包人代表,对新发包人代表的任命在发包人的委任通知到达承包人代表后正式生效。 2.4 指示 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为承包人根据合同履行义务所需要的指示。每项指示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说明承包人须履行的有关义务,以及规定这些义务的合同条款。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办理。

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或根据本条受托相应权利的其他发包人人员的指示。 2.5 发包人供应的设备和材料

发包人应负责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所列为发包人负责采购的设备和材料,并及时运至工程现场或合同专用条款所指定的地点。发包人应对其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及交货时间负责。

如果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和材料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延误,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或)招致费用增加均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2款【承包人索赔】的约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6 协调

3 承包人 3.1 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依合同规定负责全面完成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试、缺陷修补等工作。承包人并应负责按本合同规定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全部或其部分、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试验,并保证其设计及施工能满足合同规定的预期目标。

承包人应进行并提供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但为保证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且可从合同中合理推断为工程正常实施或工程达到合同规定功能所必需的工作和(或)材料,如同合同明确规定该工作和(或)材料一样。

如果本合同服务范围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已由承包人在合同正式生效之前提供,则此该类已竣工作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即应视为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对该前期己竣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享有相应的权利,该类已竣工作的费用已纳入本合同价格中。

无论发包人代表是否给予批准或同意,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3.2 承包人人员 3.2.1 承包人代表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要求指派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经验、并熟悉工程建设过程的合格人员作为承包人代表,该人员应具有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权力。承包人代表以承包人的名义履行本合同,是承包人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的唯一授权代表。

承包人代表可在本合同范围内将其所享有的职权授予任何胜任的其他承包人人员,亦可随时撤销授权。任何授权或授权的撤销,应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代表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或撤销授权的事先通知后生效。

如合同专用条款中未写明承包人代表的姓名,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按要求将其拟任命为承包人代表的人员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给发包人,此类任命须经发包人批准方可生效。如果发包人不批准承包人代表人选,承包人应提交其认为合适的其他人选供发包人批准。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应以任何理由撤换承包人代表。

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接受第2.4款【指示】约定的指示。 3.2.2 人员雇用

承包人应依法雇用其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员工。除非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承包人不应从发包人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员工。

承包人人员都应是在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撤换(或促使撤换)受雇于工程现场或工程的、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包括承包人代表:

(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3)不遵守合同的主要规定;或

(4)坚持有损安全、健康或环境保护的行为。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撤换要求后应及时指派(或促使指派)合适的替代人员。 3.2.3 生活和办公设施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说明外,承包人应为所雇佣的员工提供和保持一切必要的生活和办公设施。承包人还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为发包人人员提供生活和办公设施。

承包人不应允许承包人人员中的任何人,在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建筑物和(或)构筑物内保留任何临时的居住场所。 3.2.4 人员和设备记录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说明工程现场各工种承包人人员的人数和各类施工设备数量的详细资料。上述资料应按发包人批准的格式,每月填报,直到承包人完成了接收证书上列明的全部扫尾工作为止。 3.2.5 治安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其所有人员(包括分包商人员)的治安管理,并负责处理其人员在工程现场范围内外所发生的治安事件。 3.3 转包、转让、分包 3.3.1 转包、转让

承包人应自行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及工作,不得转包予他人。 承包人不得非法将其在本合同下的部分或全部服务转让给他人。

3.3.2 分包商的选择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向合格的分包商分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服务,但不得将工程主体部分的服务对外分包。承包人在选择分包商时应对分包商的资质、信誉、报价及质量进行综合考虑。

无论本款其他任何规定,承包人拟雇佣的分包商均应取得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但承包人向合同中已被指定的分包商分包工程、工程劳务分包、材料采购分包除外。

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合同专用条款所列出的工程关键部分分包商(以下简称“主要分包商”)的资质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有权参加对主要分包商技术方面的选择确认过程,并可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发包人的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在主要分包商的分包合同签署后应及时将该分包合同(可不包括其中的价格条款)复印件提交发包人备存。

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如何规定,承包人应在分包商开始履行分包合同10天前将下列事项书面通知发包人:

(1)拟雇用的分包商,并附包括其相关经验的详细资料; (2)分包商承担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 3.3.3 指定的分包商

指定的分包商系指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商。如果承包人反对雇用指定的分包商,则应尽快向发包人发出通知,提出合理的反对意见,并附上详细的依据资料,对于承包人按照上述规定提出反对意见的分包商,承包人不应有任何雇佣义务。 3.3.4 分包商的行为 承包人应对任何分包商、和(或)其代理人、和(或)雇员的违约行为视为承包人自己的违约行为,并为之负全部责任。 3.3.5 对分包商的管理 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商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其服务范围内的所有施工的方式、方法、技术、顺序和程序进行审查并与其他分包商工作相协调。发包人如发现分包商的工作有缺陷,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要求纠正该缺陷的书面通知。如果承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之内,对其分包商的任何有缺陷的工作未予以纠正或纠正不力,则发包人可以在向承包人发出另一书面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以后,在不危害其它可能的补救措施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补救该缺陷,发包人采取此类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支付。如果承包人在发包人提出有关支付要求后未予以支付,则发包人可从任何应付给承包人的到期款项中予以抵扣。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4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4天内,按照专用条款所附的格式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经发包人认可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担保。承包人应对严格履约(自费)取得履约担保,保证金额与币种应符合专用条款中的规定。承包人应确保履约担保在全部工程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时持续有效和可执行。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发包人仅在出现以下情况时方有权根据履约担保提出索赔: (1)承包人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延长至全部工程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时,这时发包人可以索赔履约担保的全部金额;

(2)承包人未能在双方商定或合同规定的日期后42天内,将其同意的或根据合同应付的款项支付给发包人;或

(3)承包人未在收到发包人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后42天内,纠正其违约行为;或 (4)发生第17.2款【发包人提前终止】的情形。

发包人应保障并保持承包人免受因发包人根据履约担保提出的超出其本无权索赔范围。 履约担保的金额可随单项工程的接收按比例减少。在最后一批/项单项工程接收后,履约担保应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后14天内全部退还承包人。 3.5 安全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进行安全文明施工,不得以任何对安全构成威胁或对公众构成非法干扰的方式履行本合同。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实施其服务范围内的安全、卫生、消防和环保方案,并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安全措施并提供一切合理的保护,以免因其履行本合同而给下述任何人员的人身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坏、伤害或损失:

