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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6:00: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析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

哲学与法学学院

法学

2011049011 浅析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不断进步,律师制度的确立,律师在服务国家和社会的同时,其自身也不断进步,有关律师的法律规定的不断完善,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很漫长的过程,我国的律师制度不断地向着成熟发展。

一.律师制度的简介

律师制度,是由国家所确立的关于律师性质、律师管理体制、律师职业准入、组律师业务范围等内容的国家司法制度。律师制度是对于一个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在我国,规定我国律师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制定是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律师制度是特定的历史条件的产物,有其历史必然性。同样,律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也有其必然性。

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外化表现,中国律师制度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中国律师制度恢复30多年以来发展迅猛,律师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律师数量不断增长,律师素质不断提高,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我国古代的讼师制度

“中国古代是没有律师的。中国古代有“讼师”等称号,近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在中国的封建社会没有过。”①在中国古代,打官司先要向官衙呈递诉状。由于当时的普通百姓中文盲较多,无法用文字来表述案情。于是,社会上就有人做起专门为他人代写诉状及其他文书的“讼师”。但讼师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专职人员,大多是以包揽诉讼来谋私利的。 当时,充当“讼师”的既有赋闲在家的政府官员,也有不得志的读书人。由于“讼师”的存在是非法的,所以“讼师”大多不会承认自己是讼师,使得“讼师”这个社会角色多少带有点神秘色彩。 另外,“讼师”多半并不精通法令律例,只不过是文字功夫尚可。他们往往不只为诉讼当事人写诉讼文书,还从事其他文字工作,即以卖字为生。从某种意义上讲,“讼师”是封建专制权力结构的附属物,社会地位低下,加之其活动没有法律规范和约束。发展到后来,“讼师”的活动仅限于在庭审以外,代书诉状、为当事人出谋划策、谋求胜诉、不能出庭参与庭审。

讼师在我国古代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角色,有人认为讼师是扰乱人心和妨害社会安定的因素之一,有人认为讼师在古代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古代讼师是现代律师的萌芽,但还远不是维权意义上的律师。“因而,中国古代虽有某些帮人打官司并从中获利的讼师,但由于政治、经济条件的限制,却没有发展成现代律师制度。”②中国的律师制度虽植于西方,但中国特有的讼师制度势必对律师业的发展产生影响。

三.我国近代律师制度产生的必然性

“在我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中,由于缺乏律师制度赖以生存的土壤,因此没有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律师职业。”③中国近代律师制度是清末改制效仿西方法制的产物。该制度的引进既是源于当时中国经济、政治及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也受到一系列外在因素的刺激,并且有着力倡律师的观念和思想氛围作为精神支撑。

“清末律师制度滥觞于《大清民事刑事诉讼律草案》,但因过于激进,该草案遭致流产,致使其后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不得不后退一步。之后律师的法律地位在《法院编制法》中得到正式承认。1911年《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和《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正式确立了律师制度。”④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1927年公布了《律师章程》及《甄别律师委员会章程》,并在1941年实行了《中华民国律师法》。这些法律以《律师暂行章程》为基础,完善了原有的律师制度,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律师检核制度及律师应该遵循诚实信用、积极维权、交往回避、消极诉讼等职业道德,建立律师公会和律师自治制度。律师制度的完善使律师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律师制度在民国初年建立后,又出现了一批著名律师。

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的必然结果,因为律师队伍作为一个职业法律阶层的出现,标志着立法不断发展,法律作用的加强以及法律程序逐渐公正,律师制度对促进司法公正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未来的律师制度建设中,更应以史为鉴,注重律师制度的合理性建设。

四.我国律师制度发展迎来新时期

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事业中,律师行业的发展状况有如我国现代国家民主与与法治进步的“晴雨表”。随着律师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法治建设的深入人心和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的,我国律师制度伴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经历了一个恢复、重建、改革和发展的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对1996制定的《律师法》的第二次修改。这次修法,从我国律师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出发,在充分调研、多方协调的基础上,本着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要求,对现行律师制度作了多方面的补充与完善。这次修法,标志着我国律师业进人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2010 年,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分别出台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考核评价制度进一步完善。修订出台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细化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和判别标准,规范了处罚程序,进一步完善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奖惩制度。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了律师服务收费行为。通过修订律师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律师的执业权利依法受到保障、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进一步改善了律师执业环境,有利于律师制度的不断发展。

“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表示,此次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律师相关制度,将是我国律师事业发展的又一个新时期的到来。 ”⑤这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赵大程说,律师制度是我们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律师兴,法制兴,特别是在我们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今天,律师制度更是须臾不可缺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按照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方针,我们加快了国家律师事业发展的步伐。现在全国的律师去年底的数字已经达到23.5万人,今年有望突破24万,律师工作已经覆盖到了我们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对外开放的各个领域。”⑥

这次十八届中央三中全会的决定,加强对律师制度的重视,加强律师制度的建设的重视,对于律师制度的发展有重要意义。落实十八届中央三中全会的决定是我国律师制度发展和完善的又一个新时期。相信在今后的日子里整个社会对运用律师制度、发挥律师制度的作用,将会更加自觉。对律师制度的重视有利于我国国家民主和法治的发展。

纵观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律师制度在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方面已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律师制度将在机遇与挑战中不断向着成熟发展。

参考文献:

①作者杨金国,《中国古代没有律师 律师制度产生于清末》,中国网,2009年4月17日; ②作者付斌,《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中律网,2013年11月11日;

③作者熊秋红,《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展望》中国法学,1999年第5期,第14页; ④作者周成泓,《从讼师到律师:清末律师制度的嬗变》,求索报,2013年6月,第53页; ⑤《三问我国律师制度改革》,新华网,2013年11月29日;

⑥《中国律师业迎发展新时期 执业权利保障更加制度化》,中国网,20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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