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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公司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0-03-03 23:37: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建设工程公司

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司对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进一步落实各单位、各部门及各岗位人员的质量责任,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施工合同规定的要求,增进用户对公司的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二级施工单位和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经理部(下简称直管项目部)所承建施工的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总包及分包的质量管理。

第3条 无论是总包还是分包工程,公司及各二级施工单位都必须按规定的资质等级或特种安装许可范围承揽相应的工程施工业务。

第4条 无论是总包还是分包工程,各二级施工单位及直管项目经理部都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公司的有关规定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5条 无论是总包还是分包工程,各二级施工单位及直管项目经理部都必须自觉接受政府有关质量监督部门、监理或总包单位的质量监督和检查,积极配合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办理质量监督备案手续。

第2章 质量方针、目标

第6条 公司坚持“诚信守法,防控结合,持续改进,精铸工程,关爱生命,改善环境,业主满意,员工满意,公众满意”的质量管理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好质量”、“质量管理,人人有责”和“质量活动,全员参与”的原则。树立“用户就是上帝,质量就是生命”的理念。

第7条 公司的近期的质量目标是:

1、杜绝重大质量事故;

2、单位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90%以上;

3、交付三年内的工程回访率85%以上;

4、业主的满意度达85%;

5、实现业主或公司提出的创优争杯目标。

第8条 公司的质量目标将结合部门及有关人员职责进行目标分解,并以目标责任书的形式确定并考核。

第3章 质量管理机构

第9条 公司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质量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为副组长、工程技术处、项目开发处、安全生产处、人力资源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公司质量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工程技术处是公司质量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有关职责见

条)。

各二级单位必须建立质量管理机构或明确一名处级领导具体负责本单

2 位的质量工作。

各项目经理部必须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管理难度等实际情况,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或设立专门的质量检查部门。

第4章 管理制度及职责

第10条 公司建立和完善质量责任制,督促各单位及部门将质量责任落实到各施工班组和各作业岗位。

第11条 为明确质量职责,落实质量责任,公司对工程施工质量实行逐级、逐层质量管理目标考核、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12条 为提高施工过程施工质量,公司对在建工程实行上下工序验收交接制度。

第13条 为多建精品工程、优质工程,提升公司市场信誉,公司推行和完善质量保证金制度和质量创优奖励制度。

第14条 为促进工程施工质量的提高,公司积极推广“四新”在工程施工中的应用。

第15条 为促进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活动的规范化,公司积极推进质量标准化工作,并根据质量管理体系标准(GB/T19001:2000 idt ISO9001—2000)要求,保持、完善并持续改进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努力提高公司质量管理水平。

第16条 为增强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和工作技能,公司积极开展全员参与的岗位技能培训和QC小组等活动。

3 第17条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履行以下质量职责:

17.1负责制定并保持公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以及公司中长期质量规划。

17.2通过增强员工的意识、积极性和参与程度,在整个公司内促进质量方针和目标的实现。

17.3以业主为关注焦点,对业主进行质量承诺。处理业主/监理单位的重大投诉问题和合同纠纷。

17.4确定并调整公司各组织机构,任命各二级施工单位或部门负责人,任命并授权管理者代表,聘任内审员,委派直管项目部经理。

负责分管本公司干部人事的调配、任免、培训;负责审批公司职工培训计划。

17.5批准发布《管理手册》等纲领性质量管理文件,负责质量管理评审。

17.6负责为实施质量保证提供充分的资源,包括人员、资金、设备、工作环境等。

17.7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的开发,并负责审批公司职工、招录、培训计划。

17.8负责公司重大质量活动的决策,审批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及其他各种重要质量文件。

17.9负责协调副经理、“三总师”及各下属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的工作,监督公司各方工作;

4 第18条 公司分管生产、质量副总经理/管理者代表应认真履行以下的质量职责:

18.1协助公司经理制定公司质量方针、目标和其他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贯彻实施,监督检查公司ISO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运行情况;

18.2负责检查公司所属项目的施工质量计划执行情况。开展日常质量检查活动,领导并组织公司进行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

