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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专业高级职称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03:55: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安部政治部(通知)

公政治„2011‟268号

关于印发《公安专业教授任职资格

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部属公安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完善公安专业教师职务评聘制度,激励公安院校教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和学术研究水平,推动公安院校专业教育与公安实战紧密结合,公安部政治部制定了《公安专业教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公安部政治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部属院校 教授 评审 通知

—1—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

(共印150份,存档3份)

承办人:赵

琪 校对:宋

—2— 公安专业教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安专业教师职务评聘制度,激励公安院校教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和学术研究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专业教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公安部部属高等院校教师申报评定公安专业教授任职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评审机构

第四条 公安部设立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公安专业教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公安专业教授任职资格评审相关政策。

(二)批准成立公安专业教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并决定评审委员会人员组成。

(三)审定公安专业教授申报人员参评资格。

(四)批准并公布公安专业教授任职资格评审结果。

(五)决定公安专业教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公安专业教授任职资格评审工

—3— 作。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4人,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评审委员会下按学科专业设置若干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负责审查被评审人的申报材料,对其业绩成果等进行评估,确认被评审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人选。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申报公安专业教授任职资格除符合《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规定参加外语和计算机考试科目取得合格成绩。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其中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三)任现职期间,每3年参加公安警务实践累计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七条 教学能力与成果条件

(一)任现职期间,系统讲授1门以上专业主干课或承担2门以上警务实训、在职培训或研究生授课任务,年均课时128学时以上,教学质量良好。

(二)任现职期间,在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并同时具备以下5项条件中至少2项:

—4— 1.在省部级以上教学竞赛、评比中获三等以上奖励;或校级课堂教学比赛前3名获奖者。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省部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项目1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省部级以上质量工程、创新工程项目1项。

4.作为主编、副主编且排名前2名的教材已正式出版并为本专业使用,或获省部级以上教材奖。

5.作为主持人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三等以上奖励1项,或校级一等以上奖励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三等以上奖励2项。

第八条 科研能力与成果条件

(一)任现职期间,在核心期刊或公安理论研究领域内影响较大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二)任现职期间,科研方面具备以下4项条件中2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2.主持的项目获省部级三等以上科研奖励1项,或校市级二等以上科研奖励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三等以上科研奖励2项。

3.参与编写出版本学科专著、译著、教科书2部以上且独立完成累计20万字以上;或独立著有本学科学术专著。

4.在影响因子不低于1.0的期刊上发表论文;或有论文被

—5— 《科学引文索引》、《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或2篇论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被《工程索引》、《科技会议录索引》、《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科学文摘》、《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

第九条 实践能力与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至少1项:

(一)参加编写的特殊专业教材、讲义、技术资料或调研报告被省级以上公安机关采用,其中文字材料要求独立完成2万字以上。

(二)在服务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公安机关提供决策咨询、案件论证并出具高质量分析意见、鉴定文书2件以上。

(三)研究报告被中央部委的内参资料收录,或有关建议、方案被省级以上领导批转。

(四)在省级以上公安机关督办案件或有影响的重大活动中发挥作用,受到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表彰奖励。

(五)在公安理论、警用技术等方面具有创新成果,已推广转化为教育培训内容、专利、软件等形式,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部属科研院所认定创造出良好效益。

第十条 承担援藏、援疆、援青任务一年以上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其中承担援藏任务的,评审时不占本单位岗位职数。

—6— 第十一条 高职高专或民族自治地区学校参评对象的教学、科研评审条件可以适当降低。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未达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条件,破格申报公安专业教授任职资格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1项:

(一)在影响因子不低于1.0的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有2篇以上论文被《科学引文索引》、《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或有4篇以上论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被《工程索引》、《科技会议录索引》、《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科学文摘》、《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

(二)独立著有在本学科有重大学术价值的学术专著且由2名以上本学科教授鉴定并经评审委员会认定。

(三)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四)获国家级技术发明、科技进步、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哲学社会科学、教学成果等二等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公安专业教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7—

(一)单位推荐。被评审人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送单位推荐意见、个人申报表及反映其业务能力和实践经历的材料。

(二)资格审核。公安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被评审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公安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过程中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评审资格,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三)学科评议组评议。学科评议组评议采取答辩方式,根据被评审人答辩情况和业绩成果,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人选。

(四)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在听取学科评议组评议意见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五)公示发布。评审结果报公安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公安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通过评审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后发布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由个人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同意后,向公安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申诉意见。对评审不准确、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的,经公安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由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适用回避原则。评委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评审工作涉及本人或亲属时,应当回避。

—8—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申请公安专业教授任职资格人员,是指在公安院校从事公安专业课教学的教师,不包括从事物理课、数学课、化学课、大学语文课、计算机基础课、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外语课和公共体育课等基础课教学的教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三章第六条所称“公安警务实践”包括公安业务实践锻炼、教官团送教、带学生毕业实习、见习、重大安全保卫及专题调研等警务实践活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所称“主要完成人”,是指参加国家级项目校内排名前5或参加省部级项目校内排名前3的人员。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所称“公安理论研究领域内影响较大的刊物”,是指年度影响因子排名前10的公安机关、公安院校发行的期刊以及省部级以上公安政法类报刊理论版。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级。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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