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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如何加强对民营企业集团的授信管理

发布时间:2020-03-02 10:13: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银行如何加强对民营企业集团的授信管理

一、银行在民营企业集团授信管理上到底存在哪些问题?

先看一案例:XX铜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以生产各类铜材为主,实际控制人为若干自然人。经过数年经营,XX铜业有限公司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从2001年起公司陆续与当地各商业银行建立授信关系。截止2004年初各商业银行给予该公司授信额度敞口8000余万元,业务品种涵盖一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打包贷款、免保证金开立远期信用证,公司提供XX铜材有限公司作为连带担保。2004年中,由于XX铜业有限公司及担保单位均涉嫌走私而受到海关查处,由此造成公司停产歇业并最终破产。截止破产时止,各商业行授信仍有累计授信余额5000余万元无法收回,损失严重。

事后,各商业银行均对此展开了调查,发现存在着如下问题:一是授信调查过程中客户经理业务能力不足,缺乏识假破假的能力,公司提供给银行的报表显示,其销售额从建立时的年销售700多万元迅速增长到2003年的3.8亿元,利润由几万元增长到400多万元,经营情况尚可。但该实际上以上财务报表均未经审计,实际经营情况是管理混乱、报表依靠财务报表长期造假隐瞒亏损,并向银行骗取贷款,客户经理对此全然不察。甚至后来公司将免关税的来料进行加工并在国内销售,最终被海关处罚以致破产,长期积累的问题集中爆发,商业银行完全被公司表面经营情况所蒙蔽。二是商业银行在授信时对授信人XX铜业公司及担保人XX铜材公司之间存在着的实际关联关系未能发现,两家公司事实上均由同一自然人所控制,由于两家企业相互关联,经营管理方面同样存在弄虚作假、偷逃关税等行为,在被海关查处后,两家公司同时宣告破产。事后查阅商业银行有关贷前和贷后调查报告,均未对授信人与担保人同为关联公司予以揭示。正是在此误判前提下,商业银行把事实上属于集团授信的业务当成正常有外部企业提供担保的业务,从而造成授信损失。三是各商业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偏大,依公司财务报表反映的数据看,至2004年初,公司总资产不足8000万元,净资产更是低于3000万元,而各商业银行当时给予该公司授信额度敞口累计达到8000余万元,如此超额授信理由欠充分,授信审批过程显得不够审慎。

二、银行对民营企业集团授信的问题成因分析

中国民营企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现阶段民营企业发展的突出特点为集团化经营、多元化经营,一方面既加速了企业的成长,但在另一方面也为商业银行授信和监管带来了不小的困难。因此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对民营企业既爱又怕。爱的是民营企业相比国有企业,由于先天不足——缺少潜在的政府信用担保,银行对其议价能力较强;怕的是而且由于银行间竞争的日渐激烈、以及银企之间固有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在商业银行环节累积了大量的坏账风险。

当前我国民营企业经营的特点主要有:一是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通常都是个人集权式的管理,资金运用容易受到操纵,实际控制人的素质和信誉对公司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二是市场竞争力不强,我国民营企业往往通过抓住市场短缺机会起步,投机性强,重资本运作,轻实体经营,对市场变化往往准备不足;三是扩张欲望强烈,容易犯下盲目投资或背离主业投资的错误;四是民营企业往往与民间金融关系密切,银行贷款卡往往不能反映出真实的负债情况;五是企业资产与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资产法律关系复杂,加上各种隐蔽间接的关联关系,使得银行不易于收集到企业真实的资产情况,影响了资产处置。因此,我国民营企业集团比较容易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产或利润,银行不易于掌握其整体经营情况。

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总分支结构在信息传导上缺乏有效沟通,特别是拥有实际授信权力的各地区分行间协调不畅,远不能满足对民营企业集团授信的监管要求,从而造成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集团授信的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多头授信和过度授信。