18.3负责主持召开公司质量办公会议,检查、总结各二级单位及公司直管项目部质量工作情况,落实质量改进措施。

18.4主持调查处理重大质量隐患、质量审核严重不合格,并负责组织对整改情况的验证。

18.5经公司经理授权,履行管理者代表职责,并负责对外协调处理在建工程质量纠纷、投诉等事件。

18.6参与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公司重点工程竣工验收移交。

第19条 公司分管经营副总经理/总经济师的质量职责: 19.1协助公司总经理分管工程开发招投标全面工作;

19.2主持与顾客有关质量要求信息管理工作,确保提高满足顾客、相关方要求的全员意识;

19.3负责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对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及招投标的信息收集,并经常组织对外部建筑市场形势的分析,确保公司在建筑市场中的竞争性。

5 19.4主持工程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评审工作,并负责落实投标阶段的公司分解的质量目标、指标要求;

19.4主管工程质量回访、售后服务及顾客质量满意度信息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19.5参与重要工程项目的投标的决策和施工承包合同的商洽。 19.6参加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策划、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制定,以及质量管理评审。

第20条 公司总工程师作为公司技术总负责人对工程施工技术质量履行以下质量职责:

20.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质量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等相关规定。

20.2主持审批、编制大型或复杂建设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或下达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任务,审核各二级单位、直管项目部所上报的技术文件。

20.3主持召开公司技术会议,研究处理施工中的涉及质量的重大技术问题。

20.4对全公司的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负全面技术责任;监督、指导公司各有关处室、二级施工单位、直管项目部总工/主任工程师有效地行使技术职责,并向公司经理汇报技术工作。

20.5领导编制公司中长期技术发展、技术改造规划,提出改进工程质量的技术目标和措施,并组织贯彻实施。

20.6参与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并负责审批重大质量事故返修加固

6 等整改方案。

20.7负责组织对“四新”的实施和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推动企业的科技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

20.8参与公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制定,参与公司质量管理评审。 第21条 公司总会计师应履行的质量职责:

21.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财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1.2负责建立和健全公司各二级单位工程项目的经济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体系及相关制度。

21.3负责审核公司内部的有关工程项目质量活动费用预算及开支情况。

21.4依据公司有关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抵押、奖惩管理办法,负责审核其资金管理及费用收支的审核。

21.5参与公司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公司中长期质量规划的制定,参与公司质量管理评审等活动。

第22条 公司工程技术处是公司质量管理的主要负责质量职责部门,应认真履行以下质量职责:

22.1负责贯彻宣传与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质量法律、法令、法规,具体组织贯彻落实公司质量方针和目标,提出质量工作规划,指导协调各二级施工单位、直管项目部等有关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监督各二级施工单位、直管项目部质量职能部门行使质量管理职能情况。

22.2负责编制或修订公司年度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计划,进行公司目标的分解、落实,并负责与有关二级单位、直管项目部质量管理目标责

7 任书的签订及考核。

22.3负责审批各二级施工单位、直管项目部重要质量计划、重大质量、技术措施,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22.4负责起草公司内部的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制度以及公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组织贯彻执行。

22.5负责开展经常性的在工程项目质量大检查,查处在建实体工程质量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严重不合格行为,定期收集并向公司领导报告在建工程质量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信息,通报重大质量问题,落实检查重大质量隐患整改情况。

22.6参与工程项目质量最终验收、评定和竣工工程交付。

22.7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质量检查人员培训,并指导其业务工作。参与已交付工程对用户质量回访、保修等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用户投诉。

第23条 各二级施工单位、直管项目部都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责任制。其行政负责人(工程处处长、项目经理)是工程施工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其工程施工质量负总责,并应认真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23.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办法;宣传贯彻执行公司质量管理方针、目标,做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的教育;

23.2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在工程施工阶段的有效运行,不断完善项目部质量管理机构,落实项目质量管理责任制度及各类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

8 23.3负责组织对所管项目进行施工策划和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并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负直接领导负责;

23.4负责合理调配资源,搞好内外协调,保证工程质量满足合同和法律、法规要求。

23.5负责对所管项目所报有关资料的审批或审查,并确保有关工程资料和管理体系运行记录的客观真实和按时上报;

23.6定期主持召开有关在建工程质量分析会议,定期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检查和施工班组质量管理活动,确保项目质量管理目标的实现;

