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印章的法定作用、权威作用、凭证作用和效力作用,规范印章使用和管理,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职能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印章包括公司的行政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领导、岗位人员公务私章以及公司内部部门印章。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制定《印章管理办法》。
二、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各部门的印章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规范、管理、使用部门专用章。 第三章 内容分类和样式 第六条 印章的种类主要有:
一、通用印章。也称正式印章或公章,是企业最重要的印章,代表企业或单位的权力、凭信和职责。通用印章是上级机关正式批准后,公司刻制的。
通用印章分为公司印章、部门印章,如:公司行政章、综合管理部章等。
二、专用印章。专用印章是企业为使下属机构或部门能履行自己专门性的业务,颁给部门使用的印章。
专用印章,一般刊有企业名称及印章的专用用途,如:销售合同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等。
三、领导人名章。领导人名章可分为两种,一是以领导手写体刻制的签名章;另一种是普通领导人名章,它一般用楷书或宋书刻制企业领导人姓名,多是方形。
领导人名章代表企业下属部门或单位的领导者身份,是行使职权的标志。
四、其它印章。指钢印、个人名章等。钢印是专门用来加盖各种证件的模印,用钢制材料制作。
个人印章指企业一般干部的印章,如文秘人员、出纳员、会计,对自己负责的事项加盖个人印章,以表示对自己经手的文件、票据、报表等负责。
第七条 印章刻制按1979年9月颁发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严格执行。
一、企业所用印章一律为圆形。
二、国有企业所有印章,直径为四点二厘米,最大不超过四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形,或者名称的前端自左而右环形、后段自左而右横行。
三、印章应刊出企业名称,如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但应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四、印章的印文,应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第三章 印章启用、使用、保管与停用
第八条 印章的颁发和启用。
一、应有颁发的实际需要。
二、填写《印章刻制申请表》(见附件一)
三、所有部门印章启用,均需由综合管理部下发《印章启用通知》,填写《印章启用下发登记表》(见附件二)记录备案,方可启用。
第九条 颁发印章严格履行印章的交接手续
一、上级领导机关向下级单位颁发正式印章必须正式行文,通知所属下级单位派可靠人员领取。
二、颁发机关接待取印人,并认真验证,以防印章被冒领。
三、取印人在验明印章后,严格履行登记、交接、签收手续。
四、启用印章,需在收到上级机关发出的正式启用通知后才能进行。启用通知的发放和范围视印章的使用范围而定。公司应将印模和启用日期报送颁发机关,并立卷归档,以备查用。
五、综合管理部负责发布印章启用通知。
六、由领印部门印章管理员填写《印章收存登记表》(见附件三)
第十条 印章使用程序:
一、由申请人到印章保管部门印章管理员处领取《印章审批登记表》(见附件四)并按内容填写。
二、申请部门负责人在《印章审批登记表》签字后,由申请人到总经理处签字,或根据公司领导的发文或介绍信原稿(契根原稿)上书面签批为依据。
三、向上级报送的报表应先由本部门主管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经公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用印。
四、颁发的奖状、证书等应出具表彰的正式文件或其他批准手续方可用印。
五、介绍信或证明信必须写清楚具体事项,不得在空白介绍信及未填写内容的表格上用印,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空白介绍信的,应经公司领导批准。
六、保管部门印章管理员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印章审批登记表》和文书,无误后由印章管理员用印,发现问题或疑点,应请示领导,切忌不审阅发文稿而糊涂盖印,并有权拒绝不符合公司规定的用印要求。
七、用印后由申请人和印章管理员填写《用印登记表》(见附件五)相关内容留存备案。 第十一条 印章的保管。企业的正式印章、专用印章、钢印、企业领导手章,都应由各管理部门指定专人作为印章管理员进行专项管理,并由综合管理部组织填写《印章管理员登记表》(见附件六)
一、明确印章保管、使用的制度和纪律。
二、印章管理员不得擅自让给他人保管,一般印章加锁管理,重要的印章应置于保险箱内。
三、印章管理员调离本职岗位需移交他人时,可由部门领导指定专人接管,需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印章移交登记表》(见附件七)。
四、印章只能在保管者办公室内使用,严禁携章外出,严防丢失。确因工作需要的,经由印章保管部门负责人、公司主管经理签字批准,同时由印章保管人持章与经办人共同办理相关业务。
五、如发生印章丢失,除上报领导外,还应向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并声明作废。
六、领导人名章由领导人自己保管或由印章管理员保管,与正式印章一样加强管理。
第十二条 印章的停用。企业机构或名称发生变化,或上级机关要求企业改变印章式样,印章需停止使用。印章停止使用后,由印章管理部门填写《印章停用登记表》(见附件八),并应对其做好停用后的管理工作。