(1)承包人或分包商雇用的所有人员以及可能因此受影响的所有其他人员; (2)承包人或分包商照管、托管或控制的所有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材料和设备(无论这些材料和设备存放在工程现场之内还是之外);及

(3)其它位于工程现场或邻近工程现场的财产。

若发包人合理认为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将会构成安全危险、环境危险、工程现场附近地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危险,则其有权要求承包人停止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或要求承包人在自担费用和责任的情况下以其他合理的方式进行施工。

在工程现场发生任何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将事故详情通报发包人。并应按发包人可能提出的合理要求,保持记录,并写出有关人员健康、安全和财产损坏等情况的报告。 3.6 工程现场

3.6.1 现场检查

承包人应被视为己对工程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了充分而详尽的检查和调查,且已查明下述事项,并对所查明的结果感到满意:

(1)工程现场(包括地面及下层土壤)的形状和性质、气候和空气状况; (2)地下或涉及挖掘所需的工程;

(3)所有进入工程现场的通道及方式,包括该通道和进入方式的通行能力;及 (4)可能会影响合同价格的与工程现场有关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应对所取得现场资料的解释负责,并无权因此而调整合同价格或延长竣工期限。 3.6.2 现场进出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包人代表或其指定人员提供随时进出工程现场的通道,以使发包人、发包人代表或其指定人员能够检查、检验正在进行的服务或为工程提供必要的工作,并监督承包人和分包商遵守本合同的情况。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或其指定人员应遵守承包人制定的工程现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和办法。

3.6.3 现场清理

3.6.3.1 工作过程中的工程现场清理

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及时清理工程现场,或以其他适当的方式不使因履行服务而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废水和化学废品)、垃圾和(或)其他瓦砾在工程现场上堆积;清除所有不需要的障碍物、临时工程,并将工程建设不再需要的施工设备撤离工程现场。 3.6.3.2 接管后的工程现场清理

除非发包人同意,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从工程现场内清除所有废弃物、垃圾和其它瓦砾,使工程现场处于整齐、洁净及可用的状态。

承包人应在有关质量保修责任期满之日或之前,撤离所有非为发包人所有的工具、施工设备、机械和多余材料。所有的清理与处理工作都应依法进行。承包人应按照法律和本合同的要求管理、处理、储存、拆除、运走和处置承包人或分包商运到工程现场上的、或承包人(或其分包商)在工程现场施工活动中产生、使用或处理的有害物质。承包人如发现工程现场上有任何有害物质存在或有任何有害物质向工程现场上释放或从工程现场上释放出来时,应尽快处理该等情况,并应及时将此情况通知发包人。 3.7 施工设备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所有施工设备,承包人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而运到工程现场的所有施工设备均被视为仅供本合同所述的工程建设之用,承包人只有在工程不再需要此类施工设备后才能从工程现场将它们运走。无论本合同如何规定,承包人在将用于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设备撤离工程现场时应事先获得发包人的同意。 3.8 工程照管

承包人应从开工日期起承担照管工程和货物的全部职责,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但如果发包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对某单项工程和(或)分项工程颁发了接收证书,则对该单项工程和(或)分项工程的照管职责应相应的自接收证书颁发之日的下一日移交给发包人。

在照管职责按上述规定移交给发包人后,承包人仍应对在接收证书上注明的任何扫尾工作承担照管职责,直到该扫尾工作完成并移交发包人为止。

如果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由于发包人以外的任何原因,致使工程、货物或承包人文件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修正该项损失和损害,使工程、货物和承包人文件符合合同要求。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后由其采取的任何行动所造成的损失和损害负责。 3.9 协调与配合

承包人应对其根据本合同所采取的所有施工方式、方法、技术、顺序和程序负责,并对服务的各个部分加以协调和管理。承包人应防止在服务过程中发生任何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害。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降低第三人可能会对其服务造成的不利影响。

承包人应依据合同的规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为被雇用的在工程现场或其附近从事本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下列人员进行工作提供适当的便利(包括提供使用施工设备、准备临时设施和做出进入工程现场的安排等):

(1)发包人人员;

(2)发包人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 (3)任何政府部门的人员。

但该等人员的工作不得阻碍或干扰承包人的正常工作。如果发包人的任何此类指示导致承包人增加的额外费用,达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不能合理预见的数额时,该指示应构成一项变更,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办理。

承包人应对其在工程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按照雇主要求中规定的范围协调自己与其他承包人的活动。

如果根据合同,发包人须按照承包人文件向承包人提供任何基础、结构、生产设备、或进入手段的占用权,承包人应按雇主要求中提出的时间和方式,向发包人提交此类文件。 3.10 税款及收费

承包人应支付,并应要求其分包商支付有关部门依法对承包人或其分包商及其雇员在履行本合同时所征收的所有税款及其他收费。

承包人应对除本合同第2.5款【发包人供应的设备和材料】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于本工程的任何设备、材料、装置或其他物品(包括包含在该设备、材料、装置或其他物品价值中的技术服务或劳务)的税收,包括进口税(如该设备、材料或装置或其他物品为进口物品)及其他税费承担支付责任。 3.11 毗邻的第三人设施

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在其履行服务期间保护所有公路、排水道、铁路、管道、设施和其他第三人的设施免受损害。如果该类第三人设施因承包人履行服务的不当行为遭到损坏或毁坏,则承包人应负责赔偿或自费予以重建、修理、修补、更换。

3.12 不可预见的困难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

(1)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2)承包人应自行解决顺利完成工程将面对的困难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如果承包人确是遇到了任何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都无法预见到的困难,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除非得到发包人书面认可的工期延长或费用增加,否则,工期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承包人未预见到的困难或费用而予以调整。 3.13 资料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获得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对其所获得的资料的准确性、全面性、充足性或适用性负责。 3.14 文物、古迹

承包人对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和文物、建筑结构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或物品应妥善保管,并负责防止其受损或被非法转移。

一旦发现上述物品,承包人代表应及时通知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可发出处理上述物品的指示。如果承包人由于执行发包人代表的指示而引起工期延误和(或)招致费用增加,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2款【承包人索赔】的约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4 工程监理 4.1 工程监理人

