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协议书
甲方: 敬老院 乙方: 五保对象姓名 丙方: 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审查、乡镇审批、报县(区)民政局备案,同意 (姓名),
(性别),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入住敬老院。为更好地保障三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乙方吃、住、穿、医、葬等方面的工作,并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提供相关服务内容,甲方定期向丙方沟通供养对象的身体和生活等情况。
2、甲方负责乙方五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上级规定的供养标准,乡镇拨付的供养资金额,专款专用,保证全部用于五保供养对象。其中甲方每月应发给乙方不低于 元的零用钱。今后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政策的调整逐步提高供养标准和供养水平。
3、实行民主管理,文明办院,建立健全各类人员职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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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供养人员之间要加强团结,说话和气,互帮互助,不准闹不团结,更不能打架骂人,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7、要以院为家,爱护花草树木和院内的建筑设施,健身器材等,爱护好室内设施设备。无故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8、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在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带领下,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负责甲方的日常管理。筹集甲方建设、管理等经费,定期检查甲方安全、财务等各项工作。
2、丙方要为甲方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对甲方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3、丙方要及时掌握乙方的身体状况,关心乙方,逢重大节日要到敬老院看望乙方。
四、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其中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县民政局留存一份。
甲方: 盖 章 年 月 日
乙方: 指纹留样 年 月 日
丙方: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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