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机构自查报告
特别提示:
原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自查报告应包括:
1、单位基本情况;
2、股东基本情况;
3、股东及注册资本演变;
4、单位组织结构;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6、分支机构情况;
7、单位主要规章制度概述;
8、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情况;9上两年度年业务经营情况(参照《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编写);
10、上一年度及截至申报日年度担保业务汇总表及明细表(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业务类别、每笔担保业务合同的主债权人、债务人、担保金额及每笔担保业务合同的履行情况等);
11、主要合作金融机构;
12、主要资产;
13、债权、债务情况;
14、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15、两项准备金计提情况;
16、以自有资金投资明细;
17、应收账款明细;
1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9、结论意见(应逐条对照并以具体数据说明是否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并得出具体结论意见)。
《6、自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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