发包人可聘请工程监理人对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的工程设计和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和审核,并执行本合同中指明应由工程监理人履行的职责并签发各种决定、证明文件及指示,并可表示批准、同意、证明、确定、或类似行动。但工程监理人表示的批准、同意、证明、确定、或类似行动,并不免除承包人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发包人依本身需求和(或)考虑工程的客观情况,可分别聘请设计监理人和施工监理人。设计监理人和施工监理人可为同一法人。 4.2 总监工程师任命和权力委托

工程监理人依约应为本工程指派一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为总监工程师。该总监工程师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若在专用条款中没有明确人选,工程监理人应在工程开工5日前或工程监理人开始履行职责5日前(取二者中时间早者),将总监工程师的人选及其他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在开工前5日将总监工程师人选及其他详细资料交承包人。

若因发包人没有依约定时间向承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和(或)招致费用增加,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2款【承包人索赔】的约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如果发包人拟替换总监工程师,发包人应在拟替换日期7天前通知承包人,告知拟替换的总监工程师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如果承包人通知发包人,对该人选提出合理的反对意见,并附有详细依据,发包人考查属实,可以不用该人替换总监工程师。

总监工程师应常驻现场。若需离开现场,总监工程师可向其他监理人员指派任务和委托权利,也可撤销此类指派或委托。其他监理人员可包括驻地监理工程师、和(或)任命为检验和(或)试验各项生产设备和(或)材料的独立检验人员。此类指派、委托或撤销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双方收到书面通知后生效。其他监理人人员应为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有能力履行这些任务和行使此项权利。

4.3 工程监理人的任务和权力

工程监理人可行使合同中规定、或必然隐含的应属于他的权力。如果要求工程监理人在行使规定权力前需取得发包人的批准,此类要求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除得到承包人同意外,发包人承诺不对工程监理人的权力加以进一步的限制。

每当工程监理人行使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则(为合同的目的)应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

除本条件中另有说明外:

(1)每当工程监理人履行或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或隐含的任务或权力时,应认为代表发包人执行;

(2)工程监理人无权解除任一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3)工程监理人的任何批准、校核、证书、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为(包括未表示不批准),不应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包括对其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办事情的相关义务。 4.4 委托权力的执行和异议

依第4.2款【总监工程师任命和权力委托】的约定已被指派任务或委托权利的其他监理人员,只能在被授权或委托规定的范围内,对承包人发出指示。由委任权力的其他监理人按照委托做出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应与总监工程师做出的行动具有同样效力。但是:

(1)未对任何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提出否定意见不应构成批准,因而不应影响总监工程师拒收该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的权利;

(2)如果承包人对委托权力的其他监理人员的任何确定或指示提出质疑,承包人可将此事项提交总监工程师,总监工程师应尽快对该确定或指示加以确认、否定或更改。

5 设计 5.1 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强制性设计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深度等要求,在其合同约定的义务范围内,应安排专业设计人员完成工程各设计阶段的所有工作。

承包人如发现雇主需求有错误或矛盾或与工程现场有不符之处,应书面通知工程监理人,工程监理人应及时处理,并报发包人代表。本合同中各类图纸、设计文件,无论承包人完成和(或)发包人提供,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及承包人人员均不得在本合同目的之外使用或泄露相关信息。

承包人的设计应确保工程可在安全、稳定、经济状态下被使用,并使其各项功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最佳状态。 5.2 承包人完成的设计

由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提供的雇主需求和(或)相关设计阶段文件和图纸安排本工程的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根据专用条款约定的设计承包范围,依发包人提供的雇主需求和(或)其他设计文件和资料(如有),最终设计完成供施工阶段所用的施工图纸和编制完成相应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该图纸和文件必须经工程监理人审核通过方可使用。工程监理人应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审查意见形式回复,此书面审查通知书应清楚地表明工程监理人的同意或不同意。尚在审查阶段的图纸不得用于施工。

承包人应按照制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完成一切本合同所要求的所有图纸和设计文件。工程监理人应按照承包人的设计进度计划及时检查其设计工作进展及完成情况。

工程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审查后对因不符合合同约定地应及时退回。承包人应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更改,并重新提交工程监理人审核,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或)招致增加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如需修改其已提交工程监理人审查且尚处于审查之中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应以书面形式申请,并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附于申请之后提交工程监理人要求更换。

5.3 承包人保证

承包人应保证其依合同完成的所有的设计成果、编制的施工文件及其他工作,包括一切修改及变更,均应符合本合同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4 技术标准、规范 承包人应采用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技术标准或规范进行设计。如果国家与相关行业对项目某些设备或部件没有规定技术标准,则应采用工程设备供应商提供的标准进行设计。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要求时,应遵守专用条款的要求。

除非另有规定,合同中提到的上述标准或规范指合同生效时已公布并生效的版本。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上述版本有修改或有新的标准或规范生效,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并可提交遵守新标准或规范的建议书,经发包人同意后可按新的标准或规范执行。如果遵守新标准或规范将导致承包人服务的变更,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办理。

依据适用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 5.5 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编制并随时更新一套完整的工程施工“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准确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提交专用条款中约定份数的竣工文件给发包人。

此外,承包人应负责绘制并向业主提供工程的竣工图,表明整个工程实施完毕后的实际情况,并根据第20.1.2款的规定提交发包人审核。在承包人收到依专用条款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图前,不应认为工程已经按照第9.1款【单项工程或工程的接收】规定的接收要求竣工。

5.6 发包人建议

发包人有权依第5.7款【设计阶段审查】的结果对承包人的设计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承包人应合理考虑发包人提出的任何建议或意见。设计文件根据本款所作的任何修改或调整(无论是否根据发包人的建议或意见做出)均不免除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为便于发包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承包人在完成本合同所述的任何一项或一部分设计工作后,应在随后的10日内将有关设计的依据、图纸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提交给发包人,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还应提供有关设计的计算书。 5.7 设计阶段审查

5.7.1 设计阶段审查及审查会议时间。本工程需审查的设计阶段和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审查会议费用和发包人上级单位(如有)及政府有关部门(如果有)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7.2 承包人根据5.6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阶段审查的设计文件,并符合行政法规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要求。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5.7.3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根据5.7.2款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7.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6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完整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和(或)发包人组织审查会议支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7.5 发包人有权在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审查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查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合同义务。

