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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员入党数

发布时间:2020-03-02 23:57: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团员入党后保留团籍问题的八点说明 1.团员加入共产党后仍保留团籍 ,年满二十八周岁 ,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 ,不再保留团籍。团员入党后年满二十八周岁以前保留团籍 ,有利于党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 ,使共青团更加自觉地按照党的要求开展工作 ,有利于保留团组织的骨干力量 ,有利于青年党员密切与团员青年的联系 ,用自己的模范作用影响和带动广大团员青年共同进步。 2.团员入党后仍保留团籍 ,是党组织赋予青年党员的光荣责任。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应积极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认真落实党组织对团的工作的要求 ,正确行使团员权利 ,模范履行团员义务 ,自觉遵守团的纪律 ,密切联系青年群众 ,在团员青年中发挥表率作用。

3.保留团籍的党员 ,拥有《团章》中的规定团员的各项权利 ,同时必须履行团员的各项义务 ,应参加团组织的组织生活和各项活动 ,也可以团员身份作为青年的入团介绍人。如果党团活动在时间上发生冲突 ,一般以参加党的活动为主;如需参加团组织活动 ,应征得党组织同意。

4.保留团籍的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 ,应缴纳党费 ,可以不缴纳团费 ,自愿缴纳团费者不限。

5.保留团籍的党员在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更时 ,其团员组织关系随党员组织关系自然转接 ,到新单位团组织办理团员登记手续后

生效。

6.年龄在二十八岁以下、已经办理离团手续的党员 ,自然恢复团籍 ,参加其所在单位团支部的组织生活和活动。 7.团组织应向党组织汇报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活动的情况 ,取得党组织的指导和帮助。团的组织在进行团的组织情况年度统计时 ,应将保留团籍的党员数计在团员数内。

8.团员入党后 ,在作为预备党员期间 ,如果不符合党员的要求而被取消其预备资格 ,其团籍不应被取消。如果是因其在党员预备期间犯有错误而被取消预备资格 ,团组织应根据其犯错误的性质、程度、承认错误的态度和所犯错误造成的影响 ,经过同级党组织同意后 ,对其作出团纪处分。篇2:优秀团员推优入党制度

皖西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不断为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是党的建设的需要,也有助于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在高等学校“推优”工作是实现党建和团建衔接的重要环节。为使我校“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共青团安徽省委关于《安徽省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蝇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优”工作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在高校团的工作中占极其重要的地位。各级共青团组织一定要把“推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认真地抓实抓好,并以此来带动团的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推优”工作应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研究部署,检查落实;要积极支帮助和指导共青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对共青团组织推荐的优秀团员,要注意培养、教育,条件成熟者应列为发展对象,及时吸收到党内来。

第四条 “推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出发,立足培养教育,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第五条 “推优”工作的重点是青年大学生中的优秀团员和教职工中的团员骨干。对优秀的团学干部要高标准、严要求,加大“推优”力度。

第六条 在青年大学生中发展党员,一般须经过团组织“推优”发展35周岁以下的青年教职工入党,一般应征求团组织意见。

第七条 “推优”工作一般每学年进行两次,每学期一次,春学期在5月上旬完成,秋学期在12月上旬完成。如遇犒劳地殊情况,可根据党组织的要求和工作实际另行确定。

第二章 推荐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 凡年龄在18至28周岁,团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共青团员,申请中国共产党,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列为推荐对象:

1、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决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学习成绩、技能考核与综合测评成绩优良;教职工团员在教学、

管理、服务育人工作中有突出表现;

3、严格遵守校纪校规,爱岗敬来业,勇天奉献,热心为广大师生服务,敢于同不良行为和社会丑恶现象作斗争;

4、能够完成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党、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学校的发展,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条 具体要求。学生团员,我得院级以上表彰的各类先进个人及各类荣誉获得者,。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一般应在班级前50%以内,同时最近两学期一般不得有补考科目。

教职工团员:能很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表现突出,获得过院级以上各种奖励、表彰者优先推荐。

第三章 推荐对象的培养教育

第十条 党团组织要对全体团员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他们积极投身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实践中去,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实践的锻炼,帮助他们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民办观和人生观。

第十一条 对于申请入党的团员,应按照党员标准进行培养教育。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理论,帮助他们增强贯彻招待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引导他们在各方面发挥模范作用。

第十二条 各级党团组织要根据青年成长的特点及其规律,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不断完善培养教育的形式和方法,注重利用党课、团课教育功能,开展党团共建共联活动,通过赋予职责和重要岗位的实践锻炼与考验等,加强对申请入党团员的培养教育。

第四章 “推优”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必须严格按照推荐的程序办理。推荐的程序是:

1、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必须严格按照推荐的程序输。推荐的程序是:立“团员申请入党登记卡”进行培养考察,考察期应不少于3个月。

2、考察期满后,团支部要召开支部大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在培养考察期间的表现并进行民主评议。团支部根据民主评议的情况提出意见,确定推荐对象(推荐从数应多于拟发展人数),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并向党支部汇报,征得同意后,报团总支审定。

3、团总支对推荐对象作进一步考察审核同意后,向党总支汇报,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在征得党总支同意、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正式向院团委上级审批。

4、院团委进行纪律考察、工作鉴定、学习成绩证实、政治思想审核;将审核情况反馈给相关党总支,对有异议的与相关党总支进行充分的研究、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审批后确定 (转载于:团员入党数) 的“推优”人员名单应及时抄送各党总支及党委组织部。 第十四条 团支部和团总支形成推荐意见和做出推荐决定,都必须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在意见不一致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对推荐对象做进一步培养考察后再进行讲座决定。

