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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政法干警的宗旨理念

发布时间:2020-03-03 19:38: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为民:政法干警的宗旨理念

日前,中央政法委响亮提出“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把“为民”作为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这是对党的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也是在新时期政法干警面对发展难题和时代挑战向全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

“为民”,就是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做到执法“为民”,是政法干警的宗旨理念,也是广大法院干警自觉的价值追求。我国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必须始终依靠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人民性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人民法官要以对待自己亲人一样的感情、一样的方式、一样的态度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行为,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感受司法带来的便利与实惠。

一部人民司法史,就是把“人民群众”不断大写、再大写的光辉历程。延安时期,以马锡五为代表的司法工作者,坚持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在司法活动中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并在工作实践中创立了巡回办案、就地解决、注重调解等方法,在边区赢得群众广泛赞誉。毛泽东同志曾亲笔题词:一刻也离不开人民群众。正是秉承这样的优良传统,在改革开放新时代,一大批爱民亲民为民的法官典型脱颖而出。他们以实际行动展示“人民法官为人民”的风采,从不同角度诠释这样的价值真谛:“一刻也离不开人民群众。”

“为民”,就必须切实增强对“人民性”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要切实解决“权从何来、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根本立场问题,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把重民生、排民忧、解民难作为人民法院确立工作思路、制定司法政策、谋划司法改革、加强自身建设的依据,真正使人民法院工作符合民情、体现民意、服务民生、赢得民心。 “为民”,就是要努力把案件办得更好些,让群众感受到更多公平正义。要在方便群众诉讼上有新作为,让群众打官司更方便快捷。进一步完善诉讼窗口的功能设置,规范工作制度,改进服务态度;要因地制宜,延伸服务触角,探索便民为民新路,让“社区法庭”、“田坎法庭”、“假日法庭”随时开启。要善于利用新技术,通过网络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等,拓展服务空间,增强与群众的互动;要在提高办案效率上有新作为,让公正来得更早更快。各级法院要端正工作态度,把群众之事当家事,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切实为公正提速;要在服务民生上有新作为,让群众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为民”,就是对待人民态度更亲和些,让群众感受到更多温暖。司法需要威严,但不可以冰冷。法官的一个笑容、一声问候、一杯热水、一把椅子不但可以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好介质,而且会给群众送去无限的温暖,进而形成对法官形象的良好记忆。王胜俊院长强调,司法作风无小事,必须切实提高对加强和改进司法作风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通过狠抓作风建设,推动提升队伍素质,提升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

“为民”,就是把群众工作做得更细些,让群众得到更多实惠。人民法院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人民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人民法院要及时跟踪和聚焦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围绕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攻坚克难、纵深推进,努力把破解难题的过程变成做群众工作、为人民服务的过程。要进一步落实司法救助制度,积极回应困难群众的司法需求;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大力推行阳光司法,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进一步做好涉诉信访工作,落实“四个必须”和“五项制度”,依法满足当事人的合法合理诉求。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都是为人民服务,也一定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广大法官在执法办案中,要切实增强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经常深入基层、到群众中去,拜人民群众为师,在密切联系群众的司法实践中吸取营养、增强智慧、提高本领,更多地为群众着想,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走出一条“司法依靠群众、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的“为民”新路子,做人民群众信得过、靠得住的法官。

论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服务为民

作者:刘江锋 发布时间:2012-07-02 16:22:30

内容提要:“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政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精神和生命之魂,是指引人民法院广大干警思想和行动的基本准则。只有把忠诚铭记在心,牢记责任与使命,才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能心无旁鹜公正司法,才能清正廉洁执法为民。

一、服务为民是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

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是2011年10月19日中国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同志在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上明确提出的。“忠诚、为民、公正、廉洁”这八个字是党和人民对政法队伍的基本要求,也是广大政法干警必须自觉坚持的共同价值取向。积极行动起来,深入学习研讨认真贯彻落实,真正把这八个字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们政法干警一项重要任务。法院干警尤其要切实增强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做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积极建设者、有力保障者。核心价值观中,忠诚是前提是保障是根本。“忠诚”对于法院干警来讲,就是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只有把忠诚铭记在心,牢记责任与使命,才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能心无旁鹜公正司法,才能廉洁执法。作为政法干警,在思想上必须时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工作中践行核心价值观,真正做到为民、便民、惠民。