23.7配合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建设及监理单位以及公司有关部门进行的质量检查(审核)和重大质量问题、隐患或事故的查处,并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整改行动;

23.8参加上级规定的有关质量管理的会议,并汇报所管在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情况,按规定提交相关报表、资料。

第24条

各二级施工单位总工程师、直管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对其工程施工质量负技术总责,并应认真履行以下技术职责:

24.1协助工程处长或项目经理具体执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24.2负责接受设计/监理单位、公司有关技术部门组织的技术交底,并根据下达的任务,主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以及项目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负责对项目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技术指导,并对有关重要技术方案、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24.3主持本项目的图纸自审工作,参与建设/监理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

9 24.4负责现场施工图纸的签证,协调设计变更,并负责向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有关设计变更的建议;

24.5负责指导施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下简称“四新”)在工程中的推广使用,并负责编制其作业指导文件;

24.6负责确认或界定所管在建工程特殊过程或关键性过程并负责审批其作业指导文件;

24.7主持所管在建工程内部的竣工资料预验收,检查和指导竣工资料整理工作;

24.8负责所管在建工程质量一般不合格的判定与处置,并对整改的技术措施实施情况进行验证;

24.9参加所管在建工程重大质量隐患的排查及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24.10参加建设或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评定、竣工验收和交付。 第25条 项目质量检验员对规定的工程半成品、重要工序、重要原材料的质量检验负责,并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25.1负责所管工程从施工到竣工各阶段工程原材料实体(重要工序、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检验、验证和评定;

25.2负责项目检验计划的实施和工程质量的日常巡查,监督施工人员的施工活动过程,查出质量违章、违规行为;

25.3负责组织对工程不合格品进行调查分析、评审和处置; 25.4参与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建设或监理单位以及公司有关部门进行的质量检查(审核)和重大质量问题、隐患或事故的查处,并负责对实施的相关整改行动的监督;

25.5参加项目质量分析会议,收集并向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或项目负责

10 人汇报工程质量方面的各种信息。

第26条

项目施工员/工长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并应认真履行以下质量职责:

26.1负责组织、指导施工队、班组工人按现行施工技术、质量标准、规范、设计图纸、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等文件进行施工,并负责向施工班组进行技术交底;

26.2负责组织对施工过程中各阶段或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自检、互检、专检,并确保全部合格;

26.3负责施工过程中各阶段施工质量问题、重大质量隐患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

26.4负责对所管施工队、班组的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意识教育,组织本班组开展质量管理活动;

26.5参加项目部组织的技术交底、质量例会和质量检查,并汇报有关工作。

第27条 各工程处、直管项目部的材料员/物资采购员及其他与工程施工质量直接有关的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或本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其质量职责。

第5章 质量检查与整改

第28条 公司及各二级施工单位应把质量检查作为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应根据建设单位的质量要求、技术复杂程度、人员素质和项目部自身质量管理状况等情况经常性地、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对在建施工项目的现场质量检查活动。

第29条公司工程技术处作为公司质量管理的归口负责部门,负责公司质量检查活动。公司分管领导负责指导、协调公司各相关部门、单位开展

11 质量检查。工程处处长或分管质量副处长、直管项目部经理负责组织本部门开展质量检查活动,并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质量检查。

第30条

检查的形式应有多样性,应包括公司内部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部门的定期检查、专业性检查、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性检查、工序的“三检”(自检、交接检和专职检,下同)和工程分部、分项验收(试验)性检查、单位(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检查、对工程质量影响较大的气候、季节性检查和施工项目质检员现场日常性的巡回检查。

第31条 对于有关建设单位及公司确定的重点工程、技术复杂工程以及现场管理差的工程,公司应加大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并应根据工程进展状况,易发质量问题的重要质量控制点(环节、阶段)有计划、有重点地实施检查、指导和帮助。

第32条 公司应每季度定期组织一次较全面的质量抽查活动并结合工程特点进行专业检查,结合重大气候、环境变化进行季节性检查;二级施工单位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较全面的质量检查;直管项目部应至少每周组织一次较全面的质量检查并应有质检人员进行日常性巡回检查;施工队(班组)应进行每天的“三检”。

