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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材线虫病预防与除治预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07:16: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松材线虫病预防与除治预案

第一条 松材线虫病寄主种类多,致病能力强、传播途径广、蔓延速度快、防治难度大,被称为松树的“癌症”,是我国头号森林植物检疫对象。该病已对我国部分疫区的森林资源、生态环境、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造成毁灭性打击。目前,松材线虫病已经传播到我市境内,我县的松材线虫病预防形势非常严峻。为有效预防和除治松材线虫病,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发展**旅游业,健康和谐发展我县经济,维护我县人民生产生活安全,确保我县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植物检疫条例》;

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明电[2005]5号);

5、《松材线虫病检疫技术》(LY/T1123-1993);

6、《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DB34/T4961-2005);

7、《◆◇◆◇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134号)。 第三条 贯彻“预防为主,科学治理,依法监管,强化责任”的方针,坚持依法防治,强化政府行为,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靠科技进步,加大资金投入,实施分区施策、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防止松材线虫病传入蔓延。一旦出现疫情,及时除治,消除隐患。做到:松材线虫病监测普查率达到100%;对调入的松材属植物及其制品复检率达到100%;监测和检疫(复检)准确率达到100%;对调入的疫木除害处理率和合格率达到100%;新发现疫点基本拔除率达到100%。

第四条 增加资金投入,提高防治成效。县政府加大对松材线虫病的预防和除治资金投入,不断加强和完善与松材线虫病预防与除治有关的甚大设施建设,全面提高我县松材线虫病的预防和除治能力。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按本预案规定,每年拨出一定经费,用于松材线虫病的预防和除治工作,做好松材线虫病预防与除治所需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按年度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松材线虫病发生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遵循“防止病原扩散到无病区;在病区内进行防治,最大限度降低树木死亡率”的防治原则,做到统一指挥,协调配合;积极采取划定疫区、隔离区、预防区控制疫情传播蔓延等紧急措施,尽快尽早地控制和扑灭病情。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专项资金要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 松材线虫病防治实行各级政府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

(一)组织机构

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分部门负责。**风景区管理处、乡镇成立松松材线虫病预防与除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松材线虫病预防与除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发改委、农委、财政、林业、交通、邮政、工商、公安、建设、供电、商务、公路、合九铁路、移动公司◇

1 ◆公公司、中国联通公司◇◆分公司、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根据病情发生、发展趋势,组织召开定期和不定期会议,研究部署全县松材虫病防治工作和重大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林业局,具体负责疫情信息的收集、统计、上报等日常工作,各级领导小组在上级领导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指挥组织本地区的松材线虫病的预防除治工作,负责松材线虫病预防工程和松材线虫病除治工程的实施。

将松材线虫病防治纳入各级政府领导任期目标。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松材线虫病预防或除治指挥机构,制定除治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层层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明确防治目标责任。县松材线虫病预防与除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为具体办事机构。

(二)部门职责 林业部门职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的松材线虫病预防工程规划和松材线虫病预防除治工程实施方案;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要建立健全松材线虫病监测、检查、检疫制度,组织开展松材线虫病预防工作的宣传培训工作;负责做好日常的检疫和监测预报工作,按照《◇◆松材线虫病普查技术方案》搞好松材线虫病普查工作,随时掌握疫情动态,为松材线虫病的预防与除治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一旦发现松材线虫病,要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的评估,提出封锁和除治建议;对重点预防区和一般预防区内的松树及其产品生产、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治松材线虫病物资储备库,储备农药、器械等;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病情处理预备队;组织安排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发改委职责:负责预防、救灾所需资金的筹措、拨付。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负责运输车辆的调集,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严禁运输、携带疫木。

邮政部门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好疫区的邮寄工作,防止疫木制品通过邮寄方式流出疫区。邮政部门收寄到来自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区寄出的以松木作包装的邮件,应及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

工商、武警、公安部门职责: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疫情发生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紧急疫情处理工作,负责疫区封锁、疫木除害监督和运输监控工作。