对法院工作的信条是:要始终保持对党的无限忠诚,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无限忠诚,才能一心一意把法院工作做好,才能真正做到公正司法,执法为民。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司法权是至关重要的执政权,必须掌握在对党和人民绝对忠诚的人手中。作为法院干警,我们必须自觉用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引领方向,凝聚力量,激发热情,推动实践。

人民法院负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使命,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是有效履行职责的基本前提。要培育以“三个至上”为核心的忠诚精神,使广大法院干警充分认识到,人民司法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忠诚于党的事业;人民法院是人民的法院,必须忠诚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法院是实施宪法法律的专门机构,必须忠诚于宪法法律。为民是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主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历史的真正创造者。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司法的人民性要求我们必须把以人为本、司法为民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服务为民的基本要求和落实点

“道虽迩,不行不至;事虽小,不为不成”。为民服务就是简简单单、踏踏实实地从老百姓的利益出发,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党在新时期的指导思想,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根本方针,也是我们指导做好审判工作、推进法院改革、加强自身建设、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促进人民司法事业全面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贯彻于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就是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通过司法活动实现、维护和发展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司法为民,是党和国家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要求。司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民法院系统的具体化,它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执行等工作,有效地打击犯罪,调节各种社会关系,更好地保护人民,为维护和实现广大群众的合法利益。因此,司法为民与党和国家对人民法院的工作要求从根本上讲是一致的。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的根本追求。司法为民是通过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实现的,必须落实到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审判过程中去,落实到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中去。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人民法院要通过司法活动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这正是“公正与效率”主题的价值取向和根本追求。法院干警怎样服务为民,个人认为在具体的法院工作中我们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去服务为民:

(一) 让执法为民的信仰长存于心

信仰是什么?从哲学角度来说是一种贯穿人世界观的意识规范。通俗地说,是一个人做什么和不做什么的根本准则,是评判和指导自己行为是与非的行动指南。信仰是前进的旗帜、希望的火种、力量的源泉。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应该立誓要坚定法官职业信仰,坚持立法为公,执法为民,恪守法官职业道德。我们都来自人民群众之中,我们作为执法人员,作为一名人民法官,法官是神圣的职业,追溯到我国宋朝时就有包青天,包青天的事迹为后人所传颂。我们要有为人民服务的信仰,这种信仰来源于人民群众,我们在法院的工作中能够激发灵魂的高贵与伟大的,只有虔诚的信仰,我们每一位政法干警应该有这样为民服务的信仰,也必须有这种信仰才能指引和鞭策我们每时每刻,为人民服务的。

(二)公平公正为人民

公平正义是党和人民对审判工作的根本要求,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追求公平正义,是每位法官神圣职责。人民法院要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必须做到“三个注重”一是要注重形象公正。在新形势下,公众对法官的举止行为为比对其他职业者的要求和期待更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要加强队伍的忠诚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廉政教育,强化法律专业素质培训,树立法官中立、廉洁、公道正派、学识渊博的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健全服务的理念

服务中的“以人为本”,就是要在满足“人”的物质与精神的需求上尽力而为 。理论一旦掌握群众,就会变成巨大的物质力量。在新的一年里,让我们把深入落实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过程,变为学用统

一、知行合

一、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使契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鼓励、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司法为民是司法活动的根本宗旨,要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事事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真正的从工作中、从生活中去不断摸索。正如我们的一些企业文化之中,服务理念是每个成功的企业必须的基石。我们虽然并不是营利性的单位或者个体,作为社会的执法部门,作为人民公仆,人民群众就是我们的工作重心和唯一的工作目标。我们的工作中形成服务理念才能真正诠释“为人民服务”。

