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仓储区)租赁协议
甲方 (出质人):
乙方(监管人):
甲乙双方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达成以下仓库(仓储区)租赁协议。
一、乙方承租甲方所属位于仓库(仓储区)作为质押物监管区,仓库(仓储区)面积约为平方米,用于保管质物。
二、租赁期限为质权人贷款到位至甲方全部清偿银行债务为止。
三、因租赁仓库(仓储区)的目的是为了保管甲方的质物,因此,甲方同意乙方只支付1元/年人民币的租赁费。
四、甲方承诺:不损坏监管区设施与标识,仓库(仓储区)内质物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及乙方的书面认可,甲方不得动用仓库(仓储区)内质押物品,否则,愿承担一切责任。
五、因仓库(仓储区)在甲方,而且只有甲方使用,故仓库(仓储区)内质物的丢失、短缺、品质变化、水灾、火灾等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为乙方监管人员提供工作用房等相应的工作条件。
七、甲方不再向除乙方之外的第三方出租本协议指定的场所。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银行备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仓库(仓储区)租赁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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