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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青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内审工作制度(初稿)[定稿]

发布时间:2020-03-02 12:23: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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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审工作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内审工作的依据和准则 第三章 内审工作的范畴和权限 第四章 内审工作的目的和类型 第五章 内审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第六章 内审工作的实施程序 第七章 内审人员的任职要求 第八章 内审工作档案的管理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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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的统一管理和内部监督,促进廉政建设,维护集团公司和全体职员的合法权益,保障集团公司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保证资产的增值保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公司章程》等,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审工作是集团公司内部的一项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其目的是通过审查和评价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及下属项目公司有关的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集团公司目标的实现,以合理的成本促进有效的控制,从而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集团公司价值。

第三条 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及下属项目公司依照本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审工作的依据和准则

第四条 内审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决议,集团公司经营方计、计划、目标等;经营责任单位的经营责任制度、责任状及合同;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及下属项目公司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管理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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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内审工作的准则由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三个层次组成。

(一)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是内部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内审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是制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的基本依据;

(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是依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内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具体规范;

(三)内部审计实务指南是依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制定的,为内审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提供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

第六条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是内审人员进行内部审计的执业规范,内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照执行;内部审计实务指南是对内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的具体指导,内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

第三章 内审工作的范畴和权限

第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按照集团公司领导的管理和安排,对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及下属项目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集团公司负责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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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内审工作的范畴为对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及下属项目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各职能部门、下属项目公司财务、成本计划或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结算情况;

(二)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下属项目公司的经济效益;

(四)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控制制度和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

(五)经济责任,包括中层干部(正职)或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六)与境内外经济组织进行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

(七)长期投资、短期投资、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性;

(八)集团公司直属具有财务、金融、经济活动的职能部门年度预算指标或承包指标执行情况(以内审工作结果为最终考核依据);

(九)国家税款缴纳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税收政策掌握和执行的完整性;

(十)对项目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对下属项目公司财务风险预警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十二)检查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三)集团公司领导和上级内审机构交办的内审工作事宜;

(十四)其他内审工作事项。

第九条 内审工作的成果未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不得向外披露。

第十条 集团公司内审人员开展内审工作的主要权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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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及时提供资金日报、预算、结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检查被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合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财务软件等相关资料;

(三)对内审工作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对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问了解,并有权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五)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由集团公司内审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汇报反映;

(八)对阻挠、妨碍内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由集团公司内审工作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内审工作的目的和类型

第十一条 内审工作是作为集团公司内部监控与支持服务的角色,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获取集团公司营运过程中控制薄弱环节与工作中的异常事件的证据,会同被审单位找出运作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专业化的内审工作意见与建议,辅导被审单位执行有效整改,实现内审工作在集团公司中增值服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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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内审工作的类型按审计重点划分:

(一)财务审计,侧重财务处理审计(即合规性审计)、财务资料的审计(如预算、结算、资金日报、财务报表等)、财务报告审计等。

通过合规性审计,确保公司财务处理不存在法律风险,且遵守公司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以有效支持管理层决策。

(二)内控审计,侧重采购与付款管理审计、销售与收款管理审计、固定资产管理审计、生产管理审计、人力资源管理审计、投融资审计、研发管理审计、计算机信息管理审计、财务会计管理审计(制度建设)、收购前期尽职调查审计;通过内控审计对制度、流程与程序的建设与执行情况,包括制度是否设立、设立是否合理、制度是否执行、执行是否有效四个环节。

通过内控审计,可以有效支持内部控制建设,有效降低控制风险;降低因控制缺失造成的舞弊或导致信息失真的情况发生;减少因控制不合理造成的效率下降。

(三)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侧重于职责履行情况、任期内是否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是否存在违纪违规及舞弊事项。

通过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督促各重要职能人员(总监、项目经理、部门经理等)有效履行岗位职责,不存在虚假业绩或违纪违规现象。

(四)离任审计,侧重于职责履行情况、任期内是否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是否存在违纪违规及舞弊事项;工作交接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存在未完成的重要项目。

通过离任审计确保离任人员(限于总监、项目经理、部门经理等及其他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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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岗位)任职期间不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及有效履行岗位职责;确保上下任工作交接完整、准确。

(五)绩效审计,侧重于部门或个人对公司重要项目的执行情况及执行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通过对个人或部门绩效审计,有效协助管理层对下属各职级、部门业绩进行持续监督;确保各重大项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并取得预期效果。

(六)效益审计,侧重于对公司“人、财、物”是否得到有效合理利用,是否存在浪费或人员冗余的情况。

通过效益审计发现浪费现象并找出根源,会同被审单位拟定解决方案、监督整改、减少浪费;确保资源的最大利用率。

(七)其他专项审计,包括预算管理审计、合同管理审计、工程项目审计、舞弊审计、专项审计、其他专案。

侧重于预算编制、控制与分析审计,确保预算工具被有效运用;合同审计确保重大合同的履约情况;通过工程项目的跟踪审计,确保工程项目整个过程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执行,不存在违规违法情况,工程造价合理,验收无误,支付合规、准确;确保舞弊情况得到及时发现并处理。

第十三条 内审工作的类型按业务功能划分(以集团公司风险模块为功能组划分):

(一)采购审计,侧重于供应商开发与管理审计、采购申请审计、采购价格审计、采购合同与验收审计、采购请款及付款审计。

通过采购审计确保所有交易供应商均为评估合格的供货厂商;采购申请合理,不存在因多申购造成的呆滞及申购不足造成的缺料;不存在采购员的舞弊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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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箱操作;货款支付准确、真实、完整。