作为一员政法干警,作为基层法院的一名干警,在践行政法核心价值观时,自身从工作中,在我们身边每一件很小的事情中去服务人民:

1.走进校园法制宣传,我院举行“百名法官进校园”法制宣传活动,旨在通过巡回演讲、法律咨询、结对共建、“阳光审判”等形式,让每一位法官都走进校园,让广大中小学生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增强抵御犯罪诱惑和自我防范的能力,积极构建和谐平安校园。结合日常生活中的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了法律的含义、作用以及在校园内发生频率比较高的几种犯罪等,语言生动、旁征博引、循循善诱,同学们专心致志地聆听,并认真地作笔记。课后,师生们纷纷表示:法官授课如春风化雨,对于广大青少年提高法律意识,增强防范能力,预防犯罪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一次次精彩纷呈的“法制大餐”,其丰富的法律知识、生动幽默的言语、紧贴日常生活的案例深深吸引着同学们。全体师生掌声不断,感慨此次活动非常及时,很有必要。

2.近年来,我院高度关注和重视与老百姓利益息息相关的案件的处理,尤其是一些重大、疑难、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案件,院领导均亲自参与审理或执行。一起由院长亲自主持调解的执行案件得以顺利和解执结。谢某是本县锁石镇一村民,其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2006年初,谢某夫妇悲痛之余将其子遇难时乘坐车辆的司机罗某以及对方车辆司机廖某告上了法庭。本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罗某、廖某分别赔偿谢某夫妇经济损失16万余元、3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罗某、廖某不积极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采取逃避的态度长期外出。今年年初,我院院长在走访人大代表过程中得知这一情况后,与主管副院长、执行局长等执行人员联席当地党委、政府制定执行计划,并亲自带队多次上门做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思想工作,通过释之以法,晓之以理对当事人进行正确引导,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使该案得以圆满了结。执行问题一直的法院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同时也是多矛盾的产生环节。院长亲自参与审理执行充分体现了我院高度的重视,真真切切的走进群众,为人民服务。

3.法律不是法学家的法律,也不是政治家的法律,而是大众的法律。法律必须被人民群众所了解、所使用,幷从中受益,才能真正成为为社会的行为准则。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识,常常幷不是通过自身对法律条文的研究,而是从司法的实际操作中获得的直接感受。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需要通过司法机关的公正裁判、平等保护、严格执法得以建立。事实上,我们的一切工作都必须以人民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更是如此。只有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司法给自己利益带来的影响,司法的权威才会树立,才能让我们的工作获得价值。也只有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最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最有效地保障人权,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我们的工作也才会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 4.我们基层法院通过审判活动真正化解诉讼纷争,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事关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认真处理基层涉法信访和群体性涉诉案件,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加强信访工作,依法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审判和执行中要及时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依法妥善处理。建立完善解决纠纷的多元机制,最大限度地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当地,消化在萌芽状态,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充满生机活力。 在我们社会矛盾产生之后,基层法院审判活动对于矛盾的解决和社会的和谐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一方面,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工作,在公民个人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平衡,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平等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审判工作通过各类案件的审判,向公民提供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为社会公平和谐发展创造良好内外环境。基层法院通过审判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冲突,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为人民群众伸张正义、排忧解难。促使当事人特别是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下岗工人、进城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自己的权益,有效地杜绝各种不和谐因素的出现。

核心价值观为人民服务,坚持群众路线,创新司法为民机制,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这是全面落实司法为民工作要求的关键。因为法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法官的整体评价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的认同。法院是人民群众的法院,法官是人民群众的法官,这些带有人民烙印的称谓要求我们时刻牢记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我们要坚持群众路线,强化为民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提升司法水平,不断增强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我们要立足社情民意,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帮人民群众之所需,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司法的温暖,让人民群众理解支持法院的工作,不断推进政法事业科学全面发展。