5.8 操作和维修手册(如有)

竣工试验开始之前,承包人应按照雇主要求编制操作和维修手册并提交发包人代表。该手册应足够详细地使发包人对工程进行操作、维护、拆卸、重新安装、调试和修理。在此类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发包人代表之前,不应认为工程已经按照第9.1款【单项工程或工程的接收】规定的接收要求竣工。 5.9 设计错误

因承包人原因,即使工程监理人对该设计文件审查后并表示同意,但对于设计文件中出现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承包人应自费修正。若此错误使设计进度延误和(或)工程出现问题,承包人仍需自费采取措施赶上和(或)修补工程。

6 设备和材料 6.1 采购与管理

6.1.1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和适用法律的规定负责采购构成工程的设备和材料,并负责办理进口设备和材料(如有)所需的相关手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时除外。承包人应保证其所采购的设备和材料满足工程性能指标和安全可靠运行的需要。 承包人应对其所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负责。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或材料与设计标准或本合同的相关规定不符时,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1.2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工程所需的所有设备和材料的包装、装货、运输、接收、卸货、存储和保护,并保障发包人免受困货物运输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设备或材料到达工程现场前15天通知发包人。承包人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到货期及到货顺序应满足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

6.1.3 承包人应要求为工程提供设备的所有供应商在其所供设备上贴上永久的耐磨性铭牌,以载明制造商的名称、设备型号、编号及其他所有适当的设计数据。

6.1.4 承包人应按照供应商的建议将长期和临时施工所要求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存入仓库中或以其它方式提供安全、稳妥的存储。所有储存在工程现场外的设备和材料应:

(1)安全可靠地存放在仓库或发包人事先同意的其它合适场所;及 (2)贴上适当标签,标明为工程所用以与其它物品分开。

6.1.5 承包人应妥善保管、维护或保养其根据合同采购的所有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并在工程移交时一并移交发包人。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消耗了此类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具,承包人应在移交时自费予以补足。

6.1.6 承包人应负责接卸发包人采购的设备和材料(如有),并会同发包人对其进行检查。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上述设备或材料有短少、缺陷或缺项,发包人应立即进行补救。

发包人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经双方检查合格后,视为已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应负责对此类该设备和材料进行照管和维护。承包人的检查、照管和维护义务,不应解除发包人对在检查中难以发现的任何短少、缺陷或缺项所负的责任。 6.2 监造和工厂检验

6.2.1 承包人应负责对其采购设备和材料进行监造,并向发包人提供与设备材料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其它有关文件和复印件。

6.2.2 承包人采购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经检验或试验合格的设备和材料方可出厂发运。 承包人采购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均应附有制造厂或生产厂出具的并经承包人签署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作为设备或材料到货时的质量证明文件。

6.2.3 发包人有权参与承包人组织的设备或材料的工厂检验及试验。发包人参与工厂检验及试验不免除承包人对设备或材料质量所应承担的责任。 6.3 现场检验 承包人在其采购的设备或材料到达现场后,应尽快现场检验,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设备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设备的数量、规格和质量,并向发包人提供检验结果和记录等有关文件。承包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发包人共同参与检验,发包人如不能及时参与检验,承包人可自行检验。 6.4 现场试验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对设备或材科进行现场试验。在进行现场试验前5天,承包人应将试验项目、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提交试验计划。如果发包人未在承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试验,除非发包人另有指示,承包人可自行进行试验,发包人应对试验的结果表示认可。

无论发包人是否参加现场试验,试验完成后,承包人均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经充分证实的试验报告,供发包人确认。

如果试验结果表明任何设备或材料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要求承包人拒收该设备或材料或对其缺陷进行修复。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上述通知后应重新采购设备或材料或对设备或材料的缺陷进行修复,并对重新采购或经修复的设备和材料进行现场试验。该试验应按与前一次试验相同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因重复试验导致发包人发生的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5 所有权

6.5.1 所有用于本合同项下服务并将构成工程一部分的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应在下列最早发生的时间转归发包人所有,并且该类所有权不应附带任何第三人的留置权、索赔、债权或任何其他担保物权或类似的权利要求:

(l)该部分设备或材料运至工程现场时;

(2)当根据本条件第15.8款【提前终止时的付款】的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相应的中止付款时。

6.5.2 尽管有前述规定,承包人在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按本合同规定移交发包人之前,仍应承担该类设备或材料遭受损失、损毁或损坏的风险。

6.5.3 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项下服务过程中所产生或发现的任何水、土壤、沙石、岩石、矿物、地下埋藏物均不属于承包人所有,除依法可以处置的以外,承包人对前述物品均不拥有任何权利或利益。

7 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1 提供基准坐标资料。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并按约定时间将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有义务与承包人在现场交验。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的内容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因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资料的延误,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后的20日内提出建议、要求和补充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义务。发包人未能在20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3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和节点铺设。发包人按7.2.4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收费。发包人若无法提供的水电等,承包人应自行组织并将相应费用纳入报价。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和数量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4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

7.1.5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7.2.6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顺延。

7.1.6 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发包人给予合理批准。

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现场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7 承包人新发现的现场障碍。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现场障碍,承包人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提交施工变更申请,发包人给予合理批准。现场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8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7.8款约定提交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后20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7.1.9 发包人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1 坐标复验和放线。承包人有义务在现场与发包人共同复验基准坐标资料(含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承包人有义务提出并纠正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中的差错,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2.2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在施工开工15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

(1)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进入工程现场延误,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4 临时用水电等。承包人在开工日期30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前,并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水电等临时使用的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永久性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7.1.4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除非另有约定)。

因承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交上述资料,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承包人在工程开工20天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应在专用条款明确。

7.2.6 施工过程中须通知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临时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提前20天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有义务予以配合。

因承包人未能在20天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时要求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2.7 提供现场障碍资料。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20天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对于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承包人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应自费赶上。

7.2.8 新发现的现场障碍。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现场障碍,承包人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办理。

