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社会团体成立办理流程
一、名称核准阶段:
1、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章程草案和拟任负责人名单;
2、登记管理机关核实相关情况,认为有必要成立的,向发起人出具名称核准通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出具《名称核准通知书》:
1、出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情况之一的;
2、名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3、业务范围与业务主管单位职能无关联的;
4、拟任负责人在该行业、学科或专业无权威性和代表性的。
二、筹备及召开大会阶段:
发起人在收到名称核准通知书后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发起人在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之前,应提前一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会议议程,会议有关材料应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筹备工作不符合要求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不参加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对会议结果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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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批登记阶段:
1、登记管理机关对发起人提交的完整规范有效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准予登记的,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社会团体成立后,到公安局申请刻制印章,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办理完毕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社会团体银行账户备案表》和《社会团体印章备案表》备案。
《申请社会团体成立办理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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