*: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

第二,要讲宗旨,始终不渝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民是政法干警的宗旨理念,是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根本。面对长期执政的考验,面对脱离群众的危险,政法干警要自觉强化群众观点,始终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始终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要借鉴开展“大接访”、“大走访”、“大下访”等活动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通过开门评警、上门服务等形式,主动倾听群众诉求,及时了解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公平正义等问题,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要把群众满意作为检验政法工作的根本标准,建立健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依靠群众和接受群众监督的长效机制,把政法工作深深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

为民:应当熔化到自己的灵魂中

——兼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

价值观本是一哲学上的命题,但和政法干警融合起来近来,似乎又有特殊的意义。近来,关于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日益成为政法部门研讨的热点,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究其根本,无外乎实践要依赖精神指导的这一朴素哲学道理。有鉴于此,确立某种主义或某项精神,对于法律的正确实践以及民众合法利益的维护显得至关重要。

一、哲学上有关价值观的命题

关于价值观的思想学说,不论中国还是西方,都是古已有之。在中国,至少可上溯到孔子;在西方,至少可上溯到伯拉图。就我们中国而言,先秦时代孔子“义以为上”、“仁者安仁”的道德至上论,墨子的“国家百姓人民之大利” 功用价值论,均是古人所认为的最高价值观准绳。可以说,关于价值的思想和学说是高度的抽象思维,但是我们不能因其高度抽象而否认其对于立身处世的重要意义。《庄子·秋水》中河伯曰:“然则我何为乎,何不为乎?吾辞受趣舍,吾终奈何? ”1面对各种选择,如何“辞受趣舍”就包含了价值的判断问题。当今,价值观与世界观、人生观同属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的范畴,价值观植根于每个人的思想意识和内在精神,它最本质、最核心的内容是价值标准和价值取向。人生有无价值?人生的价值标准何在?如何生活才最有价值?这些是每一个有所追求的人所不得不回答的问题。作为新时期的法律人,所思考的不应仅仅是个人自我价值,更应选择实现那种能为民众和社会带来更多福祉的社会价值。

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应当是什么:为民

“价值观一经形成,即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它不是一成不变的,正如其在实践和学习的过程中形成一样,它也在实践和学习的过程中2发生改变。”可以说,任何一种价值观一旦形成,就很难去作出改变, 1大意是:河神说:“既然这样,那么我应该做些什么呢?又应该不做什么呢?我将怎样推辞或接纳、趋就或舍弃,我终究将怎么办?” 2汪辉勇:《关于价值观的哲学考察》,载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1月第26 卷第1 期。 除非迫于某种极大的压力或基于某些极惨烈的经历,才会有极强的毅力和动力去改变固有的价值观。作为一名已有数年法律知识和实践,称得上较为熟悉法律的“法律人”3,长久以来,每当独自沉思时,不免陷入宇宙之浩瀚个人之渺小的感慨,此时常会不自觉扪心自问:作为茫茫寰宇中转瞬即逝之一颗粒,支撑自己的人生价值为何?是何种追求能让自己活的更有动力?近来,时常看到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同志所概括的“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不断见诸报端,我不敢否认这八个字所蕴含的精辟含义,也无权删略或改动其中数字作为众多政法干警新的核心价值观,但我可以选择其中二字作为个人的“核心”价值观——为民!所谓“忠诚”,无论忠诚于党、忠诚于国家还是忠诚于法律,归根结底都在于实现人民的幸福安康,人民不存,党国安在?所谓“公正”、“廉洁”乃相辅相成两个方面,正如鱼水之关系,没有廉洁何来公正,做到公正自然就远离腐败的温床,而两者最终服务之对象,一言以蔽之,乃人民是也。人民之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人民之冤屈得不到伸张,每日标榜“公正”、“廉洁”岂非自欺欺人。古语云: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也是我一直所推崇的人生价值,但现在看来,此人生价值的终极归宿还是要为天下苍生谋福祉。与其将此人生目标终日挂在口中,倒还不如运用手中的法律武器多为人民做些实事。以忠诚于法律的精神去公正廉洁司法,恪尽职守办好手中的每一起案件,兢兢业业研究透所涉的每个法律疑难问题,长此以往,人生得以充实,价值得以体现,何乐而不为之?

