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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司考题

发布时间:2020-03-02 22:22: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6 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订立了服装进口合同,信用证付款,丙银行保兑。货物由“铂丽”号承运,投保了平安险。甲公司知悉货物途中遇台风全损后,即通知开证行停止付款。依《海牙规则》、UCP600号及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承运人应承担赔偿甲公司货损的责任

B、开证行可拒付,因货已全损

C、保险公司应赔偿甲公司货物的损失

D、丙银行可因开证行拒付而撤销其保兑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损免责。

选项B错误。信用证支付过程中,银行只能审查单据,不能以货物为理由拒付。

选项C正确。本案投保了平安险,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实际全损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选项D错误。保兑行负有第一位的、相当于开证行的付款责任。开证行拒付不能成为保兑行拒付或撤销保兑的理由。 2015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现下列哪一情况时,不能再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为?( )

A.开证行的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B.受益人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C.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串通提交假单据

D.受益人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2014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红枣的合同,约定品质为二级,信用证方式支付。后因库存二级红枣缺货,甲公司自行改装一级红枣,虽发票注明品质为一级,货价仍以二级计收。但在银行办理结汇时遭拒付。根据相关公约和惯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公司应承担交货不符的责任

B.银行应在审查货物的真实等级后再决定是否收单付款

C.银行可以发票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绝收单付款

D.银行应对单据记载的发货人甲公司的诚信负责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需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否则,卖方应当承担交货不符的责任。

选项B.D错误。银行对于单据中表明的货物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其存在与否,对于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代理人、收货人、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与否、作为、不作为、清偿能力、履约或资信,概不负责。

选项C正确。在受益人交付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单证一致)单据与单据之间一致(单单一致)时,银行须根据信用证兑用的类型履行相应的义务。当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或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拒绝承付或议付。 2013 中国甲公司从某国乙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委托中国丙银行出具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乙公司发货后持单据向丙银行指定的丁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审单时发现单据上记载内容和信用证不完全一致。乙公司称甲公司接受此不符点,丙银行经与甲公司沟通,证实了该说法,即指示丁银行付款。后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所发货物无价值,遂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已接受不符点,丙银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B.乙公司行为构成信用证欺诈

C.即使丁银行已付款,法院仍应裁定丙银行中止支付

D.丙银行发现单证存在不符点,有义务联系甲公司征询是否接受不符点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信用证欺诈。

选项A.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7条第

2、3款规定,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开证行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的,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据此可知,不符点的接受之最终决定权在于开证行丙银行,而不在于甲公司。另外,丙银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此属于开证行的权利,而非义务。

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

(二)项规定,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本案中,乙公司所发货物无价值,构成信用证欺诈。

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0条第

(一)项规定,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的,法院不能再裁定中止支付。

201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存在除外情形。关于除外情形,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B.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C.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D.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2010 中国甲公司(卖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由设在中国境内的丙银行通知并保兑。信用证开立之后,甲公司在货物已经装运,并准备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接到丙银行通知,称开证行已宣告破产,丙银行将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据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公司应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 B.丙银行的保兑义务并不因开证行的破产而免除 C.因开证行已破产,甲公司应直接向乙公司收取货款

D.虽然开证行破产,甲公司仍可依信用证向丙银行交单并要求付款 【考点】信用证的当事人、银行的责任和免责 【司法部答案】BD 【解析】信用证是银行依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根据UCP600号第6条的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或是否可在任一银行兑用。规定在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同时也可以在开证行兑用。信用证不得开成凭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兑用。而在国际贸易中,开证申请人通常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因此,信用证付款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是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本题中的乙公司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是开证申请人,不能成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故A选项错误。信用证交易处理的是单据,处理单据时应遵循单证相符原则,即在受益人交付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单据与单据之间一致时,银行须根据信用证兑用的类型履行相应的义务。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保兑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作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根据UCP600号第8条的规定,在保兑的情况下,保兑行对相符交单独立承担类似开证行的义务。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可见,相对于受益人,保兑行相当于开证行;相对于开证行,保兑行是保证人,开证行是被保证人。因此,丙银行的保兑义务并不因开证行的破产而免除;虽然开证行破产,甲公司仍可依信用证向丙银行交单并要求付款。故BD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2007 2006年国际商会巴黎会议上通过的经修改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于2007年7月1日实施。下列哪些选项属于UCP600修改或规定的内容?

A.直接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

B.关于议付的新定义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售出行为

C.规定当开证行确定单证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

D.规定银行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为“合理时间”,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的5个工作日

答案:ACD

解析:UCP600第2条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所以A正确。对于UCP600关于议付的新的定义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并明确是对受益人的融资,即预付或承诺预付。所以B项错误。对于单据处理天数的规定,UCP500号规定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为“合理时间,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第7个工作日”,UCP600号中改为“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UCP600第16条不符单据及不符点的放弃与通知b.当开证行确定提示不符时,可以依据其独立的判断联系申请人放弃有关不符点。然而,这并不因此延长14条(b)款中述及的期限。所以C项正确。 2006 2006年初,甲国x公司(卖方)与中国Y公司(买方)订立货物买卖合同。Y公司向中国某银行申请开出了不可撤销信用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Y公司派驻甲国的业务人员了解到,该批货物很可能与合同严重不符且没有价值,于是紧急通知Y公司总部。Y公司随即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裁定止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依照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Y公司须证明存在X公司交付的货物无价值或有其他信用证欺诈行为的事实,其要求才可能得到支持

B.开证行如发现有信用证欺诈事实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也可以向法院中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C.只有在法院确认国外议付行尚未善意地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才能裁定止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D.法院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答案】C

【考点】信用证欺诈的处理

【详解】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第9条规定:“开证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有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并认为可能造成损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停正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故B正确;第1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中止支付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故D正确;根据第11条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需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存在本规定第8条的情形。故A正确;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己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故C错误。所以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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