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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3 06:28: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青山苗族乡卫生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甲方:乙方:

单位名称: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名称:

经济性质:女职工人数:

单位法定代表人:女职工委员会主任:

协商首席代表:协商首席代表:

代表人数:女职工代表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集体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企业年度目标。

第二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

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工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

程,工会女职工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劳调会、监事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董事会中有女代表。

第三条 第三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党委、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围

绕企业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多种形式、丰富多彩的素质教育和自我达标活动,组织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教育鼓励女职工做一个好职工、好妻子、好母亲、好女儿、好媳妇、好邻居。

第四条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企业不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企业在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凡经企业培养(进修、培训、出国考察)的女职工须与企业签订培训、出国的相关协议,必须认真履约,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爱厂如家,钻研技术、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企业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企业声誉。

第八条企业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设立女工卫生室等女职工保护设施,每月发放女职工卫生用品(或补贴),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企业按规定每____年对女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每____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普查一次妇女病,普查妇女病按公假处理。做好女职工防治妇女病工作。

第十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要配合协助企业行政,通过举办讲座,利用黑板报、广播等,宣传妇女病防治以及女职工保健等知识,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广大女职工应积极参与,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一条单位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二条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对其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对从事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单位给予休假。

第十三条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单位不按病、事假、矿工处理。

第十五条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第十六条企业必须按时足额交纳女职工生育保险费,并按规定落实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生育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符合晚育的女职工,领取独生子女证,并采取有效节育措施的,增加产假三十天。

第十七条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二十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产假九十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第十八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二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江阴市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九条女职工在哺乳时间,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六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作为出勤,不影响其晋升工资。

第二十条企业集体合同检查监督小组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对合同履行情况每_______进行检查和监督,每年至少一次将合同工履行情况与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同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本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有效期为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签字单位党委代表鉴证签字

单位盖章工会盖章党委盖章

_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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