7.2.9 承包人有义务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周转材料及其他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7.2.10 承包人有义务在施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工程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11 承包人有义务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相关义务。 7.3 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对关键施工技术方法确认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承包人按第3.2.4款【人员和设备记录】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和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且其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和施工机具资源计划投入足够人力和施工设备,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和施工机具资源计划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和施工设备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5 质量与检验 7.5.1 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工程监理人、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行业质量安全检查人员或发包人委派的第三人质量检查单位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发包人委托第三人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人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3)承包人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4) 承包人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更换不合格的设备、材料、部件,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5) 承包人的施工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有义务自费修复、返工、或更换、或重置,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工程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工程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人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按上述约定,经承包人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工程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人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7.5.3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第7.5.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24小时内送交工程监理人签字,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发出视为工程监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 7.5.4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工程监理人或第三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当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视为一项变更,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办理。

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不予延长。 7.5.5 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7.5.3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使竣工日期延误,视为一项变更,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办理。

7.5.6 因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监理人的指示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6.2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

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在验收合格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验收。

7.6.3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在收到验收通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工程监理人认可。

7.6.4 再检验。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有权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要求重新检验,承包人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经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视为一项变更,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办理。 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7.7.1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根据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2 根据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当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第24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约定程序解决。 7.8 健康、安全、环境 7.8.1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

(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2)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承包人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收到该计划后15日内提出建议,并予以确认,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该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在承包人实施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视为一项变更,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办理。

(4)当事人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工作。

(5)当事人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卫生、安全和环保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6)承包人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6)当事人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对其分包人负责。

(8)承包人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工程总监的健康、安全、环境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7.8.2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承包人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人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3)承包人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4)承包人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健康的隐患。

(6)承包人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7.8.3 现场安全管理

(1)发包人、工程监理人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工程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如有)、和(或)试运行考核(如有)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工程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如有)、和(或)试运行考核(如有)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

(2)各方人员须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所造成的伤害、损坏和损失,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

(3)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须向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

(6)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时(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

(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或(和)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承包人及时或定期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此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5 事故处理 (1) 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 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工程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 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的最终结果办理。 (4)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地方病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8 竣工试验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义务

(1) 在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须完成相应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2)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根据第7.6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3) 根据第 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须完成对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第5.8款【操作维修手册】。

(4) 竣工试验方案。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20日前,承包人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在10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方案包括:

1) 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 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

3)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4) 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5) 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 6) 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7) 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8) 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9) 其他

(5) 承包人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第5.4款【技术标准、规范】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完成竣工试验。

8.1.2 发包人的义务

(1) 发包人有义务按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供水、动力及由发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所提供的电力、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须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

(2)发包人有义务提供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库存有的话)。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耗损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免费提供。

(3)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竣工试验的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新委托的,视为一项变更,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办理。

(4)根据本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的设备、材料、部件的竣工试验,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第5.4款【技术标准、规范】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发包人对该部分的试验结果负责。

8.1.3 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包人提供竣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 8.2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

8.2.1 根据第5.4款【技术标准、规范】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第8.1.1款第4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2.2 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第8.1.1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验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后,双方人员在相关表格上签字。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的延误,给承包人带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使关键路径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应自费赶上。 8.2.3 承包人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36小时前,向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发出通知,通知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加,试验合格后,双方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

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24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为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紧后作业。

验收不合格的,在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指令的时间内由承包人修正并重新试验,并通知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重新验收。

8.2.4 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认可并通过验收。

8.2.5 不论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有权责令重新试验。当重新试验不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当重新试验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的延长,视为一项变更,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办理。 8.2.6 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

(1) 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2)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3) 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8.3 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

8.3.1 承包人按第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对发包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承包人自费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8.3.2 承包人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

8.3.3 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

8.3.4 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自费赶上。 8.3.5 按第8.1.3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协调和实施,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其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其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自费赶上。 8.4 延误的竣工试验

8.4.1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

8.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根据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8.4.3 发包人组织的竣工试验。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进行某项竣工试验时,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10日内无正当理由,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时,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试验的风险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4.4 发包人未能根据第8.1.2款【发包人的义务】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其合理费用,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相应顺延。

8.5 重新试验和验收

8.5.1 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可依据第8.1.1款第(5)项的约定重新进行此项试验,并按第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5.2 不论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第8.1.1款第(5)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验,并按第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8.6.1 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1) 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力、动力、水等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2) 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和竣工试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3) 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4) 因发包人的其他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8.6.2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相关费用及相关事项按下述约定处理。

(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复。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

(2) 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可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视为通过;

(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因此招致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使发包人增加的费用,有权根据第23.2款【发包人索赔】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5) 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或(和)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因此招致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且有权根据第23.2款【发包人索赔】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第16.2款【发包人提前终止】的约定,有权解除合同。

8.7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

8.7.1 协商解决。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首先协商解决。

8.7.2 委托鉴定机构。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一个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 (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其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根据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情况协商竣工日期延长。当双方对费用分担、竣工日期延长发生争议时,依据第23条【争议解决】的约定解决。

9 工程接收

9.1 单项工程或工程的接收

9.1.1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专用条款约定对单项工程或(和)工程进行接收。

(1) 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

(2) 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 9.1.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第8.1.1款(1)至(3)项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2 接收证书

9.2.1 承包人在单项工程或(和)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证书。

单项工程的接收日期,以第8.2.6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工程的接收日期,以第8.2.6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9.2.2 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 9.3 接收工程的责任

9.3.1 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 )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 9.3.2 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并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

9.3.3 工程的投保责任。当合同约定施工期间的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将工程投保期限保持到第9.2.1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后的应投保方是发包人。 9.4 未能接收工程

9.4.1 不接收工程。当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的15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第16日起,发包人根据第9.3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9.4.2 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提交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未能通过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

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将承担第9.3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后进行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

10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10.1 权力与义务 10.1.1 发包人的义务

(1) 发包人有权对第10.1.2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2) 发包人有义务组建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准备工作、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 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第10.1.2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未能接受此项建议,承包人有义务按原来的组织安排、指令、通知执行。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或指令、或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 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 (5) 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人立即执行。当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发出口头指令后12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再发出补充指令并送交项目经理。

(6) 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他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 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发包人代表及其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离开现场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

(2)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本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后试验方案。方案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经发包人审查并批准后实施。提交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在专用条款约定。

