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2)
(碳化钙(电石)产品部分)
4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栏填写“碳化钙(电石)”,“产品单元”填写“碳化钙(电石)”,“规格型号”填写表1中的“产品等级”。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申证企业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4.1.1.5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1.1.6《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下载)。
4.1.1.7《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
4.1.1.8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复印件;
4.1.1.9 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各省规定份数)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