农委、邮政、工商、建设、供电、商务、公路、**铁路、移动公司◇◆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分公司、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的紧急疫情处理工作,做好本系统预防松材线虫病的宣传、教育工作;在购臵仪器设备和其它物资时,不得用松木作包装材料,禁止携带外地松木制品在林区施工作业。广播电视部门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协助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及有关单位一责任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 预防区的划分。根据我县的森林现状和地理环境,将我县松材线虫病预防区划分为重点预防区和一般预防区。

(一)重点预防区:湖风景区拟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具体范围:

2 东起**镇,西至**乡,北起**镇,南至**镇。加强检疫封锁,充分发挥现有检疫检查站的监督职能,省林业厅林防函[20**]**号公布的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繁殖材料和松木及其制品禁止调入,确保重点预防区安全;对松树纯林进行改造,调整林分结构,提高混交林的比重,提高林分的抗病性;进行全面病情普查,对重点地区进行定期巡查和设臵固定监测点监测,应用天牛引诱剂进行监测,确保一发生疫情,一旦发现疫情,及时扑灭。

1、禁止将材线线虫病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调入重点预防区。

2、禁止在每年的4月1日至10月31日将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运经重点预防区。

3、**湖风景区管理处应当在通往景区内的各个路口设立有关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及其制品禁运标志,交通、公路、林业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

4、**风景区处设立松材线虫病预防机构,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松材线虫病预防日常工作。

(二)一般防区:除重点预防区以外的其它区域

一般预防区要严格检疫检查,对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及其产品品严格检疫或复检,严防疫情传入;进行林分改造,提高松林的抗性;进行全面疫情普查和定期巡查,发现疫情,及时扑灭。

第七条 加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要切实履行其森林植物检疫职能,严格实施植物检疫登记制度,加强检疫检查,杜绝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的入侵。

(一)全县所有单位和个人,凡从外地调入的松木及其制品,因调入物资设备必须同时调入木质包装材料的(包括电缆、电线盘等),必须提前7天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登记供货物地点、数量、运输路线、包装材种等,经批准并持有供货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调入。

经批准调入的松木及其制品和木质包装材料,调入单位和个人应于调入后及时向县森防检疫机构报告,县森防检疫机构应及时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果及时处理意见通知调入单位。

(二)对没有《植物检疫证书》、持无效《植物检疫证书》的应检物品,或由松材线虫病情发生区运出的应检物品(无论是否持有植物检疫证书),均应立即报告县森防检疫站进行检疫检查。发现非法调运疫木的,必须依法扣留,采取隔离措施,及时就地进行除害处理或烧毁,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三)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必须加强对调入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及其制品的复检。对经检疫发现带有松材线虫或松褐天牛的寄主植物及其其制品,能够作除害处理的,应要求责任人在指定的地点作除害处理;不能作除害处理的,应当责令其停止调运、改变用途或由森防检疫机构负责销毁,其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四)森防检疫机构经常到车站、仓库、市场、林产品公司和加工、经销使用木材及其制品的单位和场所,对森林植物、林产品、各类木质包装材料(包括电缆、电线盘等)执行检疫任务。

1、检疫范围。省林业厅林防函[20**]**号公布的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及其制品;

3 带有松材线虫及其传播媒介昆虫活体的货物、包装材料、铺垫材料及运输工具。

2、建立松材线虫病检疫协作机制。铁路、交通、邮政等部门负有联系通报责任,发现有承运、邮寄松木及其制品的行为,应积极与林业部门通报,确保及时复检;公安、工商部门等部门负有协助本地林业部门执行企业、市场检疫的责任;林业部门负有复检、查验、监测检疫的责任。

3、严格检查检疫制度。各检疫检查站要配备专职、兼职检疫员和相应的检疫仪器设备。专职、兼职检疫员要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各检查站要建立和完善检疫制度,依法检疫和检查。