三、确立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意义何在:内化于心 当某种社会形态到了不得不大力倡导某项精神的时候,只能说明这个社会中该种精神的缺失。人类之所以能够在芸芸众生中“脱颖而出”,区别于它种生物的重要特征之一就在于人类有高度发达的思维,通过这种思维所形成的内化于每个人内心的精神,具有指导实践的强大动力。所以,任何价值观任何主义宣传标榜的再完美绝伦,如果不能内化到个人的内心中,并转化成个人内在的价值观或主义,那么它仍将只是一座“美丽的空中楼阁”。故内化于心的过程,将是实现吾人所追求的“为民”的核心价值观之首要一步。这先要把“民”字深深烙印在个人的脑海中。何为“民”,古语云“夫民,神之主也。”4意 3 “法律人”是一个非常神圣和令人敬仰的称呼,实则应是学贯中西深谙法律的法学大家方可称之,如此称呼自己,是有些惴惴不安,姑且以双引号区别之。 4季梁:“夫民,神之主也成。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见《左传·季梁谏追楚师·桓公六年》。 思是说神是依附在人的身上,没有人,神就无所依归,故要取悦神,先要取悦人。从古人关于人与神的认识中,也不难看出“民”为一切之本。对于“民”之重要性,圣人孟子早就做出著名论断“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古人尚且如此,我又情何以堪?“为民”之关键在于要把“民”深植心中,在法律的适用中在案情的明辨审查中,要时时刻刻做到“心中有民”。“心中无民”谈何做到“司法为民”!

四、实现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唯一途径:外化于行

实践对认识具有决定作用,是认识的发展动力,更是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南宋著名理学家朱熹也强调:“知之愈明,则行之愈笃;行之愈笃,则知之益明。” 正所谓,一个人要真正的认识自己,决不是通过思考,而是通过实践。通过本文的思考和写作,笔者已经明晰了所要找寻和追求的核心价值观——“为民”。但若真正做到“为民”,恐非一朝一夕之力。正如前文所言,心中能否做到有民乃是第一步,在做到“内化于心”的前提之下,最关键的一步就是通过实践来“外化于行”。人都是有内在的“劣根性”,通过实践可以让一切欺人和自欺暴露无遗。在当今强大的“宣传机器”鼓动下,某些人或许会将“为民”之心保留起来,甚至可能会“永远保留而不用”。此非吾所愿也。如何实践“为民”乃成为当务之急。一则在法律适用的实践中虚心耐心倾听人民之诉,在法律面前人人应当平等,诉讼之两造应有充分阐述各自诉求之权利与时间,而法官正是实现这种程序正义之保障。故在今后案件的承办之中,应恪守并践行此种程序正义。二则心怀为民之情竭尽全力践行实体正义。法律的实践活动,在于发现事实并准确适用法律,唯有彻底查清事实和证据确凿,方可做到司法为民的最佳效用,民众合法正当的诉求才能得到最大保护。但事实的真相并非如此轻易可得,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有时很难划等号。此时更应以一颗为民之心去找寻事实的真相,更应以一颗为民之心去做到裁判的公正,正所谓“尽吾志而不悔也。”三则践行“吾日三省吾身”的精神去提炼每日的“成败得失”。美国丹尼·韦伯斯特有一句名言,那就是“世界上没有一种职业能够比学识渊博公平正直的法官职业更崇高和纯净,它给人的感觉好比是天堂中洒落的滴滴雨露,纯净而透明,无可挑剔。”当我第一次读到这句名言时,顿时感觉自惭形秽。学识渊博、公平正直这应该是一个法官所应具备的基本素养。相比之下,除自惭形秽之外,更值得去做的就是以“吾日三省吾身”的精神去迫使自己要不断提高“为民司法”的理论和实践水平。

河南政法干警执法理念演讲

政法干警

政法干警

政法干警

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理念

政法干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体会

政法干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体会

政法干警心得体会

政法干警面试

政法干警面试

为民:政法干警的宗旨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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