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印章分类
1.公司印鉴,包括公司公章、公司财务专用章; 2.法定代表人名章,公司总经理名章;
3.公司党委(支部)公章、工会公章、团委公章;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
(一)公司印章刻制均须报总经理批准,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凭公司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单位办理刻制手续。
(二)印章的形体、规格、材质、格式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数量满足使用要求。 第四条 公司行政人事部全面负责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负责印章的发放、回收并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五条 印章的保管
(一)公司印章必须分类由专人保管,其中:
1.公司行政公章、总经理名章由行政人事部保管;
2.公司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由计划财务部保管;
3.公司党委(支部)公章、公司工会公章、公司团委公章由行政人事部暂行代管;
(二)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公司印章要放在保险柜或有锁的抽屉内,严禁随意放置,用后及时归位。
(三)行政人事部建立“印章控制清单”,对公司印章的发放、移交、变更、回收等进行登记控制。
(四)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随意转交他人;因出差或离职等原因确需转交他人保管的,应向分管领导办理印章移交手续。
第六条 印章的使用
(一)印章的使用范围 1.公司公章的使用范围:
(1)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
(2)以公司名义对内行文,包括决定、请示、报告、通知、通报、批复、意见、函等书面文件;
(3)以公司名义签署合同、协议等。
2.财务专用章:由计划财务部签署支票时使用。
3.法定代表人名章:由计划财务部出具支票时与财务专用章同时使用;对外签署合同、协议时与公司公章同时使用。
4.总经理名章:在总经理同意但未能亲自签名的情况下由行政人事部代为使用。 5.公司党委(支部)公章、工会公章、团委公章:以公司党委(支部)、公司工会、公司团委名义对内、对外发文。
(二)公司实行印章使用审批制度。经办人填写《用印申请单》,由公司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负责人签字,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到印章保管处登记盖章。印章保管人应按以下程序谨慎使用印章:
1.公司公章:(1)审阅、了解用印的内容;(2)查看《用印登记表》;(3)用印。 2.财务专用章:(1)查看《付款审批表》;(2)用印。 3.法定代表人名章:(1)支票已加盖财务专用章或法人代表已在合同、协议上签字;(2)用印。
4.总经理名章:(1)审阅、了解用印的内容;(2)向总经理确认;(3)用印。 5.公司党委(支部)公章、工会公章、团委公章:(1)审阅、了解用印的内容;(2)查看《用印登记表》;(3)用印。
(三)使用印章时,保管人应对盖印的文书内容、手续、格式把关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请示领导,妥善解决。
(四)严禁在空白的信笺、介绍信、合同上用印。特殊情况下,经总经理批准可在指定用途的特定格式的空白凭证上盖章。
(五)盖章时要集中精力,用力均匀,盖出的印章应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防止盖歪或颠倒。
(六)带有存根的介绍信、证明信或公函等要盖两处印章,一处盖在落款处,一处盖在连接线上。
(七)在合同、协议书上盖章时,要在落款处、骑缝处和修改处盖章。
(八)凡是在公司落款处加盖印章的,要端正盖在成文日期的上方,并做到上不压正文,下不压成文日期。没有公司落款的,要压成文日期。
(九)公司印章原则上不得带离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将印章带出公司的,应经总经理同意,并妥善携带,防止遗失或被盗。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应停止使用印章:
(一)公司名称改变;
(二)有关部门通知改变印章图样;
(三)印章损坏;
(四)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第八条 印章停用后,保管人应将印章交公司行政人事部封存或销毁。印章销毁须由两名以上的人员上缴相关部门进行销毁。
第九条 印章遗失或被窃后,必须立即向总经理及公司行政人事部报告,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印章的挂失公告和重新刻制、发放。
第十条 未按本办法要求使用、保管印章造成丢失的或者盗用、仿制印章的,公司依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分别警告、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分公司、项目部印章管理 分公司、项目部的公章由分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刻制并送印模备案,分公司行政人事部门负责保管。
分公司印章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并报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