4、森防检疫机构对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要进行复检,发现疫木立即就地销毁;怀疑感染松材线虫病的繁殖材料要进行隔离试种,确认未感染松材线虫病方可分散种植;定期对本县用材单位和木材加工企业进行检疫大检查,登记造册,掌握松材来源和流向,杜绝非法购买和使用疫情发生区的松材及其制品;及时查看自己的检疫记录,掌握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入情况,及时开展复检工作。

5、县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的4月和10月,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对辖区内的木材加工单位、使用单位和从外地调入松木及其制品的单位进行检查。对从松材线虫病发生区调入的松木及其制品或有天牛危害痕迹的松木及其制品应予以销毁,所需费用由调入单位承担。

6、检疫检查方法和抽样比例按照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松材线虫病检疫技术操作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松材线虫病检疫技术)执行。

第八条 建立松材线虫病监测制度。县林业主管部门和**风景区管理处要建立专业监测队伍,在松林重点分布区、风景名胜区、交通沿线、厂矿周边、发生区周边等重点监测区,开展常年定点监测。

(一)监测方式

1、疫情普查。一般调查每月进行一次,重点调查每年进行两次(5-6月份和9-10月份各一次),并实行零报告制度,具体操作按照《◇◆松材线虫病普查方案》的规定进行。县林业主管部门和**风景区管理处每季度开展一次松材线虫病普查结果抽查,将抽查结果于下季度第一个月中旬报县松材线虫病预防与除治指挥部办公室,并抄报本级政府。对没有按时普查和上报结果的,县政府要追查原因,并督促整改。普查必须严格按照检疫法规和《◇◆松材线虫病普查技术方案》要求进行。对普查的样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先由县森防检疫机构取样、分离、鉴定。属可疑样品报送市森防检疫机构复核。新疫点由省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结论性鉴定后确定。

2、定期巡察。一般预防区每季度进行一次,重点预防区每月进行一次,对与外县毗邻地区、交通沿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风景区、大型企业、木材加工企业、大型建筑工地、电视发射台、仓库、码头、车站、寺庙、城镇周围等人为活动频繁的地区附近的松林进行巡察,发现松树有感病症状,立即取样分离鉴定,确定是否有松材线虫。

(二)监测方法

我县松材线虫病的疫情监测以人工监测和天牛引诱监测为主。人工监测,指以人

4 工方式对松林萎蔫与枯死木的普查、抽样调查、定期巡查和固定样地调查等方法。 天牛引诱监测。指以松褐天牛羽化期(4月下旬-7月底)设诱捕器,定时检查诱捕天牛牛情况,收集捕获的天牛进行分离、镜检,检查是否携带松材线虫。一旦发现松材线虫,对引诱点周围1平方公里范围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早诊断,抽取病树样品进行分离鉴定,确定疫情发生地点分析疫情扩散蔓延情况。

(三)取样、分离、鉴定方法

以2003年森林资源清查小班为单位,可疑病树在10株以内全部取样,10株以上视其分布情况,先抽取10株,再抽取剩余的5-10%。取样要选择当年新死松树,树木上、中、下部均要取样,取样时先把取样部位树皮剥净,选区靠近蛀道、蛹室处,用手摇钻钻至树心,取适量木屑(不少于50克)或用刀劈至10厘米深,取木片亦可。样品取好后装入塑料袋,同时用铅笔填写编号、寄主、采集地点、时间、采集人等一并装袋。样品若不能立即进行分离,病原鉴定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松材线虫检疫技术(LY/T1123-93)》操作。县森防检疫站进行样品的分离和初步鉴定。若发现有线虫,则送市森防站进行确定鉴定,并报省森防总站进行最终鉴定,确定是否发生松材线虫病。

(四)疫情报告

一旦发现并确诊为松材线虫病,以县为单位,二日内报告县政府和市林业主管部门,三日报告省林业厅。同时要迅速组织开展全面调查,查明传入原因、范围、面积、危害程度,并及时进行除治。