第五章 “推优”工作责任

第十五条 校党委把“推优”纳入党建工作的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党委组织部门在部署发展党员工作时,把“推优”工作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检查发展党员工作时,对“推优”工作一并进行检查;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建立必要的党团联系制度,各级共青团组织要把“推优”工作情况,提出“推优”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共青团组织应按照党组织的要求,制定“推优”计划,向党组织报告;党组织在研究制定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共青团组织的“扒优”意见。

第十七条 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必须认真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并作为党组织发展团员入党的必备手续。对已纳入培养的推荐对象,如有学籍转移、职业变更、工作调动等情况,原单位党团组织应负责将其培养教育或考察情况等有关材料及时转移到理单位的党团组织。现单位的党团组织要做好衔接工作,并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时间应连续计算。

第六章 “推优”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推优”工作要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杜绝拉关系、送人情、个人说了算等情况的发生。

第十九条 各级党团组织对“推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违反有关规定列入推荐对象的应予撤销,对有关责任者,应批评教育,情节来重者,要给予党纪、团纪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校团委负责解释。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篇3:共青团团员推优入党制度

团员推优入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党建带团建”的具体体现,也是团组织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推优”工作是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不仅有利于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增强党组织的生机和活力,也有助于加强团的思想和组织建设。

第二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推优”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推优”工作要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标准,规范程序,注重培养,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各级党组织要积极支持、帮助和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各级团组织要主动协助党组织做好对“推优”对象的培养和考察工作,经常向同级党组织汇报培养和考察情况,提出“推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推优”工作的成效将作为评选先进集体的重要标准。校党委和校团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情况、总结经验、研究“推优”工作,使我校的“推优”工作不断规范化、制度化。

第四条 “推优”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推优条件来推荐,力争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对条件不成熟的应该继续培养。坚决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降格以求的倾向。 第五条 党组织发展28周岁以下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从而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二章 “推优”对象的范围条件

第六条 凡团的关系在我校的共青团员,年龄在28周岁以下,积极参加团内组织活动,完成团组织分配任务,并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团员,经过培养教育,基本具备或接近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均可作为“推优”对象。

第七条 团组织在“推优”工作中,必须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要把政治立场坚定,在工作、学习、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的优秀团员作为对象向党组织推荐。推荐对象的条件具体为: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状况。

二、热爱党,热爱祖国和人民,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具有无私奉献、勇于牺牲的精神,能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

三、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党的纪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坚持保卫党和国家的利益。

四、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不隐瞒自己的观点,不歪曲事实真相,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支持好人好事,反对坏人坏事,对不良倾向敢于斗争,敢于碰硬。

五、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和公益活动,关心集体,具有团队精神,热心为同学服务,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六、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在学校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在学习和日常的社会生活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行为。

七、要求入党的团员,必须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同时要经过业余党校,业余团校的培训,成绩合格并结业。

八、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优良,注重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九、组建一年以上的团支部,可不定期推荐(每学期至少推荐一次),被推荐者要由团支部填写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登记表报到团委。

第八条 获得市级、校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在特殊时期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模范,提出过入党申请,团组织可优先向党组织推荐。

第九条 在校、系两级担任职务的学生干部,视其工作表现,可由学校团委、系团总支在征求校系学生干部所在团支部、团总支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

第十条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作为“推优”对象:

一、在上一学期考试考查课程中有不及格者;

二、在校学习工作期间受过处分,尚未撤销的。

第三章 “推优”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 团组织对经考察已基本具备发展条件的优秀团员,以团支部为单位,按照“推优”工作程序,有计划的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一般一年进行二次,安排在每年4月及10月进行,推荐比例为团员总数的20%。

第十二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必须严格按照推荐程序办理。工作程序是:

一、团支部对本年度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在广泛听取团内外有关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名,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团员本人具体介绍自己的思想、学习、生活及工作情况。团支部全体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大会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获得超过到会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即成为推荐对象。

二、团支部委员会根据投票结果,初步确定推荐对象,并写出书面推荐意见连同个人总结,民主评议意见,上报给团总支。

三、团总支在团支部推荐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指定专人进行单独谈话,了解其思想、学习、工作表现。

(二)团委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名册,各团总支,支部建立分册。

(三)各总支,支部依据推荐优秀团员入党条件,定期推荐。

(四)团委不定期对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核,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五)深入基层进一步核实情况。

(六)要认真征求辅导员对被推荐对象的意见。

四、团总支召开总支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意见,全面衡量、讨论确定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在校、系内进行公示7天。

五、被推荐人详细填写《河北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技术学校团员推优入党登记表》,团支部、团总支分别签署意见,由团总支送报系党组织,校团委。

六、校团委定期汇总“推优”名单,并报党委备案。

第十三条 团支部和团总支在形成推荐意见和做出推荐决定时,必须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和公示。如果暂时对推荐对象不能形成统一意见,不宜草率做出决定,应对推荐对象有针对性的继续开展培养工作,待确有明显进步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推荐有效期限为两年,在有效期限内若出现违纪等不良行为,经校团委研究,可予以取消。

第十五条 推荐对象因专业变更、就业、升学、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其《推荐表》应随同档案一起转到新单位的党、团组织。

第四章 对“推优”对象的培养教育

第十六条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党、团组织担负着共同任务,必须共同负责,各司其职,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通过教育,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不断在团员中壮大入党申请人队伍。

团员入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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