(二)销售审计,侧重于客户主数据管理审计、客户授信审计、销售合同审计、销售出货审计、客诉与退货审计、收入确认与应收款审计。

通过销售审计确保所有具有销售职能的项目公司均符合集团公司的规定,确保评估合格;销售交易过程合法、合规,交易凭证准确、完整;收入确认准确、完整;应收货款真实、准确、完整且回收及时。

(三)固定资产审计,侧重于固定资产新增审计、固定资产异动审计、固定资产处置审计、固定资产保管与盘点审计、固定资产维修与保养审计。

通过固定资产审计确保所有新增资产均是项目公司需要且必须购买;资产的所有移动均留下记录,且被及时、准确的处理;资产及时得到保养与维修;资产安全、完整。

(四)生产管理审计,侧重于生产规划审计、安全生产管理审计、生产投料及产出审计、生产成本控制审计。

通过生产管理审计确保产能、产值规划合理;降低工伤及其他事故发生的概率;通过与职能部门沟通,找出材料浪费的根源,会同其确定解决方案,并有效执行整改;有效降低生产环节成本费用。

(五)薪工审计,侧重于员工招募与编制控制审计、考勤审计、薪资核算与发放审计、调薪与晋级审计、绩效考核审计。

通过薪工审计确保薪资核算准确、合理,不存在多发薪资或虚假人员骗取薪资的情况;考核结果准确合理;部门编制科学、合理,不存在冗员或职位短缺现象。

(六)总裁、总裁助理、总监等管理层授权的其他审计,侧重于临时、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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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内审工作内容与内审工作目的依据一事一议的原则制定。

第五章 内审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第十四条 根据内审工作实施方案,考虑内审工作力量和被审单位实际,可以选择下列内审工作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相配合开展内审工作。

(一)送达审计,即要求被审单位按通知时间报送有关账表、凭证、计划、预算、结算、合同等财务资料,以及内控制度等文件资料送达内审小组所在办公地点进行审计;

(二)就地审计,即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派内审人员组成内审工作小组,按照内审工作实施方案确定时间,内审工作小组前往被审单位就地进行审计;

(三)联合审计,即对行业性或综合性的内审工作项目,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指定此次内审工作的负责人,联合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内审工作小组,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

(四)委托审计,即委托当地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经政府批准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五)其他审计,即除上述方式以外的其他审计方式。

第十五条 内审工作方法包含以下六个方面:

(一)书面资料审阅方法,包括核对法、审阅法、复算法、比较法、财务分析法;

(二)客观实物证实方法,包括盘点法、调节法、鉴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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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调查方法,包括观察法(账外信息法)、询问法、函证法、审计会议法、问卷调查法、现场走访;

(四)审计分析判断方法,包括直觉判断法、比较判断法、归纳判断、演绎判断;

(五)审计沟通方法,包括沟通环节中的事前沟通、事中沟通、事后沟通;沟通方式中的口头沟通、书面沟通;沟通主要类型中语言沟通、人员沟通、组织沟通;

(六)制度建设方法,包括预防性控制制度、检查性控制制度、纠正性控制制度、补偿性控制制度、指导性控制制度。

第六章 内审工作的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 内审工作计划,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根据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和下属项目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内审工作重点,拟定内审项目计划,报集团公司各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内审工作通知,根据内审工作计划确定内审工作事项并组成内审工作小组,一般内审工作项目在内审工作实施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审单位。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可在实施内审工作的同时送达内审工作通知书。被审单位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当按照内审工作通知的要求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内审工作方案,内审工作小组根据被审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内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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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作业计划),经内审工作分管领导审查和批准后实施。内审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内审项目名称、内审工作目标、范围、重点、实施步骤、内审工作方式、人员分工、审计时间、其他应准备的事项。

第十九条 实施内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有关会计资料,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核实,取得相关证明资料,记录内审工作底稿。内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内审工作结论和建议。

第二十条 内审工作沟通,内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采用沟通意见函方式,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陈述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内审工作报告,内审工作小组应在实施内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出具内审工作报告。内审工作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内审工作底稿为依据,要求事实求是、客观公正、事实清楚、数据准确、依据充分、定性准确,意见和建议富有建设性。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内审工作报告之前,应与被审单位交换意见。被审单位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内审工作报告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无异议。被审单位如对内审工作报告有异议并且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内审工作报告和被审单位意见一并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和领导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内审工作结论和内审工作决定,内审工作报告上报集团公司相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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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和领导审定后,内审工作小组根据内审工作结论,向被审单位下达内审工作决定。

第二十三条 后续审计,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内审工作意见和执行内审工作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内审工作意见、内审工作决定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内审工作小组应向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处置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反馈,被审单位应按照内审工作意见书或者内审结论或决定及时做出处理,并在内审工作意见书和内审工作结论的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上报内审工作小组。

第七章 内审人员的任职要求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应配备专职内审工作人员,在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内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内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业技术职务资格、职称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内审人员在企业内部的技术职务资格的确认和公开聘任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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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内审人员应当依法开展内审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内部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被审单位实际经济活动的,必须回避对该单位所进行的内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建立特邀内审员制度,特邀内审员用于临时补充内部审计力量不足,协助解决内审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特邀内审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在集团公司分管领导下开展工作。集团公司在内审人员不足时,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建议,报经相关领导批准同意,方可聘请特邀内审员。

第八章 内审工作档案的管理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建全内审档案管理制度,内审工作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审人员负责。

第三十一条 内审工作档案管理范围:

(一)内审工作通知书和内审工作方案;

(二)内审工作报告及其附件;

(三)内审工作记录、内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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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内审工作分管领导对内审工作事项或内审工作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内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内审工作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集团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执行。如借阅内审档案,应经有关领批准。内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北大青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财务部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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