1、对于多头授信,主要源于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集团的成员关系判断不明,各家银行只能依据自身对民营企业集团情况的掌握程度对其授信。民营企业集团由于往往跨地域经营、跨行业经营,申请授信时通过选择有利于自己资金运作的授信主体向不同的银行申请贷款。由于集团内部关联复杂,银行既然掌握不了全部情况,那么自然就容易出现多头授信的情况。而一旦获得贷款,再将这些资金在整个集团内部进行调配,造成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混淆不清的情况,这时实际用款人因为不必承担还款责任,给银行信贷资金带来了潜在风险隐患。

其次是民营企业集团内部之间相互担保贷款,风险较集中,存在着连锁性风险隐患。表面上看上去两个独立经营的企业互相提供担保是很正常的,可以满足银行授信风险监管要求,但由于母公司、成员企业之间互为担保、连环担保,单独看上去符合授信的规定,但整体上却由于授信主体并没有实际独立,从而造成贷款风险通过担保链条在集团企业内部不断地传递,集团经营的系统风险非但没有通过担保向外分散,反而更加集中,因为关联企业的互保无法提供更多的有效资产和更多的代偿能力,银行的债权处于实质上担保不足的状态。当这种互保超过一个限度,一旦某一环节断裂就会出现 “多米诺骨牌”效应,使处于整个链条上的众多企业面临资金困境,从而把授信银行拖入更大的信贷资金风险中。本案即是如此。

再次是民营企业集团之间易于通过人为的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掩盖亏损,从而影响了商业银行通过财务报表判断企业的真实盈利情况。关联交易是指某个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与在该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正当的关联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和合理避税。但在中国的民营企业集团中,关联交易时常用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转移利润、掩盖亏损。特别是我国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制度还不完善,甚至很多上市公司都时常借助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由于国内对关联交易披露的要求极低,加上关联交易所涉及到的利润转移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也使得商业银行往往不易于及时发现这类问题,增加了商业银行的授信风险。

此外,民营企业集团的多元化经营也是产生多头授信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出于追求规模效应,民营企业倾向于过度举债,全方位发展。涉足不熟悉的行业使得企业战线拉长,一旦出现市场风险甚至拖累原有主营业务。而商业银行在授信监管过程中,往往对多元化经营警惕不高,对多元化经营的融资结构和担保方式也缺乏深入的研究,容易被企业投资新项目的未来预期收益所迷惑,从而忽略了伴随高收益而产生的高风险。

2、对民营企业集团过度授信则往往源于其财务报表数据的失真。民营企业集团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往往根据需要随意调节合并报表的关键数据,报表真实性较差。制作合并报表时往往不剔除集团关联企业之间的投资、应收应付款项,夸大了授信主体的资产、销售收入和利润;财务报告特别会有意无意地对成员单位之间的关联交易、相互担保情况进行遮盖,更为甚者提供虚假报表给商业银行。现阶段我国的会计报表审计虽然有抄送多个部门的要求,但这些部门本身对企业报表并不进行相互核对,不少民营企业正是钻这个空子,根据自身需要给银行、税务部门、工商部门、海关等单位提供不一样的财务数据。而在商业银行现行总分支三级授信管理体制上,承担一线调查责任的往往只有基层支行,甚至只是单一的经办客户经理,总/分行的授信管理和风险监控部门只是单一依据客户经理上报的数据进行判断。而基层支行客户经理由于业绩考核压力,加上个人精力的不足,事实上很难做到对真实情况的完整调查和真实反映,从而为民营企业集团通过关联交易随意调整集团内各成员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经营情况打开了方便之间,最终商业银行做出授信决策时很难准确掌握客户的真实负债以及财务效益情况。

