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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委托仓储协议书(供方)

发布时间:2020-03-03 21:35: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出口委托仓储协议书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

为确保仓储质量,明确委托关系,规范业务操作,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代理货主委托乙方办理集装箱()、件杂货()、散货()、特种货物()、等货物的接货()、入库/场()、装箱()、储存()、保管()、出库()以及必要情况下进港(或其他指定地点,以下相同)()等业务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时应明确委托内容和要求,乙方则应充分保障库位,提供24小时收货服务,不得无故拒绝仓储要求。如有单证资料不全,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尽快补齐。甲方更改单证内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通知后乙方未予更正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提前一天以书面(传真)形式通知乙方货物进库信息,包括货名、出口流向、件数、重量、目的地/港等。如货主直接送货到乙方,乙方须先与甲方联系,待甲方确认后方能收货。

三.乙方应严格按货名、数量、唛头验收接货。如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或包装有短少、残损、受潮等,乙方应作好商务记录,由送货人签字确认后,及时书面(传真)通知甲方。如甲方有要求,乙方应代为测量货物重量、尺码,由送货人签字确认后,及时告知甲方。

四.货物入库/场时,乙方须妥善、谨慎地装卸、搬移、堆桩。货物入库/场后,乙方须妥善保管照料,并应谨慎维护仓库和设施,确保安全,如发生短少、残损、受潮等情况,由乙方负责赔偿。鉴于乙方在仓储业务中有比甲方更丰富的经验,甲方在委托时将货物品名告知乙方的,视为乙方已知道该货物的特殊性质(含危险品、易变质品、贵重物品)和具体保管措施。

五.每票货物的储存期间应延续至甲方另行通知为止。甲方应在货物进港前一天,书面(传真)通知乙方备妥货物,并将出仓货物的品名、数量、外运编号、运输工具名称、航班航次、提/运单号通知乙方。乙方应凭甲方通知对照出仓货物是否有差错,以保证正确无误及时发货进港。

六.如系集装箱货,甲方应在配载后将运输工具名称、航班航次、提/运单号、运编号、品名、件数、重量、尺码、箱型、箱数、目的/地港等通知乙方,由乙方提前来取《集装箱发放申请书》办理提箱手续。

七.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安排好装箱、封箱,组织好适合运输的集卡,在规定的时间内安全送到指定的港区或堆场,乙方并须及时将装箱单及其他与货物有关的单据递交给甲方。若因乙方操作失误而造成错装、漏装、野蛮装箱、装箱单填错,或在运输途中发生货损、货差或延误,由乙方负责赔偿。

八.乙方对装箱后的货物数量、质量、包装、集装箱封志号负责。如乙方在装箱时发现货物、包装短少或残损,应做好详细书面记录,办好理货签证等有效法律文书,并立即通知甲方办理有关商检、保险的验残手续,否则即视为完好交接,如收货人在拆箱提货时发现货损货差,应由乙方负责赔偿。由于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漏检所引起的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九.货物、包装或集装箱在乙方或其代表控制期间若有损坏、灭失、错发、错运或延误,以及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对他人的责任事故,乙方应对有关索赔方直接承担责任并支付由此产生所有费用,乙方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可得到的详细情况以及甲方合理地要求进

一步了解的信息告知甲方,如索赔方直接向甲方追诉导致甲方遭损,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提箱后不能及时返回,乙方应承担超期使用费。

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自费购买仓库和人员安全保险,并对因执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人员伤亡(包括任何员工)承担责任。乙方应提供其保险证明以确定符合本协议的要求。如果乙方无法有效地实施上述保险,甲方有权代为实施,并支付为此可能需要的保险金额,该费用将依次从甲方所欠乙方的费用中扣除,或者将其作为乙方的欠款。十一.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之货物转让给第三者运输、储存或将领取的设备交接单转让他人或非指定车队,一经发现,不论其理由如何,甲方可以立即终止本协议,并保留对可能产生的经济责任索赔的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因特殊情况须转交第三方运输、储存,应事先经甲方同意,但仍由乙方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十二.乙方应逐步具备计算机数据系统并建立与甲方的接口,确保仓储信息及时传送处理。乙方同意配合甲方所派代表进行质量评估验证,如甲方提出合理建议,乙方应积极整改。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业务记录应至少保存三年并可供甲方随时查阅。

十三.所有从本协议或业务操作中获得的商业、技术或其他数据和信息都将被视作为商业机密,不应在本协议外使用,也不应泄漏给第三方,除非其“必须了解”并对该信息保密。十四.乙方应将甲方视为最惠顾客并提供最优惠的价格、折扣和/或运输仓储条款。如果乙方以同等的服务向其一个或多个顾客提供比甲方更优惠的价格、折扣和/或运输仓储条款,乙方同时也应向甲方提供这样的条件,合同应按变更后的优惠条件执行。

十五.具体费用:

进、出库力资费元/吨

仓储费元/吨/天

装箱费元/20\'元/40\'

理货费

货送港区费:

其他:

十六.双方所约定的价格应涵盖乙方可能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以及乙方为妥善完成服务可能承担的所有义务。但是,如果乙方认为在达成的价格之外,甲方还需负担某些成本或费用,乙方应在这些成本与费用发生之前征求甲方的书面同意。为消除歧义,双方同意:与仓储业务有关的成本与费用,由乙方进行的接货、理货、装箱、卸货、入库/场、储存、保管、出库、运输、桥境、进港区费用在没有另外协议的情况下应算入上述价格内,并不得向甲方和货主重复收取。非乙方过错造成的冲港费、加急费等各种合理费用,乙方应先垫付并在一个工作日内送交甲方确认,事后凭有效凭证向甲方一并结算。

十七.费用每月结算一次,于下月5日前由乙方提供结算清单以及诸如查验、冲港、加急费等代垫费的原始发票复印件(原始发票应由收费方标明船名、航次、提单号等)给甲方核对,经甲方确认后,于10日前付清费用。乙方收费标准必须按国际和上海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违反上述规定,甲方有权拒付。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对任何运输、仓储货物均不享有留置权。

十八.为履行本协议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传真、电传、信函、电子邮件等内容均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在合同或委托书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乙方同意将双方的操作惯例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每一次委托均有约束力。乙方委派其代表与甲方进行业务联络。十九.双方同意有关委托的具体手续、责任划分、费用结算等事项,凡本协议未规定的,均按甲方质量文件规定办理。如有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因本协议项下委托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提交上海海事法院审理(但如运输业务非海事法院受理范围,则提交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到期后双方无书面异议则自动延长,因乙方提供服务不符合甲方质量要求或费率不合理或任何其他原因,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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