(3) 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 (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立即执行。承包人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对此,发包人在12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发包人未能在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发出此项口头指令的补充通知时,承包人或承包人代表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代表未能在24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

承包人因执行此项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

(6) 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因手册缺陷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7)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和)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他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1 发包人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水、燃料、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他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他各项准备工作。

10.2.2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完成方案中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他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由承包人完成的其他准备工作。

10.2.3 发包人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

10.2.4 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试验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或(和)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

10.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15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除外。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20日内,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日期内进行竣工后试验,自第21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的第二日开始,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提供的设备、设施闲置费、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1 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合同约定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生产功能或(和)使用功能。

10.3.2 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他内容。 10.3.3 试运行考核

(1) 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的,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

(2) 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的,承包人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部分的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

(3)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 (4)试运行考核通过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包人并根据第10.7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

10.3.4 产品或(和)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 10.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10.4.1 根据第10.2.5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在发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90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

10.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发包人索赔】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4.3 按第10.3.3款试运行考核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10.3.3款第(3)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在中断或停止后的60天内重新开始,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或(和)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10.5 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

10.5.1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自费修补其缺陷,并依据第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进行此项试验。 10.5.2 承包人根据第10.5.1款重新进行试验的约定,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自费继续修补缺陷,并按第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进行此项试验。

10.5.3 承包人重新进行的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发包人索赔】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6 未能通过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按以下约定处理: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根据单项工程或(和)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了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根据单项工程或(和)工程试运行考核中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了相应赔偿金额,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 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提出自费调查、调整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第10.6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

(3) 当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时,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已被通过。

10.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1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和)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2 发包人根据第10.3款、第10.4款、第10.5.1款、第10.5.2款及第10.6款的约定对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或(和)试运行考核的,按第10.7.1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

10.8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赔偿和索赔之中。不包括的连带合同:投产、使用后的市场销售合同、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

11 工程竣工验收

11.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1.1.1 工程符合第9.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已按第10.7款的约定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并完成了第9.2.2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工程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依据第8.1.1款(1)、(2)、(3)项、第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第10.3.3款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的基础上,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

11.1.2 发包人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的25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确认,承包人自费修改。25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或(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

11.1.3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第11.1.1款及第11.1.2款的约定办理。 11.2 竣工验收

11.2.1 组织竣工验收。根据第11.1.2款的约定,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确认后的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11.2.2 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根据第11.2.1款的约定,发包人在30日内未能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第14.12.1至第14.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在第11.2.1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后的25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承包人自费修改。

11.2.3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第11.1.3款、第11.2.1款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

12 开工、延误和中止 12.1 开工日期

工程监理人应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日期的通知。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说明,开工日期应在合同生效日期后42天内。

承包人应自开工日期后,在合理可能情况下尽快开始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并按本合同确定的进度计划进行工程建设。 12.2 进度计划及进度报告

12.2.1 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3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承包人计划实施工程的工作顺序,包括工程各主要阶段的预期时间安排: (2)根据第20.l款确定的审核期限;

(3)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检验和试验的顺序和时间安排; (4)一份支持报告,内容包括: ①承包人在工程各主要阶段的实施中拟采用的方法的一般描述; ②各主要阶段配备的各级承包人人员和各类型施工设备的大概数量。

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进度计划后10天内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出其中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部分,否则,承包人即应按照该进度计划,并遵守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进行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并负责协调其分包商的进度表。

进度计划应根据服务的进展情况加以更新,并应酌情写入对延误的分析和加快进度的具体措施。当原定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或承包人的义务不相符时,承包人还应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及时将未来可能对工程施工造成不利影响或延误的事件或情况通知发包人。

12.2.2 承包人应保持并在每月5日前向发包人提供截止上月21日(“月进度报告截止日”)止有关工程建设的最新月进度表(包括关键路径进度表)(简称“工程进度表”)和反映本合同项下工程实际完成情况的月进度报告(简称“月进度报告”)。

月进度报告应写明以下内容:

(l)证明至月进度报告截止日止所有应付给分包商的款项均己付清;

(2)查明并评估在其所进行的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及拟改进的措施与方法; (3)详细叙述在月进度报告截止日之前已完成的工程进度及已提供的服务,以及按本合同应得到的款项和已实际获得支付的款项;

(4)材料和设备的交付情况及检验与验收结果;

(5)设备及工程的质量情况,如存在质量问题则应包括相应的改进措施及处理方法; (6)施工安全情况及重大事故的处理情况;

(7)所有由设备供应商签发的质量报告及工厂检验与监造情况;及 (8)发包人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

12.2.3 任何时候,如果实际工程进度表明工程将不能在竣工日期内竣工,或该进度包(或将)落后于根据第12.2款的规定制订的现行进度计划,则除由于第12.4款中列举的原因造成的以外,发包人可指示承包人根据第12.2款的规定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及说明承包人为加快进度使工程在竣工日期内竣工,建议采取的修订方法的补充报告。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实施上述修订方法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增加的费用。如果修订方法的实施招致发包人发生额外费用,发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发包人索赔】的约定向提出索赔。 12.3 竣工日期

除非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否则,承包人应保证工程或单项工程在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竣工日期或之前达到第12条所述的竣工条件。 12.4 竣工日期的延长 如由于下列任何原因,致使竣工日期受到或将受到延误,承包人有权按照第23.2款【承包人索赔】的约定提出索赔:

(1)变更(已根据第14.3款的规定商定调整了竣工日期的除外);

(2)由发包人、发包人人员或其他承包人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或 (3)根据本条件,承包人有权获得延长期的其他原因。

发包人可对承包人据以要求延长竣工日期的原因进行调查,在发包人进行调查的同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协商确定克服或缩短实际或预期的延迟时间而应采取的步骤(如有)。承包人应努力执行双方同意的合理步骤,以克服或缩短所述的延期。

在考虑按本合同第14条进行任何范围变更后,发包人应在可行的最短时间内以合理理由确定对竣工日期应予以延长的期间(如有),以及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的修订(如有),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2.5 政府部门造成的延误

如果因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竣工日期发生延误,则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此类延误将视为本条件第12.4款(2)项所述的延误原因,承包人有权因此要求延长竣工日期:

(1)承包人己努力遵守了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所制订的制度和程序; (2)该政府部门的行为导致承包人的工作受到延误;

(3)本款(2)项所述的延误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无法合理预见的。 12.6 逾期竣工违约金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竣工日期内使工程或其任何部分达到竣工条件,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规定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最高限额。

除本合同明确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外,逾期竣工违约金应为承包人就其逾期竣工行为所需支付的唯一款项。 12.6 中止

发包人可在任何情况下在提前10日发出通知后指示承包人中止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的施工。在工程施工中止期间,承包人应承担中止部分工程的保护和保管责任。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上述指示后应立即中止相应部分工程的施工,但应继续完成未予中止的服务。 12.8 中止后果

12.8.1 如果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在上述第6.6款发出的指示,及执行下述第16.10款所述的复工,而遭受工期延误或额外费用支出,承包人有权依本合同第16.4款的规定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延长竣工日期,并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因此而引起的额外费用。

12.8.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要求延长竣工日期和(或)支付额外费用的通知后,应就此类事项与承包人进行协商。

12.8.3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发包人的中止指示是由于承包人违反本合同规定或其履行的义务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做出的,则承包人无权根据本合同提出延长竣工日期和支付额外费用的要求。

12.8.4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若承包人未能在收到中止通知后3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其希望索赔的通知,则承包人将无权获得任何中止费用的支付。 12.9 中止时对设备和材料的付款

在下列条件下,承包人有权得到尚末运到工程现场的生产设备和(或)材料的价款: (l)设备的生产或设备和(或)材料的交付被暂停达到30天以上;

(2)承包人已按发包人的指示,标明上述设备和(或)材料为发包人的财产。 12.10 复工

12.10.1 发包人可自行决定接管中止的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保护、储存、看管工作,如该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已由发包人接管,则该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损失或损毁风险应转移至发包人。

12.10.2 在收到发包人复工的许可或命令后,双方应共同对受中止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对可能已在中止期间发生的工程和(或)其任何部分的磨损、缺陷或损失进行补救。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因中止引起的适当费用,经发包人合理批准后应加入合同价格内。

12.10.3 若发包人依照本款接管了中止工程的风险和责任,该风险和责任应在承包人收到该部分工程的复工许可或命令后转归承包人承担。 12.11 中止导致提前终止 如果第12.6款所述的中止持续达60天,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申请复工。如在提出这一要求后30天内,发包人没有发出复工许可,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中止影响的部分视为根据第14条规定的删减工程。若整个工程中止持续达120天以上,承包人可以根据第17.1款的规定通知发包人提前终止本合同。

13 责任限额 13.1 违约金限额

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对发包人所负的所有性能保证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总额累计不应超过专用条款所述的限额(以下简称 “违约金限额”)。本款不得被解释用来限制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义务和责任。 13.2 间接赔偿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或其为工程提供设备、材料或服务的承包人(或分包商)或其代理人都不对另一方或另一方的任何承包人(或分包商)或代理人以合同、侵权行为、保证形式或其它形式引起的任何特殊的、间接的、意外的损失或损害(以下简称“间接损失”)承担责任。同时,每一方特此免除对方及对方的承包人(或分包商)和代理人承任何此类责任。但本款规定不免除承包人的下述义务:

(1)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和性能保证违约金的义务;

(2)修理或更换机组的任何部分以达到最低性能指标及符合法律规定的义务; (3)本合同第18条下的承包人的赔偿责任。 13.3 承包人的累计责任

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如何规定,承包人就其履行本合同项下所要求的服务而对发包人承担的在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无论是以合同、保证或其它形式引起的累计责任不应超过专用条款规定的责任限额。但该责任限额不适用于承包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第三人财产或人员伤亡而被要求做出的任何赔偿的责任。

14 变更和调整 14.1 变更权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发包人可自行或根据承包人的建议通过发布指示的方式,提出变更。未经发包人的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变更。

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递交一份建议书而随后又决定不进行变更,则承包人为此导致的费用(包括设计服务)应得到补偿。

14.2 承包人建议

如果承包人认为需采取涉及变更的措施,且该措施采取后: (1)加快竣工;

(2)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和运行的费用, (3)提高发包人工程的性能指标等级;或 (4)给发包人带来其他利益。

承包人可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此类建议一旦经发包人同意或确认,即构成本合 同项下的变更。

此类建议书应由承包人自费编制,并应包括第14.3.1款所列内容。 14.3 变更程序

14.3.1 当发包人在发出变更指示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建议书,承包人应尽快做出书面回应,或依据14.3.3款提出他无法照办的理由,或提交一份建议书,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建议的设计和(或)要完成的工作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 (2)根据第12.2款和竣工时间的要求,承包人对进度计划做出必要修改的建议; (3)承包人对调整合同价格的建议。

(4)该方案对工程性能保证指标中的一项或多项可能产生的影响。

14.3.2 承包人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进行变更时,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变更申请(以下简称“变更申请”)。变更申请应包含足够的文件以使发包人能够确定:

(1)有必要进行此类变更的因素; (2)变更对合同价格可能产生的影响;

(3)变更对进度安排和竣工日期可能产生的影响;及

(4)发包人就该变更可能要求的其它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和劳动力成本资料)。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变更申请后,应尽快给予批准、不批准或提出意见的回复。 14.3.3 如果发包人决定进行前述第14.3.l款或第14.3.2款所述的变更,则应向承包人签发一项要求其进行任何此类变更的指示。

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发包人发出的每项变更指示,除非其即时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说明(应附详细根据):

(1)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要的设备和材料; (2)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或适用性;或 (3)将对工程的性能指标产生不利的影响。

发包人接到此类通知后,应做出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 14.4 工期和价格变化 14.4.1 进度变化 对于因变更所引起的工程进度和竣工日期的调整由双方协商确定。

14.4.2 合同价格变化

因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变更的内容和数量,根据下述方法确定,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时除外: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双方协商变更合同价款。 14.5 因法律变更的调整

在本合同生效日后,因适用法律的任何变更而必须进行的任何变更,应被视为本条项下的调整。

适用法律如有改变(包括实施新的法律,废除和修改现有法律),或此类法律的司法解释有新的变动,对承包人履行合同的义务产生影响时,合同价格应考虑由上述改变造成的任何费用增减,并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由于法律的改变,使承包人已(或将)遭受工期延误和(或)已(或将)招致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并有权根据第23.2款【承包人索赔】的约定提出索赔。 14.6 承包人错误