第33条 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思想、查制度、查隐患、查措施、查教育培训和查事故处理,具体地包括以下内容:

33.1有没有开展全员质量意识、质量政策、法规和公司质量方针、目标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并对入场或上岗人员进行了相关技术、质量教育及岗前培训。

33.2各级的质量责任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落实;是否建立、健全

12 质量教育培训、质量检查及质量目标考核、质量隐患、事故排查、查处等制度;

33.3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实施规划/质量计划、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完整,并经报审(批),质量监督备案手续是否完成,有关施工技术、质量标准、规范及公司相关文件是否齐全、有效;对于重要(关键、特殊)过程(工序)施工是否有经批准的质量预控措施方案;

33.4是否按有关专项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了质量管理资料档案,并明确专职的资料管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资料、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记录的收集、整理及归档;

33.5对于从事关键、特殊施工过程的人员,是否查验考核其资格、能力;作业前是否进行专门的技术交底工作;重要施工设备(周转材料)及质量检测装置是否被确认完好、可靠后投入使用;实施质量通病、重要质量预控措施方案时是否有专人监控;

33.6对重要原材料(A类)、构配件采购活动是否符合公司的规定,并在原有的或经新评价合格列入的《公司合格物资供方名录》中选择确定。进场的重要物资是否按《公司物资(工程原材料)进货验收规则》进行验收,或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复检合格才投入使用;

33.7对于重点控制工序或采用“四新”工序、分部、分项工程、隐蔽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验收记录是否完整,相关监督检查单位、部门人员的签字是否齐全;

33.8查已发生的质量事故是否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了处理。 第34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或隐患,检查单位或部门应明确整

13 改要求或意见。责任单位应认真分析原因,按“三定”原则(定措施、定时间、定责任人)及时进行整改处置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给检查单位;检查单位或部门应跟踪整改处置情况,以确保整改的有效性。

第6章

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第35条

根据质量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造成的危害,将质量事故分为重大、严重和一般质量事故这三种。

35.1重大质量事故是指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因工程质量造成1人死亡,2人以上重伤,或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质量事故;

35.2严重质量事故是指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造成2人以下重伤,严重影响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事故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质量事故;

35.3一般质量事故是指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影响结构使用功能及结构安全,并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事故。

第36条 二级施工单位、直管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时,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到公司,同时报告建设、监理和政府或行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公司根据质量事故情况立即派有关部门人员或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进驻现场进行事故调查或协助二级施工单位、直管项目部与有关方协调处理工程质量事故。

第37条

二级施工单位、直管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质量事故应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主动或积极配合监理、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建议或要求及时提出工程质量事故处置、整改的具体方案,并组织人力、物力实施整改,整改后工程质量必须经有关单位验收,确保

14 符合有关整改方案的要求,以达到工程项目安全使用的目的。

第38条 其他质量问题的处置执行公司管理体系相关程序文件及公司有关规定。

第6章

考核及奖惩

第39条 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考核的依据《公司工程质量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及相关规定。考核的方法以定期阶段性考核为主。

39.1公司负责对各二级施工单位及公司直管项目部进行质量目标、指标及管理责任完成情况的考核。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组织领导,工程技术处具体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参加。

39.2各二级施工单位负责对其所管项目部进行质量目标、指标及管理责任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情况及结果报公司工程技术处,作为公司实行奖惩及评优的依据。

第40条 凡有下列情况的,公司对单位工程项目经理部进行如下奖励: 40.1 单位工程获得国家级奖,如:“鲁班奖”的,公司将按收取管理费的50%标准,予以奖励;属联营工程的工程,联营或分包方将被纳入《公司优质联营方名录》,并可享受公司承揽、承包工程等相关优惠政策,公司无条件地向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该项目经理参加评优;

40.2 单位工程获得省级奖,如“天府杯”奖的,公司按收取管理费的30%标准,予以奖励;属联营工程的工程,联营或分包方将被纳入《公司优质联营方名录》,并可享受公司承揽、承包工程等相关优惠政策,公司无条件地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该项目经理参加评优;