一、按照要求停用印章,并查清所有的印章,不得遗漏。
二、按上级的规定和领导的指示,做好印章的上缴、清退、存档或销毁工作。
三、做好印章停用登记工作。将通知停用的单位、时间、原因、处理情况等登记清楚,报上级领导机关,并将停用印章上缴管理机关,填写《回收上缴停用印章登记表》(见附件九),归档备案。
四、做好换用新章的通知工作。在作废旧章启用新章的通知或声明上,把作废章印在“「」”内,用红色印泥;启用的新章印在“□”内,用蓝色印泥,以表示刚启用。
五、印章的销毁。销毁旧印章应填写《销毁印章登记表》(见附件十),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综合管理部审核后,由部门领导和印章管理员双人监销。所有要销毁的印章,都要留下印模存档,以备查阅。
第四章 使用范围和要求
第十三条 销售业务一律使用“ 销售合同专用章”。在销售业务中,涉及债权转让、债务转移、仓储、保管等重大民商事行为不得使用销售合同专用章。
第十四条 物资采购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必须经审计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未经审计管理部门批准的合同、协议等,严禁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五条 新建、改扩建项目单位是指由公司全资及控股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单位。新建、改扩建项目单位的合同专用章原则上由项目单位管理;必要时,在工程建设期间,可在公司审计管理部门留存一枚,待工程正式投产后,再由审计管理部门将其退回。
第十六条 公司留存的项目单位合同专用章用于公司有关部门受项目单位委托订立合同时的使用。
第十七条 财务专用章只限于在各种财务单据中使用。 第十八条 对于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要求盖章确认债务的重大事项,财务部门在对帐无误,召集审计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请示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加盖财务专用章,出资合同、协议、章程等应加盖公司行政章。
第十九条 以公司名义进行的诉讼、仲裁等活动及与民商事活动有关的公告、声明等文件可加盖公司行政章。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协议)不得使用行政印章。
第二十一条 在银行留印的法定代表人名章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只限于财务制度规定的有关票据的用印。
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其他公务私章用印于以公司名义参加的各项经济活动、诉讼活动所需文件等,应经私章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其他领导公务私章对外用印时,必须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公用私章的使用审批程序按对应行政章、合同专用章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各部门印章一律不准用于对外业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印章的管理,制定管理规范,明确印章审批手续。
第五章 用印要求
第二十六条 盖印标准
一、有固定或指定盖章处的文件应加盖在规定盖印处,如未指定,盖印人应参照有关规定,选择适当位置盖印,通常盖在文章末尾与年、月、日之间。具体位置要求:上部不压正文、下部骑年跨月;同时要求图案清晰、字组端正。
二、严禁在空白公文、介绍信和稿纸上用印,确因工作需要,经公司总经理签批后,方能用印,工作完成后将原稿或复印件交用印人存档。
三、如果文件需盖多个印章,各印章不能交叉重叠,不能压正文,不能盖出纸边。如对文件、材料错盖或多盖,应按规定及时销毁。
四、严禁在空白的信笺、介绍信、合同上用印;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公司才予以签字盖章。同时,经办人员应对合同或协议对方印章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五、两页以上的合同、协议等必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七条 严禁涂改印章,如将部门专用章改换成公章使用。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八条 未经规定审批程序或签字不全而用印或在空白公文、介绍信等处盖章的,对责任人或负责人罚款500元,并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不登记或漏登《用印登记表》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三十条 擅自带规定印章外出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造成丢失的罚款1000元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将部门专用章改换成公章使用的,对责任人和负责人罚款1000元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综合管理部。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印章刻制申请表》
2、《印章启用下发登记表》
3、《印章收存登记表》
4、《印章使用审批登记表》
5、《用印登记表》
6、《印章管理员登记表》
7、《印章移交登记表》
8、《停用印章登记表》
9、《回收上缴停用印章登记表》
10、《销毁印章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