不论本条中是否有任何相反规定,在改正承包人或其分包商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出现的错误、疏漏、瑕疵或缺陷时,发包人将不签发任何变更指示,也不对合同价格、竣工日期、进度付款时间表、工程进度表或性能保证指标进行任何调整。 14.7 证明文件

承包人因本条项下的变更而要求对合同价格、竣工日期、进度付款进度表、工程进度表、性能保证指标中的一项或多项进行调整时,应向发包人提供充分的证明文件以使发包人能够就该要求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做出判断。这类证明文件包括分包商提供的发票和承包人对该变更所作的预算及预算的依据。 14.8 争议未决时的义务继续履行 根据本条进行的变更以及根据该变更所作的修改应于变更指示签发之日生效。无论双方是否有争议,承包人均应在发包人签发相应的变更指示后及时履行该变更。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对合同价格或其它因素做出初步调整(如必要时)以反映发包人承认的增减量,争议解决后双方应根据争议解决结果对上述因素做出最终的调整。

15 合同价格和付款 15.1 合同价格

除非在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合同价格为承包人依合同履行全部义务,以及为正确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价款;

(2)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依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3)承包人应支付根据合同要求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14.5款【因法律变更的调整】说明的情况以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税费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15.2 预付款

发包人应按本款和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预付款应作为承包人用于动员和设计的无息贷款。除非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承包人在取得预付款前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金额与预付款相同的银行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每次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进度付款中扣回。预付款扣回的起始点及每次扣回的比例由合同专用条款加以规定。如发包人某次应付给承包人的进度付款少于其有权扣回的预付款金额时,差额部分可在下一次付款时一并扣回。

承包人应确保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被发包人全部扣回前一直有效,但其总额可根据发包人扣回的金额逐渐减少。如果预付款保函中规定了期满日期,而在期满日期前28天预付款尚未被全部扣回,承包人应将保函有效期延至预付款被全部扣回为止。 15.3 进度付款

15.3.1 进度付款的计算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方式,对其每月所应得到的进度付款进行计算,并在每月末后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月付款申请单。

月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上月已实施的工程和已提出的承包人文件的价格(包括各项变更,但不包括以下(2)至(6)项所列工程)

(2)按照第14.5款的规定,由于法律变更应增减的任何款额; (3)发包人有权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4)发包人有权扣回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本合同发包人有权扣除或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其他款项; (6)根据合同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其他款项。

月付款申请单应随附工程月进度报表和有关的计算资料。 15.3.2 进度付款的支付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月付款申请单及随附资料后应对其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的进度付款金额,有疑问时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派人共同复核。发包人在对承包人提交的月付款申请单及随附资料进行审核后如无异议,应在收到上述文件后10日内向承包人支付进度付款,但有权扣除以下款项:

(1)如果承包人供应的任何设备、材料和完成的工作不符合合同要求,在根据合同修正和更换完成前,发包人可以扣发该修正或更换所需的费用;和(或)

(2)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发包人可以在该项工作或义务完成前,扣发该工作或义务的价值。

如果发包人经核后确认应向承包人支付的金额与承包人要求支付的金额之间有差异,则发包人仅有义务按经其确认的金额进行支付。承包人可以按本合同有关规定提起争议解决程序。

15.3.3 进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

发包人有权对其发现的以往月进度付款的错误、遗漏和重复进行修正和更改;承包人亦有权提出此类修正和更改的建议。经双方同意的此类修正或更改应列入月进度付款予以支付或扣除。 15.4 延误的付款 如果承包人没有在按照第15.3款规定的时间收到付款,承包人有权就未付款额按照本合同规定的逾期付款率向发包人收取逾期利息。 15.5 拟用于工程的设备和材料的支付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在具备下列条件时,承包人有权获得尚未运到工程现场的设备和材料的价款:

(1)该设备和材料己按发包人的指示,标明是发包人的财产;或

(2)承包人已向发包人提交上述设备和材料已投保的证据和按发包人要求格式签发的、数额与该项付款相同的银行保函。

承包人可将上述设备和材料的价款列入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由发包人连同月进度付款一并支付。

15.6 质保金的扣留及支付 发包人在支付进度付款时,将按专用条款规定的比例扣取该期应付款额的一部分作为本合同项下的质保金。

发包人应在工程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将质保金的前一半付给承包人,并在质保期满后30日内,将剩余质保金付给承包人。

但如果根据第9条和第16条的规定尚有任何未完成工作,发包人应有权在该项工作完成前,从质保金中扣留完成该工作的估算费用。 15.7 竣工报表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接收证书后20天内,应按照第15.3款的要求,向发包人递交竣工报表并附证明文件,一式六份,竣工报表中应详细列出:

(1)根据合同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 (2)承包人认为应付的任何其他款额;

(3)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规定发包人应向其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的估计款额。估计款额在竣工报表中应单独列出。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表后如无异议,应向总承包支付竣工报表中所列的款项。

15.8 提前终止时的付款

15.8.l 除非本合同因第17.2款所述的原因而提前终止,否则,一旦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服务提前终止时,承包人应有权获得下列款项(以下简称“提前终止付款”);

(l) 经一家由发包人选定且承包人合理接受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认定的、到提前终止日止承包人按本合同要求履行服务时必须且不可避免发生的而发包人以前未予支付的一切费用;和

(2) 承包人实际发生的用于购买构成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材料、装置或其他必需物品,而又未从发包人处得到实际支付的一切费用,但条件是这些设备、材料、装置或物品应经发包人确认,且其所有权及相应的转让文件应在工程现场一起交付给发包人。

承包人应签署并向发包人交付所有文件以使发包人能获得承包人在所有购买订单、担保及其它合同中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并以此作为发包人支付提前终止付款的先决条件。 15.8.2 提前终止付款的核实 承包人应在提前终止部分或全部服务后的9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所有发票和其它证明文件,该类文件应足以使发包人能够核实服务提供的情况和与此相关的承包人费用,并确定按上款应支付的提前终止付款。除非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否则提前终止付款不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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