40.3单位工程获得省会城市级奖,如“芙蓉杯”奖的,公司按收取管

15 理费的20%标准,予以奖励;属联营或分包的工程,联营或分包方将被纳入《公司优良联营或分包方名录》,并可享受公司承揽、承包工程等相关优惠政策,公司无条件地向省会城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该项目经理参加评优;

40.4单位工程获得设区的市级奖,如“金福杯”奖的,公司按收取管理费的10%标准,予以奖励;属联营或分包的工程,联营或分包方将被纳入《公司优良联营或分包方名录》,公司无条件地向设区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该项目经理参加评优;

40.5单位工程获得被建设单位等单位认定为优质工程的,公司按收取管理费的5%标准,予以奖励;属联营或分包的工程,联营或分包方将被纳入《公司优良联营或分包方名录》,公司无条件把该项目经理部及项目经理列入公司拟表彰的质量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41条

凡有下列情况的,除由项目部全部承担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含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罚款)外,公司还将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41.1造成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并对公司信誉造成重大影响的罚款10万元,其项目经理罚款1万元;属联营或分包的工程,联营或分包方将被纳入《公司不良联营或分包方名录》,项目经理将被纳入《公司不良项目经理名录》,5年内公司不与其工程施工合作或分包;

41.2造成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发生严重质量事故,并对公司信誉造成较大影响的,罚款5万元,其项目经理罚款5000元;属联营或分包的工程,联营或分包方将被纳入《公司不良联营或分包方名录》,项目经理将被纳入《公司不良项目经理名录》,3年内公司不与其工程施工合作或分包;

16 41.3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1次罚款2万元;属联营或分包的工程,联营或分包方将被纳入《公司不良联营或分包方名录》,项目经理将被纳入《公司不良项目经理名录》,2年内公司不与其工程施工合作或分包;

41.4 若因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的,还将并列执行公司安全事故的处罚。

第42条 凡有下列情况的,公司将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42.1由于项目部施工管理极度混乱,违法、违规施工严重,虽未造成质量事故,但一般工程质量问题频发,并造成公司被当地政府建设主管监督部门进行不良行为处罚,并被列入地级市的市场禁入1年以上的,或被列入省、区、直辖市禁入半年以上的,或资质降级处罚的,罚款10万元;属联营或分包的工程,联营或分包方将被纳入《公司不良联营或分包方名录》,项目经理将被纳入《公司不良项目经理名录》,5年内公司不与其工程施工合作或分包;

42.2由于项目部施工质量管理混乱,违法、违规施工较严重,虽未造成质量事故,但造成公司被当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不良行为处罚,并被列入地级市的市场禁入半年以上的,或被地级市以上新闻媒体点名暴光或通报批评的,罚款5万元;属联营或分包的工程,联营或分包方将被纳入《公司不良联营或分包方名录》,项目经理将被纳入《公司不良项目经理名录》,3年内公司不与其工程施工合作或分包;

42.3由于项目部施工质量管理较混乱,被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勒令停工整改2次以上(累计30天以上)的,罚款2万元;属联营或分包的工程,联营或分包方将被纳入《公司不良联营或分包方名录》,项目经

17 理将被纳入《公司不良项目经理名录》,2年内公司不与其工程施工合作或分包;

42.4由于项目现场管理混乱,施工质量管理差,2次以上被公司勒令停工整改的,或3次以上被公司书面勒令限期整改的,罚款1万元;属联营或分包的工程,联营或分包方及其项目经理将在下次联营或分包前被进行重新评价,上交管理费将上浮1-2%。

第43条 公司对其他质量管理行为的处罚执行《公司工程质量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44条

公司结合现场质量检查和阶段性考核情况,由公司工程技术处直接提出奖励及处罚建议,经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经理批准后执行。各二级施工单位负责人依据本办法及相关办法负责对其所管项目部作出处罚决定,或直接向公司提出书面奖励建议,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经理研究决定。二级施工单位所作出处罚决定应在公司质量办公会上向公司汇报说明。

第7章 附则

第45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技术处负责解释。有关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公司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46条

本办法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公司印章管理办法(暂行)

公司车辆管理办法(暂行)

采掘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考察施工单位暂行方案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

公司质量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

施工单位公司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施工单位公司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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