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大安委[2011]24号
关于印发《大祥区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
责任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街道办事处、火车南站站前管理区、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有关规定,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责任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大祥区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责任制
一、各级各部门都应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大祥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
二、各级、各部门的行政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重大隐患整改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对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重大隐患整改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重大患整改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区公安分局、安监局、文体局、建设局具体负责全区网吧、游戏厅、歌舞厅、影剧院、休闲中心、浴室、加油站、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场所、乙炔机、液化站的重大隐患整改工作。
(二)工商分局、城管局、商务局具体负责农贸、集贸市场、饭店、旅馆、超市、寺庙等场所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三)教育局具体负责中小学、幼儿园的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四)卫生局具体负责全区各类医院、诊所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五)建设局具体负责全区各类建筑市场、施工场所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六)民政局具体负责区内敬老院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七)工业园管委会、工业局、工会具体负责全区工业企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四、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效显著的,或采取有关措施防止或避免重大安全事故,使国家和人民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五、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虽未发生事故,但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由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委会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或者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的。
(三)对有关重大安全隐患方面的紧急信息,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
六、各单位和部门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承担行政责任,触犯《刑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一)对被检举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的。
(二)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未落实监控措施的。
(三)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未及时研究解决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出现重大隐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指挥不当,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五)对发生的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虚报或迟报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应承担领导责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