(五)保密制度

所有调查、监测、检测、鉴定、检疫材料除了按照《◇◆松材线虫普查方案》规定上报外,任何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传播(包括口头、网络、电子文本和书面传播)。

第九条 建立发现枯死树报告制度。乡(镇)、村、组集体山场和群众自留山、责任山发现枯死树,经营者或发现者应立即报告所在乡镇林业站,并报告县森防机构。乡镇林业站按技术规程对所发现的枯死树取样,送县森防检疫机构分离镜检。

第十条 建立预防与除治制度

(一)在日常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并落实各项措施,防止疫情的传入、发生和蔓延。在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检疫和监测工作,每年认真做好两次松材线虫病普查工作,掌握疫情动态,做好应急准备,积极开展松材线虫病的监测和预防工作,使辖区内松林处于安全保护状态,保护好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周边地区一旦发生疫情,相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采取防范措施,于交通路口设臵卡点,对过往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禁止疫区松科植物及其产品进入我县境内。

(二)建立枯死树清理制度。对松材线虫病普查和平时发现的、经镜检未发现松材线虫病的枯死松树,属于乡镇、村、组集体山场和群众自留山、责任山上的,由乡镇政府负责督促经营者在镜检后7日内予以清理,清理的零星枯死松树由当地乡镇林业站监督烧毁;经镜检疑为松材线虫病的,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对有权属争议的枯死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除治。因除治而采伐的松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

5 府按照规定处理,所得收入等争议解决后归还权属方。

(三)发生松材线虫病疫情时,县人政府根据实际,划定封锁范围。发布封锁令,清除病源,处理疫木,彻底消毒,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1、疫情调查与除治方案制定。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在24小时内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时间、地点、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然后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疫情控制工作方案报县指挥部。

2、除治方案的编制与报批。县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松材线虫病除治技术要求,制定松材线虫病预防与除治方案,报经省林业厅审核批准。

3、组织实施。县松材线虫病预防与除治指挥部按规定上报疫情,县委、县政府及时成立松材线虫病预防与除治领导小组,严格执行国家指挥部机构的工作方案,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尽快扑灭疫情。

4、除治与验收。松材线虫病除治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除治工作。林业部门必须对除治过程全程监督,并负责查验除治结果,严防扩展蔓延。

(四)除治方法与措施

1、严格检疫封锁

在疫情发生区通往外地所有道路上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点,杜绝所有的松属木材、枝桠等流往外界。

2、组建专业采伐、除害清理队伍

对发病的松树组织专业队对病死松木进行统一采伐和采伐山场的除害清理,并进行采伐机械使用、药物使用、除害清理等相关技能的培训。为保证采伐和除害处理的质量,培训工作聘请上级森防检疫单位专家作指导。

3、彻底清除病源

(1)单株伐除:对单株发生疫情,采取单株伐除病木,并对其周围怀疑感染的松树作选择性伐除。

(2)小片皆伐:对疫点相对孤立,发病面积小,病死树数量较少的,采取小片皆伐,坚决清除,不留隐患。

(3)连片皆伐:对大面积发生,病死树数量大、死树率达10%以上的,实施全面皆伐。砍伐时,先从外围开始,然后向核心区推进,逐步压缩疫点面积,最终全部清除。

4、采伐山场除害及疫木的处理与利用

(1)就地烧毁:一般无利用价值的病木,伐后就地选好地点,集中烧毁。 (2)伐桩处理:对砍伐的伐桩要采用柴油乳剂、防治天牛的药物喷洒,消除病源和媒介昆虫。

(3)枝条处理:彻底清理采伐山场,所有砍伐木的枝条及剩余物,一律在山场就近集中烧毁。

(4)对发生病害外围的松林,利用松材线虫病早期诊断技术进行监测。

(5)药物熏蒸、热烘、旋切等变性处理:为减少林农损失,推进疫木安全利用,对确有利用价值的木材可在采伐迹地进行药物熏蒸,或统一由专车指定专人押运至本地除害处理场、人造板厂统一统一进行相应除害处理,到厂后要严格疫木的管理,确