造成过度授信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现行商业银行定位不够清晰,创新能力不足,因此竞争主要集中在授信额度和授信条件的竞争上。加上现行商业银行内部考核体制比较看重眼前短期利益则进一步放大了这一效应带来的缺陷。以近年来我国暴露的银行大案来看,无不是授信前调查工作不够仔细,授信审批不够谨慎所致。当前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相比经济改革较为滞后,金融机构的营运大部分还处于国家的严格管制上,考核上尚存在着吃大锅饭的情况,业务创新上的动力普遍不足。特别是由于近年来私人业务发展迅速,银行甚至代办了水电费缴纳等非传统项目,对此各商业银行普遍准备不足,从而基层支行往往人力不足。而基层支行本应该是授信业务风险信息收集的第一线,人力不足就意味着难以实现全面彻底的贷前调查和贷后监控。此外,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大多雷同,为抢占更大的市场份额,最常用的武器就是过度授信,这种低水平的业务竞争也是造成过度授信的原因之一,本案也是如此。

三、银行如何加强对民营企业集团的授信管理

1、树立正确的营销和风险管理理念,充分调查民营企业集团的实际组织架构。

本案例揭示,商业银行在授信决策时过于注重授信业务所带来的综合效益,而忽视了企业在经营、财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于议价能力不强的民营企业,业务配合意愿高,易于带来各类综合效益。因此商业银行在授信业务发展中,要端正经营理念,应当选择经营管理规范、信用记录良好、主营业务突出、市场地位稳固、经营效益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客户给予支持。

近年来,人民银行已经开始进行全国范围内集团客户信息的信息共享工作,有助于商业银行建立更为准确的集团客户结构关系树,动态把握集团成员的基本网络架构及变动情况,摸清集团客户的管理体制、组织结构、治理结构,及时掌握客户、重大关联方的主要业务往来等情况,理顺集团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在剔除关联交易因素后再来确定整体授信规模。特别是针对跨地域经营的大型民营企业集团,由于受地域限制,商业银行的地区分行难以对辖区以外的关联子公司进行整体控制,这时就需要主动申报上级管辖行对其进行统一授信管理,以避免过度授信、多头授信的现象。如果是全国性大集团,能够采用银团贷款模式尤佳,不仅提高信息资料的收集和分析水平。而且还增加了议价砝码,并容易控制总体授信规模。

2、高度重视经营者个人素质的考察与评价。

民营企业集团的经营管理通常表现出较强的个人和家族色彩,集团的经营发展、还款能力以及还款意愿在很大程度上与实际控制人的个人素质密切相关。除了传统的实地走访外,还要充分利用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了解实际控制人的历年个人信用记录及工作经历,展开各方调查,对经营者个人素质、资信状况等方面进行全方面的考评。

3、加强对民营企业集团授信业务背景真实性的调查分析。贷款前要加强对实际经营财务状况的真实性调查。除通过到企业进行实地查账、抽调原始凭证、实地核查库存商品等手段外,还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水电费账单、银行对账单、纳税凭证、购销合同、以及资产权属证明等材料,加上从工商、税务、行业协会等外部渠道收集的相关信息,全面摸清企业有效资产和真实现金流状况,并做出客观分析评价。贷款后要加强授信用途真实性的调查,重点从现金流状况、业务规模、生产经营周期、与关联企业资金往来等角度,客观分析企业申请授信的真实理由,判断授信的实际用途以及用途是否符合最初的授信条件,从源头规避授信风险。

4、合理运用产品组合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根据民营企业集团的实力和经营特点,提供不同的授信产品和组合。比如根据客户的经营贸易周期、货物销售和现金回笼渠道等情况,将开立信用证与打包贷款、出口押汇、票据贴现、应收账款转让等贸易融资授信等进行组合,对适合质押监管的进口货物采取仓单质押或货物质押方式,从根本上保障还款来源。在业务创新方面,近年来浙商银行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

5、进一步建立健全授信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通过各种资格考核,使授信从业人员在面对于集团客户的光环时,要始终保持敏锐的洞察力,不因为贷款者的光环就降低标准、减少程序。同时,理智对待其他银行的竞争,对从客户方面透露的有关其他银行竞争信息要保持清醒,进行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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