6 定专人看管,坚决杜绝疫木流失,处理合格后的松材只能在本地使用。

5、采伐迹地更新

染病松林采伐后,对采伐迹地及时进行更新造林,造林树种可结合旅游、生态保护、水土保持进行选择。

(1)对成片皆伐迹地可因地制宜营造水土保持林、经济林、竹林等。

(2)单株采伐或零星小块皆伐的以及不适宜造林的零星小地块实行补植,封山育林等措施。

(五)建立疫区疫木加工监督制度。木材加工经营单位和个人需要经营加工疫木的,须报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取得经营资格,方能进入疫区收购经营加工疫木。非疫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加工疫木。

松材线虫病情发生区因松材线虫病而采伐的松树,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安全利用,并报疫情发生区和加工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建立限期拔除疫点制度。对新发生的疫点,要做快速反应,坚决果断地按照技术规程采取除治措施,实现当年发现,当年内基本拔除。

(七)处理记录。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第十一条 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县级松材线虫病防治物资储备制度,相应足量的防治松材线虫病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风景区名胜区也要有相关物品的储备。

(二)资金保障

松材线虫病预防应急所需经费纳入县政府预算,每年不少于10万元。**风景区从门票收入中拿出一定资金交县松材线虫病预防与除治指挥部(可参照黄山市按每张门票2元收起),用于**重点预防区的松材线虫病预防工作。

(三)人员保障

县森防检疫机构负责松材线虫病疫情现场初步鉴定,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不能确定的,及时送交上级森防检疫机构进行鉴定。疫情的最终确定由省级森防检疫机构鉴定。

县级人民政府组建松材线虫病防治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应按县松材线虫病预防与除治领导小组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的各项工作。应急处理预备队下设封锁组、宣传发动组、除治组、预防组、治安组、后勤保障组,各组组成及职能分工如下:

封 锁 组 :由林业、交通、公安、武警、工商等部门组成,负责疫区疫木的封锁。

宣传发动组:由以发改委、财政、公安、广播电视、林业等部门组成,负责群众宣传和动员说服工作。

除 治 组:由林业、公安、武警、交通、民政等部门组成,负责疫区内松材线虫

7 病病源的除治、销毁、深埋等无害化处理工作。

预 防 组:由公安、邮政、交通、供电、商务、林业等部门组成,负责隔离区和预防区内的松林监测和预防消毒工作。

治 安 组:由公安、武警、林业等部门组成,负责各项工作的安全保护,维护疫区社会治安稳定。

后勤保障组:由政府办、发改委、财政、交通、民政、林业等部门组成,负责应急物资的调供,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二条 从事省林业厅林防函[2001]15号公布的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采取的各项措施。

第十三条 对在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四条 未执行本预案,组织领导不力,没有落实预防和除治措施的地方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和民营企业单位与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执行本预案,从外地调入松木及其制品不提前申报、监测不力、不开展定期普查、不及时清理枯死松树,以及检疫执法不力、隐瞒疫情、贻误防治时机的,由县松材线虫病预防与除治指挥部或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违反本预案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依照《◆◇◆◇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理;属于非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法经营的疫木、使用疫木包装材料,造成人为传播疫情等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根据《◆◇◆◇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处以1000以元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本预案所称松材线虫病发生区,是指有松材线虫病发生尚未拔除疫点的县、市、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由县林业局根据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厅通报情况,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七条 本预所称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是指省林业厅林防函[2005]15号公布的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全株及其制品,包括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为原料的板材、构件、木块、木条、木片、木粉、装饰材料等半成品,以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为原料的农机具及构件、工业构件、建筑构件、家具等成品,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的木屑、板边、板皮、下脚料等加工剩余物,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种苗、插条、接穗、砧木、盆景等活体和繁殖材料,以及以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为原料的电线盘、电缆盘、包装箱、垫衬物、填充物等。

第十八条 本预案由县松材线虫病预防与除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松材线虫病预防与防治指挥部

8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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